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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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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

?1、市场全球化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

?4、经济全球化促成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机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1、法律的趋同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四个方面:

(1)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2)促进区域多边经济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3)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

(4)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5)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1)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2)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3)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的、新的国际条约出现。

?(4)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含国际经济(公)法条约和国际商事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国内立法。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

?(4)国际组织协议。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二战后对经济控制和干预的增加。

?(2)国际卡特尔的产生,催生国际证券交易和管理,反托拉斯法、投资

方的产生。

?(3)国家之间为缓和冲突,签订大量双边协定、多边协定。

?(4)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

?(5)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6)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保法等的发展。

?(7)国际垄断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际组织

?(四)国家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二、经济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三、公平互利原则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体系与方法

一、国际经济法体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二)比较的方法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合同

?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B.依据国际私法扩大适用: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 A.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6种买卖合同。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 B.公约第3条规定:

?★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合同等。

?★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2、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某一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3、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1)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即合同形式的保留。该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之所以对该条作出保留,是因为该条规定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不一致。但是该条规定与后来通过的《合同法》规定一致。但在我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合同仍应采用书面形式。

?(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所有权转移问题;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概述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通则保留了1990年通则的术语种类,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十三种贸易术语,这十三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

税后交货,即DDP,这十三个术语分别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

?(一)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

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是:(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FAS、FOB。其共同特征是: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F组术语中卖方的共同义务是:(1)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F组术语中买方的共同义务是:(1)办理货物的运输并为自己的利益投保;

(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三种术语是不同的,在FCA的情况下,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在FAS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

在FOB的情况下,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FCA(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FAS(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3)FOB(Free 0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三)C组(主要运输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CIF、CPT和CIP。其共同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该组术语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风险转移的关键点,一个是主要费用的关键点,其中CIF、CIP是13个贸易术语中除D组术语外仅有的两个需要卖方支付保险费的术语。

?C组术语在风险的划分上的区别在于,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在CPT和CIP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组术语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组术语卖方的共同义务是:(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2)办理出口手续;(3)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C组术语买方的共同义务是:(1)办理进口手续,(2)在CFR和CPT术语下,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虽然投保不是买

方的合同中的义务。

?(1)CFR(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3)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

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四)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DES,DEQ,DDU,DDP。其共同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属于到货合同。

?D组术语,卖方的共同义务是:(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在DDP 的情况下,卖方不但要办理出口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组术语,买方的共同义务是: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

?(2)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D组术语,在风险的转移上,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D组术语在适用运输方式上的区别在于:DES和DEQ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DDU和DDP适用于特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1)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2)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3)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4)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5)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Incoterms 2000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断“国际”与否的标准是

看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的缔约国,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

?假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

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

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二、要约与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

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一个合同往往不是一次意思表示就可以达成,在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往往还会提出反要约,经过反复磋商,最后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在磋商的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步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2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

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构成要约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人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并且能够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一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

径估计对方可能向其发出要约,而于收到要约以前即向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则即使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发来的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而只能认为是两个碰头的要约,除非对方予以接受,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二)要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

?(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只

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

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3)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

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

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称反要约。

?(三)承诺的效力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

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在多数情况下,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时会明确地通知要约人其接受该要约。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能通过行为来表示同意。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贸易关系,发展到买方发出订单后,卖方不再回电确认,而是直接发货。这种发货的行为有判例认为也构成承诺。在特定的情况下,缄默和不行为和其他的因素合在一起,也可能构成承诺,如当事人事先专门做了这方面的约定。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

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但有两个例外:

?①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

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

?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

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

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公约第19条对附条件的承诺进行了规定:①反要约的定义:对要约表示

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②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此种反对,则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第(3)款对实质上的变更进行了规定,依该条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

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的是投邮生效主义和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纳了到达生效主义。

?3.承诺的撤回。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

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须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传递而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

?三、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略)

?(一)电子单证(EDI)的概念

?(二)EDI的国际化

?(三)增值网络

?(四)有关EDI的法律问题

?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提供货物的一

方的义务比买方的义务要复杂,主要包括交付货物、交货必须与合同相符、移交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由于各国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分歧较大,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未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本节只涉及交付货物、品质担保、权利担保、移交单据等几项内容。

?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

利的前提条件。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1)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公约》的规定主要针

