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一、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政策沿革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 012〕6号)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政策依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重申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向省级政府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提出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还放宽了6号文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至此,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4+1”格局变为“4+2”格局(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且取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限制,使得方式多样化,处置效率得到提升。

2017年4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公布了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同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扩容的同时,资产处置将效率越来越高。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 前一个时期的“审计风暴”披露了金融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起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些投资人购买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后专门瞄准国有银行承担责任而诉讼。投资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千方百计将剥离贷款的银行拉入诉讼之中打赢官司,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在“银行剥离贷款——资产公司收购贷款——投资人购买贷款——银行承担责任”这个过程中,赚大钱的是投资人,赔大钱是还是银行,使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包袱又以一种新的形态让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背上。由此,使人陷入困惑:这种现象岂不是背离了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 提出这一问题之目的在于理性地分析其症结。基于此,笔者试从当前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类型及成因作一剖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以次抛砖引玉,引起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①确定的不良贷款剥离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如果仅从民事角度考察,只要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贷款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贷款均在上述围之,那么,其剥离行为就应为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这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因剥离不良资产与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购买不良资产债权的投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案件频频出现,出现了诉讼结果与上述判断相反的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纠纷诉讼案件。以某市国有银行为例,据统计,近年来已发生的纠纷案件中纠纷金额已上千万元。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有的为资产公司与银行直接发生诉讼,更多的为购买不良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8年1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8)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52)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5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5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5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58)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6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62)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3号 (6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75)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76)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81)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9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每个资产管理公司下设若干办事处。自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政策性不良贷款1.4万亿元,累计处置6570.60亿元,阶段性处置进度为53.96%,终极处置进度为51.17%,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9%。笔者现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当然,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资产本身的处置层面,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绝不仅仅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最终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必须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案例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隶属于某国有授权经营单位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工业设备。该企业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拖欠金额为500万元。债权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该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办公楼和生产车间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迟迟无法处理。 该企业已停产多年,厂房处于闲置状态,房产未办两证和欠缴土地使用费一百余万元。债权人一致拟通过公开拍卖或寻找买主转让来处置其资产,有意购买者了解债务人的欠费问题和补办两证手续的复杂程度及难度,都放弃了购买意向。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办人员把目光聚焦到有经济实力和有办事能力的大户上。一个偶然的机会,经办人员获悉,某民营企业欲在债务人所在地投资建厂,需较大的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 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

贷后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解析专题研修班心得

专题研修班学习笔记 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3日,在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由北京百课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经济下行期贷后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解析专题研修班》,紫金农商行、常熟农商行、尧都农商行、营口银行、北京银行长沙分行等多家银行的领导及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计划财务部门的人员参加了培训。 两天半的学习,时间紧凑,学员认真,氛围极好。通过系统地学习,对于贷后管理的方法、要点及相关的法律实务有所领悟,受益匪浅,感悟也颇多,感觉专业知识方面需要学习的内容还很多。为了日后能进一步巩固学习内容,特整理了学习笔记。 一、经济下行期贷后管理。(吴老师) 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面临的新挑战。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面临的新挑战,至少有六大方面:1.经济全球化;2.宏观调控; 3.买方市场; 4.诈骗手段; 5.同业竞争; 6.展业任务。 经济下行,GDP与贷款不良率呈现密切负相关性,而且,不良贷款的发生呈现相对的滞后性,上一轮以出口导向型为代表的行业出现了风险,新一轮高污染、高能耗、过剩行业信贷风险正在骤增。 经济下行期,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贷前调查失察导致了所放贷款质量低下。一是贷款用途和原因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作他用;二是错估预计还款能力,特别是企业在多家银行贷款时产生过度授信;三是受托

