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职业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职业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职业
Legal Profession 法律职业

Part One: The Bar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The regul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primarily the concern of the state, each of which has its own requirement for admission to practice. Most require three years of college and a law degree. Each state administers its own written examination to Exam, a day-long multiple-choice test, to which the state adds a day-long essay examination emphasizing its own law. A substantial fraction of all applicants succeed on the first try, and many of those who fail pass on a later attempt. In all, over forty thousand persons succeed in passing these examinations each year and, after an inquiry into their character, are admitted to the bar in their respective states. No apprenticeship is required either before or after admission. The rules for admission to practice before the federal court vary with the court, but generally those entitled to practice before the highest court of a state may be admitted before the federal courts upon compliance with minor formalities.

法律职业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州来制定的,每个州均其自己的执业准入要求。大部分州都要求有三年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学位。各州管理其各自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考试为一天的多项选择题测试,此外各州另加一天侧重考察有关本州法律的法律文书测试。大部分考生都能一次通过考试,即使没通过的考生第二次考试也能考过。美国每年总共能有四万名考生通过考试,经过品质审核后他们即可申请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前后均不必经过实习。联邦法院执业的准入规则与一般法院不同,但是一般来说,那些在州最高法院获得准入执业的律师在办完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A lawyer’s practice is usually confined to a single community for, although a lawyer may travel to represent clients, one is only permitted to practice in a state where one has been admitted. It is customary to retain local counsel for matters in other jurisdictions. However, one who moves to another state can usually be admitted without examination if one has practiced in a state where one has been admitted for some time, often five years.

一个律师的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他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律师只能在其获准开业的州内从事律师业务。通常是聘请当地律师处理来处理其他辖区内的事务。然而,如果一个律师已在一个州执业一段时间,通常是5年,当他移居到另一州的时候,通常不需要再通过该州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准入。

A lawyer may not only practice law, but is permitted to engage in any activity that is open to other citizens. It is not uncommon for the practicing lawyer to serve on board of director of corporate clients, to engage in business, and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A lawyer remains a member of bar even after becoming a judge, an employee of government or a private business concern, or a law teacher, and may return to private practice from these other activities. A relatively small number of lawyers give up practice for responsible executive positions in commerce and industry. The mobility as well as the sense of public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ofession is evidenced by the career of Harlan Friske Stone who was, at various times, a successful New York lawyer, a professor and dean of the Columbia School of Law,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 and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一位律师不只是从事律师业务,还可以从事其他公民的事宜。执业律师在其公司客户里担任董事、从事商业活动和参与公共事务也很常见。律师即使做法官,受雇于政府官员或商业

公司,或当法学老师仍旧是律师协会的成员,而且他们也可以从这些其他的职业再转做执业律师。只有相对很少一部分律师放弃律师执业而在工商业担任责任重大的领导层职位。在律师职业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特征方面,哈兰﹒菲斯克﹒斯通的职业生涯是个很好的例证,在不同时期,他曾先后是纽约州一位成功的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总检察长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There is no formal division among lawyers according to functi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barristers and solicitors found in England did not take roo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re is no branch of the profession that has a special or exclusive right to appear in court, nor is there a branch that specializes in the preparation of legal instruments. The American lawyer’s domain includes advocacy, counseling, and drafting. Furthermore, within the sphere broadly defined as the “practice of law” the domain is exclusive and is not pen to others. In the field of advocacy, the rules are fairly clear: any individual may represent himself or herself in court but, with the exception of a few inferior courts, only a lawyer may represent another in court. Non-lawyers are, however, authorized to represent others in formal proceedings of a judicial nature before som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e lines of demarcation are less clear in the areas of counseling and drafting of legal instruments, as for example between the practice of law and that of accounting in the field of federal income taxation. However, the strict approach of most American courts is indicated by a decision of New York’s highest court that a lawyer admitted to p ractice in a foreign country but not in New York is prohibited from giving legal advice to clients in New York, even thought the advice is limited to the law of the foreign country where the lawyer is admitted. A foreign lawyer may, however, be admitted to the bar of one of the states and may, even without being admitted, advise an American lawyer as a consultant on foreign law.

