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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4、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的确定

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在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指标确定各标的证券的质押率,客户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金额不能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

初始交易金额≦质押标的证券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市值×质押率。

经过测算,首先根据标的证券的各证券属性确定各类证券的基准质押率。

各类标的证券基准质押率为:

1、国债为75%;

2、地方债为70%;

3、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5、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

6、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

7、普通股票为55%;

8、低评级股票为40%;

9、非标的证券内范围的证券为0%。

其中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

1、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标记为S);

3、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0个交易日;

4、流通股本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5亿元;

5、90天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

6、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披露的股东人数相比上期公布的数量大幅减少,且股价在近3个月大幅上涨。

四、标的股票质押率的确定

1、确定初始质押率

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规模、估值、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股票,初始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

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系统性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整个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将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股票经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所属类别的原基准质押率。例如: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普通股票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即为55%。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即:上证综指在3000

(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0%;上证综指在5000(包括)至6000点区间时,普通股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45%;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

②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股票,回购期限为0—6个月(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6个月—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4500点时,某股票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45%,则该股票0—6个月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5%,6个月—1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1年—2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5%,2年—3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0%。

③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确定各股票类标的证券质押率

公司将依据股票的个别风险,考虑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因素,分别设定调整幅度,按照不同的调整幅度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低,从而确定个股的最终质押率。

a.规模因素

规模因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股票价格的稳定性、流动性等特性。从规模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流通市值。采用100亿元流通市值作为质押率调整基准,某标的股票的流通市值不低于该基准,不予以调整;每小于基准20亿元区间则调低质押率1%,最多调低5%。

b.估值因素

从估值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市盈率和市净率。设定30倍市盈率、3倍市净率为调整基准,若市盈率、市净率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市盈率每高于基准10倍区间水平,或市净率每高于基准1倍区间水平,则质押率预调低1%,如果市盈率或市净率为负值,则质押率调低5%;最终取市盈率、市净率预调整幅度较小者作为估值因素调整数,最多调低5%。

c.流动性因素

从流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90天日均成交金额。设定5000万元为调整基准,若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日均成交金额每低于基准1000万元区间水平,质押率调低1%,最多调低5%。

d.波动性因素

从波动性因素对标的股票的风险予以衡量,主要考虑指标为90天内波动幅度(即“区间内最高价/区间内最低价-1”)。设定50%为调整基准,若波动幅度不高于该基准,则不予以调整;每高10%区间,质押率调低1%;最多调低5%。

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

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股票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②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③识别具体股票的个别风险,在最高质押率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质押率水平。

3、根据融入方第三方担保情况,调整标的证券质押率

当融入方有第三方作为担保时,融入方标的证券最终质押率水平定为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4、考虑限售股对流动性影响,针对限购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确定更严格质押率

①限售股的种类划分

限售股的种类可以分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高管锁定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和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等5大类。

其中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可以根据证券来源的不同划分为收购人所持有限售股(个人和机构)、非公开发行对象所持限售股(个人和机构)等。

高管锁定股主要包括董监高所持限售股,包括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可以划分为未股改非

流通股(个人和机构)、新股限售股(个人和机构)、股改限售股(个人和机构)包括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其他的受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限售股:外国战略投资者所持限售股、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产生的限售股、禁止内幕交易产生的限售股。

②限售股折扣率的扣减

不同种类的限售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不同的限售期限,而限售股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体现在质押证券价格下跌过导致履约保障过低触发平仓时缺少流动性,因此质押率在个股的最终质押率的基础上再进行扣减。

由于未股改非流通股(个人和机构)不能够流通,限售期不确定,因此该类证券的折扣率直接调减为0,即不能作为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

其他类型限售股的扣减值主要依据该限售股的限售期限和下跌风险,其中限售股即初始交易日距离解禁日的限售期限,下跌风险采用年化半方差,扣减值等于限售期限*年化半方差*基准质押率。例如:某股票基准质押率为55%,最终质押率为45%,限售期限为半年,年化半方差为20%,则扣减值为5.5%,该股票限售股的质押率为39.5%。

③个人所得税对质押率的影响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进行质押时,由于该类股票出售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影响限售股的质押价值计算。

针对这类限售股,其质押率按照限售股质押率的调整办法进行扣

减,不再单独进行扣减。在计算初始交易金额时,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应扣减掉或有的最高应纳税金额。

