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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各地高院观点汇总与评析

文/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吕辉木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其概念和制度来源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条、25条、26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并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后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案件大量出现,并引发争议不断,甚至频频发生滥用实际施工人制度损害发包人利益的现象。为此,本篇将对实际施工人制度存在的三大疑难法律问题予以解析,以供参考。

疑难法律问题点之一: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争议问题描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可见,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合同等无效合同的相对人。但现实中建设工程常常被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除了无效合同的相对人外,还可能存在“一包”、“二包”等经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后实际负责施工的民事主体。

司法实践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模糊认识,甚至出现将合法的劳务分包人、农民工个人等均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扩大了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的现象。对于如何具体认定实际施工人,各地高院的规定不尽相同。

【各地高院观点】

《江苏高院指南》规定: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违法分包人和转包的承包人。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第2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山东高院纪要(2011年讨论稿)》规定: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包括挂靠)的承包人等三类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而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直接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

《北京高院解答》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

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归纳与评析】

尽管大多数地方高院并未对如何具体认定实际施工人作出规定,但从其关于实际施工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基本认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的相对人是实际施工人。北京高院、山东高院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中,北京高院的观点最为典型——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包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山东高院则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直接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江苏高院虽未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但从其关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表述可见其认为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工程施工最基本的投入是“人(劳动力)”、“材(材料设备)”、“机(机械机具)”,因此认定实际施工人也应当抓住这一本质。在工程经数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组织“人、材、机”进行施工的民事主体。

例如,在“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钟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2011)琼民一终字第3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钟达与广煤建海南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钟达作为怡和园小区项目的组织者,组建怡和园小区项目部承包施工。后钟达又借用了广煤建公司的名义与三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怡和园小区项目。从签订承包协议至钟达退出怡和园小区项目以前,钟达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组建了怡

和园小区项目部。虽然钟达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了分包,但工程并非全部分包而是包工不包料,其仍需要组织工程进行施工,并支付工程所应支出的相应费用。因此,其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疑难法律问题点之二:如何防止滥用实际施工人制度

【争议问题描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自施行以来,部分当事人滥用该制度,损害发包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投诉无门的情况,其合同相对人也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实力,而原告只是为向发包人索要超出合同约定的高额利益,甚至原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串通,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有的发包人对工程被转包或被几经转包并不知情,对实际施工人的工作情况不了解,对工程支出的实际费用更是无从考证。

此种情况下,以实际施工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原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将工程量做大,工程费用提高,向发包人恶意主张高额工程款,企图通过恶意诉讼索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发包人对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知情,难以抗辩,诉讼结果极有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对此问题,仅北京高院、浙江高院有所规定。

【各地高院观点】

《北京高院解答》第18条规定:“……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19条进一步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高院解答》规定: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归纳与评析】

北京高院的规定要求“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对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而企图利用实际施工人制度“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并且在诉讼主体的确定方面,北京高院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当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浙江高院则强调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实际施工人制度。

目前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并主动披露其违法行为,积极向法院提供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或借用资质协议等,发包人虽极力主张合同相对性但最终仍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当发生发包人主动提出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时,往往因发包人举证困难导致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有鉴于此,严格限制滥用实际施工人制度损害发包人权益的现象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的观点较为清晰全面,可供审判实践借鉴:

首先,原则上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其次,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时,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如果总承包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法原则,有效合同就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发包人在有效合同中只对合同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对合同之外的人不负担履行义务;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合同的效力就不完整,就有缺陷。合同相对人除负担合同义务外,还要负担合同以外的义务,这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是签约时无法预料的,不能保障交易安全。

第三,不准许借用实际施工人名义,以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为名,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恶意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疑难法律问题点之三: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有效性认定

【争议问题描述】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第二条又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施工合同因存在挂靠等原因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都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情况下,因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应认定有效无疑;但是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的情况下,发包人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主张抵扣,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此问题,先看看各地高院作何规定。

【各地高院观点】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高院指导意见》规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重庆高院指导意见》规定:发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实际施工人的已付款,经审查确已支付且付款正当的,可以支持。

《北京高院解答》规定: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

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归纳与评析】

江苏高院、广东高院、重庆高院的观点基本一致,即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同时,三地高院都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江苏高院规定了但书条款:“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以防范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况,但是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承包人,而现实中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广东高院则规定:“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根据该规定,发包人主张抵扣的价款应以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为限,对于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则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应该说这一规定更为合理,但审判实践中仍有难点,即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

重庆高院则规定:“经审查确已支付且付款正当的,可以支持”,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审查确认、自由裁量,保证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带来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北京高院的观点则与江苏、广东、重庆三地高院明显不同。北京高院首先规定:“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即持基本否定态度,但同时规定了但书条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

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由此可见,与上述三地高院的规定相比,北京高院的规定中发包人的举证责任最重。

综上分析,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可能是实际施工人)时,发包人应谨慎对待,一般可予拒绝。若发包人同意的,则应取得承包人书面委托授权文件,或者与承包人签订协议明确支付的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并且应注意支付总额不应超过欠付的分包工程款,以防范付款有效性不能被认定的风险。

