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

【导语】

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的始终,

是揭示证券品质和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

基础。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证券法》、

《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

准确并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本章阐述了信息披

露制度的概念、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示了信息披露的意义

和必要性。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初

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签证制度,即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签证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审查制度,即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在证券上市交易之后,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机构,其对定期报告实行“先公告,后审查”和对临时报告实行“先审查,后公告”的制度。第四,法律责任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这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没有遗漏。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得使人产生重大误解。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述来实现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语言文字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准确性要求。违背准确性要求的行为是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陈述的事项虽然真实,但是由于陈述存在缺陷,易为投资者所误解,投资者难以通过其陈述获得准确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不只是强调已披露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更强调信息披露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任何与证券价格波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当对所有的投资者作为整体进行公布,而不能将部分信息对全部投资者披露或者将全部信息对部分投资者披露。一般来说,误导性陈述所传递的不准确信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显见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信息的不准确性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虚假的信息当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就是虚假的信息,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也有可能作出正确的理解或解释。第二,多解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和解释,而且作出这些理解和解释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因此,在贯彻信息披露准确性时,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法定的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只有统一的标准上才能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准确性标准;其次,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披露信息的语言文字表述上,应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不得使用晦涩难解、易引起歧义的词句。信息披露接受者的组成部分极为复杂,行业经历、知识水平、语言习惯、经验和理解能力等各有不同,相应地,对于披露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再次,由于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内容的理解与解释,除专业部分外,不要采用“专家标准”而应以一般投资者的知识为标准,披露的资料容易为一般投资者所认同、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定公开资料应以鲜明的形式,简练的评议,易于为投资者所理解的专业术语,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要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至少应该做到:(1)对披露信息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完整地描述,不能存在重大遗漏;(2)通过格式指引的方式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3)网络披露方式是实现信息披露完整性的重要手段。一般说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包括质和量两方面。首先,在性质上,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其次,在数量上,披露的信息能够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不得有重大遗漏。所谓重大遗漏就是将法定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披露的行为。在理论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全部信息可分为陈述客观事实的描述性信息、发布人主观判断的评价性信息和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性信息(如盈利预测)。在我国,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具体的保障机制主要有:(1)证券立法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2)由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决定应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3)证券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4)证券交易所结合具体情况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如果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披露该信息,则可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决定。因此,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相对的。在有些情况下,披露的信息可能不利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法律也允许证券发行人可以不公开这些信息。如我国《股票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

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4.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应同等对待而无差别且不设置障碍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所有投资者均有平等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只向某一部分投资者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使用应是没有障碍的,对欲获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的投资者而言,取得信息的场合和途径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在证券市场中,公正的要求表现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力的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社会公正性。由此可见,公正主要在于为社会提供一个监督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机制。

5.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又称为时效性或者最新性,是指凡是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应依照法定时间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公告,确保重要信息利用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及时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信息的时间不超过法定期限。在理论上,投资者是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如果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要信息,在其发生相当长时间后才得以披露,披露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价值将不复存在。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证券法》等相关立法的主要要求有:第一,披露信息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不能超过有关的有效期限。如《证券法》第65条、66条、67条关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都有不同的披露时限要求。即: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并披露公司的真实情况。第三,恰当处理信息披露及时性和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之间的关系。披露信息及时性是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的进一步要求。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须有适当时间进行信息处理,如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及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所需的时间。如片面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可能导致不真实性信息的披露,这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宗旨。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从披露的途径、使用的语言和目的分为三类。

1.从披露的途径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公布或公开、备案、置备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1)公布或公开

公布或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报刊登载、网站(website)和只读存储器即光盘(CD--ROM)公开。报刊登载方式是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信息披露方式,其次是网站和光盘的信息披露方式。

(2)备案

备案是指将披露的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用、备查和存档。按照《证券法》和《股票条例》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刊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将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备案文件不易为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因而不能将文件备案方式作为单独运用的信息披露方式。

(3)置备

置备是指将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场所存放。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5条、第53条和第70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置备文件方式是将信息制作完毕后存放在公司所在地和证券交易所,以备公众查阅的信息披露方式。按规定,置备文件必须同时以指定报刊等媒体登载方式进行

披露,而不能只采取置备文件方式进行披露。

(4)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与投资者在章程中约定其他披露方式,如答复咨询或查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方式。

2.从披露使用的语言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中文和英文表述的披露方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文本有差异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凡涉及到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时还应注意将信息译成英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外文报刊或网站上。

3.从披露的目的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初次披露又称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披露(Continual Disclosure),又称继续披露,是指证券在上市交易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与证券价格波动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十分复杂,上市公司对此应引起重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在公司指定的2名授权代表中,应有1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1)指定报刊和网站不晚于非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如根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和刊登于其企业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初次信息披露

初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时,公司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1)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2)招股说明书摘要;(3)发行公告;(4)上市公告书。下面主要分析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股票发行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又称招股章程,是由发行人制定、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及招股情况的专门文件。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和公开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凡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在经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招股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招股说明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组成部分。《股票条例》第15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的事项有:(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9)公司近期发展规划;(10)重要的合同;(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13)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1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16)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这些信息也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1.招股说明书的编制