对的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依公约第3l条①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2)交货的时间。依《公约》第33条的规定:①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

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②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

的规定相符。依《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货物应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即货物适用于同

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这种情况是指买方订货时,是依一般的规格订货,而没有向卖方指出货物的任何用途。公约所指的是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如购买商品通常是为了消费和转卖,购买机器通常是用于生产,购买粮食一般是既能用于人类消费又能喂牲畜,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只能用于喂牲畜,则没有达到适合于一般用途。关于一般用途的标准又可能产生问题,是依买方国家的标准,还是依卖方国家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买方有机会将其特定用途告知卖方而没有告知,则在出现争议时,应

适用卖方国家的标准,公约也是将保证货物适合于一般用途的责任加给了卖方,由卖方来确定其货物是否能够适合该种货物的所有一般用途。

?(2)适用于特定目的。货物应适用于特定目的,即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

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如果买方对该特定用途所需要的货物的规格不很了解,他可将购买该货物的特定用途告知卖方。如告知其需要购买的是专门用于钻碳钢板的某个尺寸的钻头,则卖方提供的钻头就应能达到钻碳钢板的硬度要求。

?(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货物应与样品或样式相符,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

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当订立的合同是以样品或样式为基础时,卖方即应保证货物符合样品或样式的质量。

?(4)在包装上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

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某些国家不认为包装属于货物相符的义务,而公约则将包装作为卖方保证货物相符的义务之一,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通常要经过长距离的运输,卖方对货物的包装是否合理会对运输产生影响。一般认为,因卖方包装不符而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责任。公约除了规定卖方对货物质量的担保责任外,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除。依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不符合同的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时买方已经知道了货物在品质上有缺陷,但由于急需该货物等原因,而同意以减价为条件接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知道了货物缺陷的事实而接受货物,则卖方不承担对此种缺陷的品质担保责任。

?3.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内容。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

个方面:①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如前所述,公约并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关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由国内法调整。但是,如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就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为此,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②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是包括工业产权的,公约之所以将两者并列是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的分歧。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

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①地域限制。公约第42条规定的限制标准:

?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

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

产权的担保义务。例如,买方改变了原转卖A国的计划,而将卖方出售的货物转卖到了B国,则当一B国人称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不对买方负责,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并不知道这批货物将被转卖到B 国。

?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

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②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

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

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j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则要依个案而定,不同的案情,合理时间的长短不同。

?4.交付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

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通常是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加以规定。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1.支付货款。

?(1)准备步骤。依《公约》第54条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

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买方付款义务所必须的一切准备步骤是其付款义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支付货款本身一起构成了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买方没有依合同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使支付成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应该指出的是,公约只是规定买方应依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要求采取这些步骤,并没有要求买方保证其努力的结果,例如保证一定能获得政府的批准,因此,买方的此项义务不是绝对的,只要买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但由于其不能控制

的障碍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批准时,依公约第79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2)支付的地点。由于各国在外汇管制上的规定不同,因此,支付的地点

会对支付的顺利完成产生影响。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通常也会在合同中对支付方式和地点作出约定。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约对支付地点进行了下列补充规定:①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确定支付地。②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

?(3)支付的时间。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

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①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②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在涉及运输时,卖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即在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即以付款交单为支付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支付货款。③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公约第58条第(3)款的规定是将买方付款的义务与其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的,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①和②规定的时间付款。例如,在CIF贸易条件的情况下,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才能提货,才能对货物进行检验,此时不能以检验作为付款的条件。

?2.接收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

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

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步骤,即双方有相互合作的义务。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为此,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提取货物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买方提

货虽然是自身利益的所在,也会对卖方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CIF的情况下,卖方是通过承运人依运输合同交付货物,如买方不按时从承运人占有下提取货物,就会引起滞期费等费用,此笔费用如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安排,就只能由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承担。因此,买方一定要按时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

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

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例如,任货物弃之码头而受损,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四、风险转移

?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多,因双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风

险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涉及双方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的分担。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公约没有列出风险事件的范围,此类事件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方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风险转移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这些损坏或灭失由谁来承担。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在风险转移的时间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类是将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一类是将两者分开,公约采用的是后者。

公约在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上基本上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这样可以由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求偿处于较好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

?(一)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依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

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

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

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二)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货物的风险指的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的危险,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则依公约第70条的规定,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例5.1999 年2 月,甲国A 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乙国B 公司,B 公司

进口该批机床拟转售给丙国。1999 年6 月,丙国政府下达禁令,禁止进口该种甲国机床。B 公司不得已将该批设备转售给丁国。2000 年2 月,

丁国C 公司控告B 公司的该批机床侵犯其专利权,B公司遂要求A公司对此承担责任。对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B.B公司遭到追诉,是因为甲国机床在丙国被禁所致,A公司应对此承

担责任

?C.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D.A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仅限于乙国和丙国领域内

?例6.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

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86)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

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

向通知哈斯公司

?

