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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

导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07]1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一、制造业

(一)电子信息及家电产业

1、高性能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开发与制造

2、高速宽带网络与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大规模集成电路开发、生产

4、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5、高智能信息家电开发与制造

6、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

7、新型电子材料开发与生产

8、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二)装备制造业

1、汽车、船舶及关键零部件

(1)重型车、轿车整车制造及研发(限于现有企业改造)*(2)改装车、特种车整车制造及研发

(3)汽车发动机(包括研发)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4)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维修、设计与制造*

(5)船舶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2、关键设备及重大装备

(1)高档数控机床及数控系统制造

(2)大型空内冷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发电机制造

(3)精密模具设计与制造

(4)精密仪器仪表生产

(5)变频调速电机制造

(6)高效联合收割机开发与生产

(7)大马力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8)大型挖掘机和大吨位系列装载机设计与制造(9)造纸废液处理设备制造

(10)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制造

(11)太阳能利用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

(12)宽幅高速纸机及配套设备制造

(13)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4)大型化肥装置关键设备制造

(15)高性能子午胎成型机研发与生产

(16)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7)干法熄焦设备制造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山东省教育厅严禁体罚学生通知》落实情况

严禁体罚学生,提高师德水平 王家庄街道赵戈小学 为使广大教师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执教,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的通知》学校组织了一系列活动。 1、9月28日组织教师一起学习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学生的通知》。 2、要求全体教师要引以为戒,严以律己,对照《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经常查摆、反思个人师德问题。 3、要对照师德承诺,教职工逐人做出师德公开承诺,并签订了承诺书,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把不出现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各类违反师德行为作为岗位竞聘的前置条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做学生喜欢的好老师,做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 5.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考核《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内容,及对“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等禁行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师德考核结果通过“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评电子档案系统”上报,并将纸质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建立师德宣传表彰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发现、学

习和宣传发生在身边的各类优秀师德事迹,常态化宣传师德典型事迹。总结能够反映学校主流形象、带动教师、引领家长的事例、人物,利用校园宣传栏、文明榜、公示栏、校园网、家长会及多种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 7.完善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引导师生守纪律、讲规矩,由教师、学生、家委会讨论商定科学、可操作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使惩戒教育行为透明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惩戒,避免出现新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遵循教育规律,为学生健康成长负责。 8.健全师德投诉查处制度,开展了对教师的教师资格和身心健康状况的排查。学校设立了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对师德投诉事项做到“有诉必查”、认真处理,并定期通过工作自查、组织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落实师德“前置审核”制度。对违反“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之一者,师德考核不确定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不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评先树优、评聘高级职称。年度内有一个学期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0.制定了落实处理处分制度。对经查属实的违反师德行为,给予教师本人相应组织处理,取消教师本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评聘职称、提拔晋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基础教育教师培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库人选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便函[2012]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库人选的通 知》的通知 (便函〔2012〕9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属各学校: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基础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库人选的通知》(鲁教师函(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推荐专家人选范围、条件、学科见附件一。 2.各区县每学段每学科(含公共基础学科)限报1人(高新区、文昌湖区选择优势学科推荐3-5人),市教研室推荐10人,局属学校选择优势学科推荐(推荐人数见附件二),各单位推荐人选作为省专家库成员推荐人选候选人,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推荐为省

专家库成员,其他人员为市专家库成员。 3.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推荐的培训专家推荐表文本及电子稿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 联系人:李传英,电话:2777411,邮箱:jsjy03@https://www.sodocs.net/doc/6c17727498.html,。 4.各区县参照省专家库建设要求,同步建立本区县教师培训专家库。区县专家资源库以区县为单位于4月30日前报市教师教育办公室备案。省、市、区县专家资源库入库专家不兼任。 5.专家推荐表“研究专长”一栏填写要具体。如:教师职业道德、专业意识、教师综合素养、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心理、课程标准解读、教学技能(导课、提问、评价)、教学管理(班级活动设计、教研组建设)、现代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选择、教育文献研究、论文写作技巧)等某一方面。 附件: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遴选推荐基础教育教

关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山东省发改委

关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 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9 号令)的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 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 报送项目招标方案。需要编制招标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如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

