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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天津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天津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一、《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市场需要,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条文理解释疑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0.8 本规范附录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各附录的适应范围在附录中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分析

1、设立招标控制价的造价依据

招标控制价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且在计算时比包含了更多的可变因素,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来的价格稍高.而一般投标人在竞争状态下采用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报出的投标价格通常要比社会平均水平计算出的价格低。因此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是不合理的报价

2、招标控制价的产生

设标底招标的弊端:

(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

(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

(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

无标底招标的弊端:

(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

(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

招标控制价的优点:

(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

(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3)拦标价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

(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4.2.3条)

新<计价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

场价;

●其他的相关资料。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4.2.4,4.2.5,4.2.6,4.2.7)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新<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价的的编制依据及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确定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新<计价规范>的规定计价。

●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2.0.1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17 合同价

发、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18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人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号。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

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由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费、失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3.5.1条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税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中的标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4.1.4和4.1.5条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分项工程量清单费10-15﹪);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

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在本规范4.1.8条的规范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价

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编制:

? 1 本规范;

?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白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量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工程量计量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的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缴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缴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提出索赔。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工程造价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保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合适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合适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 1 本规范;

? 2 施工合同;

?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03规范: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主要区别: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03规范: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主要区别: 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08规范: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完整版)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13版清单计价规范

13年清单计价规范 目录 1、总则 (2) 2、术语 (2) 3、一般规定 (10) 4、工程量清单编制 (14) 5、招标控制价 (15) 6、投标报价 (18) 7、合同价款约定 (19) 8、工程计量 (20) 9、合同价款调整 (22) 10、合同价款其中支付 (33)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36)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1)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42) 14、工程造价鉴定 (45)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48) 16、工程计价表格 (49) 17、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51)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 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立反映本企业水平的造价指标和价格信息数据库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 2.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和询标中的作用,并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规章,完善与《计价规范》相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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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153个)

博山昌河水利工程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153个)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适用条款备注 一、国家法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11届第46号2011.04.22 2011.07.01 所有条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8届第28号1994.07.05 1995.01.01 所有条款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08.31 2014.12.01 所有条款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所有条款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10届第17号2004.08.28 2004.12.01 所有条款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1届第47号2011.04.22 2011.05.01 所有条款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11届第6号2008.10.28 2009.05.01 所有条款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8届第28号1994.07.05 1995.01.01 所有条款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08.31 2014.12.01 所有条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11届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所有条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10届第17号2004.08.28 2004.10.01 所有条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1届第47号2011.04.22 2011.05.01 所有条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11届第6号2008.10.28 2009.05.01 所有条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8届第28号1994.07.05 1995.01.01 所有条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06-29 2008-01-01 所有条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04.24 2015.01.01 所有条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04.29 2000.09.01 所有条款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 2005.04.01 所有条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10.28 2008.04.01 所有条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08.29 2002.10.01 所有条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9号2010.12.25 2011.03.01 所有条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9号2014.04.24 2015.01.01 所有条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04.29 2000.09.01 所有条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29 2005.04.01 所有条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1996.07.05 1996.07.05 所有条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 3、 4、计价规范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附录包括六部分(A~F) 5、①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8、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9、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措施项目清单:一,不可竞争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二,可竞争项目: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费 12、其他项目清单:(1)招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其中预留金是指招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2)投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项目工作费等。其中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3、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4、税金项目清单:(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15、工程量清单格式:(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2018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

2.0.1工程量清单规定了分区和分区建设项目,计量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数量,以及详细的税费清单。2.0.2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并随附招标文件用于招标报价的招标文件,包括其说明和形式。 2.0.3构成合同文件一部分的招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清单,经算术错误(如有)纠正,并由承包商确认,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子项目分区项目是单个或单元项目的组成部分,根据结构位置,断面长度,施工特性或施工任务将其分为几个部分。子项目是子项目的一部分,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步骤和截面长度分为几个子项目或项目。 2.为了完成项目建设,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准备和建设过程。2.0.6阿拉伯数字标识项目代码中分部和分部作品及计量项目清单的名称。2.0.7项目特征构成部门和细分项目以及度量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2.0。劳动成本,材料和工程设备成本,建筑设备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成本在完成指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一定范围内。2.0。它隐含在已定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用于解决双方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2.0.10为了执行合同项目并达到质量标准,承包商必须消耗或使用劳力,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机械的班次及其管理,以及根据以下规定支付的费用和税款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2.双方同意根据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计算,调整和确认合同价格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同意根据施工图,预算和相关条件计算,调整和确认合同价的建筑合同。2.0。双方同意根据建设项

目成本加上合同约定的报酬来计算,调整,调整和确认合同价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根据调查和计算,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机械团队的价格信息,以及各个工程的造价指标。2.0。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项目成本相对于固定时期的变化率的比率。它包括按建筑或工程成本要素划分的成本指数(按单位或单个项目划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的价格指数。2.0。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或者承包人提出并经用人单位认可的施工技术,顺序和时间的增加,减少,取消或变更;修改设计图;施工条件的改变;投标数量清单的错误和遗漏,导致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数量增加或减少。2.0。承包商应按照合同项目的图纸(包括用人单位认可并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实施合同项目,并计算完工合同项目的计量数量与数量之间的数量差。根据当前国家计量规范,在相应的投标数量清单中列出。2.0。暂定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价格中的款项。用于签订工程合同时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出现合同中指定的调整因素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索赔费用和现场签证确认。

