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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HF-2007-0201 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正本)

工程名称:龙运大厦维修改造项目(第五标段)

发包人: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哈尔滨世纪千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2009 年8 月21 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哈尔滨世纪千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龙运大厦维修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哈市宣化街200号

工程内容:龙运大厦八至十二层维修改造,面积4390平方米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黑发改交通备案[2009]77号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以最终确定的施工图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 年11 月18 日

竣工日期:2010 年 1 月17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1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伍佰零捌万零捌佰玖拾叁元贰角玖分(人民币)

¥:5,080,893.29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哈尔滨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总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1(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执行通用条款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项目所在地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等规定。

3. 3适用标准、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设计文件、合同执行期内的现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JGJ73-91、《建设工程强制标准》(装饰部分)(JGJ33-200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时间:无

4、图纸

4.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三天内,四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2

5、通讯联络

5. 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哈市南岗区宣化街 200 号

收件人: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 150001 承包人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区西杨路 7 号

收件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邮编: 163000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收件人:曲忠斌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无

收件人:

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书面送达,其他方式不予受理

6、工程分包

6. 1(3)指定分包工程:无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 2发包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无

12、财产

12. 1 关于施工机械的约定:由承包方自备

二、合同主体

13、发包人

13. 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七日办理消防开竣工报批,市容、市政等手续报审,质量验收等工作手续申报,发包人承担此费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将承担水、电、通讯接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无

(4)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1(5)条,发包人办理,承包人配合。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13.1(6)条,开工前1天。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三日内发包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8)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协调设计单位解决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做到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不拖欠工程款。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无

13. 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他特殊说明:每月25日由承包人将月支付工程款报告上报监理,监理审后报建设单位,按审后月完成量75%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周之内拨付到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承包方上报工程结算,监理与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结算书28日内审结,审后甲方留5%质量保证金,余款10日内付清。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无

14、承包人

14.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费用承担: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所属的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无事不得到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如确实有事,应征得其他施工单位的同意及建设单位的许可。

14.2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

(3)费用承担:无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初荣俊,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哈市南岗区宣化街200号邮政编码: 15001 联系电话: 139********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若补充协议、经济签证、会议纪要等合同变更事项,均需先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的认可、报请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龙运大厦公章后方具备约束发包人法律效力。

17、监理工程师

17.1 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工程监理部法定代表人:单炜

(2)任命曲忠斌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36******** 传真号码:

17.3(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一般的补充协议、经济签证、工期签证、会议纪要等合同变更事项,需经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签字并盖龙运大厦公章;监理单位同时须执行专用条款16.1(2)的约定。

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黑龙江省奥龙隆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溧国

(2)任命董剑飞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汉水路442号邮政编码: 150001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18.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承包人代表

19.1 承包人任命吴昌平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区西杨路 7 号邮政编码: 163000

联系电话: 0459-******* 传真号码: 0459-*******

承包人任命周其为技术负责人,其职称高级工程师

20、指定分包人

20.1 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三、担保、保险与风

22、工程担保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叁拾肆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定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2.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支付担保的金额:叁拾肆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2.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保障

25、不可抗力

25.1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六级级以上的地震;

(2)八级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天的大风;

(3) 100 mm以上持续一天天的大雨;

(4)五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三天天的高温天气;

(5)五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三天天的严寒天气;

(6)五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25条款

26、保险

26. 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如下保险事项,保险费由发包方承担: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3)项。

26.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3 对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当月进度报

告和下月进度计划。

五、质量和安全

35、质量目标

35.1 (1)评比项目:合格

(2)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无

35.2 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执行招标文件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水、电、天棚轻钢龙骨,大理石龙骨

46、工程试车

46.1 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无

48、竣工验收

48.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六、工程造价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 50.2(1);

□ 50.2(2);

□ 50.2(3);

□其它方式:无

51、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更改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的内容。

2、详见补充条款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建设单位暂定材料价差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施工设计的材料变更给预市场价格调整,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其价格高于投标价格的按市场采购价格给予调整。

51.2(1)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2)风险费用的计算:□风险系数:无

□风险金额:无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51.3(1)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的材料价格必须报请发包人,经发包人认质方可购买,结算给予调整。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3)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53、预留金

53.1 本合同预留金:无万元。

5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5.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无元 55.2误期赔偿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元。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58.2 投标截止日期:

59、支付事项

59.2 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约定为:

60、预付款

60.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预付款的金额为元或合同价款的 10 %,发包人应在开工之日前三天预付工程款。

60.3 预付款低扣办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5%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低扣方式:

61、安全生产措施费

61.1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同时执行哈尔滨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 39,770,17 元。