【简称】

1、《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北京高院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

3、《江苏高院意见》——《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

4、《江苏高院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

5、《安徽高院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5月4日)

6、《山东高院纪要(2011年讨论稿)》——《2011年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论稿)》

7、《广东高院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8、《重庆高院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

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书) 工程名称:外滩新城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湖南省建设厅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的文件 七、发包人承诺 八、承包人承诺 九、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 施工测量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工程质量检测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4 争议的解决 25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材料附表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项目名称), 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doc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 索要工程款民事诉状一 原告:河南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电话:15135116XXX 住所: XX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人闫建高 130**** 住所:XX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暂算至2013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 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

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11年4月10日开工,2011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12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 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 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将每幢楼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质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XXXX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20XXX 年 10 月 8 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2011-06-13 16:40:47)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备案表》原件; 2、施工合同正式文本(GF-XX-0201)原件; 2、公开招标的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该工程执行现行定额预算书原件(盖注册造价师章及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稿; 4、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一、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XX年11月11日某施工 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XX5 XX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XX5 XX1111 01 A01 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

建筑工程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新)

一、编制依据 1、施工图纸 建筑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等 2、主要规范、规程 二、工程概况 1、总体简介 2、建筑节能设计概况 ①屋面节能 200mm厚发泡混凝土(导热系数为0.08w/m2.k),保护层为细石混凝土。

②墙体节能 外墙体采用250厚混凝土加气砌块。 外墙保温采用50厚无机防火保温板(A1级) ③不采暖地下室顶板节能 外墙保温采用60厚无机防火保温板(A1级) ④外门窗节能 选用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窗(6+12+6)导热系数为2.80w/m2.k。 三、施工部署 1、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政策,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管理。我项目经理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领导小组,其机构组成、人员编制及责任分工如下: 组长:马晋峰(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副组长:叶忠武(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现场施工指挥、质量监督工作 魏炜(技术负责人)----技术总部署、方案编制及交底 组员:槐世玉----现场施工管理、协调 李伟----现场施工管理、协调 高双荣----现场施工质量及细部施工做法管理 2、质量保证体系

每建必优、精细管理是我公司的质量方针。我项目经理部通过认真学习建筑节能工程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强化质量意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使建筑节能工程的各项工作均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在施工过程中,我项目经理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执行。为完成好本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我项目经理部将对以下环节作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控制点: (1)分包单位的选择:建筑节能工程的分包单位,应选择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队伍,并对其在施工程(或已完工的工程)进行考察。 (2)建筑节能材料的检验 A.建筑节能材料须有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B.按节能规范要求,对节能材料进行复验。 (3)制定相应技术措施,作好工序过程控制。 A.施工前应做好图纸审查工作,将技术关口前移。施工前认真编好作业指导书,做好技术交底。 B.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和样板引路制度,做好预测预控及全方位的过程控制。 C.做好技术复测及资料整理工作,主要材料及施工过程操作要留有痕迹,具有可追溯性。 D.对关键部位及特殊工序要责任到人,从“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进行控制。 E.做好各专业接口及预留预埋的专业检查。 四、施工计划 1、劳动力计划 本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外门、外窗节能由甲方独立分包,屋面节能我方施工,外墙外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完整版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 __ ______ 承包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名称:_ 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地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 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__ 承包范围:_ ___________ __ 承包方式: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__

¥: _______________ _____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 __ _年__ __月____日开工;于___ _年__ 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 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图纸发包方于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 __________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支付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支付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原告:宁夏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夫小区商务楼2层401室。电话:1306058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系该司经理。电话 被告:宁夏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司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元。两项合计为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区一期地下车库消防、喷淋、自动报警工程》合同,工程内容地下车库及会所消防、喷淋、自动报警,工程造价318257元,工期自甲方(被告)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原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延决算工程款,直到2016年1月12日经被告《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295215.39元。对该项工程,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元,但被告借口推诿。 201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区一期大门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工程内容甲方确认的东、北大门及地下车库停车场监控系统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方案。工程造价278605元,工期自甲方(被告)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原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内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

