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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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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①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②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③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1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4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

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17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④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⑤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⑥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⑦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

⑧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20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4.21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

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⑨----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⑩——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

6.1.2竖井掘进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⑾——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5井巷支护

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6.1.5.6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6.1.6井巷维护和报废

6.1.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1.6.4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6.1.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

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6.1.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6.1.7防坠

6.1.

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6.2地下开采

6.2.1一般规定

6.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⑿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6.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6.3.1水平巷道运输

⒀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⒁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6.3.1.8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O倍;

——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6.3.1.9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一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

6.3.1.10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6.3.1.13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⒂——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Om;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6.3.1.14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O.2m;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6.3.1.15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6.3.2斜井运输

6.3.2.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6.3.2.4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⒃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

6.3.2.5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⒄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6.3.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O.5m/S2。

⒅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⒆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6.3.3.8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lOmm;

——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

6.3.3.9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6.3.3.10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规定。

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表6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

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单位:mm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250+H/3(H为以米为单位的井筒深度的数值)mm,且应不小于300mm。

6.3.3.12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6.3.3.13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1°30'。

6.3.3.19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应在保护伞下作业;

——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O.3m/s;

——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

——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6.3.3.2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6.3.3.22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

6.3.3.23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6.3.3.24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6.3.3.25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⒇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6.3.3.26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

——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

——提升种类信号;

——检修信号;

——事故信号;

——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21)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6.3.4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6.3.4.1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6.3.4.2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6.3.4.3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6.3.4.6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工检查时的速度应不高于O.3m/s,采用仪器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5%;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10%;

——罐道钢丝绳,15%;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罐道钢丝绳,15%;

6.3.4.7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6.3.4.6的规定;

——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应立即更换。

6.3.4.8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于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应立即更换。

6.3.4.1l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

桃形环除外)。

6.3.4.12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6.3.5.4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6.3.5.5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6.3.5.6在卷筒内紧固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应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6.3.5.7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6.3.5.10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应不超过2m/s;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O.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

6.3.5.12提升机控制系统,除应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的要求:

——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应不超过0.3m/s;

——调换工作中段;

——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应不超过0.5m/s。

6.3.5.19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保持在1mm左右,且应不大于2mm。

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应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盘上不应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油污应及时停车处理。

6.3.5.23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

——电压表和电流表;

——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6.3.5.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22)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6.3.5.25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如下: 6.3.5.26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提升系统图;

——设备运转记录;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大、中、小修记录;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6.4通风防尘

6.4.1井下空气

6.4.1.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23)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

6.4.1.2入冈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O.5mg/m3。

6.4.1.5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

—一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

6.4.1.6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6.4.1.7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

表7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6.4.1.8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8的规定。

6.4.2通风系统

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表8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6.4.2.2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6.4.2.3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6.4.2.6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6.4.2.7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24)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6.4.2.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6.4.3主扇

6.4.3.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6.4.3.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6.4.4局部通风

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2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6.4.4.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6.4.4.4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26)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6.4.5防尘措施

(27)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6.4.5.3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6.4.5.4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 /L,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28)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 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6.5电气设施

6.5.1供电

6.5.1.1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

应遵守GB50070的规定。

(29)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30)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

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31)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6.5.1.8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6.5.2电气线路

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32)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2.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33)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6.5.2.9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6.5.3电气及保护

6.5.3.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6.5.3.2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6.5.3.3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6.5.3.4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6.5.4变(配)电所硐室

6.5.4.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弱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6.5.4.2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6.5.4.3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o.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o.5m。

6.5.4.5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6.5.5照明、通讯和信号

6.5.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5.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

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6.5.5.4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6.5.5.5井下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6.5.5.6大、中型矿山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水平,应根据井下铁路的运输特点、运输繁忙程度和运输需要,设计铁路信号。

6.5.6保护接地

6.5.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6.5.6.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6.5.6.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6.5.6.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井下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

钻孔金属套管可用作接地极。

6.5.6.5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6.5.6.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接地极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O.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6.5.6.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OO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5.6.8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5.6.9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

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5.7检查和维修

6.5.

