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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安排(本人真实经历分享)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建议(强烈推荐!)

一、前奏篇:

所谓万事开头难,特别是第一次接触司考的朋友,先说说司法考试的过关形式吧,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过关从04年起就是360分过关,360分这个数字是每个参加司法考试考生的梦魇,认为只要分数够360司考就过关了,但是我告诉你一个实话,360分其实什么都不是,只是个欺骗考生的幌子而已,你们真正要考的不是360分,而是在必须三十几万人中排名前百分之十(仅指A证)。所以现在你明白了,有些时候你感觉自己分数够360结果分数下来 350多,其实你分也许真的早就超出360了,但是不好意思,前面百分之十的人,分数都比你高,因此水涨,那就船高咯,有时候你发现自己考得很差,对自己都没什么希望了,对完答案可能才300分的样子,但是出成绩那一天,你笑了,你见到了可爱的360。为什么?因为大家都考得差,尽管你考得不怎么样,但你还在百分之十之中,就这么简单,看到这里,也许你明白什么了吧,只是你觉得你学得好没用,你得比别人学得更好才管用,司考说白了就是一场竞赛,自己学得好,可能你能做360,但是你要面对的对手不是那张卷子,而是全国的30多万考生。因为竞赛式考试,必须淘汰人,不管你是否优秀,如果全国的考生全部都考到了360分,那么我会告诉你一个可悲的消息,可能只有考上400甚至500的人,才能在查成绩那天见到那可爱的360分!以我为例,我9月的时候,做卷子,做真题每一套(04—09)都可以做到500分以上,做模拟题,每一套第一次做都可以做到460分以上,但最后司

考考下来确没有达到这个分数。看到这里,你既然明白了司法考试的要求不是做到360分而是不管多少分你都必须学得比别人更好,那么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做好准备,下面就开始了!

二、备考之时间篇:

有很多朋友一开始喜欢我问这样几个问题,到底要花多少时间来准备考试?从几月开始看书比较合适?这个问题我回答得很简单,但却很实际,在你能坚持下来的情况下越早越好,不要听很多人说什么,司法考试战线不宜拉太长,会吃不消的。后面会烦躁的等等。如此说法都是屁话。我来告诉你们为什么。司法考试考的是内容,其实司考就是给你那么多东西反正要求你到时候全部会做就行了,既然都是看那么多东西,我想请问各位,你们是愿意一年时间天天很轻松和惬意的看8个小时甚至更短,还是愿意,最后花3个月狼吞虎咽的每天看到晚上2—3点,一目了然,我觉得这一点大家有点头脑都会明白,当然你要说你喜欢那种紧张而富有激情,最后还有一点不确定能过与否的刺激,你可以选择最后3个月时间再来。因为内容有那么多,而字得一个一个去看,话得一句一句去理解,毕竟不是看小说,那算下来,几百万字的教材还有那么多辅导资料和课件还有法条,字数得上千万了吧···,不用我多说了,你自己去算时间吧···,有些所谓的

高人这时候要跳出来反驳了:虽然那么多内容,但是真正要考有多少嘛?其实真正要考的,不过就那么几百道题,哪有你说得那么玄乎。这时,我想他问一句话:说得好,那敢问,真正要考的是哪几百道题啊?我相信这句话无人敢回答,也无人能回答。我司考的朋友,知道我一个性格,很都人都喜欢问,到底会出哪些题啊?今年你觉得出哪些题的可能性大一些啊?而我从不问这句话,我总喜欢说一句话:我看他还能到哪里去找题来出,大家为什么总是喜欢被动的挨打,而不知道主动的出击,与其在那里猜他可能出哪些题,你不如去把它可能出题的全搞懂,他随便出什么不都不用怕了吗?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在最后几个月再来复习的,看书时绝对看不完的,也许你过了,只能说你猜题运气好。但是自信永远不属于你们。,但更多的是运气不太好的。但毕竟最后几个月确实努力了,看起来甚至比看一年书的人更累···,所以他们分数一下来,在论坛里骂娘的,在论坛里说考题出偏了的,我只想说,不是人家题出偏了,是你自己猜题猜偏了才对,人家并没有超出教材出题啊,你觉得是重点的,别人不一定觉得是重点啊,要都能猜准了,那还考个P啊,这怪不得别人的。只能怪你书看得不全面~~其实你看在法法网也好还是司考论坛也好,闹得最厉害的,不是这些拼了三个月命,又没考过,或者低分考过的人吗?其实真正一切都在掌握中的人,看到自己的分数,并没有多大的兴奋,因为他觉得这很正常。不过才是不正常的。也许此时看这篇文章的您今年正是这样的人,但希望您能正视自己。