律师之间并没有职能方面的正式划分。英国的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在美国并不存在,在律师职业中并不是说只有部分律师有出庭诉讼的特有或专属权,也不是部分律师只从事法律文件的准备工作。美国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代理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件。而且,在广泛地被人们称为“律师事务”的范围内,执业领域是特定且不对外公开的。在诉讼领域,规则是相当的清晰:每个人均可代表他/她自己出庭,但是在少数基层法院只有律师能代表当事人出庭。非律师也可被授权代理其他人参加行政机关的一些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特别是在联邦税收方面,律师和会计师在提供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件方面的界限则更不明显。但是,美国大多数法庭都遵循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所确认的严格的规则,即外国的执业律师若没有在纽约获得执业准入则不允许向在纽约的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即使这个法律意见仅限于该律师所执业的国家的法律。然而,一个外国律师可以申请加入一个州的律师协会,而且即使未获准执业,也可以给一个美国律师提供有关外国法方面的咨询。

Part Two: Lawyers in Private Practice

第二部分:私人执业律师

Among these fifteen lawyers in practice, nine, a clear majority, are single practitioners. The remaining six practice in law firms, which are generally organized as partnerships. Four or five of these six are partners and the others are associates, a term applied to salaried lawyers employed by a firm or another lawyer. This trend toward group practice is of relatively recent origin. Throughout most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aw practice was general rather than specialized. Its chief ingredient was advocacy rather than counseling and drafting, and the prototype of the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这是对自考的歧视。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 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 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 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所以,2016、2017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2016应该是不变。2017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附: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 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 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 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精选及详细解析1013-5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精选及详细解析 1013-50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乙委托律师丙代理其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写明为一般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反诉 B.若乙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法庭应当休庭 C.若甲曾向乙借款期满至今未归还,乙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反诉 D.若法院作出乙支付货款的判决后,乙发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提起反诉 【考点】反诉 【答案】BC。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

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丙的授权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提起反诉。A项错误,不当选。 被告乙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除非原告甲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当休庭让原告甲准备答辩。B项正确,当选。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被告提起的反诉,除了必须符合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及答案

8._ 平等、民主、合作 _是新型师生关系地基本理念. 9.教学大纲侧重强调地是知识和技能目标,课程标准在关注知识和技能目标地同时,还关注学生学习地_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_. 10.课程综合性是新课程特点之一,其综合性表现为__加强学科综合_设置综合课程、增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11.教学大纲相对强调教师地教,课程标准更强调学生地学,强调学习地过程与方法. 12.新课程标准从内容上看,关注学生地__学习兴趣与经验;终身学习必备___地基础知识和技能. 13.能够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地课程是_校本_课程. 14.一般认为,传统地课堂教学偏重_科学世界_,远离生活世界和儿童世界. 15.按照课程资源地功能特点,可以把课程资源划分_素材性资源_和_条件性资源_两大类. 16.教师专业化是使教师从_普通职业_型转化成_专业职业_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地过程. 三、概念辨析和观点简答 17、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l)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地权利;(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地权利; (3)?犯学生上课学习地权利;(4)侵害学生受教育地选择权;(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地同等权利. 18、怎样建立新型地师生关系? 答:(l)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2)以爱为基础,信任、理解学生; (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4)讲求民主,宽松和谐;(5)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人格. 19、简述确立三维目标对于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地重要意义. 答:有利于改变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地现象,注重学习主体地实践和体验,注重学习者地学习经历和学习经验,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掌握方法,课程本身体现工具性与人文性地高度统一,使日常地学科学习上升到追求真善美地境界,有利于激发学生地学习潜能. 20、新课程实施中,教师地角色和行为需要发生哪些变化? 答:(l)由重知识传授向重全面发展转变;(2)由“大一统”教育向“让每一个孩子选择适合自己地教育”转变; (3)由“以教定学”向“以学定教”转变;(4)由“重结果”向“重结果更重过程”转变; (5)由“知识权威”向“平等和谐”转变;(6)由教学模式化向教学个性化转变. 21、新课程学生评价改革地重点是什么? 答:(l)在评价功能方面,要淡化甄别与选拔,重视发展;(2)在评价内容方面,实现评价指标多元化,关注个体差异; (3)在评价主体方面,实现评价主体地多元化;(4)在评价方法方面,实现评价方法多样化. 22、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什么要求和挑战? 答:我国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地专业化和专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地要求和挑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和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地关键:(1)提高实施素质教育地能力和水平是教师专业发展地核心要求.(2)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地基本理念.(3)实现角色地转变是教师专业发展地具体目标.(4)教师专业发展还应体现为教师对育人地责任感地提升. 四、分析应用题 23、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地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答:(1)停止学生上课地做法是不对地,侵犯了学生受教育地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分析与评论:停止违反纪律地学生?课,应符合教育活动地价值要求,与对学生地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地转化需要教师地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24、结合自己所任学科地教学实际,谈谈从“知识本位”教学设计向“育人为本”教学设计转变地基本要领. 答:(1)从目标设?与执行地角度,要实现从“知识目标”向“三维目标”转变; (2)从内容选择与转化地角度,要实现从“封闭、单一、确定性内容”向同时兼有“开放、多元、不确定性内容”转变; (3)教师要变单向学生传授固定知识向促进学生学会学习转变,要运用丰富多样地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发展,要不断增加创造性地教学设计; (4)设计过程中要由过去过份关注教师地教向更多关注学生地学习兴趣、要求、体验等转变; (5)教学过程中要由过去过分关注结论、结果向同时关注过程、方法、态度等转变;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 相关问题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问:发布《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 2.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实施办法》共7xx28条,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 3.问:《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答: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新规定: 4.问: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还有放宽条件政策吗?2019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还能不能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 为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放宽条件政策,以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同时,我们将依据有关政策,对放宽条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精准扶持、靶向施策,具体规定拟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发布。关于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政策,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 5.问:考生如何备考今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的新变化? 答: 《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也就是说,考试大纲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试大纲,拟近期出版发行。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为方便广大考生提前适应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与环境,考试公告发布后,司法部网站等平台将发布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演示、操作指南、模拟答题操作练习系统视频资料等材料,广大考生到时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来熟悉、了解和模拟练习计算机化考试答题系统。 6.问:今年的考试报名时间、客观题和主观题的考试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根据相关工作部署,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将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 相关阅读:

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 一、师德基本范畴(师德文化、师德品质,知情意行、师德活动) 师德与道德共同性(相对独立性阶级性历史继承性共含性)联系 (重要组成部分特殊表现来源和基础,共性和个性)区别(产生时间和发展情况,范围) 师德基本特点(对教师职业的特为性体现教书育人要求的一致性内容的全面性功能的多样性) 二、师德的职业约定【教师劳动的社会价值(物质文明发展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发展人的素质发展);教师劳动对师德的内在规定性(应有的知识和教育能力,应有的从教为善品质)】 师德的价值蕴涵【伦理价值(教育为善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努力增进 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重要的伦理调节和评价功能);教育价值(对教育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对教育对象的巨大教育功能、对教师自我专业发展和修养的引导功能);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有深远影响有效育化人文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资源对人的身心发展有影响是教师精神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调节教师职业行为和素养)】 师德强化的意义(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强化教师事业心责任感、净化教育行业风气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师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认识和处理好教书育人关系、全面树立育人意

识、多方面努力更好实现教书育人);乐岗勤业(热爱教育乐于从事教育事 业、勤于功业勤于工作);人格示范(教育者先受教 育、实践中锻炼形成道德人格、要有良好的仪态】 师德的基本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师德原则规范的个体性内化(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勇于实践磨练增 强情感体验、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 教师的价值实现【价值实现中的价值对待(物质和精神的价值对待、自我和 职业的价值对待、目的性存在和工具性存在的价值对待);实践对待(对价 值实现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予以正确认识和把握、注意不 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进取创新发挥创造潜能、注重实践努力的自 我强化);结果对待(结果性评价和水平性评价)】 教师的幸福【应有的本质性把握(既包括享受和获得也包括创造和付出、既 有个人目的的实现也有社会目的的实现、既有某一方面的满足也有多方面追 求的实现):基本取向(物质取向,途径和手段正当合 理合法诚实劳动获得、精神取向—避免吧精神和物质幸福割裂认识到精神幸福在层次上的不同在精神实现方式上要注意自我修养及与 他人交往合作;事业取向,对教育过程的幸福感对结果的幸福感对 规范的正确理解的幸福感);应有的实践努力(爱教乐教树立追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2-8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2-80 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解析】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

