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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中国气象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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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中国气象简史

全国气象科学技术大会今天在北京开幕。这是气象行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行业的动员大会,必将成为我国气象科技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进入21世纪,在科学技术的引领和推动下,人类正经历着从工业社会向知识

社会的演进。科学技术创造出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财富形成的主要源泉。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气象科学技术

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是我们国家,更是气象科技工作者面临的艰巨任务和严峻挑战。只有抓住科技革命稍纵即逝的难得机遇,显著提高气象科技实力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才有可能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今天,我们站在“十一五”的开端,回望过去的五年,气象事业前进的轨迹依然

让人心潮澎湃。

"战略"促发展“十五”是中国气象事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这个"关键"首先突出地体现在整体战略的探索、凝练和提升,为“十五”气象事业和科技发展谱下了

精彩的序曲和奏鸣。期间,中国气象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首先提出了“拓展领域、科技兴气象、人才强局”三大战略,有力地促进了事业发展,进而于2004年开始了中国气象发展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战略研究工作,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取得了重大研究成果。

为什么要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战略研究?答案很明确,就是“发展”。因为随着气

象科技的不断进步,世界范围内对天气的认识已经扩展到气候系统五大圈层及其相互作用,气象业务已经从传统的天气预报扩展到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估、大气成分监测与分析等领域,气象事业已经深入到政治、经济、社会、国家安全、环境外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方面面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站在国家利益和整个中国气象事业发展的层面上统一规划中国气象事业,进一步认识气象事业的真正内涵;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层面上,重新审视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的需求;站在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经济、科技全球化的层面上,确定未来20年中国气象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

要任务已成为紧迫而现实的任务,更成为战略研究的动因。

战略研究成果与《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等国家战略紧密衔接,提出了“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大力提升气象信息对国家安全的保障能力,大力提升气象资源为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的战略思想和“公共气象、安全气象

和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展现出了“大气象”的宏伟格局。

新年伊始,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的战略定位,强调了气象事业对国家安全、社会进步的基础性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性作用,对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作用。这是对战略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也对中国气象事业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是这些基于发展的宏伟战略带动和引领,使“十五”气象事业前进的脚步更加

坚实,方向更加明晰。当前,全国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新一轮气象业务技术体制改革正在全面铺开,跟随着“十一五”气

象事业发展的进行曲,战略的提升指挥出愈加激越和跳动的和声。

“十五”创辉煌

在“十五”气象事业的辉煌乐章里,我们可以找出无数跳跃的音符,沿着它们澎

湃的内涵,我们能够感受到鼓舞雀跃的内驱力和蓬勃旺盛的生命力,领悟着气象事业交响的宏大主题。

主题词一:发展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十五”期间,我国气象事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气象科学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科技体制改革和研究型业务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气象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我国科学家担任了国际一些重要气象学术组织的委员和国际刊物的编委。叶笃正先生荣获2003年度世界气象组织(WMO)“国际气象组织奖”,2005年又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WMO青年科学家奖自1993年以来曾六度授予我国青年科学家。这些都表明了国际国内

对我国气象科技水平的充分肯定。

——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的支持下,围绕我国重大天气和气候灾害、城市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数值预报技术等开展了相关研究,在东亚气候变动理论和预测、气候-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温室气体排放和地气碳氮交换、短期气候预测系统、大气污染数值模拟和预报、中层大气探测理论和技术、天气过程动力学理论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气象行业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17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近400项。我国气象科技论文的数量大

幅攀升。

——我国在大气科学领域已拥有10余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多个部门重点实验室和一批共建的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瓦里关大气本底观象台等台站被列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台站体系。“十五”期间,中国气象局系统建成了101部