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均应按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3.招股说明书的保证和有效期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

目前,公司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1993年8月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基本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报材料。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发行额度,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不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工作。因此,中国证监会没有发布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国家计委于2002年8月26日以内部文件附件的方式提供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基本格式》和《担保函内容与格式》。但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其中有关于债券发行人上市公告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分析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

1.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法律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亦称为债券公开说明书或募资说明书。根据《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根据《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此外,依照《证券法》规定必须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9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

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目的是为投资者提

供判断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完整性信息。

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意义和形式

持续信息披露(Continual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又称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继续公开一切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依照《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

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持续性披露义务。这一制度有如下特点:

1.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我国《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一章专列“持续信息公开”一节作为义务性规范予以规定,这说明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应披露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

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投资者有权利得到与该种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如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变化及收购计划等,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该种证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是必要的。因此,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其将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列举为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告。当然,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是指证券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关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3.应依法披露信息的种类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哪些信息应当披露,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拒绝披露或披露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第135条(即“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和《证券法》第64条(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详尽要求,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遵守的。

4.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完整的系统性制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完善公披露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中,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共16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共17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共6项)、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报告披露指引》(共14项)。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完整,其重要性决不亚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5.持续信息披露与证券上市交易的一致性

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持续挂牌交易期间所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这一期间一般与证券作为上市证券相伴而生,即只要它是上市证券,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要自始至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意义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得以贯彻的最重要保证。持续信息披露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持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

这是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目的。投资者买卖证券都是

希望获取收益,而只有那些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为投资者带来利益。但是,投资者远离公司的管理,投资者只有依靠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才能作出投资于何种证券的抉择。并且,这种信息反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越高,投资者作出准确判断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可以为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2.持续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重要条件

证券欺诈是证券法上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也损害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引发经济危机。1929年的经济危机与当时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欺诈不无关系。实践中,证券欺诈常伴随公司信息的隐匿而存在和发展,公司信息愈是披露得不够,公司信息就易被少数人垄断。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则证券欺诈行为就极容易发生。因此,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欺诈的克星。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在与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持续信息披露能够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内部管理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以及内幕布人员的交易、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这种压力必然会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力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以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

4.持续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息

如前所述,持续信息披露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信息条件,进而使证券有可能在完整、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证券市场良好的秩序。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

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形式: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Periodical Reports)

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它分为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谓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s),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的最为重要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所谓中期报告(Medium-term Reports),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年中前6个月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中期报告是持续性信息披露的重要表现形式,它能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最新性。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Semi-annual Reports)和季度报告(Quarterly Reports)。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实质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从会计学角度,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Temporary Reports)

所谓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而发布的公告。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的判断,依据三个要素:(1)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某种影响;(2)投资者是否已知晓;(3)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较大影响。实务上,真正判断这三要素会有一定的弹性,因此,我国《证券法》第67条采用列举的方法,其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方面,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两个办法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持续信息披露

(一)增发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1.公告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公告须披露董事会就《关于公司符合增发A股条件的议案》、《关于申请增发不超过XXX万股A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本公司XXX年第XXX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增发A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审议和通过情况。

2.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于股东大会开会20 日前公告。

3.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字样。

(二)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从刊登招股意向书开始直到股票上市为止,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发行、定价及上市情况的各项公告。一般包括《招股意向书》、《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或网下路演公

告》、《发行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询价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以及《上市公告》等。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这里的《招股说明书》与前面曾提到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意向书》的区别简单地说就是,《招股意向书》是缺少发行价格和数量的《招股说明书》,除此之外二者在编制方法和内容要求上没有区别,也不应当有区别。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采取的是累积投标询价,因此,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时还无法确定发行价格及数量,这种情况的《招股说明书》就称为《招股意向书》。因此,下面所述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同样也适用于《招股意向书》。需要指出的是,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不必再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概要》。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只是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若读者希望更加详细地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请参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其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只是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此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披露募集说明书,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业,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4、挂牌情况变更; 5、外包业务变更; 6、基金清算。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得到了更为合理的完善和发展。而2014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颁布更是标志着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自此进入了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阶段。2018年,长生生物问题疫苗案曝光,引起了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理论界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其监管的关注,这一恶劣事件给整个社会及资本市场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真实有效的内控信息披露是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必须完成的义务,内控信息的质量不仅对利益相关者有显著影响,还关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应从严监管,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企业也应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本文将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上,以“长生生物问题疫苗案”为引导来分析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主要分析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并且针对其问题从政策、政府、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者四个方面来探寻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合理有效的优化方法。 关键词:信息披露监管;内部控制;上市公司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上市公司进行舞弊的恶劣案件屡见不鲜,国外有巴林银行因内部管理不善轰然倾覆、安然公司财务造假所以破产解散。无独有偶,国内类似性质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前有“郑百文财务造假案”,后有长生生物“问题疫苗案”。细观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当上市公司缺乏严格的监管控制时,很容易会采取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以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方式来达到个别利益相关者的不当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更是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由此可见,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对企业来说,严格的监管有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管理环境。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利益相关者和监管部门将拥有更加多元的渠道,更快地接受信息。这意味着企业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会受到社会公众更为全面细致地监督,舆论对企业的影响也会进一步增强,在如此形势下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势必会增加企业生存的危险。如此一