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教学发〔2015〕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办字 [2005]5 号 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办办企业改革,实现投资注义多元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效规避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03]6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突破高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全省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 1 坚持“校企分开、规范管理,政府推动、学校运作,明确职责、确保稳定”的原则,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以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多种形式促进高校具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贯,不搞一刀切。 4 坚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坚持构建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则,合理体现校办企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主要目标 1 高校校办企业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 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运体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教育、科研和校办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省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鲁教师字〔2014〕18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意见 鲁教师字〔2014〕18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4?13号)要求,拟在全省中小学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主要任务 研究课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形式,上好课是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体现。“一师一优课”,即全省中小学教师要根据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和自身专业发展的需要,在全员远程研修、校本研修基础上,每学年至少要上好一个研究课,并在校内进行交流研讨;“一课一名师”,即在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研究课、交流课的基础上,通过推荐优秀教师参与县、市、省三级“晒课”和“赛课”活动,使基础教育每个学科、具有典型意义的课型至少有一位优秀教师讲授,形成优质课程资源,供全省中小学教师学习借鉴。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争取用3至5年时间,逐步形成覆盖全省中小学各年级各学科各版本、各主要课型的生成性、示范性优质课程资源库。 二、活动原则 (一)坚持与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相结合。把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到“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全过程,使“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成为推动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有效载体。 (二)坚持与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相结合。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研修工程与“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要整体设计、统筹实施。教师全员培训要以校本研修为基本组织形式,将集中培训与校本研修整合设计,激励教师将集中培训学习成果嵌入到教育教学行为改进中。以教师全员远程研修促进教师的校本研修,以校本研修带动“一师一优课”创建活动;以“一师一优课”推动“一课一名师”活动。 (三)坚持与促进中小学课程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相结合。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研修、校本研修要着眼于促进中小学教师课程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与应用,以提升中小学教师有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为抓手,推动信息技术和数字教育资源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倡导、鼓励、支持中小学教师在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中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四)坚持与促进中小学优质课程资源建设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优质课程资源框架和标准体系,建立优质课程资源群建共享机制,促进生成性资源不断推陈出新,形成示范性优质课程资源体系。 三、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06〕129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电价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山东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现行上网电价低于元的每千瓦时提高分,高于元的每千瓦时提高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对部分电价较低的地方小电厂的上网电价也作适当调整,具体水平另行公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改造的青岛电厂1-2#、潍坊电厂1-2#、德州电厂3-4#、黄岛电厂3-4#、武所屯电厂3-4#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不能按期投产或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脱硫电价。因投产时间不同或运行不正常产生的电费差额由省电网公司单独记帐,用作电价调节资金。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山东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调整为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山东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每千瓦时为分,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同时,从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分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原国家计委核定的每千瓦时分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山东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级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五、同意济南、枣庄两市实行城乡种类用电同价,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每千瓦时在直供电价的基础上均加价分。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为分。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对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只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分和分(含地方提取的移民资金分);城乡中小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 知 (鲁教后函[2009]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关于转发鲁教体字〔2011〕10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通知

关于转发鲁教体字〔2011〕10号文件 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山东省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体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局制定下发的《泰安市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方案》(泰教发…2011?40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开展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 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既是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和常规教学的必要内容,更是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民族振兴的迫切需要,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各级各学校必须站在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校园一小时体育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更新教育观念,明确目标,分清责任。学校是实施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场所,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班主任负责组织、督促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教师负责上好体育课和设计指导课余体育活动。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省教育厅制定的实施意见,对落实好教育部的《规定》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工作依据。在落实校园一小时体育活动时,要把握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保证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将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课程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少体育课时,也不得挤占体育课,非天气、气候原因,不得将体育外堂课随意改为内堂课。二是组织开展好丰富多彩的大课间活动。大课间活动要统一安排在每天上午,时间是20-30分钟。在大课间活动期间,要组织学生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鲁发改区域[2016]95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区域〔2016〕956号) 有关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和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4日 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济南市历城区、东平县、五莲县、沂南县、沂水县、费县和鄄城县7个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教师字[2009]16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鲁教师字〔2009〕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现就全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基础教育正在进入一个更加关注公平、更加关注质量的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紧迫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

校长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未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确立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含建设工程人选,下同)队伍建设。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建设,既要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校长,加强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全员建设,更要抓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以各级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启动本地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建立省、市、县(市、区)名师、名校长建设联动工程,将各级名师、名校长和特级教师统一纳入全省名师、名校长队伍管理。各级名师、名校长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研修任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待遇和条件,加强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 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学字〔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

(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 (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2009〕20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

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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