新一代天气雷达、7514个自动气象站和风云一号D、风云二号C气象卫星,

并投入业务运行,引进了21.5万亿次/秒的高性能计算机。同时,各级政府对

平台建设的投入逐步加大,为气象现代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国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际机构组织的活动和科学计划。中国气象局牵头组织国内各相关部门的专家广泛参与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的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编写工作。目前我国科学家在世界气象组织(WMO)、IPCC、地球观测组织(GEO)、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世界天气研究计划(WWRP)和地球系统科学联盟(ESSP)等国际组织和国际科学计划中都担任了重要职务。我国还积极开展了国际双边和多边气象科技合作,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我国成功地举办了国际气象学和大气科学协会科学大会,表明了中国气象国际地位与科技影响力日益提高。

主题词二:改革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中国气象局是“十五”期间科技部首批启动的公益类科研院

所改革部门之一,所属的一院八所和省局研究所已顺利完成了结构调整、人员

分流、机制转变等改革任务,2004年10月,首家通过了由科技部、财政部和中编办组织的联合验收。国家级业务在探测、信息传输处理、预报服务、科研等方面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建成了国家和省(区、市)两级气象科研机构体系,加强了区域气象中心的作用,提高了资料和数据的共享水平和集约化服务能力,促进了研究与业务的结合,使气象业务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结构调整后,国家级气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专业从原来的74个凝练到51个,专业学科研究布局更趋合理,突出了国家目标,适应了中国气象事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和学科领域发展趋势,实现了气象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初步形成了与气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

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现行业务技术体制逐渐显现出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现。中国气象局党组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到业务技术体制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3号文件,落实“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理念的需要;是继续推动气象现代化建设、

增加业务科技含量、优化站网布局和业务分工、全面提升业务能力的需要;是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覆盖面、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适应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等各项改革的需要。中国气象局确定了近期改革重点:发展天气、气候、气候变化、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雷电等8个业务体系,进而力争在3到5年内,建立基本满足国家需求、功能先进、结构优化的"多轨道、集约化、研究型、开放式"业务技术体制。新一轮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大刀阔斧全面展开。

主题词三:创新

创新是腾飞的羽翼。“十五”期间,气象科技创新亮点频现,异彩纷呈。

——研发了我国新一代数值预报系统。中国气象局组建了中国气象数值预报创新基地,通过联合攻关,取得了包括全球中期预报模式、区域中尺度预报模式、资料变分同化系统以及面向超级城市群的精细化数值预报示范系统在内的一系列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自主开发出了拥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风云二号气象卫星系列产品,特别是风云二号地面应用系统集中体现了我国气象卫星科技的发展水平,解决了静止气象卫星定位这个世界难题,实现了气象卫星天地系统的一体化和“大运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风云二号气象卫星被世界气象组织纳入全球业务应用气象卫星序列,在国际对地观测卫星系统网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气象科学数据率先实现共享。2001年12月,在科技部的支持下,中国气象局站在国家的高度,率先启动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工作,为打破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数据壁垒”起到了推动和示范作用。初步建立了全国分布式的数据共享网

络服务系统,包括国家级的主平台和6个省的分平台,为46项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项目、126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7项“863”计划项目、37项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87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提供了高质量的气象基础数据共享服务。

——成立了大气成分观测与服务中心。目前,中国气象局已布设了30个大气

成分观测站,并按照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规划,牵头开展国家大气成分

本底野外研究台站体系建设。由该中心研制的沙尘暴数值预报系统入选“十五”

国家科技重大成果展。

——气候预测成果写进IPCC评估报告。经过十年的科技攻关,我国科学家建立了自己的气候预测模式系统

——“动力气候模式预测系统”,并投入业务化运行。该系统由海洋资料同化系统、海气耦合模式和高分辨率的区域气候模式组成,于2003年获得了国家科

技进步一等奖,一些重要成果及揭示的事实以及所持的观点已提供给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并得到了承认与采纳。

我们能够听到这首激昂的进行曲里,“创新”始终是嘹亮的最强音。

“创新”无止境全国气象科技大会的召开将为我们奏响“加速科技自主创新,全面建设气象强国”的序曲。创新无止境,此刻,“十一五”不止是一个时段和概念,气象事业和科技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起点和舞台上。