延决算工程款,直到2016年10月11日经被告《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278605元。对该项工程,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元,但被告借口推诿。 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区地下车库通风及锅炉房消防喷淋工程》合同,工程内容地下车库通风和天然气锅炉房消防喷淋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工程造价151300元,工期自甲方(被告)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原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延决算工程款,直到2016年10月11日经被告《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151300元。对该项工程,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元,但被告借口推诿。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三份《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支付下剩的工程款,其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驳如所请。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8.25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 2001 年《北京 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 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 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 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 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 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 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 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 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 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 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 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 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湖南省建设厅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的文件 七、发包人承诺 八、承包人承诺 九、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 施工测量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工程质量检测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 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4 争议的解决 25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材料附表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项目名称), 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及相关约定 〈1〉从基础开始到封顶主体工程(按施工设计变更及甲方通知); 〈2〉按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的外墙装饰、楼梯间装饰、各户进户门及铝合金外窗(带一扇纱窗采用中空玻璃窗)、(所有铝合金均为三槽带纱)。 〈3〉室内装饰只做内墙抹灰,卫生间及厨房防水工程。(包括厨房排烟道) 〈4〉屋面工程按设计及变更施工。 〈5〉外墙体按设计为,墙体保温按设计要求做热桥部位保温。 〈6〉不包括所有水电及消防工程(但包括防雷工程项目、屋面雨水管部分)。 〈7〉回填土只包括室内填土,不包括室外填土、外购土。 〈8〉外装饰以施工图为准,如甲方要求另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部分,双方另行协商。 〈9〉如有部分装修工程由甲方另行指定单位分包,由乙方协调配合施工管理,并无偿提供外架、机械及临时水电,乙方不收取任何配套、管理费、税费。如分包单位有浪费及损坏现象,乙方有权要求补偿及赔偿。分包部分的单价以本合同材料附表为依据,并负责资料的整理进入档案。

最新整理建筑工程各专项施工方案范本(完整版)

最新整理建筑工程各专项施工方案范本(完整版)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2) 第二章编制依据 (2) 第三章“三宝”的利用 (3) 一、安全帽 (3) 二、安全网 (5) 三、安全带 (9) 第四章“四口”防护 (10) 一、“四口”的分类 (10) 二、“四口”的防护 (11) 第五章安全保证措施 (16) 第六章附图 (17)

三宝四口专项施工方案 第一章工程概况 锦绣棕榈园住宅小区项目由四会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毗邻四会市市政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本项目包含多层、高层住宅、商业、公建配套,为大型综合住宅小区项目。 项目设计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为: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工程为四会市锦绣棕榈园二期63-66座高层住宅及地下车库工程,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其中每座建筑面积约15000㎡;层数地上29层,地下1层;层高:地上首层为4.45m,上部标准层均为3.0m.檐口高度最高88.45米,屋面塔楼高度最高99.6米。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 第二章编制依据 1、施工图 2、主要标准

3、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其它 公司程序文件及其支持性文件。 第三章“三宝”的利用 为了预防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在建筑施工现场极为强调和广泛使用了避免人员受伤害的三件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这三种劳动保护用品,简称为“三宝”。事实证明,“三保”确实保护了不少人免受伤害和挽救了不少人的性命,因此人们又称其为“三宝”。但是也有因对其作用认识不足,使用不当或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标准,以致防护用品没有起到保护安全的作用而造成了事故。因此,我们必须对它的基本性能,使用要求及鉴别方法有一个基本了解。 一、安全帽 1、安全帽的构造要求: 安全帽用来保护使用者的头部。国家标准代号是GB2811—810安全帽是由帽壳(帽外壳、帽舌、帽沿)、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等)、下颏带三部分组成。制造安全帽的材料有很多种。帽壳可用玻璃钢、塑料、藤条等制作。帽衬可用塑料或棉织带制作。安全帽所用塑料,以高密度低压聚乙烯较好。 2、安全帽的规格要求: (1)垂直间距:即戴帽情况下,帽的顶衬顶端与帽壳内顶面的垂直距离。其规定值应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湘建价[2006]330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来源: 正方软件 发表: 2009-05-07 阅读: 277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33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

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3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7]监字237号颁发的《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原省建委[1995] 监字第318号颁发的《湖南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停止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 如何索要工程款起诉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索要工程款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索要工程款民事诉状一 原告:河南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电话:15135116XXX 住所: XX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人闫建高 130****

住所:XX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暂算至2013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11年4月10日开工,2011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12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 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

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合同备案: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有) 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有) 3、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有)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监理提供) 5、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有,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证明复印件。(若不是,即不用提供)

施工许可证: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网下 载填写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证明)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有)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有) 5、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有)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格塘提供,需要携带原件核对)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有)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提交方案) 9、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向混凝土公司取)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复印两份)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

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 低层装配式模塑钢骨架墙板建筑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低层装配式模塑钢骨架墙板建筑技术规程 *** ***** 主编单位:理工大学 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前言 为了提高农村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农村住宅产业化,保证农村产业化住宅的设计、部品生产和施工安装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理工大学等单位合作编制《低层装配式模塑钢骨架墙板墙建筑技术规程》(文号**)。 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已有的实验研究和试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仔细总结相关实验数据和工程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建筑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结构设计、构件制作与运输、建筑施工、质量验收,共分章。

本规程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理工大学(省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段号,邮编,电子:)。 本规程主编单位:理工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科莱达新建材、杰龙科莱达新型建材科技、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方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业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审定专家: 目次 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术语 ............................................................................................................... 错误!未指定书签。基本规定...........................................................................................错误!未指定书签。材料...................................................................................................错误!未指定书签。 钢材及连接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其它材料................................................................................................... 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设计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设计................................................................................................. 错误!未指定书签。 装饰工程和设备管线.............................................................................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防水与防潮..................................................................................... 错误!未指定书签。 防火......................................................................................................... 错误!未指定书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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