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它是一个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是诉讼要件之一。 当事人包括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都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所谓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诉讼即个案而言的,通常取决于与诉讼标的(即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联系。对抽象的诉讼权利能力,法律应予明确规定;但对每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法律则难以统一作出明文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所谓适格当事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存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根据这些理论进行判断,本题中,A、C两项是正确的,而B、D两项则是错误的。 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其中诉前保全程序的启动,必须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先予执行程序的启动,也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故A项错误。 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适用范围有限,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则远大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225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受教育权 B.游行自由 C.出版自由 D.环境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BC选项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A选项也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选项应为D。 第2题: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 第3题: 法律职业道德客观上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对于将公正的法律条文变成公正的实际的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作用是指: A.规范作用 B.示范作用 C.提升作用 D.辐射作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有: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本身就在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日常活动中。所以A是正确答案。 第4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以下哪一机关处理? A.安员长 B.秘书长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5题: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宜该是由买方提起索赔的要求。依此,D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6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下列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C.忠实于客观事实 D.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A、B、C是基本准则,而D项属于主要规范。 第7题: 下列关于宪法结构的提法哪一种正确( )。 A.各国的宪法典在总体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B.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旗、国徽和首都规定在附则当中 C.附则是宪法的特别规定,其效力比一般条文高 D.我国1982年宪法把国歌规定在正文当中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宪法结构的理解。附则则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我国 1982年宪法没有附则,另外我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国歌。 第8题: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以下哪项不属于南极法律制度的内容? A.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C.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

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5.以下事实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条件 一、参考人员有什么条件? 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这是对自考的歧视。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 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 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所以,2016、2017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016应该是不变。2017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

则。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附: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师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长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宋斌昌 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学 习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规范等重要理论,通过 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 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一、通过学习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 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 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 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育法律法规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 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 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 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 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 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 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 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 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 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

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二、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 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 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 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三、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 的教育教学技能。在《教师法》中,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 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 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_《法律职业》读后感想精选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_《法律职业》读 后感想精选 【--考试祝福语】 这是霍姆斯在给哈佛大学本科生演讲的一篇结束文,《法律职业》读后感想。 从这一篇文章中,我读到了法律职业的理想性和崇高性。“法律并不是一个属于艺术家或者诗人的领域,法律是理想的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当是一个思想者,思想者的任务就是“使某种事物到全部事物的路径显得更为清晰,说明你的事实与宇宙框架之间的理性联系”。法律职业需要我们用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分析问题,并且将所思考的东西能够变得清晰明了。文中提到我们学习法律的人,还需要做到不但要精通法律的知识,也需要精通一些相邻的学科的知识,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出有实践性的判断。 文章原文如是说“如果你的专业是法律,那么通向人类学、政治经济学、立法理论、伦理学的道路都是清晰的,因此有许多条道路都通向你对生命的最终观点。对于其他任何专业也都是这样,唯一的区别在于发现那条道路的难度。要精通任何一门知识,你都必须精通那些相邻学科的知识。”

“想要理解任何东西你就必须理解全部。”这些话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挑战,法律职业虽然是一个理想的职业,但也需要去面对这些挑战,精通这里所有的知识,才能够在法律职业上有所建树。同时,既有的法律职业的发展方向并非是已经固定,没有新鲜的东西可以发掘了,如文中所提“在法律这个职业里还有一些开放的领域,也还有一些道路将从那里把你们引向你们想去的地方”,也就是说这一法律职业的生涯需要我们去不断的探索,不断的进取,而且这些引导的所去的方向并不一定是美好的,并不一定有鲜花拥簇,也并不一定如玫瑰般的温床在等待着我们。文章在也提到“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结果是轻松的”,言下之意让我体会到霍姆斯讲道法律职业要有好好的进步与发展也不会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法律职业也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磨合,“当你们为了指定的任务而接受生命赋予你们的事实的时候,你们的教育才刚刚开始”,法律职业更是一门实践的职业,法律职业的路上需要理论和实践不断结合。读到最后,也体味到了法律职业的理想与法律职业的现实之间还是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奋斗的。法律职业生涯是艰辛的,不过要在这里有所成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信心,“要得到伟大的思想,你必须成为英雄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只有当你已经独立工作的时候——你已经感觉到自己周围是比围绕着垂死者的孤独更加孤独的黑色港湾的时候,当你已经怀着希望和绝望相信自己不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

