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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葛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

第三条公司以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制定“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公司和所属各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责任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工伤和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率控制在责任目标范围以内,并逐年下降。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重奖重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4.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有效实施;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和体制,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组织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并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和信息。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副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

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主管生产的副职应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专业分工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按照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职责,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协调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由公司党、政、工、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国资委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4.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公司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建议;

2.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调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防汛安全、设备安全、防火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导小组(委员会)。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决策意见。

(二)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防汛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电物资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武保卫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各专业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总监:

(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总监制。

(二)公司安全生产总监与公司副总工程师级别相同,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设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进入单位领导班子,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四)各单位的施工项目部应设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进入项目部领导班子,享受项目部副职待遇。

(五)公司根据情况,向危险程度高或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委派安全生产总监,公司委派的安全生产总监应进入被委派单位的领导班子,享受被委派单位副职待遇。

(六)公司及各单位应选拔、任用安全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有五年以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各单位聘任安全生产总监前应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七)安全生产总监的职责:各级安全生产总监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协调解决各种安全生产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管理:

(一)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其人员资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直接从事生产、施工的队、车间等基层组织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属生产技术人员,其待遇不低于同级生

产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每一个员工都应努力把各自的工作岗位建设成“安全岗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制度:

(一)公司所属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业务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新招聘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四)各单位应针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岗位调换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五)各单位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多媒体、板报、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六)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以保证合理的配置资源,不断改善施工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二)各单位应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尘、毒、噪治理;安全生产课题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和装置;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安全生产奖励;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及其它。

(四)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的力度,充分调动各级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各单位要设置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兑现,受到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奖励,获得“安全文明工程”的奖励,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等。

(三)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奖励资金使用到位。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各自的管理、生产和施工特点,按照“消除、降低和控制”的原则开展动态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

(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必须涵盖每一个重要生产环节和阶段,针对重大危险源明确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及控制措施,并及时下达。

(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控制措施下达后,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逐级交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各单位应研究、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改善施工生产条件。

(五)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工程技术、机电物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是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生产,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

(二)起重机(包括电梯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法定机构安全定期监督检验,持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操作。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坚持维修、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五)各单位的机电物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定期对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制度:

(一)公司建立分层次的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重点加强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应

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与装备的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公司成立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及其事故应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接手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指挥。

(三)公司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四)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开展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现场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落实;对问题或隐患整改应实行验收制度。

(三)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明确目标,设计文件应提供能满足安全生产及运行的相关要求。

(二)投资建设项目应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监督投资运

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国际工程项目要全面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同国内工程一样,纳入公司的统一管理,公司对国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国际工程项目部应全面掌握工程所在地国家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并认真执行。

(三)国际工程项目部要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承建的国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问题。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国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渠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二)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包括: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得到治理的;重大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三)公司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717—6713562、传真:0717—6710975 邮箱GZBWGS2002@https://www.sodocs.net/doc/6012852565.html,

(四)经调查取证,举报被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所举报的价值大小,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六条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并将这些办法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各类事故的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瞒报。

(二)事故快报:发生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1人及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逐级报告至公司(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还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用工形式、设备设施损坏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含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公司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较大及重、特大事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第二十八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一)统计范围包括:单位员工、劳务组织的人员、使用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包单位人员伤亡,或因本企业原因使企业外人员伤亡等均应统计上报。

(二)各类事故实行月、年统计报告制度。人身伤亡事故的月、年统计报表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分别于当月26日、当年12月31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其他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汇总,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生产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轻伤及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部门牵头会同车间主任、施工处长(队长)组织安全员、工会干部、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或由公司委托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由公司报集团股份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公司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由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

机电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按公司《生产性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执行。

(三)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四)一次重伤3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公司审查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领导班子层面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结案,对其他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事故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审查结案。