7.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9所列的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6.5.

7.2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理化性能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应更换。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经过耐压试验。

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6.5.

7.3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表9电气设备主要检查制度

度应不大于45m,中间不应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以免被运转机械损坏。

6.5.

7.5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6.5.

7.6橡套电缆的接头,其芯线应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应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或采用矿山专用插接件连接。

6.6防排水

6.6.1一般规定

6.6.1.1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

6.6.1.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6.6.2地面防水

6.6.2.1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6.6.2.2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6.6.2.3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6.2.5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金属矿石安全操作规程

金属矿石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金属矿石的装卸作业过程,使装卸作业能够安全、优质、高效地进行,制定本作业规程。 二、适用范围 散装铁矿、锰矿、铜精矿、铅精矿的作业。 三、装卸要求 (一)装卸作业要做到“八清”,即船舱清、甲板清、码头清、道路清、机具清、库场清、轨道清、车卡清。 (二)抓斗运行线路要与船边布对正,及时回收洒落船边布的矿石,防止流失或积多压破船边布。 (三)天气干燥时,作业现场、道路要洒水,确保无明显扬尘。 (四)作业完毕,清理粘附在机具上的铜精矿、铅矿后方可机离现场。 (五)铜精矿、铅精矿装卡,轨道边用篷布或纺织布铺垫,卡底及卡内四铺设塑料薄膜,防泄漏。 (六)堆位干净无积污,货物按堆位堆垛,无混货,不交叉污染。 (七)粉状货物易随水流失,雨季要采取防流措施,一般用篷布苫盖,苫盖必须严密,不露不漏。 (八)货堆形成圆椎形或龟背形,堆面平整圆滑,不窝水、藏水,防止货物随雨水流失。 (九)货堆标识清楚,准确,堆头牌插牢。 (十)装卸及收发货数字、数量准确,货差、货损率不超过0.5%或达到约定标准。 (十一)作业场地干净,无积污。 (十二)卸船及时,不延误船期或超过约定卸船期限。 (十三)装卡前清净车卡,堵密门窗。 四、操作方法 (一)作业前门机就位,挂船边布,了解船舱积载。指导员、仓库理货员要检查舱内作业机械、运输机械无污积和无残存杂质,才可开始作业。 (二)门机从舱四周均匀抓货,以减少清舱作业。 (三)装载机给自卸车装货注意均匀,不偏重,不超重,防止货物溢出。 (四)自卸车载铜精矿、铅精矿、铅精矿过满,应上车整理拍实,防止洒落。 (五)自卸车按指定路线运行。 (六)货堆用水泥档板围隔,档板交接严密无泄漏。 (七)逐层堆垛,分2-4层高,每层高约3.5米。 (八)装载机归堆要随倒随归,适时安排推土机配合开道上堆加高。

2021[全]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模拟考试附答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模拟考试 1、【判断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2、【判断题】打眼作业中的粉尘危害因素是不可预测预防的,因而尘肺病是不能预防的。(×) 3、【判断题】排土场的安全管理人员不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培训。(×) 4、【判断题】产生职业危害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判断题】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如果没有工具不能切断电源,救援者应迅速用左手把触电者拉离电源。(×) 6、【判断题】黑火药是由硝酸钾、木炭和硫磺组成的,其摩擦感度相当低,对火花很不敏感最为安全。(×) 7、【判断题】预案编制的“事故风险描述”部分是简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种类、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