支付流于形式,合同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使用失控;四是授信尽职调查、审查不到位,致骗贷频发。 贷后失控会导致问题贷款清理回天乏术。一是认识不足,盲目乐观,放松贷后跟踪;二是履职不足,贷款检查不及时,企业异动不能及时发现;三是预警不足,不敏感,管理和分析能力差,不善于发现企业异常信号;四是能力不足,客户经理的培养断层,培养一个合格的客户经理理论上需要五年,培养一个合格的审查人员需要八年。 经济下行期,信贷风险客户具备的新特点。 内外市场呈多种变化,企业信用性风险积聚。商业银行应着力关注企业股权变化、客户集中度变化、存货结构变化、实物量变化;警惕财务报表作弊现象,认真分析非财务因素;重新进行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分析。 民间借贷剧增。涉及民间借款企业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民间借贷的高成本决定企业对于银行贷款没有了还款意愿;二是财务成本骤增,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压力加大;三是跑路企业主不断增多,企业信誉性风险频发;四是重展业轻控险,操作风险丛生,钢贸等行业性风险爆发,担保链问题日益突出。 要善于识别企业有无民间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因信息不对称具有隐蔽性,但只要仔细观察、认真分析,仍然有迹可循。 一是看账目,“五对比”。对比负债与资产规模、应收账款与生产状况是否符合实际、资本公积与历年财富积累、财务费用与融资总额、管理销售费用与经营实绩在同行业的水平。 二是看往来,“五关注”。关注关联企业老板与实际掌控人、交易对手是否存在融资公司、规律性资金往来、异常交易行为、诉讼与抵押信息。 三是看老板,“五了解”。看企业主的投资理念是否有投机倾向、业主从业经历中是否涉

(完整word版)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一、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简介 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资、证券、银行、保险、

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等项目。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成立。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秉承ⅩⅩ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

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 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 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 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 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 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遇顾问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 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 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律 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理, 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6、定期拜访制度: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动服务 为主动服务”,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熟悉顾问单位 的经营运作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范经营中的风险. 如本所受聘贵司担任法律顾问,本所将按以上法律服务 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明、上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律师团(各律师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服务。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

不良资产投资及律师具体工作

不良资产投资与律师具体工作 律盐沙龙高杉LEGAL发表于 2016-03-10 12:11 主讲人:戴安娜(2014年入职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现主要负责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不良资产展开,内容包括相关基础概念、不良资产投资的运作和律师的具体工作等. 为了大家对不良资产有一个直观的认识,首先在这里先向大家举一个例子。如图所示,如果银行向 企业贷款1千万,时间为两年期,以帮助企业扩大业务,维持生产等;但是由于结构性的经济变化,或者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因此两年到期之后,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或只能偿还 部分贷款;那么,对于银行而言,这笔贷款即成为了不良资产. 根据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贷款分为五级: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前两种为正常贷款, 后三种称之为不良资产: 1)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能够正常的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和全额偿款 的消极因素;

2)关注贷款,指尽管借款人能够偿还贷款,但存在潜在的不利因素,贷款损失的概率不超过2%-5%; 3)次级贷款,借款人出现明显的不能还款的消极因素,依照其正常的营业收入可能无法足额偿还贷 款的本息,只有通过资产处置和对外融资,才能还本付息,概率一般为25%; 4)可疑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一定会产生部分损失,损失的概 率在50%-75%之间; 5)损失贷款,是最为严重的一类贷款,借款人没有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贷款都会 遭到损失,即使能够回收一部分,这部分的价值对于原先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银行出于控制信贷风险、上市需求或年度审计的需求,可能选择剥离这部分不良资产;这也就成为 了整个不良资产行业的基础。 (一)行业流程 银行出售不良资产,不会以账面价格直接出售,通常价格为不良资产包账面价值的30%-50%,行业 的盈利也来源于此。举例而言,企业向银行贷款一千万,银行以三百万的价格卖给资产管理公司, 资管公司可能通过种种手段(诸如处置抵押物)追回债款八百万。 具体行业流程如上图所示,银行将不良资产包打折出售给四大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华融、信达、长城、东方这四家公司。虽然现在地方成立了不少资产管理公司,但 主要还是这四家公司直接向银行收购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 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如果银行转让的不良资产超过十户,那么只能卖给四大AMC。因此,这部 分的流程相对而言具有垄断性。当不良资产到达AMC之后,AMC可以自己处置这部分资产。处置的 方式包括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多样化出售(可以卖给其他资管公司)、租赁、SPV、破产清偿等;其中,多样化出售的方式还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分包等,但此时的价格会高于直接从银行购买的价格。