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请把最符合题意选项前的字母填入空栏中) 1.教师劳动的对象是() A商品 B 课本 C 学校 D 人 2.教师劳动区别于其他行业劳动的显著特征是() A示范性 B 社会性 C 复杂性 D 个体性 3.教师是立校之本,()是立校之魂 A 校长 B 学生 C 师德 D 知识 5.在教师家长的交往中,应该主动的一方是() A 学生 B 家长 C 教师 D 学校 6.热爱学生是师德的() A 核心 B 条件 C 重点 D 要求 8.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这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实践活动中() A 工作与学习的一致性 B 教书与育人的一致性 C 复杂与艰巨的一致性 D 个体与群属的一致性 9.良好师德形成的内因是() A 自我修养 B 职业教育 C 专业引领 D 理论宣传 10 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由于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和()构成。 A 教师职业特点 B 教师职业要求 C 教师职业规范 D 教师职业荣誉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对的请在题后括号打√,错的请打×)1.爱岗敬业是师德的基本要求() 2.教师职业道德的学习重要在于学,而不在于做() 3.教育者的崇高的道德品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做重要的前提。() 4.“优点不夸跑不了,缺点不批改不了”() 5.教师对学生的爱与亲情、友情的爱是相同的。() 6.中小学生在法律上是:国家公民;未成年公民,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7.教师讥讽学生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但不属于违反师德的行为。() 8.以学生为本,就是着眼于学生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 9.教师打骂学生的行为其实也没有什么,他们都是恨铁不成钢,也是对学生负责。() 10 处罚是教育,宽容也是教育,却比处罚更有影响力。() 三.简要下列问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 2.师生感情好,老师的表扬学生认为是鼓励,老师批评学生认为是爱护;师生关系紧张,老师的表扬学生认为是哄人,老师的批评学生认为是整人。这一现象给我们什么启示?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教师不在于他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教了多少年书。有一些人,他教一年,然而重复五年十年乃至一辈子;有一些人,实实在在地教了五年。一个实实在在教五年的人,与一个教了一年却重复了一辈子的人,他的成就是不一样的。” 请问:您希望自己成为哪种人?为什么?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强化习题(1)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强化习 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是 A.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B.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 C.实事求是 D.吸收外国先进立法经验 参考答案:B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 A.宪法 B.刑事诉讼法 C.民事诉讼法 D.行政诉讼法 参考答案:C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机关是 A.各个国家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和国家的授权机关 C.党的各级机关

D.所有国家机关 参考答案:B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客体 B.权利和义务 C.主体、客体和内容 D.主体、权力和责任 参考答案:C 5.下列哪项属于公民义务的是? A.公民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B.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C.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D.拾取他人遗失物的人向遗失物所有权人交还该物的义务参考答案:A 6.行政处分适用的对象是 A.全体公民 B.法人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社会组织 参考答案:C 7.依法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属于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政治责任 参考答案:C 8.我国司法解释包括人民法院的解释和 A.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 C.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国务院法制局的解释 参考答案:C 9.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其中“子女”的含义 A.限制解释 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 D.系统解释 参考答案:A 10.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内容可以概括为法律上的监督和 A.纪律上的监督 B.政治上的监督 C.工作上的监督 D.重大决策事项上的监督

