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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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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习计划表

时间段(5月1日—9月20日)

第一轮复习

目的:掌握基础知识,力求解决基本知识点,第一轮复习时关键,花费时间要长。

方法:教材使用万国专题系列讲座、黄金笔记、学法网司考题库,讲座录音。

1、民法安排:5月1日-23日,民法基础学习,重点掌握总则一些重要理论,物权部分,合同部分,其次重点是侵权,再次婚姻继承。使用教材是万国李建伟编写的民法61讲,此书具体目录和以下计划目录(按照三大本)有点差别,请变通,具体计划展开如下:

2、刑法安排:5月24日—6月2日。总则部分只听韩友谊录音为主,太复杂,分则听录音,再看万国的分则。重点掌握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权利罪,贪污贿赂罪。

3、行政法安排:看三大本及网上总结出来的黄金笔记,听林鸿朝的讲座,重点复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法这门课最艰涩难懂,能看到什么程度算社么程度,不要强求。

4、民事诉讼法安排:没有什么技巧,就是单纯的记忆,看万国的教材即可。

5、刑事诉讼法安排:主要就是记忆,要和民诉对比记忆,听汪海燕的讲座。

9,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安排:用19日一天时间大概浏览一下重点,记忆下常考点即可。

第二轮复习

目的:在第一轮基础复习的上进行筛选重点常考点进行强化训练。

方法:利用真题筛选重点考点,再把教材上的重要点加强记忆一下,做两遍真题,配套听录音。

1、民法安排:先做真题,然后看教材总结,难点重点。

5、三国法安排:以真题为主,强化考点和重点。

7,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与论述题

注:真题可在学法网免费下载

第三轮复习

目的:全面回忆,查漏补缺。

方法:浏览看一下三大本,看过的知识点略过,没看到的再看一下,最后把所有科目回忆总结一遍即可。

注:以上方法仅供参考,由于每个人的基础和理解能力不同,具体在实行计划的时候加以变通,最终找到自己的合适计划。

制作人:

上海司法考试报考条件(2020年)

上海司法考试报考条件(2020年) 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一、司考复习要懂得取舍

司法考试如同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一样,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形成固定的命题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司法考试的规律性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 其一,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当然,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 其二,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

2020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20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品行良好。 《意见》中,非法本专业不能参加未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焦点。对此,云南业内人士表示,提高准入门槛,让专业的人干专 业的事情,会让这个职业越来越规范。 信息:变司考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将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年。会上,进一步强调了要推进考试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考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考试工作管理水平。吴爱英指出,司法考试 制度建立以来,成效显著,选拔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2017年完 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很重,要为明年考试制度调 整做好充分准备。 变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准入门槛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内容为何呢? 其实,该《意见》早在2015年底就已印发,《意见》在基本原则中 提到,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 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 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 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 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前的全国司法考试,非法本专业的人也可以参加,刘花花就是其中一位。刘女士的本科专业为新闻学,之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 作7年多,2016年她决定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虽然对一些法律知识已经有了了解,但是我还是需要每天花费12 个小时的时间泡在省图,对课本和真题进行学习和练习。”刘女士说,光是需要看的书就有40多本,这个基础工作就需要一个很长的 周期。然后,自己还把5年内的真题做了不下三遍,又做了N套模 拟试卷。 “可以说去年几乎全身心地投入到司考的学习当中,遗憾的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时间没有控制好,自己与A证的线差11分,取得了 C证。”刘花花说,在她看来,司考是一件体力活,需要投入极大 的智力和体力才能通过。 关于“末代司考”的话题刘花花早就听说过,虽然已取得了C证,但她还是打算考取A证。“一般的司考政策在3、4月份出台,我个 人觉得今年的政策不会有太大变化,我应该还是能够参加考试,并 且已经准备好了参加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刘女士说,自己虽然不 是法学专业,但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因此不太担心非法本专 业的限制。“我觉得,这样的政策是让这个行业越来越专业,以后 这个职业会越来越规范。同时新政策也没有把门关死,毕竟对有法 律基础的人还是敞开大门。” 说法: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 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表示,就专业性而言,法学专业与非法本专业的学生在从事法律工作时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来说,法 学专业的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学习了很长时间的法学知识,基础相 对比较扎实,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全面,同时对法律的敬畏心更重。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则表示,出现这些变化,首先有可能是国家考虑到学习法律专业的人数每年都有一定的数量,可以 满足当前行业的需求。其次,新政策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提高了准入 门槛,让更加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情。“如果一位法律从业者, 在大学期间已经用4年或者更长时间接受法律知识教育,他的法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游行自由 C.出版自由 D.环境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BC选项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选项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选项应为D。 第2题: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 第3题: 法律职业道德客观上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对于将公正的法律条文变成公正的实际的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作用是指: A.规范作用 B.示范作用 C.提升作用 D.辐射作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有: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所以A是正确答案。 第4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以下哪一机关处理? A.安员长 B.秘书长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5题: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宜该是由买方提起索赔的要求。依此,D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下列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C.忠实于客观事实 D.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A、B、C是基本准则,而D项属于主要规范。 第7题: 下列关于宪法结构的提法哪一种正确( )。 A.各国的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B.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旗、国徽和首都规定在附则当中 C.附则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其效力比一般条文高 D.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歌规定在正文当中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宪法结构的理解。附则则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 1982年宪法没有附则,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歌。 第8题: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以下哪项不属于南极法律制度的内容? A.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C.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2020年河南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2020年河南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河南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杞县、通许县、叶县、郏县、内黄县、原阳县、南乐县、濮阳县、舞阳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扶沟县、鹿邑县、正阳县、泌阳县、汝南县。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报考指南全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报考指南全解析