好了,说下我的时间安排吧,我是从去年12月5号开始翻开第一页司法考试书的,也就是说我的整个备考时间,是花了接近10个月时间,因为我是无工作无压力备考,我12月也是像个没头苍蝇一样,到处看这个的经验,那个的心得,最后搞得一头雾水,边摸索,边整理,大概就半个月时间,然后进入正轨,因为也快过年了,每天也就看7个小时书的样子,有效时间(也就是无杂念)大概也就3个小时吧,春节只玩了三天,初四我就回学校去看书了,那时学校连鬼都没有,(反正当时是比较凄惨就是了)每天除了看书也没啥事做,至于一天看多久,也没个准,但不低于8小时吧,建议不要太长时间,后面会受不了,因为战线拉得长就是为了让人既能全面掌握知识,又能轻松一点。不然就没意义了。(当然你打算考500分是例外。。)就这样懵懵懂懂的到了4月,因为4月是每一年司考全面复习的开始,但很多人却把4月理解为司考备考的开始,这是错误的。各大机构,就开始招生上课,这时候时间安排根据你自己的客观条件,进行调整,4月-----7月中旬,很关键,成败与否这几个月是关键。4—5月我每天是10个小时(但是有效时间一定要保证8个小时),6月----7月中旬,因为去年6月才出新的教材(也就是大纲和三大本),这个时候可能你要对前期的复习计划进行一个宏观调整,会比较辛苦,这也是司考途中比较苦的一段日子,每天大概有12—14个小时看书,保证效率全开,至少是12小时以上的有效时间。这段时间坚持下来,恭喜你,司考高分成功一大半了,7月中旬----到8月底也就是进入总复习阶段,这个阶段就是咬紧牙关最辛苦的日子了,因为天气也比

较热了(我在重庆)心情烦闷,每天的时间安排,根据你自己的身体情况和头脑接收能力尽量拉长吧,反正就是少说话,多做事。(我做梦都在背法条呢)熬过这一个月,再次恭喜你,你已经站在过关的门槛了。9月。距离考试还有不到半个月时间,大家都在亡命苦读,看着还有那么多知识没掌握一筹莫展的时候,而我,却是最轻松的时候了,又降到了每天8小时,我要干的是把已经完全掌握的知识保住,每天重温那么一下下,更重要的是调整好心态。就这样,到了考试前3天,觉得自己已经没什么可看的了,那还干什么,玩呗···越放松越好,朋友和我一起去玩的时候说,奶奶的,你看看学校里面那帮人,这几天都在熬通宵了,敢在司法考试前三天还在到处玩的人,可能也就你了!!不否认,当时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还是蛮爽的,哈哈。911事件(我对司法考试时间的简称)还是来了,进考场就那样,考完也就那样,卷四考完出考场的时候却惊喜的发现我爸爸妈妈还有女朋友在考场外接我(我家不是重庆的,爸爸妈妈从外地赶来,毕竟春节就走了,一年没见)。那个兴奋啊,忍不住给他们一个欣慰说,爸妈,放心,400分稳得很。可能当时说大声了。周围的考生,全部把目光集中到了我身上,反正啥表情都有,有BS的,惊讶的,羡慕的,更多的是想揍我的。不过也没啥,这就是自信!这就是3个月和10个月的区别。

三、备考之教材篇:

前面说了那么废话,可能大家都不是很在意,绝大多数最想了解的可能就是这一部分了吧,司考途中,你会面对大量的教材,(特别是六月后)如果说你要每一本都买的话,我相信你拿3年来备考毫不夸张,但似乎你拿着每一本教材都舍不得丢,不知如何取舍。这也是中国司考市场的商业化之高明处,抓住了考生心理。我也深受其害啊,说到这里就是为什么我前面叮嘱大家,看完我的经验,觉得合适,千万不要再去看别人的。就是这个原因。司考中经常说选择教材是一门艺术,其实这句话是屁话,我觉得应该说贵在专一是一门功夫。其实选什么教材不重要,其实商店里那些司考教材任何一套都是很不错的,任何一套教材吃透了,过关都是轻而易举的。关键是任何一套教材你要吃透它都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我要是给你说让你随便选一套,看哪套顺眼拿哪套,你肯定会觉得我不负责任,觉得我分析没水准,我非得给你说,哪套好,哪套不好,好在什么地方,不好在什么地方,你就觉得我高人是吧,那我就请你在商店里去给我找一套教材出来,并且证明每个用这套教材的人,没有一个人过关。然后再给我找一套教材出来,证明用过这套教材的人,全部过关。你找不出来,你也不可能找出来。那说明什么问题?每一套教材都是可以把人引向胜利的,无所谓好与不好,只是看你怎么用,说难听的,就是把考试答案发给你,你不努力去背,你一样过不了。所以不要在教材上过多的花费太多的心思,教材买一本,看一本。看一本,懂一本,才是王道。买来不看,

看了不懂,你开书店都没用。(事实上也证明,在商店里卖书的。绝大多数没什么文化)

下面继续说说我的教材选择,仅供参考,没什么建议性,我上面说的话才是精髓,下面可以当屁话听。因为我是09年12月开始着手司考,那时候还没有新书,我先说声明,我是法本生,但我想告诉所有的法本和非法本,对司考而言,法本这2个字可以忽略掉,我备考前告诉自己,自己虽然是学法律的,但是不能以此为优势而放松自己,在复习的时候要当自己从没学过一样的心态来复习,结果当我看了司考的教材之后,发现自己真的没学过法律(很讽刺吧)。法本的优势不外乎是多知道了几个法律名词,法律术语,其他都是狗屁,毕竟本科学习的很多东西都是基础性理论知识较多,而司考全部是运用性知识,两者挂不了多少钩,所以法本沾沾自喜绝对是你致命的错误,而非法本感觉压力颇大,那是你自己杞人忧天。司法考试不要当成是考文化,我经常说司法考试是一个体育考试,考的是体力和毅力。

1、三大本,每年争议最大的书,也就是传说中的司考专用辅导教材,很厚很厚,每年5月底6月初出来,(啥?等出来再看?你等死吧)一般只能看去年的三大本。,改动不多,可以忽略。因为即使有改动,你后面的辅导教材都会给你补上去的,不必担心。此书,讲得很浅显,大多是基础理论,但却是很厚,字数约400万字,由于量大,知识点比较基础,很多考过的考生都建议不看此书,但我却例外,建议第一

次考的朋友(再次申明不管非法本还是法本),如果时间充足,备考早的话,应该花2个月来看看,我是12月-----2月看的,万丈高楼从地起,有一个好的基础,对于后面的理解和运用是分不开的,并且,三大本也是近几年的命题老师编写的,看了之后也可大致掌握司考的方向,以至于将来不那么盲目。当然,这么厚的书,说起来容易,看起来却是要命的,至于怎么看,后面再学习篇中,我会与大家交流。

2、全法条一套,(可不是重点法条哦)建议是分部门的那种,这个我相信任何人都没有争议,建议在前期三大本的科目看完之后先大概浏览一遍,也许这个时候你读很多法条还比较抽象,很难理解,不要紧,有个模糊的印象就行,即使连印象都没也不要紧。一切皆属正常。我用的是九州出版社的三本装的法条。因为我备考比较早,而当时也只有这一个出版社出了新版。不过实际用了之后,还是觉得不错的。

3、辅导用书一套,什么众合的,万国的,三校的,指南针的,乱七八糟的,什么都有,看谁顺眼就拿谁,也可以不看学校,直接看编写人,(我就这样)比如说民法拿的众合李建伟的,刑法拿的中法网阮齐林的,民诉拿的三校杨秀清的,都可以嘛,你爱怎么拿怎么拿。但是不要多拿,每个部门法选一本书,不要贪多,选了之后就不要再早三暮四的。也不要去问别人那个书又怎么样,这个书又怎么滴。自己选好自己认真看,你管别人怎么的呢,那别人过了你没过的时候,别人还理你吗?还关心你吗?还同情你吗?记住,司考途中一切你都要