第五章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初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年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按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奖励。对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附录二的标准降级或扣减年度绩效薪金处罚。各单位其他负责人比照主要负责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年末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检查、考核,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获得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先进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二条公司组织开展“安全工程”创建活动,申报集团公司级的安全工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集团公司命名表彰。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对在岗专职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成绩突出者评为优秀安全监督员,不称职者给予警告,连续二年受到警告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与分配挂钩的制度,在效益工资分配中,按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所占权重与效益工资挂钩分配。

第三十五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经过查证属实的,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的项目部主管责任人应在一周内向公司“说清楚”;发生一次死亡1人

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公司主管责任人应在一周内向集团公司“说清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向集团公司“说清楚”。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具体按附录二、附录三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一起事故涉及公司两个及以上内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第三十八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或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或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及责任者给予警告或1—5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所招用的成建制施工队伍或外协劳务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招用单位负连带管理责任的,依照本规定附录二所列处罚标准额度的30%对招用单位予以处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招用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依照本规定附录二、附录三所列处罚及处分标准,按所分担责任大小对招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及处分。

第四十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加重处罚。对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按本规定附录二规定标准的50%加罚;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附录三规定取上限处理。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90天内,连续发生责任性因工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事故;或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二起;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私招滥雇作业队伍及人员发生的事故;

(三)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下发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未改,导致发生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500万元经济处罚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处经济处罚(按附录四标准执行):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的;

(二)迟报、漏报、隐瞒各类事故或谎报事故以逃避处罚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故意混淆事故性质,或把己方责任推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十二条非责任的工伤、交通、机电、火灾事故(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司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十三条在提拔及任用干部时,要考核其安全生产业绩,并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能力差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和任用。

第四十四条文明创建评比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年度内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死亡事故、发生重伤事故频率超标(按当年公司下达的监控指标考核)、或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或年度安全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参加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工程、劳务分包或零星劳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谁分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包单位或劳务队伍或零星劳务的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关释义:

(一)事故单位:指公司所属的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等。

(二)事故直接责任单位:指各单位所属的发生事故的项目部。

(三)隐患整改的“三定四不推”原则:“三定”是指隐患整改要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指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单位。

(四)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指导: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公司其它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第五十条本办法至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葛五安质环[2008] 42号文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一:

单位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处罚细则

根据公司事故结案批复,单位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减绩效薪金处理(由安全质量环保部提出考核意见,经济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在核定事故单位负责人年薪时予以扣减绩效薪金处理)。对各单位负责人任期内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执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对未纳入年薪制考核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减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可累计扣减,最多不超过20%)。

(一)依据单位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总分为500分)情况,得分低于450分的,每少10分,扣年薪的1%。

(二)发生死亡事故的

每死亡1人,扣绩效薪金10%。

(三)发生重伤事故

单位发生的重伤事故超标,每超标5%,扣绩效薪金的1%。

(四)发生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的事故,每造成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从10万元算起),扣绩效薪金的1%。

(五)发生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给予扣减单位负责人年薪或一年年收入的10%~20%。

附件二: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

经济处罚标准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仅有人员伤亡的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有财产损失的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伤(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

一次事故中重伤1~2人的,处1万元/每人罚款;

一次事故中重伤3人以上的,处2万元/每人罚款;

财产损失:

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凡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被地方安监部门或业主定性为意外或无责任的各类重复性死亡事故,但仍由被考核单位承担死亡人员赔偿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按5万元/每人或直接经济损失的5~10%予以处罚。

二、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人员的处罚:

(一)公司员工(含劳务和临时用工)人身伤亡事故或应由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标准:

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上的事故中,每多死亡1人按每人加罚上年收入×0.05的标准累加直至封顶数额为止,每多伤1人按每人加罚上年收入×0.008的标准累加直至封顶数额为止。

(二)无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

(三)凡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被地方安监部门或业主定性为意外或无责任的各类重复性大事故,但仍由被考核单位承担财产损失的,按以上罚款额的50%对相关者予以处罚。

(四)在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人员的经济处罚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10%计算,一次事故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标准

国家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高于公司的,按国家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国家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低于公司处理标准的,按公司的处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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