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保安外包服务合同

保安外包服务合同

保安服务合同书

甲方: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章服务标的

第一条“保安人员”指由乙方招聘并经对其进行《保安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合格后,派往甲方指定区域负责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保安服务费”指甲方每月付给乙方的保安服务费用。

第三条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为 4320 元(含税价格),此费用不含食宿补助金。

食、宿提供情况:甲方免费为乙方保安人员供工作餐与住宿,如有特殊情

况无法供餐的,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保安服务费总金额 21600 元/月。甲方如要求乙方增/减保安服务岗位或服

务时间,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进行增/减服务岗位或服务时间。甲方自乙

方增/减服务岗位或服务时间之日起,增加或减少保安服务费用。

第四条发票处理、队员条件等相关要求:

1、乙方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提供相应月份的服务业发票,甲方须于收到

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应发票额全额支付保安服务费用。甲方如未按时

足额支付乙方保安服务费用,则甲方应以未付保安服务费总金额千分之四的

标准按日支付给乙方滞纳金。

2、乙方保安服务年龄等要求:18-35岁,健康,无病史,无违法犯罪记录,

有保安工作经验。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五条合同期限:自 2014年 1月 1日起至2014年 12月 3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就继续履行本合同无异议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延续期间,双方签

订新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发生效力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

修改的,构成新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发生效力。

第三章岗位职责、服务工时

第六条根据甲方要求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承担的保安服务岗位职责:维护甲方财物及人员人身安全、内部车辆及人员的检查放行、车辆引导、

货物人员出门检查放行、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相关区域、服务区域内巡逻、配

合维护公司管理规定、协助处理突发事件、迎宾礼仪等。

第七条乙方提供的安保人员人数依甲方的用工需求确定,现甲方需乙方提供安保人员 5 人,每人每月总工时为312小时

具体:白班 2 人,夜班 2 人,另 1 人倒班,每班 12 小时制。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要求变更保安岗位数,乙方就甲方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双方就调整后的方案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充条款并发生效力。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对乙方保安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更换不合格的保安人员的权利。

3、甲方有对乙方派驻的保安人员进行面试的权利。

4、甲方每月对乙方的保安服务情况有评价和建议整改的权利。

5、甲方若有较大异常需处理,可以联系乙方人员协助进行处理。

第九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场所及劳动条件,以保障乙方保安人员的人身安

全和健康。

2、提供保安人员值班室及桌椅、办公用品,其他值勤器材(对讲机、电话、

工作服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

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4、甲方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督导,明确保安任务和

工作要求等。

5、按约定时间支付保安服务费,如甲方拖欠乙方保安服务费超过合同约定的

支付期限的两个自然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由于拖欠服务

费而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而引起的相关的赔偿责任并支

付本合同规定的一个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甲方拖欠乙方的服务费及违约金

应在乙方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6、甲方应尊重乙方保安人员人格尊严。

7、甲方未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或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

范围外的工作或由于甲方的过失,由此造成乙方保安人员或其他第三方的

伤害或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负责。

8、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合理建议,甲方应及时解

决;如甲方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

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应遵守行业相关规定、尊重乙方相关权利。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

得用各种原因录用乙方派驻到甲方服务的在职或离职保安队员。

10、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当地政府和国家规定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或

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等发生调整的,调整后产生的差额部分应由甲方承

担,并支付给乙方。

第十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对于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向甲方要求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消除

隐患的权利。

2、乙方有制定和修改保安队员的培训内容、管理制度的权利。

3、乙方有对保安队员工作情况进行巡查的权利。

4、乙方有对派驻到甲方的保安队员人事任免和调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按合同要求派驻合格的保安队员,为甲方提供优质保安服务并根据甲

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业务技能及军训大纲,定期对保安队员进行职业道德

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等,且定期对保安队员进行保安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并定期检查培训落实情况,以提高保安队员的素质;对派驻的保安队员进

行日常管理,要求保安队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服务、优质服务、

文明执勤。

2、乙方保安人员应保守甲方生产、业务、技术等秘密,爱护甲方财物,确

保甲方财产安全。

3、乙方保安人员需遵守甲方的《保安管理制度》,如乙方保安人员违反甲方

厂纪厂规,甲方有权建议乙方作出相应处理或更换保安人员。

4、乙方应对甲方投诉事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对甲方要求撤换的不

合格保安人员,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撤换。

5、乙方的保安队员如发生违纪情况,则由乙方按照《保安队员管理条例》

进行处理。

6、乙方负责与保安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的保安

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员工与乙方之间引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

导致甲方为此承担责任,乙方承诺,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包括甲方维

权过程中的律师费用。

7、保安队员如发生工伤、劳资纠纷等问题由乙方全权处理,并承担全部赔付

责任。(第九条第7款除外)

8、乙方应全力按甲方规章制度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9、乙方的保安人员上岗期间须穿戴整套规范的保安服。

第十二条赔偿责任

一、责任范围界定:

乙方在提供保安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是由于乙方在保安服务工作中,

存在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具体责任须由公安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自然

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二、免赔责任范围

1、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灾害性的损失。

2、笔记本电脑和可携带的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其他难

以确定价值的贵重物品等)及便于携带的小件物品,发生丢失情况的。

3、甲方员工的个人财产及甲方办公室、仓库因非破坏性进入且钥匙不属警

卫保管的,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库存盘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赔偿责任范围

1、甲方的非便于夹带物品或机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原料、公司的非整

件或整盒的产品等)发生偷窃情况。

2、甲方外围的铸铁、围墙灯具发生偷窃情况。

3、乙方保安人员因疏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的,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的情况。

4、乙方保安人员伙同他人在工厂内实施盗窃、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的。

四、赔偿流程

1、甲方一旦发生失窃事件,需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报案,由乙方相关负

责人员现场勘查,提取相关的录像等,拍照备案。

2、甲方应提供相应的失窃材料。如立案证明、失窃物品发票、失窃事件

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

3、由公安部门分析事故责任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乙方根据合同约定

及保安责任大小按比例协商。

4、如甲方发生失窃之后,破获了案件,追回的货币(现金、存折等有价证

券)按乙方赔偿的金额如数归还乙方。如果追回的实物,应归属甲方充

作备品备件,甲方则应按价返回乙方。

五、赔偿时效

1、自甲方失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需出具书面材料告知乙方有关失窃事

宜,若延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财产损失的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赔偿期限从双方确认或由公安

部门鉴定完成日起不得超过60天;财产损失的价值超过3000元的,

赔偿期限从双方确认或由公安部门鉴定完成日起不得超过90天,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六、赔付金额:

为表示乙方与甲方的合作诚意,乙方承诺,将对因乙方保安人员的失职行为使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赔偿。单次赔偿金额不超过壹万(失窃金额1000

元以下免赔,前提是双方不确认责任的情况)。合同期为一年以下的,自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年内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伍万元。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双方需共同保密,如一方泄密,另一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在合同期内,双方中的任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支付对方本合同规定的

一个月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甲方(签章):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乙方(签章):上海昌路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沪青平公路2709号地址:

电话:188******** 59755091 电话:

经办人:周平经办人:

2013年 12 月 25 日 2013 年 12月25 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