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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继续盘问的时限:12(派出所负责人批)+12(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批)+24(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48小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会游行示威法》

1、一般审批程序:

(1)、负责人在举行的5日前申请;

(2)、公安机关在举行的2日前答复(可推迟5日决定)。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仅限于早6时至晚10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现行刑法生效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

2、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不负;

14-16:相对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爆

炸、放火、投毒);

16以上:完全负。

3、刑罚的种类: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拘役:1-6个月;

管制:3个月-2年;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缓期2年执行。

4、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5、犯罪的追溯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

收到申请后3日内做出答复。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刑事强制措施: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1)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2)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没收保证金在7日内宣读,5日内可以复核一次)

(3)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最短为10日(3日+7日);通常为14日(7日+7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最长为37日(30日+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未批捕前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10日(3日报,7日批);通常的期限共14日(7日报,7日批);最长期限应该为37日(30日报+7日批)。)

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经行讯问。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

(5)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6)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送达《逮捕通知书》;

(7)不予立案的,7日内送达控告人;

(8)移送的,24小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

(9)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时限。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不满14:完全不负

14-18:从轻、减轻

18岁以上:完全负。

2、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24小时。(传唤)

3、办理治安案件的时限:一般为30日,重大复杂的60日,为了查明案情经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报请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行政拘留:15日以内,两种以上行为的,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5、从重处罚: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不执行行政拘留: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的;

(3)70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不如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6个月

8、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处理: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查明被扣押物为他人合法财产之日起)

七、劳动教养

1、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年满16周岁。(犯罪行为判刑期满后5年内,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3年内又实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的条件:

(1)、盲、聋、哑人

(2)、严重病患者

(3)、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年满60周岁又丧失劳动能力者

3、劳动教养的期限: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一般按照1年、1年3个月、1年6个月三个档次。但扒窃、吸毒、邪教的,一般为1年9个月至2年。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的一律为2年。劳动教养时间,从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通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1日。

4、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3日内审批,报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3日内审批,需要补充调查或违法嫌疑人申请聆询的,可以延长到15日,报地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2日内作出决定。

八、收容教养

1、对象:已满16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不满14周岁犯罪,但负刑事责任的人。

2、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3年。

九、收容教育

1、收容教育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2年。

2、对卖淫、嫖娼人员,处以10日以上15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不予收容教育的情形: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哺乳自己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十、强制戒毒

1、“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出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成瘾的,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的,劳动教养。)

2、不予强制戒毒的情形: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

3、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2年。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不予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非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2年。

4、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程序: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2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举行的7日前交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

5、当场收缴: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交罚款缴付制定的银行。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5日内五告知的,视为受理。

2、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当场作出;20日内作出,可延长10日;45日内作出,可延长15日(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不履行赔偿协议、赔偿决

定的,以及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十五、《信访条例》

1、受理;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作出是否受理或转送

决定。

2、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最多可延长30日。

3、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复查。(30日内答复)

4、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收到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

核。(30日内答复,可以举行听证,公示)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 确保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的安全环保要求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2 职责 2.1 综合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管理并对留用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文件资料实施控制 2.2 技术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产品实现过程中采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3 供应部负责在采购和采购品贮存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符合政府安全和和环保法规的要求 2.4 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实现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5 质量部负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工作程序 3.1 综合部会同技术部质量部根据组织产品的特点识别和确认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向相关人员宣贯和提供技术部标准化人员协助 3.2 与本组织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 a. 与产品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有易燃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灯光制动等 b.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等 c. 其它强制性标准如汽车用安全玻璃 d. 相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3.3 法律法规贯彻要求 a.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部应将影响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因素如易燃易爆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制动等要求以规定的符号标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以便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组织实施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

b. 对强制性标准规定测量监控要求必须纳入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中 c. 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阶段如识别顾客要求的过程组织贯彻合同法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规 d. 采购品中若有毒性产品危险品和其限制产品时供应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货商出示产品和包装符合政府法规的说明 e. 对表面处理如磷化电镀等过程的工艺介质槽液必须按法规标准处理达到要求 后方可排放 f. 工作场所的噪声如装焊车间冲压车间必须加以控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g. 在确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h. 必要时留用的失效或作废文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需求 i. 对限用物质要按规定采购贮存和发放并加强监督检查 j. 在识别顾客要求和期望时必须确认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义务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 k. 最高管理者在建立和改进质量体系中应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使他们在产品实现过程予以重视 3.4 质量部对产品实现过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4 相关文件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Q/ZQL-QP707-2000 标识管理程序 5 质量记录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EICC5.1版)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客户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整理、登记、识别、发放及保存适用于公司 EICC 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 法规,汇总各部门的评价情况。 3.2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员工 EICC 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教育培训;负责 收集劳工、职业健康安全、商业道德方面以及工程承包方、政府机构、社区邻居、 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3.3营业部门负责收集客户在 EICC 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EICC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 价。 3.5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合规性评价报告》。 3.6最高管理者批准《合规性评价报告》。 4.内容 4.1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范围包括: 1)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2)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3)行业协议; 4)客户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相关方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4.2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识别收集: 4.2.1行政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中有关劳工、 职业健康安全和商业道德的网站等渠道获取的国家有关贸易、人权、劳动社会保 障、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必要时,行政部可向管理者代表申请 其他部门协助。 4.2.2营业部门实时保持与顾客的沟通,通过接收其发送资料来收集有关 EICC 方面的 要求。 4.2.3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识别和收集至少每个季度做一次。 4.3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登记