靠自己,你是孤独的,因为你身边的每一个司考的朋友,其实也都是你的对手。很多东西大家可以讨论,但一定要保持自己的认为对的观点。最忌被人误导!我相信如果每次全国都只能过一个人的话,你身边的朋友没人会希望那个人是你。(这点切记)

4、讲义和课件,这个东西就不太好说了,除了各大辅导教材之外,这个玩意就是司考资料中的主力军了。并且庞杂万分,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利用好,这些课件和讲义,是决胜司考的法宝。虽然杂乱,但是始终有一些名师也好还是明师也罢,确实也是没有多少争议的。也确实是很有水准的。在此我也先感谢一下这些在司考教学战线上的老师们,对你们说一声:你们辛苦了。至于我选的哪些老师,在后面的名师篇里会一一介绍到。

5、历年真题,此物重要性,我觉得任何一篇经验心得文章中,都是把它排在了首位。不容置疑,权威地位不可动摇,现在如此,将来依然如此。毕竟法律这个东西,不是朝夕令改的,也就那么些玩意,重者恒重,每年考试的考点重复率还是很大的,比例我不敢说,但是百分之五十是有的。历年真题又有两种,一种是把按部门法分类的真题,以张能宝编写的和众合的5本最为畅销,此真题是在看教材的时候同步做,以巩固自己的知识。还有一种是按年份分类的套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畅销。此卷用到最后总复习的时候再来做,以增强临场感,相当于实战演习。我九月的时候真题已经达到每卷135分---145

6、模拟题,没什么好讲的,如果你真题已经做烂了,每卷135分以上了,有时间就做做模拟题玩吧,不代表什么。与真题出入的地方,以真题为准。

7、重点法条,此书对于准备时间较少的人用,如果你有我这样的时间备考的话,此书用处不大,就是用来背背经济法,最后几天翻翻重要考点,没别的用处。

以上就是司法考试的全部备考资料,说多不多,说少不少,但是特别是前3、4、5项,一定要烂熟于心。最后在资料方面给大家一句忠告,每年的司考大纲,千万不要去看,想都不要去想,那不是给你们这种以实力取胜的人用的,需要那玩意的,只有猜题的人喜欢,但是几乎没人能猜准,司考中大纲就是大家最大的误导品,第一次考的,你尽可以不信,考过的我相信你明白。再重复,坚定自己的想法,书不在多买,在于多看,书没有好坏之分,只有看书的人有勤懒之别。还有就是司考的书,如果大家有这个经济实力的话,我希望大家尽量使用正版书籍,毕竟如果一套教材帮你你过关的话,这本书带给你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那几十块钱,作者毕竟也付出了很多,如果你连几十块钱书钱都舍不得掏的话,看来司考在你心中并不是很重要。(当然前提是经济允许的话)

四、备考之学习篇:

书买来干啥?屁话,当然是学习咯,前面给大家介绍了怎样安排时间和选教材,现在就是具体运用上面的东西了。如果说上面的东西都是形式的话,那么这一篇讲的就是本质了。书有了,时间有了,应该怎么样学习呢,那么我们现在就结合时间和教材再加上我的实践来谈一谈。

1-------4月需要完成的任务,因为这个时候新教材都还没有出来,所以此时用的教材都是上一年的,如果是第一次考的话,去买一套去年的三大本,一套新的法条(有些出版社有抢先版),然后去朋友那里或者网上去找一些去年的课件和讲义,这些就是你在这个阶段需要攻克的堡垒,首先看三大本,但是不要按部就班的看,要有战略战术,也许法本生在这个地方还是有一点点优势的,把司考所要考的部分法分类。司考一共有如下几个部分法:

卷一: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宪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简称三国法),经济法,还有少量的司法制度。

卷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包含实体法与诉讼法)

卷三: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

卷四:大杂烩,综合型案例分析,简答题,论述题,偶尔年份有法律文书

前三卷为客观题,全是选择题,50道单选,每道1分,40道多选以及10道不定项选,每道2分。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