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

的补救办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公约以实际履行作为第一种补救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另外,公约第47条还规定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物

?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

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要求修理

?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

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要求减价

?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

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如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

了,当然,如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5、宣告合同无效

?依公约第51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

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即合同的存在对他期得的利益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此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如卖方只交付了一部分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相符,则前述有关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理、减价等补救办法适用于未交付的部分和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对于买方违反合同,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要求履行义务、宣告合同

无效。

?1、要求履行义务

?依公约第61—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规定的

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当然,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买方迟延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宣告合同无效

?依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当买方

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

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①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

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②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在甲合同中,货物不符是由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造成的,而情况表明乙合同和甲合同使用的原料都出自同一产地,因此,如果该当事人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这种原料,那么,这种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的行为,就表明该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不按上述条件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中止履行本身就是违反合同。

?(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

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

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当然,中止除了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而结束。

?(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

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2、分批交货合同

?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例如,当货物是一种机器的不同部件,则各批货物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

?3、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指合同无效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

义务的影响。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涉及终止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哪些权利义务与不终止哪些权利义务,以及哪些权利义务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才开始。

公约第81—84条是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的规定,依公约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主要有三个:

?(1)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它并不

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合同中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如买

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3)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卖

方应归还所收取的货款的利息,买方应归还由于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所得的收益。

?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

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宣告合同无效,虽已终止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

?(1)损害赔偿的概念:依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

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

?(2)赔偿金额的计算:依公约第74条的规定,赔偿金额计算的原则是:一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依公约的这一原则,计算损害赔偿金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

其实际损失。

?(3)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

一方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另一方违约而

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

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5、支付利息

?公约第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托欠价款

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托欠金额的利息。采用丁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6、不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免责

?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1)免责的条件: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

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公约没有采用“不可抗力”这一传统用语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对该用语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沿用传统用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2)免责的通知:依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

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3)免责的后果:依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

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

响。

?7、保全货物

?公约第85—88条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1)保全货物的概念: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

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卖买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

同:①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②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

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3)保全货物的方式:①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

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②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

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

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国际贸易的规定

?(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二、风险的转移

?(1)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2)买方安排运输,货交买方处置时

?(3)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例7.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确认已构成根本违约。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

生的合理费用

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一、服务与国际服务贸易

(一)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列举的四种类型的服务

1、跨境服务

2、过境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存在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1、无形性、同步性。

2、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性。

3、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4、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运输合同

1、提单运输合同的概念

提单运输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是指航运公司的船舶以固定的航线、在固定的港口间、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合同。提单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

班轮运输的特点

(1)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不签订租船合同,仅按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处理运输中有关问题;

(2)通常要求托运人送货至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交货,收货人在承运人指定的码头仓库提货;

(3)班轮承运人负责包括装、卸货物及理舱在内的作业,并负责全部费用;

(4)班轮运输一般有定港口、固定航线、固定开航时间,不计滞期费、速遣费,班轮运费相对比较稳定。

2、提单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提单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但该两者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A.实际承运人,是指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部分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

? B.收货人,是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3、提单运输的程序

?(1)订舱。

?(2)签发装货单。

?(3)装船。

?4、如果是运费预付,托运人可持收货单到船公司交付运费后换

取已装船提单;

?5、如果是运费到付,托运人在提出一定的书面保证后,再以收

货单换取已装船提单。

?二、提单

?1、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划分为已装船提单

和收货待运提单。

?(2)根据收货人的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和指示

提单。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可将提单划分为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

?(5)根据船舶的经营性质不同,可将提单划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

单。

?(6)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

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7)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

下,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8)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海事运输合同的数据。