我们能够感到肩上的任务和心中的远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全国

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面向国家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努力实现农业气象科学技术新突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实现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科学技术新突破,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提供科技支撑;实现全球和区域气候预测和气候变化预估科学技术新突破,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保障国家安全提供科技支撑;实现气候资源区划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科学技术新突破,为应对我国资源压力、保障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实现气象与其他领域科学技术系统集成新突破,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改善广大人民生活质量提供科技支撑。

回顾历史,50年前“向科学进军”的号角音犹在耳,28年前拥抱科学春天的欣喜仍驻心间。今天,十几亿中国人亲历了科技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享受着科技进步创造的丰厚财富,深切感受到建立在科技自立、自强基础之上的国家实力和民族尊严。

今天,气象科技工作者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自主创新,努力开创气象科技发展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这次科技大会后,一幅波澜壮阔的自主创新的画卷随之展开。气象科技界要立即行动起来,高扬自主创新的旗帜,总结经验,凝聚共识,继往开来,奋力开拓,为实现我国从气象大国向气象强国的跨越,竭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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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数据网 气温气象学上把表示空气冷热程度的物理量称之为空 气温度,简称气温(英文名称 air temperature )。公众天气 高的百叶箱中的温度表上测得的,由于温度表保持了良好的 通风性并避免了阳光直接照射,因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国 采用摄氏度(C )为单位。气温的单位除上面提到的用摄氏 度(C )表示,有的以华氏度(F )表示。摄氏与华氏的换 算关系是: C=5/9 (F-32), F=9/5C+32 (式中 C-摄氏温度)。 气温是用来衡量地球表面大气温度分布状况和变化态势的 重要指标。它根据需要分为定时气温 (基本站每日观测 4 次, 基准站每日观测 24 次),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 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 1 )定时气温 气象部门每天 02 时、08 时、 14 时、20 时(北京时)每隔 6 预报中所说的气温,是在植有草皮的观测场中离地面 1.5 米 际上标准气温度量单位是摄氏度(C ) 中国气温记 录一般 F-华氏温度,

小时进行一次观测或者02 时、05 时、08 时、11 时、14 时、 17 时、20 时、23 时每隔3 小时进行气温观测。为了特殊需要(如航空),甚至进行间隔1 小时、半小时的气象观测。 2)平均气温 指某一段时间内,各次观测的气温值的算术平均值。通常通过气温的平均情况来表达气温一段时间内的状况。根据计算时间长短不同,可分日平均气温、月平均气温、年平均气温、累年平均气温等。 1)日平均气温:由于不同气象站,每天观测次数不等,中 国气象部门统一规定,日平均气温是把每天02 时、08 时、 14 时、20 时四次测量的气温求平均,还可以计算为某一天的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的平均值,精确到0.1 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019年度气象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2019年度气象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xx年,在自治区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xx市气象局紧紧抓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团结带领全体气象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气象局长会议精神,努力开拓创新,为做好各项气象工作付出不懈努力,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市基础业务高质量平稳运行。圆满完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公众气象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年内先后有多个公共气象服务项目投入业务运行。亚艺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部署缜密,行动迅速,为活动顺利开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奖励。春夏旱、秋霜冻以及农牧业病虫害等事件中气象服务及产品及时细致周到。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和市场压力,气象科技服务在困难中再创新高。人影工作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增雨飞机投入运行、全市更新或增加火箭作业设备和作业牵引车多部。气象主题公园建成开放。对全市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自立科研课题数量、质量和经费投入取得新高。基层工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年内市局先后荣获“廉政宣传教育月优秀组织奖”、“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气象部门局务公开示范单位”和“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一、圆满完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各项活动按照市委和自治区气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确定了以“强化能力建设,提高气象服务的覆盖面和满意度”为活动的载体,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会议和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每位成员进行了述职、述廉,完成了学习和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