卷四为主观题,采用文字答题形式,基本每个主要部门法有一道综合型案例,每个案例7---9个问,第一题为简答题,最后一道为论述题。分数不定,但都很高···· 答题时间为三个半小时。

以上是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大家有个了解后先把相互联系较多的部分法归纳到一块去,如民法和民诉还有商法,刑法和刑诉,行政法和宪法还有经济法(别看平时商经商经的叫,商法和经济法其实没啥联系),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国法独成一个体系,但是又和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有这很深的联系。剩下的就是一些独成一派的散法。

分出来之后,就要开始看三大本了,我建议先看法理学,因为法理学

是万法之基础,我在很多帖子上看见很多人说法理学留到最后来背,这种说法是极度错误的,我只能说你从来就没看懂过法理学。法理学讲了为什么要立法,立法背景何在,立法精神何在,作为一个法律人你应该有怎样的思维,法律存在哪些优点,哪些缺点。看法理的时候,一定要带着这些问题去学习,一个字一个字的认认真真看,也许你真看不懂,但是不要紧,慢慢你会发现这个阶段的功夫你没白下,并且卷四很多大题都需要用到法理的知识,毕竟司考的法理还是讲得很浅显的。一个参加司法考试的人,连上面那些问题你都回答不了,请问你好意思出去说你是考司法考试的么?就算你侥幸过了,你也不过是给无数法律人充当垫脚石的料。

法理搞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不忙看,(如果你有极大的兴趣例外),这时候你就该选择部分法了,通常情况是先实体后程序,(但千万不要重实体轻程序)按照上面的联系归类,选出你最感兴趣的部门法来开始学习。并没什么特别的顺序。只是大多数人可能都会选择刑民两个部门法作为起点,因为这两个部门法涵盖率最高,其他部门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其中,但是这个选择因人而异吧,并不必然,因为司考是个漫长的过程,先培养起兴趣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三大本毕竟那么厚,该怎么看呢?我建议没必要全看,因为三大本是打基础的书,什么需要基础,当然是涉及理论化知识的才需要基础,只靠背的玩意,何谈基础呢?记忆力就是基础。

哪些会涉及理论呢?我们做一个归纳,法理学,三大实体法,商法,这几个部门法一定要看三大本,三大程序法,对司考来说理论涉及不多,只是有些原则性的理论要掌握,有兴趣可以配套实体法看看三大本,至于其他的那些部门法,我建议不看三大本了。后期资料足够。

三大本大概会耗费你2个月时间,看完之后你会发现,你可能只知道中国有哪几个部门法,而其他的可能啥也不知道,不要紧,正常的,你要全知道了才不正常。你能掌握一个框架,学会几个法律术语,看到一些法律条文,仿佛在哪见过,就够了。

放下三大本进军第二阶段,就是法条阶段,不是买了全法条吗,把你三大本看的部门法的法条浏览一遍,记住是浏览,不是记忆,法条的重点主要在诉讼法上(行政诉讼法例外),民诉和刑诉,不管你是否看过三大本,法条一定要仔仔细细读一遍,看得懂最好,看不懂不要紧,做到心里有框架,就OK。那些小法现在仍然不去管他。如前所述,现在你可能看法条很多东西都抽象,很难理解,但这一切都不是问题。因为你是人,不是神。法条浏览起来大概以上几个部门法要20多天吧。不管懂与不懂,放下吧进军下一项。

三大本看完和法条看完,我相信你对司考的部门法还有有个比较懵懂的了解了,很多东西似是而非吧,那就对了,证明你确实用心了。这下,就该来看看去年的录音和讲义,(至于应该怎样选择录音和课件,