61.2(1)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

□通用条款61.2款的规定;

□其他:

(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抵扣方式:

62、进度款

62.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每月25日由承包人将月支付工程款报告上报监理,监理审后报建设单位,按审后月完成量75%支付工程进度款,月底拨付到位。

64、竣工结算

64.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4.2款至64.7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4.2款至64.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工程竣工5日上报结算28日结算审核,审核后10日付清工程款,扣留5%质量保证金。

64.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约定的签证除外),如有争议,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不影响工程的交付,工期顺延。

65、质量保证金

65.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约定为无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其他扣留方式:无

65.3 质量保证金的利率:无。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7、合同争议

67.5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如一切有本工程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诉讼。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72、工程量的偏差

72.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经建设单位同意签证,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允许,单方增

加工程量的部分不允许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各项费率按本省现行有关工程结算规定上限执行。

72.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九、其他

75、保密要求

75.1 保密信息提供的时间: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施工单位提供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76.3 合同副本陆份,其中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壹份。

77、补充条款

77.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及施工内业。

77.2、施工项目与招、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构成组价相同时,执行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类似项目,发包方允许重新组价,发包方允许换算主材。投标报价没有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工程项目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有不符重新组价,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77.3、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部分,现场监理、发包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进入结算。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部分执行市场综合单价,双方洽商解决。

77.4、清单中未包含而实际工程中发生的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双方根据图纸、招标文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黑龙江省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HLJD-FY-2007)、2004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哈尔滨单价表》消耗量定额部分及现行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哈市结算文件,协商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7.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监理公司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77.6、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材料价格高于投标价格的,经发包方认质,按市场价格找差。

77.7、本合同的补充和变更须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以书面形式确认。

77.8、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各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比例分摊,从决算中扣除返还发包人。

77.9、按合同总工期每延长一天,发包方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按合同总工期每提前一天,发包方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对承包人进行奖励。

77.10、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必须用于本工程,承包方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7.11、发包人代缴的老保统筹费用从开工第二个月起扣,按黑造价函(2009)第26号,承包人企业规费核定标准(见提供的复印件)核算扣缴,每月扣一次,两个月扣完,发包方代缴前应与承包费核实,若发包方不进行核实承包方不承担多上缴的费用。

77.12、各专业工种人工费按本省现行有关工程结算规定上限执行。

77.1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和生活的房屋设施。

77.14、承包人应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监理及发包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77.15、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77.1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是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但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77.17、工程总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书面确认后,作为工期总控制目标;至工程竣工交付前,不得再作任何变动(书面确认的工程工期延误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期总控制目标,每月25日上午9时前向发包人、总监提供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上述本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不作为任何有关工期顺延/提前的依据,只作为发包人考核承包人月完成工作计划的参考资料。监理在收到本月进度报表、下月进度计划后5日内书面确认返回,并作为月考核依据。

77.1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技术(操作)规程及行业、省、市发布的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须随时接受监理、发包人、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检查。隐蔽工程提前48小时报验,在监理人员验收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7.19、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的见证取样、送样、检/试验,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和设备、器材必须具有相应的质保书和合格证书(甲供材由甲供材供应商负责提供)。工程各项质检试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及合格证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监理。

77.20、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材料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的,由供应商负责。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77.23、本工程将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凡达不到标准或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和违规施工,发包人和监理将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合同工期不得顺延。

77.24、如因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必须整改至合格,并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返修后经监理、发包人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77.25、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及施工质量受到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77.26、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经理部中应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承包人购买的主要材料,必须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标有材料名称、品牌、规格、性能/技术参数、生产/供应商等的材料样品,并根据发包人需要由承包人将样品送监理处封样。该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即作为今后验收同种材料的标准。材料进场时提供产品质保书、填写材料进场记录、检测报告及加盖材料供应商公章。

77.27、承包人购买的材料(含发包人指定交由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监理验收。并按质检要求、产品质保书、质检试验单和出厂证明、填写材料进场记录、检测报告及加盖材料供应商公章。对与质量要求不符的产品,监理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应将该不合格材料于监理指定日期前运出工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7.28、双方共同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甲醛测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7.29、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等与施工和结算等相关手续经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执行,工期按实际调整。

77.30、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77.31、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相关验收标准等为依据。

77.32、施工单位提供贰套竣工图纸,贰套竣工资料及光盘。。

77.33、双方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77.34、附:甲控材料设备表

77.35、附:承包人投标承诺书。

甲控材料设备表

龙运大厦维修改造项目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2:

龙运大厦维修改造项目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报人(全称):黑龙江省龙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龙运大厦维修改造项目(四标段)(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园林绿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5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返还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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