8、【判断题】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 9、【判断题】危险源是控制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10、【判断题】特种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 11、【判断题】尾矿库最小干滩长度是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12、【判断题】从业人员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13、【判断题】牙轮钻机移动带电电缆时,操作人员必须穿合格的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方可用手移动电缆。(×) 14、【判断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单人保管制度。(×) 15、【判断题】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指设备先天不足,缺乏安全装置,结构不合理,强度达不到要求等。(√) 16、【判断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7、【判断题】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2011-07-15发布? 2011-09-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AQ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AQ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 EJ 378-1989? 铀矿山空气中氡及氡子体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监测监控系统?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system 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

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主机? host 用于接收监测信号,并具有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等功能的计算机装置。 分站? substation 监测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传感器? transducer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deleterious harmful gas transducer 连续监测地下矿山环境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装置。 开停传感器? on off status transducer 连续监测地下矿山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监测监控设备? mine monitoring equipment 矿山井下用于监测监控的传感器、分站及线缆等的总称。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34-15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

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况,检查炮窝和炮眼数是否相符,如有危险必须处埋。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不全(缺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号: GB16424-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发布日期: 更新日期: 10月05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管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一、工作简况 2015年10月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申请报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恩菲的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委托中国恩菲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修订。中国恩菲负责总体修订工作和地下矿山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露天矿山部分修订起草工作,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职业病防治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 中国恩菲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复组织了《规程》修订工作小组,并于2016年10月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计划。2016年11月组织参编单位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前期准备会,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规程修订工作的初步组织安排、修订原则、工作进度安排、工作分工等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2017年3月各参编单位经过修订小组的前期工作,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初稿)。 2017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形成了会议纪要。 中国恩菲于2017年8月组织编写人员赴苏州,与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探讨相关技术问题,并邀请苏州院参与编写规程的饰面石材开采部分相关条款。各参编单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参编单位先后组织专业研讨会三十多次。中国恩菲于2017年11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11日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研讨会,应急管理部领导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的代表和邀请的机电专家参加研讨会,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中国恩菲根据研讨会精神和专家意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8年7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并报应急管理部。 二、编制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系统性 修订后的《规程》要适应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涵盖全部金属非金属矿山、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安全要求。定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 2、实用性 《规程》修订既要立足于矿业技术发展现状,又要有适度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大型矿山,也要照顾到中小型矿山,增强可操作性。 3、平稳性 本次修订以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基础,总体框架尽量保持稳定。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 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 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 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 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 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 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 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

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制提纲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 编制提纲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制提纲前言 简述报告编写的背景和编制过程。 1概述 评价对象及范围 简述评价项目名称,安全评价范围。 评价主要依据 简述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依据,业主提供的技术资料,委托书或技术咨询合同等。 矿山概况 (1)矿山所处地理位置、行政区划、矿界范围、交通条件、气象条件、地震设防烈度及矿区周边环境。 (2)矿山企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职工人数。 (3)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矿山地质概况