融资租赁视角下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法律实务

融资租赁视角下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法律实务 一、前言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于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目前对于“不良资产”的规性文件集中在国有资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领域,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监管侧重于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清产核资,金融监管侧重于防控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本文选择以融资租赁公司为视角作为切入点,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进行法律实务专题研究论证,因而对上述规性文件中不良资产定义及分类的理论研究不在本文探讨围之。管理和处置均属不良资产的不同阶段,本文更侧重于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研究论证。管理方面,仅对不良资产的特殊性进行介绍建议,对于租后检查管理等日常行为不赘述。 本文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含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等)长时间无法收回的、清收难度较大的资产净损失以及各类有问题资产的预计损失等,包括逾期应收账款或呆(坏)账、有问题的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担保损失等其他损失;本文所称“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运用法律允许围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自身不良资产或参与其他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并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容 金融实务界曾将不良资产比喻为“冰棍资产”,即不良资产如不尽早处置,则滞后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成倍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涉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涉及以下两方面容:第一,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租赁物只是一种融资担保措施,并非交易目的,但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缺乏完善资金退出和物权退出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因经营不善可能产生大量不良资产,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结构造成风险。2014年4月、5月,商务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良资产率上升的问题,下发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对各地区外商融资租赁、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集中风险排查。各地监管部门亦出台相应政策支持金融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租赁资产托管、风险控制、残值处理和价值维护等专业管理服务,参与处置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因此,为有效防经营风险,对自身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处置是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可参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融资租赁(主要是售后回租)的融资融物以及优化资产结构的功能,也可作为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有效形式。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仍以现金回收为主,但从国际资产处置行业,通过融资租赁、租赁等手段进行不良资产的有效资源分配,提升不良资产价值达到更大效益是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已有资产管理公司与融资租赁合作进行不良资产多元处置,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收购重组新疆金融租赁助力不良资产。从长远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参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新兴市场空间很大。 三、不良资产管理基本容 在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率不断上升(根据有关报告,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例,2013年其不良资产率为0.49%,2014年已达到0.71%),引起监管层高度关注并已开展一系列风险排查举措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租赁债权等不良资产的管理有了更高需求,融资租赁行业已有人提出由专业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概念,但现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往往具备完善及程序化的不良资产管理体系,融资租赁公司亦可参考适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容如下: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一、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能够适用上述规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不仅包括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而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由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后即对债务人生效,并不需要像其他债权转让那样得依《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这亦是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与其他普通债

权转让在程序上的重大差别。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以打包的方式受让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但债权标的额巨大,而且借款人数众多,少则几户,多则上百户,如必须以通知方式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势必增加原债权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减缓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因此,此规定减轻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和转让金融不良贷款债权时的义务,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资产。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与担保权利转让有关的特殊规定 (一)对担保权利转让有效性的特殊规定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但根据该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仍应当通知担保人或针对担保人发布债权让与公告。 因此,在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条件上,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并无二致。 2、《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不良资产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经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理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理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理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理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

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它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 (不良十二条)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得,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得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得,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得,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得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得,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得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得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得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得,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与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得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得,可以认定转让债权得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得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得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得,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得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得,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得办事处。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 服务方案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理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地址:中国·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泉州浦西万达中心A座1305、1306 邮编:36 电话(Tel):传真(Fax): 电话(Tel):传真(Fax): 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

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理、融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等项目。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成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秉承中银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4月30日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相对于其它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经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遇顾问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债权转让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的债权信托,有着有别于普通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笔者拟在本文中对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导致担保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信贷资产信托的有关特殊规定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在今后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更为透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已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文亦将考察《物权法》的实施会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物权的转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能够适用上述规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不仅包括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而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由国有银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模板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作者:龚德友时间:2008年09月08日 16时52分 作者:龚德友时间:2007年12月26日 12时50分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每个资产管理公司下设若干办事处。自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政策性不良贷款1.4万亿元,累计处置6570.60亿元,阶段性处置进度为5 3.96%,终极处置进度为51.17%,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9%。笔者现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

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当然,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资产本身的处置层面,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绝不仅仅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最终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必须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案例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