?3、提单的内容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提单的背面为关

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1)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的主要内容:①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

所;②托运人的名称;③收货人的名称;④通知方;⑤船舶名称;⑥装货港和卸货港;⑦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

⑧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⑨运费的支付;⑩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的签字。

(2)提单背面条款的主要内容:①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②承运人责任条款;③承运人的免责;④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⑤赔偿责任限额条款;⑥特殊货物条款;⑦留置权条款;⑧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⑨双方有责碰撞条款;⑩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4、提单的签发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转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

提单。提单的签发人可以是承运人本人,也可以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签发的地点通常是装运港或船公司的所在地。提单经过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5、提单的正本和副本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各

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它可以向银行结汇和办理提货手续。一旦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6、提单的日期

?提单的日期就是签发的日期,也是货物转船完毕的日期。

?7、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转让有两种:一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种转让是双方当事

人签订海事合同后,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该提单,提单项下的货物也随之转让;二是提单抵押转让。

?8、提单的保函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

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

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应视为有效,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就曾以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善意保函的效力。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如保函无效,则承运人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

?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

情况下,此种保函是一种恶意保函。恶意保函无效,承运人在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不得依保函向托运人索偿。

?(2)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 A.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

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

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 B.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间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

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上可能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掩盖了实际装船日期,两者均为欺诈行

为,故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保函均为无效保函。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

?(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依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

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而运输速度则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快,特别是短途运输所需时间较短,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之手的情况,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及时提货。为了解决上述困难,避免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损失,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目前这种提货方式已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默认了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则是区别善意与恶意保函的情况处理此类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的情况下,提货人不是货

物将来的真正所有权人,而是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提走,承运人也明知提货人不是真正的货主,而接受提货人的保函将货放走,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正本提单提不到货物的,此种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且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订立的保函也因其具有欺诈性而归于无效,承运入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运人凭提货人出具的保函加

副本提单错交了货物,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发生提货人和提单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方,但提货人提取货物之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等情况,此时保函有效。承认提货保函的效力并不是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航运惯例,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对收货入免除责任,只是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已有判例肯定了这一做法。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一)《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1)承运

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

国际经济法PPT题

国际货物贸易 1 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2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 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3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4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5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 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 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 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国际经济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概况 1. 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法国摩莱里;德国怀特; 2.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语言方式;界定角度;目标清晰度不同; 3. 市场化进程:0-15非市场经济;15-35弱市场经济;35-55转轨市场经济;55-65发展中市场经济;65-75相对 成熟市场经济;75以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①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政府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②跨越国境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③ 美国(属人原则)福特公司与巴西(属地原则)合资办汽车:国际经济法是各法一角组成,是边缘的综合性法. 5. 主体有 国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 区域性专业性) 自然人 法人 6. 世界性: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 世界银行WTO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GATT 关贸总协定) 区域性:EU 欧盟(前身:欧共体)ASEAN 东盟APEC 亚太经合组织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SCO 上海合作组织 专业性: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IMC 国际小麦理事会UPEB 香蕉出口国联盟PUP 万国邮政联盟NAFO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 7.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流转关系:横向. 8. 萌芽阶段:?罗德法?罗马法?康索拉多海商法典?汉萨联盟式商务规约 9. 发展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局限:加权表决制?按出钱份额决定表决权份额各国无条件平等削减关税 ?万隆会议:开启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钥匙 ?77国集团和贸发会议”: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应要求对等互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联合国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10.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案件”?公平互利?发展 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讲 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 1.德国早期经济法标志《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双轨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规章法》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 2.德国现代经济法长处?群法有手,授权有度,口号明确?魔术四角—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 ?追求公正,抑制垄断 2.日本:经济宪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3.英美:重商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凯恩斯主义 市场失灵现象?市场调节的不均衡性?价值规律在特定领域的实效性?垄断倾向性?市场对特定部门调节的