简要介绍矿山地质基本情况(矿区地质概况及矿体地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等开采技术条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在此基础上对矿山开采后现场相关条件的变化及地质资料的完整性进行适当论述。 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概述 简要介绍矿山的开采方式、建设规模、工作制度、设计服务年限、生产台阶要素、终了边坡要素、开采境界内矿岩量和剥采比、开拓方式、采剥工艺、辅助设施(包括矿区总平面布置、排土场建设、供电、供气及供排水等)。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矿山地质资料、现场勘查所了解的地质现象及实际采用的开拓运输方式、开采工艺、辅助设施,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危险性分析,确定主要危险部位、主要危险特性,确认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缺陷和隐患。并对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部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危险度予以评价,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有针对性地应用事故案例予以分析。 评价方法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 (1)打眼前要检查凿岩机、钎子、气腿是否合乎要求,检查风水管接头是否严密,做到不漏水、不漏风,看看凿岩机是否加了油,有无损坏。 (2)打眼前,应处理好顶板和两帮浮石,并洒水淋洗工作面的粉尘。(3)严禁打残留炮眼和瞎炮。 (4)打眼时姿势应正确,不准骑在气腿上或压在机器上打眼,以防断钎伤人;向上打眼时,防止钎子落下砸脚,打下向眼时,身体不应压在机器上,防止断钎伤人。 (5)禁止打干眼,开凿岩机时先水后风,停机时先风后水,打眼时,要适当掌握水量,水量过大,容易影响打眼速度,水量过小,容易堵住钎子和使粉尘增加。 (6)开始打眼时,不应把进风门完全打开,也不应加过大的的推力,会把钎子弄断,使人受伤。 (7)根据矿岩性质,注意炮眼排列,保证巷道规格。 (8)打好的炮眼应及时清理,并要妥善保护好。 (9)机工打完眼后,负责将风管卷好放在安全地点,点完炮后开风机吹出炮烟,以免炮烟熏人。 (10)工作面炮眼打完后,要把工具清理好,其它设备搬到安全地方。 (11)要注意气腿的角度,不应过大或过小,要一点一点地向前推进,不要专靠加大气腿倾角来推进,这样可以防止别断钎子,防止由于风压突然增大使气腿上升而打伤人。 (12)工作面如有危险性片帮,冒顶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待安全后方可作业。 (13)用木撑法掘进天井时,打眼前应检查横撑是否牢固,严防坠落伤人。 (14)天井的脚踏板要把大面铺在下面,保持踏板平稳,避免机器气腿顶翻踏板,将机器和人坠落。 2、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必须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经学习训练并具有一定的经验。 (2)放炮前,在与爆破地点有关的通道上均应配挂警戒牌,并吹口哨或大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_GB_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L.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3 -5露天部分 .................................................... - 7 -5.1基本规定 .. (7) 5.2露天开采 (9) 5.3运输 (15)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23) 5.5饰面石材开采 (25) 5.6盐类矿山开采 (28) 5.7排土场 (34) 5.8电气安全 (40)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45) 6.地下部分................................................... - 46 -6.1矿山井巷 . (46) 6.2地下开采 (54) 6.3运输和提升 (60) 6.4通风防尘 (78) 6.5电气设施 (82) 6.6防排水 (89) 6.7防火和灭火 (92) 7.职业危害防治............................................... - 95 -7.1管理和监测 .. (95) 7.2健康监护 (97)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不全(缺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号: GB16424-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公布日期: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矿山井巷、地下开采、运输和提升、通风防尘、电气设施、防排水、防火和灭火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差不多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治理 4.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治理科学化、标准化;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许多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通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许多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爱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同意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许多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自2006-9-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露天部分 5.1 基本规定 5.2 露天开采 5.3 运输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5 饰面石材开采 5.6 盐类矿山开采 5.7 排土场 5.8 电气安全 5.9 防排水和防灭火 6 地下部分 6.1 矿山井巷 6.2 地下开采 6.3 运输和提升 6.4 通风防尘 6.5 电气设施 6.6 防排水 6.7 防火和灭火 7 职业危害防治 7.1 管理和监测 7.2 健康监护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 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 5.8. 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 6.5.3.4、6.5.5.5、6.5.5.9、6.6.3.13、6. 7.2.1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附件9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曰 —1 —

【说明】 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这 里所说的 “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 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 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 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 人员资格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 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新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一、说明 (1)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3) 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3) 1.1 方针(50分) (3) 1.2 目标(50分) (3)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5) 2.1需求识别与获取(30分) (5) 2.2融入(40分) (6) 2.3 评审与更新(30分) (7) 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7)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60分) (7) 3.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80分) (9) 3.3 员工参与(60分) (10) 3.4 文件与资料控制(60分) (12) 3.5 外部联系与部沟通(50分) (14) 3.6 系统管理评审(50分) (15) 3.7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60分) (17) 3.8 安全认可与奖励(50分) (18) 3.9 工余安全管理(30分) (19) 4.风险管理 (20) 4.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50分) (20) 4.2 风险评价(120分) (22) 4.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80分) (25) 5.安全教育与培训 (27) 5.1 员工安全意识(80分) (27) 5.2 培训(120分) (29) 6.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31) 6.1 设计要求(50分) (31) 6.2 采矿工艺(150分) (33) 6.3 生产保障系统(150分) (34) 6.4 变化管理(100分) (37)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9) 7.1 基本要求(100分) (39) 7.2 设备设施维护(200分) (40) 8.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2) 8.1 作业环境(160分) (42) 8.2 作业过程(240分) (45) 8.3 劳动防护用品(100分) (48) 9.职业卫生管理 (50) 9.1 健康监护(60分) (50)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66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标准版本