28053江苏自考教师职业道德法律修养 选择题真题汇总说课讲解

28053江苏省自学考生学前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修养真题单选题汇 总 1.《管子·权修》中写道:“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百年之计,莫如树人。”这句话体现了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具有(D)。 A.人文性与复杂性B.示范性与价值引导C.空间的广延性D.人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效性2.体现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是(C)。 A.平等和尊重B.教育人道主义C.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D.教育性和伦理性 3.交往过程的实现,由三个要素构成,不属于交往过程实现的要素是(B)。 A.交往者B.交往的形式和方法C.交往的信息与载体D.交往环境 4.教育公正的核心内容是(B)。 A.教育制度公正B.教师公正C.教育行政公正D.学校公正 5.幼儿园教育中教师的使命是给予而非索取,并且教育劳动的成果必须通过对方才能得到肯定,即教师的幸福是被给予的,说明教师幸福具有(B)。 A.精神性B.关系性C.集体性D.无限性 6.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教师能够把已有的各种知识、信息,借助想象和联想,通过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更新组合和综合,从而形成新知识、新信息。这种思维活动体现了教师思维具有(C)。 A.逻辑性B.系统性C.创造性D.发散性 7.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人生观、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表现。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决定并制约着其他三种理想的理想类型是(A)。 A.社会理想B.道德理想C.职业理想D.生活理想 8.《论语·述而》中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说明进行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时应(B)。 A.认真读书,善于向书本学习B.虚心求教,善于向他人学习C.积极进取,善于向榜样学习D.参加实践,善于向社会学习 9.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A.道德是法律的基础B.道德的产生以文化形态为主要特征;法律是制度化的,是刚性的C.道德是以传统文化传承的方式为人们的意识所接受,有可能自成体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以系列文件的形式存在,是一个逻辑严谨的制度体系D.道德在调整人的相互关系上范围比较宽泛;法律主要调整和维持正当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和其正当合法权益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精华考点1-67

理论法精华考点1-67 1.如何理解“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制约”。 “社会存在”的意思是一切存在于社会上的现象,比如宗教、文化、政治、经济等等。“制约”的意思是决定。这就是说,法受到一切社会现象的决定,但是,最终决定法的——注意此处是“最终决定”,只能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调整人的行为。 在这里,首先,人的行为是基于意识/意思的身体动静,因此“意思表示”也是一种行为。其次,人的行为是交互行为、涉他行为,一般不是自残、自虐等自涉行为。 3.港口管理法只能管到港口范围之内,因此,它不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个说法对吗? 当然不对。因为法的普遍有效性指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任何适格主体都要受到法的约束。“港口管理法只能管到港口范围之内”,说的是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这两个定义要注意区别。 4.关于平等,有这样三个说法值得注意。 第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名义上的平等。第二,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说法也不对,至少在原始社会连法律都没有,又哪来的法律面前人平等的原则?第三,平等指的是待遇相同,所以,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奴役。 5.为什么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一般不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 因为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利益导向的,而宗教、道德一般不谈利益。 6.法律讲权利义务与宗教、道德讲权利义务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而宗教、道德上的却没有。在这里,对等性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结构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第二,总量相等,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反之亦然。 7.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什么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因为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在这里,本人指的是特定的。陈法官是一个特定的人,因此体现的是指引作用。 8.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什么规范作用? 首先体现了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在这里,法院依据法律评判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体现了评价作用。 9.能否依据道德提起诉讼? 不能。因为道德不具有可诉性,只有法律具有可诉性,所以只能依据法律提起诉讼。 10.如何区分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主要看载体不同。如果载体是判决书、合同、协议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是个别性指引,如果载体是法条、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是规范性指引。 11.在法的体系价值中,自由>正义>秩序是一个固定的位阶,这个说法对不对? 当然不对。因为价值的大小,不同人看不同样。比如在游行中,游行者认为自由大于秩序,但是,执勤的警察却认为秩序大于自由。 12.如何判断一个法条是否运用了规范语句的表达形式? 看它有没有道义助动词(可以、应当、必须、不得……)。只要有道义助动词的,一定是规范语句;只要没有到道义助动词的,一定是非规范语句。 13.如何区分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模拟试题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模拟试题一 1.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的特征是()。 A.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B.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D.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特点,关于民法法系的特点,不正确的是()。 A. 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晰 B.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 C.民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判决书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个人署名 D.民法法系中采用审问制和讯问制,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 3.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C.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D.《刑法典》是“刑法”这一部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4.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结构上看,这一法律规则缺少什么?() A. 假定条件

B.处理 C.法律后果 D.行为模式 5.张某与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张某与李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 6.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指出了()。 A. 在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上,前者是优越于后者的 B.指出了法治的两个要素条件,已经接近于科学的法治的两个条件: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 C.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原因在于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的考虑周到些 D.指出了“让一个人来统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7.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B.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服从国务院,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D.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