告。市局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从业务、班子建设、基层台站和综合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归纳梳理并提出18条整改措施。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任务圆满完成。 二、基础业务高质量平稳运行地面测报、高空探测、沙尘暴监测、专业气象测报、气候生态环境监测、预报服务、信息传输等各项基础业务高质量运行。全年未出现缺报、迟测、迟报、错报等事故发生,各项业务均达到区局目标考核指标的要求。 三、公共气象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了不断提升我市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全市气象部门积极调研实践。年内先后有多个公共气象服务项目投入业务运行,极大提升了服务能力。xx市气象信息直通系统第三季度投入业务试运行,使气象信息直接服务国有大中型煤矿和危化企业,受到xx煤炭集团、xx国华电厂、xx铁路运销公司等用户好评。xx公共气象信息服务系统平台9月份投入业务试运行,进一步拓宽了气象服务信息发布面,使公共气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10月份,xx旗公共气象服务平台投入运行。该平台受到了中国气象局xx副局长、xx气象局xx局长等领导的指导,xx旗旗委、政府以及各大班子领导的重视和高度关注,为xx旗党政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开创了旗县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的新领域。 四、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气象保障服务贡献突出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气象保障服务工作,服务周到,部署缜密,行动迅速,为亚洲艺术节期间各项重要活动顺利开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奖励。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中国气象站点分布信息

表全国基本基准站信息文件 区站号省名台站名纬度(°) 经度(°) 拔海高度(米) 类别50136 黑龙江漠河52、97 122、52 433 基准站50246 黑龙江塔河52、35 124、72 361、9 基本站50349 黑龙江新林51、7 124、33 494、6 基本站50353 黑龙江呼玛51、72 126、65 177、4 基本站50425 内蒙古额尔古纳50、25 120、18 581、4 基本站50434 内蒙古图里河50、48 121、68 732、6 基准站50442 黑龙江加格达奇50、4 124、12 371、7 基本站50468 黑龙江黑河50、25 127、45 166、4 基本站50514 内蒙古满洲里49、57 117、43 661、7 基准站50527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 49、22 119、75 610、2 基本站50548 内蒙古小二沟49、2 123、72 286、1 基本站50557 黑龙江嫩江49、17 125、23 242、2 基本站50564 黑龙江孙吴49、43 127、35 234、5 基准站50603 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48、67 116、82 554、2 基本站50618 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48、22 118、27 642 基本站50632 内蒙古博克图48、77 121、92 739、7 基准站50639 内蒙古扎兰屯48 122、73 306、5 基本站50656 黑龙江北安48、28 126、52 269、7 基本站50658 黑龙江克山48、05 125、88 234、6 基本站50727 内蒙古阿尔山47、17 119、93 997、2 基本站50742 黑龙江富裕47、8 124、48 162、7 基准站50745 黑龙江齐齐哈尔47、38 123、92 147、1 基本站50756 黑龙江海伦47、43 126、97 239、2 基准站50758 黑龙江明水47、17 125、9 247、2 基本站50774 黑龙江伊春47、73 128、92 240、9 基本站50775 黑龙江鹤岗47、33 130、27 227、9 基本站50788 黑龙江富锦47、23 131、98 66、4 基本站50834 内蒙古索伦46、6 121、22 499、7 基准站50838 内蒙古乌兰浩特46、08 122、05 274、7 基本站50844 黑龙江泰来46、4 123、42 149、5 基本站50853 黑龙江绥化46、62 126、97 179、6 基本站50854 黑龙江安达46、38 125、32 149、3 基本站50862 黑龙江铁力46、98 128、02 210、5 基本站50873 黑龙江佳木斯46、82 130、28 81、2 基准站50877 黑龙江依兰46、3 129、58 100、1 基本站50888 黑龙江宝清46、32 132、18 83 基本站50915 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45、52 116、97 838、9 基本站50936 吉林白城45、63 122、83 155、3 基准站50948 吉林乾安45 124、02 146、3 基本站50949 吉林前郭尔罗斯45、08 124、87 136、2 基本站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吴起县领导名单

