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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绍晟律字[2016]第***号

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贵司的委托,担任贵司本次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登记的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司本次登记的相关事项出具。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登记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中需要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或结论,均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

断、确认、保证及承诺。

5、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司本次登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本次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同意贵司在本次登记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相关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贵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贵司本次登记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

1、本次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登记的主体资格

3、本次登记的实质条件

4、公司的设立

……

更多内容,请电话或微信联系:0371—5523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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