后面的名师篇会给大家讲到),其实这才是这个阶段的主要提升期,你在三大本和法条中所有的疑惑都可以在这个期间解决掉,这个阶段要用心用心再用心,你会发现,法律这个东西从老师们的嘴里面出来之后,真的很有趣,也很神奇。原来我们生活中很多事情可以这样子的。这个期间,前面说到的那几个理论性部门法,仍然是这个阶段的重头戏,这个时候你就可以体会到,看过三大本与没看过三大本的人的区别在哪里了(骄傲的笑吧),如果听完你觉得你时间还比较充足,就可以连同其他一些理论性不太强的部门法一起听一听,做个大概的了解。仍然是做到心里有数,对了,因为社会上司考培训机构都很多,并且每个机构又分很多阶段,什么预热班,系统强化班。法条串讲班,考前突破班,等等,这里我建议,只听系统强化班的课,其他的不要去听。至于为什么,后面会讲到,当然你如果做完这一切,还没到4月,你则可以选择区买去年的按部门法分类的真题来做,我就是这样,但是你放心,不做则已,一做,哈哈,那简直是做十道,错九道还算正确率高的。无比打击自信,不过还好答案的解析也能让你学太多的东西。

做完这些事情,我相信也到4月份了,(啥?还有多余时间?我在怀疑你前面到底有没有用心,要不你就是天才,别看我这文章了,写篇文章出来,教我你是怎么看书的。)

4-7月中旬需要完成的任务,司考的战场终于全面拉开了,各大培训

班也纷纷招兵买马了,司考狂人们也开始骚动了,司考界一片蠢蠢欲动。而你我相信也心里有点躁动了,培训班?新辅导书?不过看着周围盲目的考友们,你已经多了一份自信,因为你知道:哥(姐),已经寂寞了4个月了,情况还在掌握之中。至于如何选教材,我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不再累述,选好你的新教材,开始新一轮的战斗,但对手不再是你身边的朋友,因为你经过前面的4个月已经把很多人都远远的甩在了身后,看着他们面对司考书摆出一副你4个月前的表情,是不是很自豪,看着他们很简单的问题却始终想不明白,而你是不是很有成就感?但不要忘了,这才刚刚开始,你的对手就是你自己,不断的超越你自己。因为这个阶段,势必决定你司考命运。

这个阶段看书和上个阶段不一样了。这个上个阶段是建立框架和了解,而这个阶段就是真正吃透教材,看书顺序依然不限,看爱好,反复重申,书在于透,不在于多,别嫌我啰嗦,这真的很重要。这一阶段,明显你的任务比前个阶段重很多,一是有很大的学习量,二是有各大培训班和周围的考友对你思想上的骚扰,你只需要干好一件事情,埋头苦读。正所谓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不管你以什么手段,这个阶段你要把以下事情做完:

1、你买的教材看(注意:不是浏览了哦)2遍以上,教材里讲的每一个知识点,要了然于心。

2、不管你有钱报现场班也好,还是没钱再网上或朋友那里找课件和录音也好,只要系统强化班的,其他阶段千万不要,其他阶段都没有系统强化班讲得全面,只要这个阶段你全部搞懂了,其他阶段的班,没有意义,都是对这个系统强化班的浓缩。有时间去听其他班的课,不如把系统强化班的课反复听,我是没报班,但是我周围很多朋友报了,我说的是不是事实,你们请自己去了解。听课时一定要做好笔记,笔记一定要全面,没听懂反复听。没看懂反复看,千万不能似是而非,务必保证精确掌握每个知识点,司考的哪道题不是似是而非的?

3、仍然是法条,再次强调诉讼法,此阶段,理论性较强的部门法,法条作为辅助工具,配合教材看,但诉讼法还是专攻法条哦!

4、仍然是真题,做完一遍又一遍,做完一遍又一遍,还是做完一遍又一遍,保证不了每卷120以上,你就继续做完一遍又一遍吧!!!(我04---09的真题做了13遍左右)。做真题不要去记答案,也不要去记题,什么叫做对?我的评分标准是:每个选项你回答不了为什么对,为什么错,为什么选为什么不选,那你这道题不得分(即使你选对了)···

5、此阶段小法一定要带着走了。如法制史,宪法,经济法这些小法,大都是些纯记忆性的东西,这个玩意根据个人记忆力不同,学习方式不同,你觉得你记忆爆发力强,你可以选择8月份再全面开始记,你