吴起县级领导 县委书记:刘天才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彦龙县委副书记:薛宏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付天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克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庄庆萍县委常委、副县长:刘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雄德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建明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吕海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白文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贺振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儒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彦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彩云县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陈旭县政府副县长:马晓峰县政府副县长:髙凤舞县政府副县长:马延明县政府副县长:马志

县政府助理调研员:郝登旭县政协主席:刘佑彪县政协副主席:刘宏彦县政协副主席:姚怀玉县政协副主席:杜光福县总工会主席:齐向党县人武部部长:戈雪亮县法院院长:王锦春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成县公安局局长:刘博华县公安局政委:刘灏 县委部门:9个 纪律检查委员会:李彦斌 县委办:柳志清 组织部:王英 宣传部: 白俊杰 政法委:尚恩江 农工部:李富 统战部:高兰英 编委办:王毅 机关工委:苏海勇

老干局:王根生 档案局:齐锋 党校:李志虎 国家机关:2个 人大办:王文举 政协办:刘志科 群团:3个 妇联:薛晓娅 团委:陈斌 政府部门:25个 政府办:孙佰宏 司法局:刘世臻 经济发展局:宗有龙 科学技术局:冯志辉 科协:尹强忠 工商联:杜晓丽 残联:蔺生焕 民政局:赵荣山 审计局:白浩 统计局:李世文 财政局:薛德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建长

国土资源局:齐应宏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蔡德勤文体事业局:曹宪武广播电视局:蔺中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袁永斌水利水保局:杨学文交通运输局:韩世元公路站:武宏交管站:王耀举供销社:王启洲粮食局:高树荣林业局:吴宗凯卫生局:吕立君农业局:姚继郭教育局:齐乃珂接待办:许云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宗巍岩旅游局:马广千信访局:白雪安监局:李志胜盐务局:段美娥环保局:宗旭明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学科带头人主要事迹

学科带头人主要事迹 第一公文网教授是我校最早的三个系科之一——农业气象系的创始人。 他1941年毕业于重庆中央大学地理系。 1946年赴美国进修天气学,回国后历任中国地理研究所自然地理组助理员,中央气象局技士、讲师、技正,航空委员会气象员,南京气象站和中央气象局南京办事处主任。 1948年秋,国民党政府临近崩溃,准备南撤,他在地下党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搬迁斗争。 他劝说中央气象局局长吕炯成立南京气象站和气象局南京办事处,争取科技人员以合法身份留下来,坚持日常业务,避免南京气象记录中断,保护国家财产和档案资料。 同时,在站内外吸收可信赖人员组织秘密读书会讨论时事,落实地下党布置的各项政治任务。 1949年1月,他响应地下党号召成立南京气象站“应变会”,并与束家鑫一起,每隔三天做出长江中下游分段中期天气预报,为解放军胜利渡江提供气象保障,直至南京解放,从未中断。 1949年11月,他随涂长望局长到北京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气象局筹建工作。 1949年12月到1950年3月间,任军委气象局技正,协助涂长望局长处理技术事宜,拟定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台站网建设规划草

案、吸收国内外气象科技人员提出的建议,以及日常业务工作等。 1950~1960年在中央气象局工作期间,历任中央气象台负责人,中科院地球物理所、军委气象局合组的联合天气预报中心主任,测政处副主任,编辑室技正,全国农业展览会气象馆副主任,农业气象研究室副主任,中央气象局、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科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合组的农业气象研究室副主任等职。 工作中,他不畏艰难,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并热心培养新生力量,壮大气象科技队伍。 在他的领导和参与下,各种天气系统的发现及其演变规律的研究,地面气象观测方法研究,农业气象观测及情报、预报方法研究,农作物生育与气象条件关系研究等,均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公文网教授是中国很有影响的农业气象教育家。 20世纪50年代中,他参加了中国第一个农业气象专业——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气象专业的筹建工作,并任农业气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世纪60年代初承担南京气象学院农业气象学系的筹建工作并担任系主任,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气象部门人才需要的特点,制定出第一个适合气象系统培养农业气象人才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完成了教学大纲与教材编写工作。 学院于1961年迎来了第一届农业气象专业本科生,1982年开始招收农业气象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国气象局_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

