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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破产法期末考试试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破产法期末考试试卷

姓名张鹤学号0904060138 院(系)法学院年级民商

0901

课程号B0400580 课序号0 考试形式论文使用对象法学本科

论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摘要】自然人能否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能力自然人破产制度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自然人能否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定,各国出于社会政策的需要或因立法背景的不同而大相径庭。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非可有可无而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而一部分。在立法领域,自然人破产制度正在被各国所接受,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肯定已是大势所趋。

“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使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当时针对的债务人主要是自然人。可见,自然人破产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从立法实践来看,自然人破产也是世界很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破产能力这一概念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法律上为破产程序之进行的资格。破产法之发端,其首要面向的对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正是自此才发展出其他主体的破产制度。

从实际立法角度来讲,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确定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自然人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围。第二,自然人应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破产法调整。

一、自然人应否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突出的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目前尚存在一些客观障碍”为基点否认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显然,这种状态也只因各自情况不同而仅限于“目前”,亦非一蹴而就的。第二种意见比较折中,是以主张“非法人企业的破产”为基点。然而非法人企业的破产势必涉及非法人企业的设立人的破产,这在实际上是承认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的。第三种意见从规范债务不能清偿的社会现象出发,主张允许自然人破产。

上述三种意见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分歧,但从本质上讲他们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从“客观条件不成熟”——“部分承认”——“最终肯定”,这是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最终,我们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必须是加以肯定的,这里主要有四点原因:(1)债权人的公平

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会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问题,如果把自然人排除在破产法的适用之外,在自然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2)债务人的“重新开始”。只有在在破产制度的庇佑下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真正的开辟一片新天地。(3)完善破产程序机制。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有助于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和有利于债务清偿,这是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比拟的。(4)现实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人的企业,如私营、个体、合伙等营业实体,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实体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来进行调整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平等竞争。

二、自然人应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破产法调整。

各国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规定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1)商人破产主义形成于中世纪意大利沿海商业城市。其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只对于以盈利为目的商人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对一般人任然适用民事强制程序解决。即“凡依商法典规定而为商行为的自然人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采取这种立法主义的国家在立法上多不将破产法作为独立法典,而是作为商法典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拉丁法系国家往往采用这种主义,如意大利、比利时等。(2)一般破产主义主张,所有的自然人均具有破产能力,不区分自然人的生理性状,如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不区分自然人的社会性状,如自然人是否为商人,均承认其具有破产能力。英、美、德、日、泰、韩、巴拿马等国持此立场。

自然人应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破产法调整,立法者的意见并不一致。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所有自然人均适用破产制度,破产法应该为下一步的个人破产预留空间。有的认为目前客观条件还不成熟,主张仅对从事营利活动的商自然人等适用破产制度,也有的主张,破产制度只宜扩大适用到自然人企业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然而,商人破产主义已成为或者毕竟将要成为历史,一些过去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有改为一般破产主义趋势,而早在十三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即《七章律》中,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受其影响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1967年法国修订破产法,打破了过去商人破产的局面,制定了自然人破产程序,从而改商人破产主义为一般人破产主义。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只要存在自然能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就必须由破产法来调整。

三、有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它是普遍存在于各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得到了绝大多

数国家的一致认可与赞同。但是在中国任不见该制度的踪影。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多年,目前自然人的商行为和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大标的额的消费行为也逐渐普遍,但受传统观念和现实情况的制约,我国一直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无论是商自然人还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其破产并没有纳人此次我国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自然人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的制度设计,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进步。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在中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1)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常常使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公平竞争原则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它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它使用信用机制参与市场进行民事或经济活动,就应当受到破产法平等的制约和保护。自然人、非法人企业、非企业营利组织和企业法人一样,均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同样也会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3)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破产法体系的完整性。从破产法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通常早于法人破产制度而产生。虽然这与法人制度产生晚于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关, 但是这足以说明自然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刺激着人民的消费理念引起消费信用膨胀, 这种社会普遍现象为各国破产法或倒产法带来的普遍课题之一就是设立以对付消费者倒产为目的的倒产程序, 即消费者倒产程序受到重视。

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要把握适当的实施时机,但是早实施要比晚实施更为主动。

四、结语。

普遍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肯定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各国破产立法的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成绩:任课教师:柯昌辉

2012年月日

参考题目:

1、论金融企业的破产;

2、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3、论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上述三题任选其中一题)

打卡制度

打卡制度

年已渐近,年味在酝酿。

年味是什么?年味是家乡人准备过年忙碌的身影和开心的笑容,是家乡腊月集市的喧闹和繁荣。年味是家乡的馓子和大肉的喷香,是家乡红芋粉丝的筋道。年味是红红火火的场景,红红的灯笼,红红的春联,红红的蜡烛。

年味是什么?年味是父母的殷殷期盼,是常回家看看的再三嘱咐。

年味是什么?年味是亲朋好友团聚时的欢快气氛,人气旺盛,气场和谐。年味是乡里乡亲祝福吉祥,恭喜发财,憧憬未来。

年味是什么?年味是对幸福的虔诚叩拜,祈福天地,祈求丰年,祈盼安康。年味是对生活的庄严承诺,除旧布新,承上启下,激励自我。年味是对美德的竭力弘扬,尊老爱幼,平等互助,济困扶贫。

年味是什么?年味就是年俗,约定俗成,历史悠久。年俗里有说不完的故事,道不尽的风情。年俗里饱含着人们对吉祥如意的向往,对和谐美满的渴望,对至善至美的执着追求。

总之,年味是喜庆的氛围,是积极向上的精神,是洋溢着人情味的文化传统。留住浓浓的年味,就是留住我们的精神家园,留住我们的文化基因!

有人说如今人钱多了,年味却淡了。我说年味的浓淡和物质条件关系不大。旧时农历年底要结清一年的账目,欠租借债的人把这一段时间看成是难以度过的关口,所以也把年底叫做年关。但在家乡有规矩,年三十贴上春联后要账的就不能再上门,这是对人最起码的尊重,不能逼得太紧,不能耽误任何人过年团聚。连在外躲债的穷人都知道回家过年,可见人们对过年的重视,对团聚的向往,对好日子的渴求。当今人们过年不愁没钱花了,有的人便比阔斗富,鞭炮更长了,焰火更美了,压岁钱更多了。腰杆子挺直了,活出了尊严,但只顾夜以继日地鏖战在麻将桌旁,亲戚朋友走动少就有了心灵的距离,年味也就淡了。

有人说如今人忙了,年味被冲淡了。其实,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家乡人常说,忙了一年了,过年得好好歇几天,好好吃几顿饺子。如今很多人只顾埋头挣钱,一年四季天天忙,忙得忘了家,忘了生命的根,忘了生命之舟的港湾在哪里,忘了心灵的驿站在何方,忘了调整后再轻装上阵。一年有四季,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人生有节奏,张弛有度养精蓄锐。而对于金钱大于一切的人来说,心中的年味确实是越来越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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