水利清单及定额使用规则

水利部(全国)与山东省水利定额使用事项 1.水利共有6套定额和1套工程量清单组成。 水利部(全国):(2002)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02)水利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1999)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1999)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山东省:(2000)山东省水利水电土建工程预算定额 (2000)山东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部(全国):(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备注事项: 1、(1)全国水利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为0; 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汇总入材料费中; 零星材料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汇总入材料费中。 其他机械费%以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汇总入机械费中; (2)山东省水利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价格参考《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材料价格中除碎石、砂石、料石、钢筋、水泥、柴油、汽油等价格作为主要材料为指定价格外,其他有价格的数据来源2010年9月份青岛材价书;机械台班可以分析机械。 其他费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 (3)价目表水利部和全国均使用山东省-2000水利(工日44.1)。在培训用户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可以咨询用户以往他们做工程价格来源,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把数据带回来。 2、清单使用注意事项: (1)水利清单使用前提,适用于03清单模式全费价。 (2)分部分项清单,水利土建清单编码5001,水利安装清单编码5002 。 输入清单编号方法,例如:500201006000,软件输入:50-2-1-6 (3)措施项目,“单位工程-8水利土建”和“单位工程-9水利安装”两个措施模板,在模板中所添加措施项目无费率,需用户自己填写。如果用户有官方文件,可提供给我们。 (4)其他项目,均为03清单中的项目:预留金、招标人、投标人部分等。 (5)水利定额没有价目表,用户在汇总材料表中填写省价和地区价,同样可以在议价材料表中填写市场价找差。以省价取费,土建以人材机为取费基础、安装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6)取费公式:清单取费_水利建筑工程、清单取费_水利安装工程。 管理费和利润的设置:水利土建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直接在下图相应的土建处填写;水利安装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直接在下图相应的安装处填写。 (7)水利报表“序号”一列若使用1、1.1、1.1.1、1.1.1.1等序号,需要配合风格设置二命 令 备注:目前水利无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山东省水利企业一、二级为7%,三级为5%。三级以下为3%;全国利润为7%。 3.定额使用注意事项: 前提:水利定额以地区价取费,不存在省价这个概念,价格只需填写在汇总材料表“单价”一列,找差的材料在议价材料表“市场价”一列填写。 (1)选择水利相应定额和价目表进入软件的过程,会弹出选择目录模板和企业利润。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1.1 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 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1.2 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在贯彻执行03规范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规范修订时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1.3 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后,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有效的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将对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产生长远的影响。 1.4 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时充分发挥了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作用,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第二章08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简述 2.1 与08年新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2 08年新规范与03年规范的重要变化

2008清单计价规范

附件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计价表式 一、计价表格的组成 我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包括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等共32张,具体如下: 1 封面 1.1 工程量清单:封-1 1.2 招标控制价:封-2 1.3 投标总价:封-3 1.4 竣工结算总价:封-4 2 总说明 3 汇总表 3.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1 3.2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2 3.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3.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 3.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07 4.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7-1 4.1.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7-2 5 措施项目清单表 5.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08 5.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09 5.2.1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9-1 5.2.2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9-2 6 其他项目清单表

6.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0 6.1.1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0-1 6.1.2 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0-2 6.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0-3 6.1.4 计日工表:表-10-4 6.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0-5 6.2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1 6.2.1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1—1 6.2.2 现场签证表:表-11—2 7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表 7.1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2 7.2 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3 7.3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4 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5 9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 关问题解释答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一批)发布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13、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4、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1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1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宣贯学习测试卷 一、填空题。 1、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中的9本计算规范包括的相关专业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3、2013版规范的规费中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新增了(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4、关于土壤及岩石分类,取消了原08规范中(表A.2.4土质鉴别表),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重新定义。 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 6、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承担。 7、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 10%~15%)为参考。

8、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9、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10、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调整。 11、在工程计价中,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12、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 13、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 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14、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放破系数表、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020)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

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GB 5050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 3.2.1、3.2.2、3.2.3、3.2.4、3.2.5、3.2.6、3.2.7、 4.1.2、 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热轧光园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 《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G2029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2014

13清单计价规范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图书简介:本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规范的编制情况、主要内容及依据;对条文进行了详解;对如何应用规范体系,不仅说明了应注意的事项,而且列举了典型工程实例和应用案例。本辅导教材有助于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该规范体系,也可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有关单位宣贯培训使用,为发承包双方在实际工作中提供参考。 图书简介 本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规范的编制情况、主要内容及依据;对条文进行了详解;对如何应用规范体系,不仅说明了应注意的事项,而且列举了典型工程实例和应用案例。本辅导教材有助于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该规范体系,也可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有关单位宣贯培训使用,为发承包双方在实际工作中提供参考。 清单计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规范说明: 说明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

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修订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制组成员:王海宏谢洪学吴松胡晓丽吴佐民文代安赖铭华金春平 周明科李艳海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规范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解完整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讲解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03规范:3.1.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主要区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03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主要区别: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08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03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主要区别: 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03规范要求同一个单位工程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而08规范要求同一个招标工程(或称为一个标段)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五、补充清单08规范: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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