法规中处罚和时间总汇

法规中处罚与时间总汇 1.法律体系: 1.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2.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3.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5.建设领域的法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 6.现行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法不是法的形式。 2.法律需要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理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能出多项选择题。不包括抵押权。 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4.债权:相对性的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5.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6.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P46 8.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留置权。 9.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P57 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元宝的标准。但基础上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P83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

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2014年一建法律法规数字时间记忆归纳背诵

2014年一建法律法规数字时间记忆归纳背诵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国务院专利权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若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之日为申请日)。发明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在期满前 3、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处 作权和商标权,处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时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界之日起 务履行期界满之日起(保证) 5、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6、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安装工程一切险对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处 8、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9、安全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投标人相互串通标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1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可证。 12 的申请办法施工许可证。 13、(非常重要):《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14、(非常重要):《建筑法》规定: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 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6、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 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 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 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 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 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 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

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一建法律法规时间点汇总

0小时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法律法规标准控制程序

1. 目的 及时更新和宣贯法律法规标准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合法经营。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行政部门、协会的通知的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的控制。。 3.定义 4.职责 4.1 信息部负责将接收到与公司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3 ISO专员负责将接收到的资料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4.4 公司各部门根据ISO专员要求更新文件。 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归口管理职责范围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5.作业内容 5.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公约; b)国家、行业、地方质量、环境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c)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机构发布的税务管理、人资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5.2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 5.2.1 公司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途径为:报刊、杂志、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购买有关书籍等。 5.2.2 公司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获取渠道,负责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5.2.3 每年收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并更新。 5.3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确认、分发和更新 5.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a) 是否与公司管理体系的活动、产品、服务有关; b)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c) 上级政府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5.3.2 当上述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信息部、ISO 管理部门修整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文件做相应的处理,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3.3 信息部汇总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电子文本库”,各部门可保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书面文本,也可以到公司网站获取相关电子文本。 5.4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向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并遵照执行。 5.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5.5.1 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例行的监视测量,对责任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2 每年最后一次内审结束后, 由信息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相邻两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保存符合性评价的记录。 5.5.3 每年管理评审时,对公司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6.参考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7.表单 7.1【资料接收清单】(**P-**-01)。 8.附件 8.1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控制程序流程图。

2018 一建法规时间点记忆

2018 一建《工程法规》时间考点汇总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里有很多时间节点,1 小时,2 小时,3 天,5 天等等,大家是不是记的非常辛苦,今天金宝岛教育把2018 年一级建造师时间考点进行了大集合,让你不再畏惧《工程法规》。 0 小时——同一时间内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 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 3 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4 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 24 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 小时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3 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 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规时间期限

1.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延续原有效期。P3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计数。P19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P24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最多可在九个月内开工。既不开工又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址。停工一个月内又复工建设单位要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不可延期。P30 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后30个工作日用来订立合同。 6.招标人何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是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保人退还投标保证金。P 7.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谓确定中标人只是有了对象但不是一定签订了合同) 8.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P53-54 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事故情况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P65-66 16.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会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日内将保证金方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P95 17.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P98 1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99 1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P105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

修改码/发行版本:0/A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文件编码:XQDS/CX-2006 页码:1/2 ————————————————————————————————— 1目的 建立渠道,及时收集并识别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活动和服务中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识别与更新。 3 职责 3.1规划计划处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是主管法律法规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3.1.1组织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 3.1.2 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进行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问题。 3.2质量安全环保处 从相关渠道获取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当变更引起重要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目标指标、风险控制措施变化时,必须组织进行调整。并上报规划计划处,以便同时更新. 3.3各部门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 律法规),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 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3.4各地方管理处职责: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其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4 管理程序 4.1内容范围 4.1.1 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 4.1.2 国家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4.1.3国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1.4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4.2 获取渠道 4.2.1 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行业协会等 4.2.2 广播、电视和 Internet网等 4.2.3 书刊杂志,包括图书馆、报刊、法律法规等出版物等。 4.2.4 国家相关部委,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适用性识别 4.3.1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联络渠道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汇总到规划计划处。 4.3.2 规划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以书面评审形式共同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并编制《适用法律 法规清单》。 4.4 传达 4.4.1 内部传达:规划计划处依据管理权限,向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发放《适用法律法规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批准- 实施

(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工作时间是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第二,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第三,工作时间通常是劳动者直接进行实际工作的时间,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非直接进行劳动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 (二)工作时间的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支出不超出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同时,为克服仅仅规定标准工作日的不足与不便,又在立法上规定了标准工作周,使得工作时间具有了灵活性。 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 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 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二、工作时间法定化的作用 劳动者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得到发展。工作时间的法定化正是劳动者作为人而生活的基本保证。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任何一种劳动,如果持续的时间过长都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工作时间法定化,使得雇主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得到有效的约束。劳动者解除了过度劳动对其健康造成的威胁,其健康从法律上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二)促进劳动者的人格发展和自我完善。 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一方面将劳动时间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劳动者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固定下来,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谋求自身发展。 (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只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而非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丰富多彩的人生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实现自己对生活的设计和安排有了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4)缓和就业紧张状态。 在工作量特定的情况下,单个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越短,用人单位需要使用的劳动者就越多。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的机会,对缓和劳动者就业的紧张状况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时制 1、概念 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状况的变化逐步有缩短的趋势。 2、标准工时法律规定

法规时间要求

二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蔡恒整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 :2小时。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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