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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5]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8

【实施日期】200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5]26号2005年10月18日)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

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以燕赵文化为主体的河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河北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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