五、标的基金质押率的确定

1、确定初始质押率

公司依据系统性风险、回购期限等因素建立量化模型计算并确定初始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基金,质押率参照以下几个层面确定:

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针对系统性风险,主要考虑因素为上证综指的点位。上证综指介于2000至3000点时,该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执行原所属类别的基准质押率;若上证综指不高于该基准下限,则执行原基准质押率;当上证综指每高于基准上限1000点区间,将基准质押率调低5%。例如:当上证综指在3000(包括)至4000点区间时,ETF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5%,上证综指在4000(包括)至5000点区间时,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50%,以此类推,最多调低10%。

②根据客户的回购期限,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针对客户的回购期限不同,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基础上,确定不同期限的最高质押率。针对基金,回购期限为0-半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等于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回购期限为半年-1年(含)期时,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5%;回购期限为1年-2年(含)期的,最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0%;回购期限为2年-3年(含)期的,最

高质押率在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的基础上减少15%。例如,在上证综指在4500点时,某ETF的系统性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为50%,则该ETF的0-半年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50%,半年-1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5%,1年-2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40%,2年-3年(含)期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高质押率为35%。

2、最终质押率的确定

最终质押率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识别系统性风险,确定基金类标的证券系统风险调整后的基准质押率。

②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回购期限,确定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③单个基金的最终质押率即所属基金类别的标的证券各期限的最高质押率。

六、标的债券质押率的确定

债券的最终质押率等于所属债券类型的基准质押率,不考虑系统性风险和回购期限因素。

七、标的证券持续跟踪和不定期调整

标的证券持续跟踪和不定期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跟踪标的证券以及非标的证券的走势和重要事项等。当标的证券出现较大变化,导致该标的证券不符合标的证券的要求或者影响其质押率,及时将该标的证券调出标的证券池或者降低其质押率;当非标的证券符合进入标的证券要求,将该标的证券调入标的证券池并计算其质押率。

标的证券为股票时,持续跟踪主要关注:

1、被证券交易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标记为*ST);

2、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3、被交易所特别处理(标记为ST);

4、长期停牌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0个交易日;

5、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7、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证券;

8、影响质押率计算的系统性风险、规模、估值、流动性、波动性等发生较大变化;

9、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当标的证券由于上述因素1、2、3、5、7、9被调整出标的证券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进行提前购回。当标的证券由于其他因素被调整出标的证券时,客户已发生的交易继续有效。标的证券质押率发生调整时,客户已发生的交易继续有效,原交易要素不作调整,新增交易按调整后的质押率执行。

八、标的证券相关权益的处理

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相关权益处理事项约定如下:

1、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配股、配售、优先增发等须支付对价的股东权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3、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

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分立等情形,由融入方自行行使相关权利。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融入方应提前购回。

4、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权等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九、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公司将及时向交易所报告,通知融入方和融出方,并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如遇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公司有权要求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提前购回;若融入方不能履约偿还资金,则产生债务违约事件,公司将立即报告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同时尽快向法院申请对该笔质押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与执

行法院积极沟通,争取执行法院选择场内处置方式,并委托公司代为执行。

发生该等情形视为融入方违约,被冻结或强制执行日为违约日,违约日的次日起公司有权每日按待购回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罚客户违约金,直至融入方偿付所有负债。

2、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

当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有权要求融入方在交易所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日的两个交易日内(含当日)进行提前购回;如融入方拒不或无法进行提前购回的,视为融入方违约并按协议约定的进行违约处置。

当质押标的证券被突然暂停或终止上市的,融入方无法提前购回的,公司将与融入方终止购回,通过场外结算方式了解交易。若融入方不能通过场外结算方式偿还负债,公司将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融入方承担。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当触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条件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司将与融入方客户协商提前购回;若协商不成或融入方无法提前购回的,资管计划进入清算变现程序,待购回期间的交易不受影响,购回交易日融入方正常购回,融出方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用购回交易所得资金清偿资管计划参与客户。

4、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自接到交易所暂停或终止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通知

之日起,公司即进入业务终止程序,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交易申报并及时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融出方和融入方。如权限的暂停或取消不影响已存在交易购回的,融入方应该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提前购回,融入方无法或拒不进行提前购回的,视为客户违约,公司有权按协议约定对其质押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罚融入方违约金,按日累计直至违约处置完成并了结所有负债;如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致使无法进行购回交易的,公司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交易并与融入方进行场外结算。