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众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科学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依照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天气过程或系统的逼近时间和影响强度,预报等级用语一般依次为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警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最高级别的警报。只有热带气旋和大风降温预报可以发布“消息”。 2.无论是预报、警报还是预警信号,都应明确预报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天气过程或系统影响区域、出现时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御提示等。 3.本规定给出了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霜冻、灰霾、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高火险、城市高火险等十六类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文中规定的预报时效一般是指最长预报时效,各级气象台可根据对每次天气过程的预报能力,确定预报发布的时间和等级用语。 4.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是根据目前的预报能力确定的。随着预报能力的提高,需要滚动修正。 二、热带气旋预报等级用语 分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预警信号五级。 1.消息:编号热带气旋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责任区时,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消息,报道编号热带气旋的情况,解除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2.预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72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发布预报。 3.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警报。 4.紧急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紧急警报。 5.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关于预警信号的规定,详见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附件2),下同。 —1 —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气象局工作介绍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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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全国基本基准站信息文件 区站号省名台站名纬度 (°) 经度 (°) 拔海高度(米) 类别 50136 黑龙江漠河52.97 122.52 433 基准站50246 黑龙江塔河52.35 124.72 361.9 基本站50349 黑龙江新林51.7 124.33 494.6 基本站50353 黑龙江呼玛51.72 126.65 177.4 基本站50425 内蒙古额尔古纳50.25 120.18 581.4 基本站50434 内蒙古图里河50.48 121.68 732.6 基准站50442 黑龙江加格达奇50.4 124.12 371.7 基本站50468 黑龙江黑河50.25 127.45 166.4 基本站50514 内蒙古满洲里49.57 117.43 661.7 基准站50527 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 49.22 119.75 610.2 基本站50548 内蒙古小二沟49.2 123.72 286.1 基本站50557 黑龙江嫩江49.17 125.23 242.2 基本站50564 黑龙江孙吴49.43 127.35 234.5 基准站50603 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48.67 116.82 554.2 基本站50618 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48.22 118.27 642 基本站50632 内蒙古博克图48.77 121.92 739.7 基准站50639 内蒙古扎兰屯48 122.73 306.5 基本站50656 黑龙江北安48.28 126.52 269.7 基本站50658 黑龙江克山48.05 125.88 234.6 基本站50727 内蒙古阿尔山47.17 119.93 997.2 基本站50742 黑龙江富裕47.8 124.48 162.7 基准站50745 黑龙江齐齐哈尔47.38 123.92 147.1 基本站50756 黑龙江海伦47.43 126.97 239.2 基准站50758 黑龙江明水47.17 125.9 247.2 基本站50774 黑龙江伊春47.73 128.92 240.9 基本站50775 黑龙江鹤岗47.33 130.27 227.9 基本站50788 黑龙江富锦47.23 131.98 66.4 基本站50834 内蒙古索伦46.6 121.22 499.7 基准站50838 内蒙古乌兰浩特46.08 122.05 274.7 基本站50844 黑龙江泰来46.4 123.42 149.5 基本站50853 黑龙江绥化46.62 126.97 179.6 基本站50854 黑龙江安达46.38 125.32 149.3 基本站50862 黑龙江铁力46.98 128.02 210.5 基本站50873 黑龙江佳木斯46.82 130.28 81.2 基准站50877 黑龙江依兰46.3 129.58 100.1 基本站50888 黑龙江宝清46.32 132.18 83 基本站50915 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45.52 116.97 838.9 基本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9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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