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工人担任。 2、爆破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3、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4、雷管、火药往工作地点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5、火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6、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其他地方。 7、装配引药要在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8、装配引药的数量要以当时需要的数量为限。 9、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仝地点。 10、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11、放炮前,班长或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或组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12、放炮撤人时,爆破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爆破员必须连续三次喊话或鸣笛,并确认放炮地点无人时,才能放炮。

13、放炮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情况,检查炮窝和炮眼数是否相符,如有危险必须处埋。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中6.5.2项)的相关规定 6.5.2电气线路 6.5.2.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

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2.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6.5.2.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6.5.2.9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铀矿山空气中氡及氡子体测定方法》(EJ378-1989) 第一篇:氡测定方法有闪烁室法、电离室法和气球法。 1.闪烁室法:用真空法或换气法对闪烁室内气体进行取样,采用α闪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附件6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1.设计依据 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列出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 1.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列出适用的现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标注其文号及施行日期。 1.3主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列出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并标注其标准号。注意引用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的适用范围。 1.4其他设计依据 列出建设项目地质勘探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等,并标注提交单位和时间。 2.工程概述 2.1矿山概况 包括建设单位简介、矿区自然概况(含历史最高洪水位)、矿山交通位置(给出交通位置图)、矿山开采现状等。 2.2设计概况 包括设计范围(给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勘探线及开采深度)、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及工作制度、矿山开拓、采矿工艺、矿

岩运输、供排水、通风、压气、供配电、通讯及信号、矿区总平面布置、矿山基建、工程概算、利旧工程等。 2.3安全设施投资 说明矿山安全设施投资总额及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列 出安全设施明细表。 3.矿区地质对矿床开采安全的影响分析 3.1矿区地质 依据地质勘探报告,简述矿区地质特征,说明矿区地层、主 要构造带(断层、褶皱)、矿床地质特征、矿石质量特征等对矿床 开采安全的影响。 3.2矿区水文地质 依据地质勘探报告或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简述矿区水文地质 特征,说明矿区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赋存状况、地下水的补给、径 流及排泄条件、涌水量等对矿床开采安全的影响。 3.3矿区工程地质 依据地质勘探报告,简述岩石物理力学特征、工程地质岩组、岩体结构、岩体分类特征等,分析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对矿床开采 安全的影响。 3.4矿区地质灾害 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 报告,分析在自然条件下,矿区发生地面沉降、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可能性。 4.矿床开采安全可靠性分析 4.1采矿方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复训试卷3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复训试卷第11套 考试时长:120 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考试卷及格分:80分姓名:___________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_ 总局——理论题部分: 一、判断题(共计63题, 每题1.0分, 对的画√, 错误的画× )×√ 1. 我国排土场普遍堆置较低,因此不存在滑坡及泥石流灾害隐患。(×) 2. 一个完整的应急体系应由组织体制、法制基础和应急保障体系3部分构成。(×) 3.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规定,发生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灾难时,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调动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4. 井下发生火灾烟雾大、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应摸着巷道壁前进,直立奔跑尽快脱离。(×) 5. 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6. 矿山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进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7.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但不必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9. 尾矿库应当每4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11. 岩体的坚固性系数越大,其稳固性越好。(×) 12. 矿体有一定的大小、形状和产状(走向、倾向、倾角),是开采的直接对象(√) 13. 按矿体形状可以把矿床分为层状、脉状、块状矿床。(√) 14. 矿床是指地壳内部或表面富集的有用矿物或组分。(√) 15. 在天井、竖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应在作业点下方设立防护装置并设专人监视。(√) 16. 充填采矿法分为干式充填采矿法、水砂充填采矿法和胶结充填采矿法三种。(√) 17. 采矿方法设计应包括矿房和矿柱回采,地压管理,空区处理可以不考虑。(×) 18. 矿山防水检查,应由主管矿长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并编制防水计划。(×) 19.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80m以外。(×) 20.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 21. 斜井提升易发生跑车事故,应采用“一坡三挡”防止跑车事故。(√) 22. 凿岩应尽可能的采用湿式作业,以降低工作面空气的含尘量。(√) 23. 冒顶片帮多发生在爆破后1~2h内,所以爆破后应加强对采场、巷道顶帮的检查和处理。(√) 24. 竖井提升,应有清理井底粉矿及泥浆的专用设施。(√) 25. 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爆破不许穿透暂不回采的矿柱。(√) 26.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 2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8.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矿房、矿柱应同时进行回采。(×) 29.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和躲避硐室。(×) 30. 矿井通风系统的每台主扇都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机的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92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正式样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安全技术总则 1、全矿职工要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规 则。 2、入矿新工人和新工种工人必须经过矿、车 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工种需培训后,考试合 格方可独立操作。 3、工作前要充分休息,上班时穿戴劳保用品要 合适齐全,长大衣、长雨衣、要放在适当地方,操作 时不准穿用。工作岗位及通道不准堆放东西,并随时 清理工作现场。