国际经济法概论1-答案_百度文库

全国 2013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是 C A .有约必守原则 B .全球合作原则 C .经济主权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2.关于普遍优惠制,下列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体现了公平互利原则 B .具有互惠的特征 C .是否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主动权掌握在给惠国手中 D .要求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而不是歧视性地给予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接受 B A .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B .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C .不可以撤回,但可以撤销 D .不可以撤回,也不可以撤销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下列关于逾期接受的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 B .如发价人毫不延迟地通知被发价人其接受逾期接受,则该接受有效 C .如发价人接受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到达发价人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D .如因传递原因导致接受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向被发价人表示拒绝,否则该接受有效 5.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买方责任最小的术语是 A A . DDP B . EXW C . FOB D . CIF 6.下列关于汇付的说法,错误 .. 的是 D A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B .汇付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C .汇付一般包括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四方主体 D .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7.下列关于托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 .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B .实践中一般使用光票托收 C .调整托收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D .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小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⑵航行范围。⑶交船。⑷船东供应项目。⑸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⑵租金。⑶停租。⑷租期和还船。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答:按照传统观念,贸易与投资不发生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投资与贸易之间又的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和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互相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在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以下几点看: 1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带动贸易,而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2、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在一定时期内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3、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如何控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竞争优势地位以及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投资环节上解决各国采取的一些足以产生贸易扭曲和限制的做法创造了条件,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P 答: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技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最常见的有:1、搭卖条款 2、回授条款 3、不得反控条

国际经济法网上作业1答案

1. 汇票的提示是指( B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A. 指定银行 B. 持票人 C. 出票人 D. 受益人 满分:3 分 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 ) A. 买方 B. 卖方 C. 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满分:3 分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 的风险从( D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 卖方交货时 B. 买方收取货物时 C.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D. 合同成立时 满分:3 分 4. ( D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可持续发展原则 D. 最惠国原则 满分:3 分 5.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A) 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B.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满分:3 分 6. 风险转移指的是:( B ) A. 风险本身的转移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 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 风险不再发生 满分:3 分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 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 ) A. 货物质量 B. 货物的原产地证 C. 交货日期 D. 货物数量 满分:3 分 8.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 C ) A. CIF比CFR大 B. CFR比CIF大 C. CIF与CFR相同 D. 没有规定 满分:3 分 9.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 C )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A.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B.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参考答案一最新版本

.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选择一项: A. 最惠国原则 B.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最惠国原则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选择一项: A.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B.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C.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股票承销协议 反馈 正确答案是: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选择一项: A.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B. 船舶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电力的买卖 反馈 正确答案是: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选择一项: A. 货物数量 B. 交货日期 C. 货物的原产地证 D. 货物质量 反馈 正确答案是:货物的原产地证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选择一项: A.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B.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C.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D.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反馈 正确答案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根本上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 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2.remedies cumulative clause: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 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3.take-or-pay contract:提货或付款协议,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的一种长期买 卖协议,主要规定,不论项目公司能否提供足够的或合乎要求的产品,购买人都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这项约定的价款应足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及项目的有关费用 4.concession agreement:特许权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5.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 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6.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 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它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这种根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也称为从源征税 7.lumpsum price:总付,指许可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全部技术转让费,由被许可 方向许可方支付 8.royaltyprice:提成价格 9.no-challenge clause:权利不争条款,是指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 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进行无效诉讼。技术出让方亦不承担有关第三者控告该技术的使用构成侵权的应诉义务 简答题 1.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 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已与内国投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 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3.由于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 例急剧下降,为促进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1答案全

国际经济法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 0分) 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批泰国香米,双方签订ClF合同。在约定的装船日期, A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香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漫泡,质量降低。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的是(C ) A.A 公司 B.承运人 C.B 公司 D. 保险公司 2.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B ) A. 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 0 0 0 吨材钢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B. 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 C.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 D. 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 0 0 0 台冰箱的合同 3.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况是(D ) A.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B. 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 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4 . 甲国A 公司( 买方) 与乙国B 公司( 卖方)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 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 A.A 公司应向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重要概念

重要概念: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3、国际货物贸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5、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是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也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7、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8、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9、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0、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11、技术贸易: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12、国际补偿贸易: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13、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14、国际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特许经营权,即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并给予对方人员培训、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15、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被许可方的商业行为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15、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即一个国家将本国资本(包括货币、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其它国家和地区。 16、国际BOT:指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该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等来回收投资成本、清偿债务并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17、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流动,为了预防和补偿由于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本国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开办的一种政府保险。 18、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19、卡尔沃条款:是一种契约行为,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寻求其国籍国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力,并只在东道国寻求补救的条款。 20、国际银团贷款: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 21、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22、国际证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23、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开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24、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25、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这一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7、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8、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9、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30、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自税法或税收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31、跨国联属企业: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32、转移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33、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34、资本弱化: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国际经济法论述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六节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派。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即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

