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

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

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

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

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摘要]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期待进一步确权

相比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对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第47条避开了“应在原标准上提高多少倍”的具体数字争议。而“公平补偿”的原则增大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分量。

“征地应该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征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决定。在现实操作中,应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一刀切。”姜明安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处研究员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场条件下,对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确立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个体农民的定价权,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要守住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号。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活动的杜兆勇对记者表示,只有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由农民来叫价,所谓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会落到实处。

不过,草案并没有明确回应舆论的另一个建议——明确区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征地。

在杜兆勇看来,“如果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会导致征地范围缩小,地方政府的出让金就会受损。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对现实博弈的探讨。不过,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相对缺失。”

杜兆勇建言,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农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如果赋予农民“永租权”,就可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用地供应创新高一线城市频现抢地热潮

7月28日,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公布土地管理形势分析。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用地供应8.24万公顷,同比增加38.8%,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加17.3%,达到近年来新高。其中,住房用地供应5.53万公顷,同比增加36.9%。

虽然房地产用地供应创新高,但让人纳闷的是,从近期市场尤其是一线城市不断出现的“地王”、“抢房潮”等现象来看,用地似乎对于开发商来说仍是供不应求。

从2013年6月至今,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纷纷出现新“地王”。6月,广州,“房地产黑马“佳兆业携裕瑞房地产以45.57亿元拿下黄埔区南玻宅地,成为广州当时的总价“地王”;7月,北京,经过62轮竞拍,北京懋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17 .7亿元的总价竞得丰台区夏家胡同地块;7月,上海,连一直对“地王”称号敬而远之的万科也狠砸48.7亿元抢得张江高科技园区商住地块,楼面地价21415元/平方米,溢价率88.6%,从而刷新了上海年内总价地王的纪录。这一连串的数据暗示着各大房企的投资热潮纷纷向一线城市回流。热火朝天的拿地潮及房价的不断上涨,不禁令人疑惑,中国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将走向何方?

“抢房潮”再现

日前,北京大兴一楼盘开盘当天就被买家一抢而空,1462套房源全部成交,总额合计37.9亿元,创造了2012年以来北京单日成交纪录。而就在昨日,横跨广州花都区和清远市石角镇的一楼盘迎来万人组团购房,开盘当天的人流量超过3万人,上午开盘仅两个小时成交就超600套,抢房场面火爆。近期一线城市频现“抢房潮”,那么,房子真的如此抢手?房源真如此稀缺?

中原地产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殷则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次压抑太久的刚性需求大爆发。他分析,由于之前的政府调控,一线城市的住房推出量很少,消费者多在观望状态,但随着调控影响的减弱,房价没有跌的迹象,刚性需求的群体自然会选择出手。

房企向一线回流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此前表示,今年1-5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0%,企业购地积极性上升,并向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回归,重点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增长超过三成,一线城市住房用地供应增幅远远高于全国水平。对此,殷则环表示,房企的投资热潮回流一线城市其实在去年已经开始,由于三四线城市的过度开发,市场明显出现供大于求的失衡现状,当地房地产行业也近“泡沫”化。而一线城市强大的购买力和良好的市场情况,使房企明白那里才是真正的大本营。

就以“拿地狂人”佳兆业来说,5、6月间其在全国拿下了7幅地块,全部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一线城市。据悉,佳兆业上半年在土地储备的花费高达132亿元,甚至超过了佳兆业今年上半年的累积销售额110亿元。而佳兆业主席郭英成在此前的年报发布会上也明确表示,在调控刚开始的时候,佳兆业主要是到三线城市发展,但是自2012年开始佳兆业新增土地90%都在一、二线城市。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企业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线城市风险更孝资金回笼快、利润可观,这几乎是房企的共识。许多房企到处拿地,包括三、四线城市;市场风险大时,又不约而同地收缩到一线城市来避险,因此不少企业甚至会陷入钱荒遇地荒的尴尬窘境。

房价不降反升

钢材等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是否会抑制房地产价格,殷则环表示,钢材等原材料市场的价格都是实时价格,尚不能完全反映到房价的问题上,而一线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区的黄金地块由于十分稀缺,未来地价仍将上涨,因此房价只涨不跌是大势。而上述房地产业内人士也预计,下半年房企集中一、二线城市拿地的现象将更普遍。“上半年很多房企尤其是一些前期大举进入三、四线的房企,由于城市内需不足、经济水平较低,整体利润空间不高,企业存货压力会较大,但到了下半年企业在消化一部分之后会继续向一二线城市进军。毕竟一二线城市未来几年的发展状况还是较为乐观的。”另外,在他看来,未来房价可能会呈两级分化,三四线城市由于供求失衡,房企渐渐撤离的因素有下跌可能,但一二线城市尤其是市中心黄金地块的房价则仍会持续上涨趋势。

最新消息显示,进入7月后,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支撑因素增强,以及钢厂检修增多,国内建筑钢材去库存化效果明显,钢材市场出现连续反弹。业内预计,8月钢材市场有望延续反弹行情。支持房价不断上涨的,恐怕最大的动力来自各地的卖地热情。

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多地卖地收入呈井喷状态。其中北、上、广三地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已超过1739亿元,接近去年全年1934.92亿元的水平。以上海为例,据上海规土局统计,2013上半年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额为703.78亿元,同比增长373%。而据搜房网数据,2013年上半年上海共成交经营性土地117幅,成交面积465.89万平方米,同比去年上半年上涨120.39%。《国际金融报》记者由此估算,2013年上半年上海经营性用地出让单价平均为每平方米15106.14元,去年则为每平方米7038.43元,价格上涨1倍多。因此未来有关一二线城市房价下跌的愿望可能将化为泡影。