4、工作时要精神集中,坚守岗位,循章作业,不准看书报,不准睡岗,打闹说笑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自己不懂的设备和不是自己的设备,不能乱动。 6、挂有警告及危险标志或有爆炸、触电区域,非排险人员不准靠近。 7、爆炸时要严格清场和警戒,无关人员应提前撤离到安全距离以外。 8、裸露在外的机械运转部位应加设安全网罩,人人爱护,不得随意拆除,检修拆卸的要在检修后负责安装好。 9、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积极处理。 10、交接班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试题答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试题 一、单选题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C)的方针。 A.安全生产、效率第一、以人为本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一、公政高效 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 B )h的在职安全教育。 A.10 B.20 C.30 D.40 3、矿山企业( D )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A.可以 B.特殊情况下可以 C.一般不得 D.不得 4、除特殊情况,24h内,任何作业人员不得被强制滞留在井下( B )h 以上. A.6 B.8 C.10 D.12 5、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每(D )年,为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A.半 B.1 C. D.2 6、每个矿井至少应有( B )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A.1 B.2 C.3 D.4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B )上岗作业。 A.经批准可以 B.不得 C.特殊情况下可以 D.一般不得 8、《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行灯照明电压为不得超过(B )

的安全电压。 A.3v B.36v C.220v D.380v 9、《规程》规定,矿山至少每( A )年进行一次反风实验. A.1 B.2 C.3 D.4 10、依照《规程》的规定,井口标高必须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A)m以上。A.1 B.5 C.10 D.15 11、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D )m以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A、 B、1 C、 D、2 12、停产(C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 A、1 B、3 C、6 D、12 13、新进入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在接受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D )个月,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A、1 B、2 C、3 D、4 14、调换工作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 D )培训。 A、三级安全教育 B、特殊工种教育 C、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D、新岗位安全操作 15、提升人的钢丝绳每( A )年必须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一次。 A、半 B、1 C、2 D、 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发布与实施的时间分别为:( A) A、2005年6月22日,2006年9月1日; B、2006年6月22日,2006年9月1日; c、2006年9月1日,2006年10月1日;D、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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