一、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11 简析题 甲为搞运输,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但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幅价值5万元的古代名画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乙仍担心甲不能近期还款,于是甲父又以其所在的中学校舍为其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该套古代名画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甲即将古代名画交付丙。甲得款后购买了汽车。汽车在运输过程中肇事,致使甲无力偿还借款,产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名画损坏,送到丁处修理修复,因无力支付修复费5000元,该名画被丁留置,丁有一次拿出该画让朋友戊欣赏,被戊看中,遂出价40000元买下了该画。 [问题] 第1题: 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甲乙之间订有抵押合同,且抵押物不是《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财产。《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故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第2题: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详细解答: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学校舍是教育设施,依法不得抵押,所以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第3题: 甲、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甲丙之间是质押法律关系。有效。

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你必须知道的事

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你必须知道的事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你必须知道的事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 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 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 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 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 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 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 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 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 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 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 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教材 2016年大纲所涉及的15个科目变化,可以解读为“4、5、6”,即4个科目变动较大,既新增考点又新增/修订法律法规;5个科目 变动较小,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或法律法规;6个科目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是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一、4个科目大纲新增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包括: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并未新增考点,只是作了调整和完善,教材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 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一)经济法 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 大修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80 简析题 被告人曹某,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原任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和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91年创立了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兼任副主任。1993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振兴建筑公司的再三请求下,曹某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曹某在1993年到1997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八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几十万元,在这几年中,曹某断断续续地共得到各种费用十万余元。某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某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处曹某犯有受贿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将此判交付执行。曹某在服刑过程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编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和抢救斜塔共25幢。1999年曹某被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曹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及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达20多份,最终在2001年3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判,由原一审法院市中院进行再审,原合议庭经仔细调查、核实,认为曹某所得的十万余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曹某无罪。此时已是2002年4月,上诉期满后,即将曹某释放。 请问: 第1题: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的再审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省高院审理,因为下级法院无权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2.本案的再审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应回避。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执行原裁判。4.本案的再审期限超过了法定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期限。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审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案中对曹某不应等到上诉期满后再予释放。 详细解答: 星星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星星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2002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星星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星星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请问: 第2题: 百货组以星星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3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33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是对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以及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的考查。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法第32条及《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2条第1款均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3条第3款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内容,其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约束力使原纠纷不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只能就调解协议而不能再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其二,即使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进行抗辩的诉讼行为也会使得原告的起诉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再以原纠纷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在经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为有效,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李某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选项C 错误。关于调解协议的撤销理由,根据《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张某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某不能以选项D所述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选项D 错误。[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B。很多考生认为,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李某只能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事实上,准确把握《人民调解法》第31、32条和《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2、3条规定的内涵以及各法条之间的联系是正确解答本题的突破口。在将前述法律规定结合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结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一个新合同的成

律师资格证考试条件

律师资格证 编辑 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从1986年开始,2002年截止。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国家司法考试)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中文名 律师资格证 外文名 lawyer's certificate 类型 证书 现况 被法律职业资格证代替 获得方式 考试或考核 分类 A,B,C三种

目录 1.1 资格证 2.2 报名条件 3.3 教材 1.4 授予办法 2.5 区分 3.?A类 1.?B类 2.?C类 3.6 证书取得 资格证 编辑 从2008年开始在校大四学生,可以凭借学校学历证明参加大四上学期时国家举办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次年领取毕业证的大四生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 人事局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中国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分为ABC三

个等级。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 证,但是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律师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律师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律师、四级律师是初级律师,原则上需要外语等级考试,但如果你是业务骨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律师的业务能力,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评价的,但实践中律师的职称是由人事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报名条件 编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1]