觉得你记忆力不是很好,那你可以每天抽1个或者1个半小时来看一看,到9月份我相信也记得很熟了。

这是这一阶段的总体规划,至于各部门法到底怎么学,下面我来谈谈我的经验

1、法理学,(卷一+大题40分的样子吧)很多同学头痛的学科,万法之基础,没有捷径,看三大本和听课,理解是唯一的途径。此部分千万不可放弃,关乎你卷四大题是否高分。

2、宪法学,(20来分)据说是母法,背他没商量,(啥?理解?那你去理解吧,我承认我玩不起了不行嘛。我连选举权都没行使过呢。)我个人觉得这部法是最难的。

3、法制史,(10分)继续背它没商量,你要敢说这个你也去理解,我和你拼了···。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09年新加的内容,分数没怎么统计过)不是我不愿意理解,是我思想觉悟不够高,行了吗?背之·····

5、经济法,(40来分)有些法和民法挂点钩,不过总体还是背之···以劳动法分最多。此部门法枯燥无比,食之无肉,弃之有味

啊····鸡肋·但高分与低分的关键还在于这些小法上,

6、三国法,(40分左右)没必要花太多精力,看起来复杂,实则考得简单得要死,都是些基础,个人觉得送分的。三大本不要看,教材也没多少必要,法条?我估计你想看也看不懂,都是条约。反正我只用了三校杨帆老师的讲义和他的课,看完,听完,吃透,我个人觉得,考试没遇到有力障碍~~。

7、三大实体法,(每年N多分但不好拿哟)重要性不用我说了吧,刑法和民法没悬念,理解加记忆,每一个知识点务必精确掌握,行政法我却要啰嗦两句,因为这部法比较特殊,看完三大本,我就再没看过其他的教材,看也看不进去,那玩意,特别是行政实体法,哎····不是人看的,能学多少学多少吧,但是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分,却是很好拿的,一定要重点攻破,行政法,除看三大本之外,我推荐林鸿潮老师的课件,只听他的课,和看他的表格课件,足矣,我到最后是把林老师的课件,丢在一边,从第一页背到最后一页,绝不看一眼,嘿嘿。考试无障碍。。。

8、三大诉讼法,(N多分且好拿)除行政诉讼法外(行政诉讼法千万别去看法条,看得多错得多)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重点放在法条上(特别是司法解释还有二级法条不可轻视),掌握原则性理论,然后背之,最重要的是要找出三大诉讼法的每个区别点,切不可混淆,

(司考就爱考这些混淆点)。

9、商法,(40来分)经常我们爱说商经,商经,其实商法和经济法没多大联系,经济法其实是行政法部门的,而商法却归纳与民法部门的,商法里面有不少理解性的东西,并不是单纯的背。商法中又以公司法分最多。公司法务必精确掌握。

好了,以上就是4------7月中旬的任务和每个部门法学习方法····,吓着了?呵呵这还只是你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至于中途还会遇到其他很多困难,不过也会有许多乐趣。踏过这个阶段,胜利在向你招手了。(晚上11点了,从下午2点写到现在,该休息了,明天继续)

7月中旬------8月底要完成的任务,这个阶段会是你司考中最辛苦的阶段,也是学习压力最大的阶段,学习上的压力主要在于,理解上的东西你已经完全没有了问题,主要是面对着大量的模糊且相近的记忆点,加以区别记忆,也就是说关键是背,背完又背,这个阶段你的重点必须是放在,诉讼法和那些小法上,不要再去抱着你都快啃烂的三大实体法不放,其实过与不过,分高与分低的差距并不是在所谓的三实三诉上拉开的,考司考的人哪个不是把这几个部门法看得比天还重要,哪个不是整天抱着这几本书,其实三实三诉,每个人都学得不错的,就算你学得好点,也好不到哪去,反而是这些小法,什么经济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司法考试需要复习多久-司法考试复习时间表