行政公开申请书

行政公开申请书 篇一:土地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住,电话。 被申请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长,地址:。 复议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申请人得知:某省某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某村区域进行拆迁改造的通知》,将要对某村实施区域改造的搬迁。X年X月X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区域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X年X月X日被申请人签收。 被申请人作为某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具有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法定职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拆迁人实施上述改造项目的前置批准文件,关系到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重大利益。申请人对与涉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批准文件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案土地批复等政府信息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为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此致 某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年月日附:1.本申请书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情况复印件1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 一、业绩预告 (1) 二、政府补助 (6) 三、独立董事选任 (9) 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

一、业绩预告 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 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财务信息披露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定义 3.1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以财务会计报告为核心,向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3.2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4 基本原则 4.1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可靠性、重要性、及时性。 4.2 财务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4.3财务部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

4.4财务部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4.5重大财务事项报告遵循财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5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5.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地、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母公司及投资者、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和主要业务板块等。 5.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5.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5.4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5.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5.6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5.7现金流量情况。 5.8或有事项的说明。 5.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10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11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5.12企业合并、分立等事项说明。 5.13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本报告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罚不力是目前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要对违规者实施有效监管,应该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直接原因1、监管框架的缺陷从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来看,属于政府监管。综观证券法律法规的条文,涉及政府监管的条文数量多且明确具体,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节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对于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等也不厌其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首先,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信息不充分,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无误的。同时由于其本身并不接近市场,它就更不可能对各种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政府用于监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2、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的错位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一般有两个一是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给受侵害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证券立法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无论是一般证券法,还是具体的信息披露的制度,都是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根本目标。

但监管实践中,这一根本目标没有得以体现。以哪一个为根本目标,对立法和实际操作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在确立民事赔偿责任时,倾向于赔偿受损失的投资者还是着重于预防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尽管从文本上,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证券法一般立法和信息披露制专门法规的根本目的,但在实践中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3、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与交易所相比,证监会有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应该比交易所更能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以证监会目前的人力和物力条件,以及面临的与交易所类似的专业上的障碍,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中注协有很好的专业力量,但其职权范围只限于检查日常工作,而单独的日常检查又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在与证监会等部门联合检查中,接触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时,才能易于发现问题。证监会虽然有广泛的权力,但其专业力量相对较为薄弱。所以说,只有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的发现问题。但实际上,监管问题上,部门之间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制度上形成的配合。4、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在于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一、收件证明 ()第号-收(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 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要求获得的申请。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填写说明: 1、在文书右上角处的横线上填写单位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的年份,在随后的短横线上填写文书编号(以下同); 2、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以下同)。 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单位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四、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现由于的原因,本单位无法 在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填写说明: 1、在横线上填写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 2、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 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本单位将在您(单位)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您(单位)提供该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信息披露制度 (1)

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

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节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6+1”) 2.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预先披露。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2020修订) 【例题1?2012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B.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 C.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D.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答案】C 【解析】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例题2?2017年单选题,修订】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 B.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 C.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D.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之日 【答案】C 【解析】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临时报告(2020年重大修订)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17AQ1)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2017AQ1)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 .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

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 . 目录 一、业绩预告 (1) 政府补助二、 (6) 独立董事选任 ..................................... 三、9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四、. (13) . . 一、业绩预告

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 .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5条 1.2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如何披露业绩增减变化的比例或数值?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照业绩预告的类型,分别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但应当尽量保证披露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例如,采用具体数值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又如,采用增减比例方式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或减少)60 %左右(或50 %到70 %)”。再如,采用具体数值和增减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0 %左右”。另外,在描述预告业绩之后,公司还需要对前一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 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 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 (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 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 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 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 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按照次序逐项说明。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

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五)所需信息的转递方式。严格说来,该项不必单列,可以并入第(四)项的“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自行领取、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等等。该项本质上是申请人对收件方式的书面确认。根据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的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加强市场约束,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信息披露管理活动。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信息披露:是指本行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形式,把本行相关信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3.2缩写 无 3.3分类 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合法性原则。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真实性原则。披露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3)准确性原则。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准确,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4)完整性原则。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5)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可比性原则。本行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5.2基本规定 5.2.1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建立本行稳健有效的信息披露内部监控机制和信息披露各项工作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是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联络,准备和提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文件,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负责须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公告。本行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筛选重大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5.2.2信息披露内容 1)定期报告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临时报告内容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接收与捐赠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等。具体披露信息范围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在披露前将所披露信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2)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3)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4)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5)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6)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7)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8)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a)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b)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c)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e)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f)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