工业用地征收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512573321.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2019年最新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征地 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松柏镇、木鱼镇。补偿标准:耕地:31320元/亩;菜地:34452元/亩;果园:34452元/亩;茶园:40716元/亩;精养鱼池:31320元/亩;林地:25056元/亩;未利用地:9396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 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神龙架林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松柏镇、木鱼镇。 补偿标准:耕地:31320元/亩;菜地:34452元/亩;果园:34452元/亩;茶园:40716元/亩;精养鱼池:31320元/亩;林地:25056元/亩;未利用地:9396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阳日镇、新华镇、宋洛乡、红坪镇。 补偿标准:耕地:25160元/亩;菜地:27676元/亩;果园:27676元/亩;茶园:32708元/亩;精养鱼池:25160元/亩;林地:20128元/亩;未利用地:7548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下谷乡、大九湖镇。 补偿标准:耕地:20060元/亩;菜地:22066元/亩;果园:22066元/亩;茶园:26078元/亩;精养鱼池:20060元/亩;林地:25056元/亩;未利用地:9396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项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征地成为必然,作为被征地者的村民、居民最关心的的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是多少?不服征地补偿该找谁解决?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法律知识根据收集整理,为您详细介绍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仅供您参考。 一、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呢?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要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兼顾起来,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对征地补偿不能漫天要价,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征地补偿标准 1. 流转税:纯粹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流转税; 2. 所得税:按照收入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按转让价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4. 土地增值税:如果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则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 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云讼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滠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前川。

补偿标准:耕地:47250元/亩;菜地:51975元/亩;果园:51975元/亩;茶园:51975元/亩;精养鱼池:51975元/亩;林地:51975元/亩;未利用地:4725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天河、祁家湾、罗汉、三里桥、六指、横店、大潭。 补偿标准:耕地:43050元/亩;菜地:47355元/亩;果园:47355元/亩;茶园:47355元/亩;精养鱼池:47355元/亩;林地:47355元/亩;未利用地:430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李集、长岭、木兰乡、王家河、蔡榨、木兰山。 补偿标准:耕地:38850元/亩;菜地:42735元/亩;果园:42735元/亩;茶园:42735元/亩;精养鱼池:42735元/亩;林地:42735元/亩;未利用地:388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蔡店、姚集。 补偿标准:耕地:34650元/亩;菜地:38115元/亩;果园:38115元/亩;茶园:38115元/亩;精养鱼池:38115元/亩;林地:38115元/亩;未利用地:34650元/亩。 云讼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 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1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7 【实施日期】2005.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鄂政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述规定,组织国土、统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城乡差异、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6512573321.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 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 天涯区、崖州区 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 附件3 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 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 兰洋镇、新州镇、 和庆镇、南丰镇、 中和镇、王五镇、 排浦镇、三都镇、 木棠镇、光村镇、 峨蔓镇 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 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 雅星镇 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 全市3522 附件4 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 6 -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 中原镇、潭门镇 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 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 塔洋镇、长坡镇 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 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 会山镇、阳江镇 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 全市4092 附件5 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 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 会文镇、东郊镇、 龙楼镇、铺前镇、 锦山镇、翁田镇、 昌洒镇、冯坡镇、 东阁镇、文教镇、 抱罗镇、公坡镇、 东路镇、潭牛镇 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 全市4209 附件6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区域编码分区域年 产值标准 区域范围 土地补 偿倍数 土地补 偿费 安置补 助倍数 安置补 助费 综合补 偿倍数 征地补 偿费用 1 451 2 万城镇10 45120 1 3 58656 23 103776 - 7 -

湖北省征地补偿有了最低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有了最低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6-6-2 从2005年4月1日起,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湖北省2005年3月7日公布了该标准。 全省分六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六类地区每亩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最低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一、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个市、州、县(市、区)最低标准的平均值。 上述征地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最低年产值标准(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人)地区 一类1800(元/亩)18000(元/人)武汉主城区: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风景区 二类1200(元/亩),10000(元/人)武汉市东西湖区、黄石市黄石港区、襄樊市襄城区、宜昌市西陵区、宜昌市伍家岗区、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市茅箭区 三类1000(元/亩),8500(元/人)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汉南区、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新洲区、宜昌市点军区、宜昌市猇亭去区、黄石市西塞山区、荆州市沙市区、荆门市掇刀区、鄂州市鄂城区、仙桃市、潜江市、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大冶市、枝江市、当阳市 四类900(元/亩),7600(元/人)荆门市东宝区、沙洋县、襄樊市襄阳区、天门市、孝感市孝南区、丹江口市、枣阳市、宜城市、江陵县、石首市、松滋市、随州市曾都区、钟祥市、京山县、黄冈市黄州区、麻城市、武穴市、鄂州市华容区、咸宁市咸安区、赤壁市、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云梦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浠水县、老河口市 五类800(元/亩),6800(元/人)洪湖市、公安县、监利县、鄂州市梁子湖区、嘉鱼县、广水市、恩施市、建始县、郧县、南漳县、谷城县、孝昌县、大悟县、红安县、蕲春县、黄梅县、远安县、秭归县、阳新县六类700(元/亩),6000(元/人)竹山县、房县、郧西县、竹溪县、罗田县、英山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兴山县、五峰土家自治县、长阳土家自治县、巴东县、来凤县、鹤峰县、咸丰县、宣恩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x

[重点实用参考文档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 20XX 年 3 月 26 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 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