司法考试需要复习多久-司法考试复习时间表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比较难的,其通过率非常低。想要一次通过司法考试,好好复习是关键。司法考试需要复习多久?如何利用短短的时间复习,达到一个质的飞跃。合理安排时间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天星培训的专家为大家介绍下: 一、打基础、做准备(11月——2月)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方向,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习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个阶段可以先听长沙厚大司考的名师课件,用这个打基础,绝对是最好的选择。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此时的复习,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 二、全面复习,系统提升(3月——7月) 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习,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习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系统复习和深入理解的阶段。 三、融会贯通,综合串联(7月——8月 进入到七月份之后,复习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从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在这个阶段,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会帮助大家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真正提高大家在实战中应用法条的能力。 四、最后冲刺阶段(8月中下旬——9月考试) 最后的冲刺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真题 俗话说得好:“万变不离其宗”。扎实搞好历年真题的研习,比自己没有针对性做一些习题要好的多。 2.把握各科要点 法律基础较弱的考生,最好是全面过一遍知识点,建立一知识体系网。法理学、法制史、三国等部门法基本没有法律条文,复习书中知识点尤其重要;商法、经济法中法律条文数量极多且及其繁杂,但理解不难,直接看法律条文效率较高;三大诉讼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既有理论深度又包含众多的法律条文,比较适宜的方式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阅读辅导用书,既了解法学理论的“应然”状态,又熟悉我国现行法的“实然”状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D 【考点】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基金会法人 【解析】ABC三项,从学理上看,基金会法人属于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所从事民事活动范围以捐赠人的意思为限。财团法人一经设立就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捐赠人或遗赠人没有社员权,独立于财团法人,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法人的宗旨和目的。D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10条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登记的必备事项,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根据第15条的规定,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题中,甲欲改变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即要修改基金会章程,应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即应经过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欺诈和重大误解的认定;可撤销行为的效力;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析】本题中,甲在明知机动车里程表错误显示的情况下,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不知情的乙。《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A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乙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项,如果乙不撤销合同,此时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可以行使减价请求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2015年司法考试卷及答案分析

2015年司法考试卷及答案分析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

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带答案和解析

1、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4、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5、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 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使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 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 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 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 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 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 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 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 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 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 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 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 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 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 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2020年法考全年时间安排表

法考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只有考过客观题才能报考主观题,客观题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当年度和下一年度)。 1、客观题(选择题,2卷,机考) 考试时间:一般在9月上中旬,每卷考3个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5:00 试卷内容:卷一考公法(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法+国际公法);卷二考私法(民法+民诉+商经+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考试题型:每卷100道选择题,其中50道是单选(1分/道),50道是多选和不定项(2分/道) 考试分数:每卷150分,共300分,180分为通过(合并计算),一般考后1个星期出成绩 2、主观题(问答题,1卷,机考/笔考) 考试时间:一般在10月中下旬,考4个小时,上午8:30-12:30 试卷内容:不考三国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法律史 考试题型:1道论述题+4道案例分析题,其中4道案例分析题中有一道选择题,18、19年均为行政法和商法二选一 考试分数:共180分,108分为通过,一般考后1.5个月出成绩 三、考试报名 1、报名时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报名时间预计为6月中旬至7月初。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预计为9月下旬。 2、报名条件

能不能报考首先需要看时间,以2018年4月28日为界限。 在这之前取得本科学籍(考籍)/毕业证的为老人; 在这之后取得本科学籍(考籍)/毕业证的为新人。 老人老办法 针对老人只需要看2个条件: 1.只要你取得本科学籍(考籍)或毕业证,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无论是不是全日制,都可以考! 2.针对还未毕业的同学,只要拿证的时候是毕业生身份即可,也就是今年大二、明年大三的同学可以报考! 新人新办法 针对新人需要看3个条件: 1.本科是不是全日制:不是的同学就只能止步啦~ 2.是不是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同学,在毕业那年起就可以报啦~ 3.全日制非法本:能够报考的方式有2种: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法硕、法博学位。 总结一下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及参考答案

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微博]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5。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7。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8。 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1.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加害人实施(天星司考)了加害行为;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2. 法定的无过错责任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32条); ?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 ?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 ?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条); ?建筑物倒塌(天星司考)致人损害(第86条);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第59条); ?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三)公平“责任” 1.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 ?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适用公平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 公平责任的承担 ?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3.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 ?由加害人承(天星司考)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真题】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答案:AD) A.由乙承担民事责任 B. 由丙承担民事责任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真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2020江西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

2020江西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 (一)2016江西司法考试时间 2016江西司法考试时间:9月24日、25日 2016江西司法考试时间: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 年国家司法职业培训教育网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 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 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 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 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在实施考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地方,考生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要求提前到达考场。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9日晚20时至10月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2015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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