5、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公司被通知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时,将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与公司存在尚未到期交易的融入方,并采取以下措施:

(1)自接收到风险处置或进入破产程序之时起,公司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通知相关融入方。

(2)上述情形的发生不影响购回交易的,公司将及时与融入方协商提前购回,充分揭示潜在风险。

(3)上述情形的发生致使不能进行购回交易的,公司应与融入方客户通过补充协议约定通过场外结算等方式提前了结交易。

(4)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须按照《证券法》、《破产法》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6、因特殊原因导致交收失败

因公司系统原因或登记结算公司特殊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回购交易失败的,相关交易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7、融入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如融入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足以证明其仍具有到期购回能力的材料或担保,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对客户进行违约处置。

8、不可抗力

当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极端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出现技术停牌或停市、技术系统故障交易暂时中断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公司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易中断期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做任何处理,中断恢复后继续进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考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C.所有存续的客户 ?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2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 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 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 目录 第1页: (2) 第2页: (2) 第3页: (2) 第4页: (3) 第5页: (3) 第6页: (3) 第7页: (3) 第8页 (3) 第9页 (3) 第10页: (4) 第11页 (4) 第12页: (4) 第13页: (4) 第14页: (5) 第15页: (5) 第16页: (6) 第17页: (6)

第1页: 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2页: 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 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简易交易流程 一、初始交易 二、购回交易 三、提前购回交易 标的证券5日签署

四、延期购回交易五、补充质押交易

六、部分解除质押 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保障比例超过公司规定的提取线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 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机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400888810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甲、乙双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 第三章质押登记 (7)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 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5)

附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 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

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

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组织架构设臵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集中管理与分工协作原则。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业务规模、风险监控、客户准入条件、客户资质评估、业务协议签署、交易执行、收费管理、结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或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分支机构按制度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擅自为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二)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产管理计划”)。两类资金性质不同,管理部门也不同,应分别建立业务流程、评估体系等。 第七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八条相互制衡原则。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1.概况 1.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 ●期初,融入方与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下同)订立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期间,按协议约定融入方定期支付利息,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并采取相应的 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期末,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回交易资金,回购对应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金额是 尚未偿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 1.2业务基本要素 a.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 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 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b.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可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c.资金用途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获得的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等; d.证券权益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资金融入方所持标的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e.融资利率及付息方式 融资利率通常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f.信息披露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股本的5%时,股东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国有股东在签署交易相关协议后,应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并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其中备案文件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质押可行性报告及公司决议;质押协议副本;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质押法律意见书; 1.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产生背景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公布与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业务办法》规定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关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此项创新业务有利于满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推动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因被动减持造成的不必要的冲击。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金融中介服务的本质作用。更快速、便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将有效提升券商经营杠杆,提高资本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 A.10 ? B.5 ? C.2 ? D.1 我的答案:B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2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3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也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对错 我的答案:错 4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客户适当性管理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范、稳健发展,防范客户资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客户从事股票质押回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业务指引、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业务特征和风险特性,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股票质押回购客户适当性管理通过设置适当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监管。客户适当性管理贯穿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客户主体资格 第四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融入方准入条件具体如下: (一)属于合格账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账户状态正常; (二)已经办理第三方存管;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资格的,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资格的,在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下挂深圳普通证券账户。 (三)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 (四)客户信誉不存在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 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回购的盯市预警、分级管控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隐患,保障客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回购在待购回期间的盯市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风险监控人员安排、风险监控内容、风险识别、分级与报告、风险通知与反馈、风险处置措施等内容,该指引是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及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监控人员安排 第三条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承揽部门”)对所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资质及风险隐患进行把控,安排专人对相关交易进行盯市监控及风险预警,并建立相应的风险事件报告机制。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对这些指标指示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并对监控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 第五条分支机构及信用业务管理部建立科学有效的交易盯市风险监控体系,实现多角度盯市,在日常风险监控过程中,分支机构和信用业务管理部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

附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 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 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 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 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融入方) (一)个人投资者: 姓名:资金账号: 上海A股证券账号:深圳A股证券账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资金账号: 上海A股证券账号:深圳A股证券账号: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 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融出方/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邮政编码: 400023 联系电话: 96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 (融出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特别提示:乙方根据编号为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仅为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 (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委托人 (一)个人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二)机构 名称: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特别提示:乙方根据编号为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仅为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指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给乙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本协议中“回购”也称为“购回”。 (二)标的证券:是指乙方认可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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