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因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很多考生都在猜想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会不会有什么变化,小编在这里总结了2020年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供大家参考: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能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能够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能够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能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能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和报名时间暂未公布,大家能够持续司法考试报名动态栏目,我们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提供最新司法考试资讯。 ###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考生可提前了解关于报名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能协助到大家! 相关推荐: | | |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00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007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纳税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B.税收优先于纳税义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 C.纳税义务人分立,分立前未结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税收优先于罚款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税收,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知识模块:经济法 第2题: 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A.英国法学家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 B.在恩格斯看来:“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 C.列宁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D.经济学家科斯指出:“权利就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权利、义务的理解。马克思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知识模块:法理学 第3题: 关于权利制约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 A.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B.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并不作明确规定 C.1787年美国宪法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D.权力制约原则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4题: 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明: A.永久中立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 B.永久中立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

司法考试报名要求是什么

司法考试报名要求是什么 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那么司法考试的报名要求是什么呢?下文是司法考试报名要求,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报名要求是什么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包括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

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科目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47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47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或住所地法律”,该条款所体现的法的效力原则是: A.属地主义原则 B.属人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折衷主义原则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法的各种效力原则的理解。所谓属地主义原则,即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时以主权国家的地域为标准,凡有关法律主体位于一国境内,无论其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有关法律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无论其主体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该国法律,而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境内,则不适用本国法律;属人主义原则,即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属本国人即适用本国法,无论其处于本国还是外国。题中条款在以属地主义为原则的前提下,又适当考虑了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这显然是一种折衷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即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时准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即适用本国法律,题中条款并未体现这一原则。 第2题: 下列不属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是: A.基本人权原则 B.人民主权原则 C.监督原则 D.法治原则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表现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因此,监督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特有的原则,不应作为广义的宪法原则之一。 第3题: 下列关于我国已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C.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必须在那里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3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37 简析题 第1题: 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 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后来,在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系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详细解答: 2002年9月21日上午10点,张三家修缮房屋,李四应张三的邀请来张三家帮助做杂事。张三先安排李四朝房顶上泥,后又安排李四做饭。李四进入伙房时,一根水泥房梁断裂下落,砸在李四身上,致其右尺桡骨双骨折和右腿腓骨双骨折,住入医院治疗50天,花医疗等费用共计五千多元。张三为李四支付了该笔费用。李四出院后,又因骨折伤未完全治愈,于2001年11月再次住院治疗,又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经法医检验:李四右尺桡骨双骨折,治疗后遗留右腕关节右前骨功能部分受限的症状,功能丧失约50%以上;右腿腓骨双骨折,经治疗未留下后遗症。李四要求张三支付第二次治疗费和今后的部分生活费,张三不允。李四于是想到法院告张三,但由于身体不好,老跑不方便,便找来其堂兄李六说:"打官司的事我不太懂,我委托你帮我打官司吧。"李四为李六书写了委托授权书,为了方便简单起见,李四在授权书上写明"由李六全权代理。"在一审中,李六认为张三经济也不宽裕,于是放弃了要张三支付李四后部分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做出了判决,判决书仅要求张三支付李四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李四于2004年4月5日收到判决书,他非常气愤,决定亲自上诉。2004年4月9日,李四准备去上诉,但在去车站乘车路中一不小心摔下6米深的山沟,

司法考试考试科目及报名条件

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哪些事情你需要知道? 国家司法考试被称为全国第一考,难度可见一斑,如果你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的话,那么有些事你必须要了解一下了! 一、国家司法考试为什么那么重要? 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据悉,我国于2002年首次举办国家司法考试,它将“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 从2002年到2016年,司法考试走过了15年。通过司考,就意味着当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有了“敲门砖”,很多人的命运因此而改变,并由此开启不一样的人生…… 二、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

三、司法考试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8) (1/50)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______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 C.甲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 D.乙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 下一题 (2/50)单项选择题 第2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______ A.甲将租赁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 B.甲在某网店购得国家禁止销售的窃听器 C.某公司误将甲当成乙而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D.甲谎称未婚,乙信以为真与之结婚 上一题下一题 (3/50)单项选择题 第3题 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人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 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 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 上一题下一题 (4/50)单项选择题 第4题 某年3月,某村村民老王雇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不幸老王遭遇车祸去世。儿子小王依法继承了父亲的两间平房。同年7月,小王决定将两间平房出售,并与同村的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老王自房屋建造完成时取得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B.小王继承父亲的房屋,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 C.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D.小李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经过登记 上一题下一题 (5/50)单项选择题 第5题 甲出国前将古琴、油画及电脑交乙保管,后乙将古琴出借给丙,将油画赠送给丁,将电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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