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 雄和法国的卡罗、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以及斯坦纳、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左藤和男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 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 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海牙规则》、《世界版权公约》等 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等

国际经济法

本次作业需要您在完成第一章到第二章的学习之后再完成。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题,满分为100 分。 其中,单项选择题10 道,每小题3分,共计30分;多项选择题10道,每小题3分,共计30分;案例题5 道,每小题8 分,共计40 分;满分为10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1、( D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公平互利原则 D 最惠国原则 2、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A ) 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B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 ) A 船舶的买卖 B 电力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 )A 货物质量 B 货物的原产地证C 交货日期D 货物数量 5、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C )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A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B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C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D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有当事人之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才可以:(C )A 要求损害赔偿B 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 解除合同 D 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 D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 卖方交货时B 买方收取货物时C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D 合同成立时 8、风险转移指的是:(B )A 风险本身的转移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 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 风险不再发生 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 )。 A 买方 B 卖方 C 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10、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 B ) A 买方 B 卖方 C 承运人 D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BCD )A 国际条约B 国际商业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ABCD )A 个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确定下列哪些事项?(AB )A合同的成立B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C合同的效力D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4、要约的效力,因以下(ABCD )发生变化?A要约人的撤回B要约人的撤销C受要约人的拒绝D要约的有效期已过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十分确定,即必须具备下列哪些内容?(ABC )A有明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

国际经济法课件

第一节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 ?1、市场全球化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 ?4、经济全球化促成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一)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1、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机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3、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二)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1、法律的趋同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四个方面: (1)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2)促进区域多边经济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 (3)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 (4)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5)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1)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2)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3)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的、新的国际条约出现。 ?(4)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含国际经济(公)法条约和国际商事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 ?(3)国内立法。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 ?(4)国际组织协议。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二战后对经济控制和干预的增加。 ?(2)国际卡特尔的产生,催生国际证券交易和管理,反托拉斯法、投资

国际经济法(1) - 副本

国际经济法复习题 1、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国 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合国大会决议、国内涉外经济法、示 范法。 3、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 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条件):(1)适用范围: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经济实 体所组成,从事国际经营活动。 (2)适用效力: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5、我国与国际公约:(1)我国986年加入公约。 (2)两项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6、公约: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不适用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供应一方提供的绝大部分是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合同。(h)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合同。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转移或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素的买卖合同。 特征(1)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2)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大、周期长、程序复杂,买卖双方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4)买卖双方对处于不同的国家,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况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5)买卖双方或一方都面临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法律选择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6)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 8、什么是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 建议。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内容确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生效 时间: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或作出并发送要约人为有效。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条款2)价格条款3)交货条件4)交货时间5) 货物检验6)所有权保7)支付条件8)单据条款9、解约日期10)延迟交货的责任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13)不可抗力14)诉讼时效15)适用法律16)争议解决 11、违约类型: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国际经济法作业1及答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经济法课程综合测试1 学习层次:专升本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15分)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之处在于,受损害的一方( C )。 A.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B.能否采取其他补救办法 C.能否宣告合同无效 D.能否要求实际履行 2.下列贸易术语中,买方承担义务最多是( C )。 A.FOB; B.CIF; C.EXW; D.DDP 3.____买卖不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C )。 A.机器设备 B.农产品 C.船舶 D.纺织品 二.多项选择(15分)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发价的建议必须十分确定,即必须(ABCDE )。 A.指明货物的名称 B.规定货物的价格 C.规定货物的数量 D.规定交货的方式 E.规定付款的时间 2.在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历程中,国际商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制订公布的主要惯例,有(ACD)。 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C.《托收统一规则》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统一汇票本票公约》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的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几种销售(ABCDE)。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以及电力的销售 三.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中国出口公司A向欧洲某公司B出售一批农产品,发出要约如下:“报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9月20日前电复有效。”受要约人B于9月12日接到要约后于9月17日复电如下:“我方接受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要约人A于9月20日复电如下:“收到你方9月17日电,由于大米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接受电报之前,我方货物已另行出售。十分抱歉。”后B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请问:(1)A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 (2)B发出的承诺通知是否意味合同的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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