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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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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法学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产物与标尺,法理学是法学大厦的基础,素有“法学中的哲学”之称,也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非要加以说明,可以将法理学比作学习和掌握其它各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石和钥匙,因为只有熟练掌握法理学的思维与方法才能夯实学习部门法学的基础,并找到学习部门法学知识的捷径。也正因为,法理学是所有部门法学教学的基础,也是法科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的工具,所以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关涉广大法科学生对于法学理论学科与知识系统的学习、认知、兴趣、效率以及他们对法理知识的扩展和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然而,现有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创新,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逐步完善和迅速扩张的各部门法学的发展。因此,探讨法理学教材体系的重构以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协调合理的体系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历史回顾和现状思考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发展的历史回顾

从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与内容的历史形成和演变角度来看,我国法理学教材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主要建立在效仿前苏联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之上,是受其显著影响的时期。在此阶段,法学理论服务于政治宣传以及意识形态,它主要关注的对象是阶级、国家、政党及其相互关系,所应用的方法论也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范畴内的阶级分析法、历

史分析法,将法学理论研究密切联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阶级斗争等概念。

第二阶段,是指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标志着生产力的大解放,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跨越式推进,大量西方法律文化传入我国以及我国学者对传统法制文化精髓的总结促成了法理学的大发展,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理学研究助力的迫切需求,法理学教材的编排从形式到实质都发生了焕然一新的变化。一方面,从外在形式的角度看,法理学教材以“法学基础理论”代替了旧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称谓,这实质上标志着法理学脱离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羁绊,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另一方面,从内在实质的角度看。首先,法理学教材引入了西方诸多研究方法,比如说价值分析法、社会实证法及规范分析法;其次,法理学教材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不再囿于法与国家的研究范畴,加入了大量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最后,法理学教材进一步吸收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综上而言,法理学教材的独立门户、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逐渐实现了教材的学术化、规范化。因此,与第一阶段法理学教材相比,此阶段法理学教材发展获得了质的突破,不过,目前的法理学教材依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普遍被大家认识到的就是法理学教材体系编排上的问题。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理论体系及其构建存在的欠缺

1.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及其内容的个性化、多样性和丰富性不足

法理学教材注重重大理论的讲解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千篇一律,则令人担忧。早期法理学教材仅限于讲述法的起源与产生、法的本质、法的历史分类、法的作用、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基本内容,现今的法理学教材则往往被分为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发展论等几个部分。法的本体论一般包括法的本质、特征与功能等;法的运行论一般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论述;法的价值论则一般侧重描述法律与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关键概念的关系;法的发展论主要包括法的起源、继承、移植、法律现代化等内容。除此之外,法律要素也是目前法理学教材关注的要点,包含对法律的规范与原则、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等重点概念的介绍。尽管这种体系安排肯定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每种教材都借鉴以上体例安排则难免雷同、单一乃至枯燥。

2.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

科学的法理学教材体系安排,应该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法理学的兴趣,有助于他们记忆和理解法理学知识,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理论法学思维能力并逐渐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从而为他们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以及今后从事法学理论或者实践工作提供知识和理论上的储备。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科学性、学理性和规范性的主要表现有:第一,法理学的内在规范(“理想类型”)不具严谨性和收敛性。法理学的学科性质理当归属于哲学,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所以法理学的核心内容是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而现有的法理学教材的知识谱系漫无边际,把法史(法的起源和发展)、法与文化、法与

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社会和谐建设……都纳入了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之中;第二,现有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科学性不强化,逻辑学认为下定义必须用精练的语言和简明的方式去解释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如果我们以逻辑学的“下定义”的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概念或范畴的科学标准,那么我们据此来审视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四版)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设计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改写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这一法的定义的话“它显得还不够科学,因为这一定义违反了逻辑学关于下定义的规则“定义必须清楚明白”,其结果是既不精练也不简明;第三,一些法理的基本原理不科学,即使运用自然科学的原理,未必科学,因为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现象而非社会现象,例如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②认为二者是总量相等的关系,这看起来很科学,简直就像运用了自然科学的科学定理(能量守恒定理),其实这并不科学,因为科学的标准不能只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为及其规范的,不能把权利看成是既成的,其实权利是预设性、在先性的,义务未必是在先性的;第四,既有的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安排不符合学生的学习和认知规律。我国大多数法理学教材都没有设置章节总结和问题讨论,这不利于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和温故知新能力的提高。

3.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实践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法理学教材现有体系欠实践性,这主要表现为这种体系安排大多是抽象枯燥的理论叙述,较少有具体生动的案例佐证。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从第一版到第四版都没有一个案例;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导论》,虽有案例,但案例分析过于简约,且有些案例陈旧也不具经典性和时代性。而多数学生对案例和以案说法最感兴趣,并且透露出潜在的信息是:对理论教学不感兴趣,甚至希望老师少讲理论。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法理学教材中充斥着各种高深的理论,令大多数学生望而生畏,而教材中案例又比较少,使得对这些理论很难从实践的层面加以理解。对此,笔者认为,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固然重要,对相关法条内容的识记也非常关键,但是,法学是实践之学,法学教学的最高目标是学以致用,因此不能忽视法理学教材中案例的重要性。

二、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创新设想

(一)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应注重多样性、个性化和丰富性

法理学教材编排体系必须注重多样性。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法理学教科书的经验,并且要结合我国法理学研究以及教学的实际。如德国和英美国家的法理学教材就具有这种编排的多样性而不是千篇一律,典型的就如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魏德士的《法理学》、科殷的《法哲学》、考夫曼的《法律哲学》。其中,魏德士的《法理学》一书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法理学基本问题,包括什么是法理学的问题、为什么今天需要法理学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法及法的

功能,介绍什么是法、法的功能、法律规范、法与语言、法律渊源等;第三个部分是法的效力,包括法与正义、道德、宗教、理性、权力、宗教、科技等诸多元素的关系问题;第四个部分是法律适用,重点围绕法学方法论展开论述,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等问题的介绍和研讨。③而“考夫曼的《法律哲学》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法理学问题和现代社会的一些新问题”,④其研究领域更加广泛,涉及到“法外空间”、战争与和平、程序正义理论、多元风险社会法律哲学等问题的论述。

⑤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编排要借鉴国外法律教材兼收并蓄、多元并存的优点,还要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动向,这样才能反映出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使亟待获得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广大学生读者能多元吸收丰富全面和最新的法律知识。

以上所言是法理学教材体系总体内容编排上的多样性,除此之外,多样性还必须体现于教材章节体例的安排上。法理学教材可以增加各章篇头的法理引语、章节引语、提要,章尾增加读书目录;内容要与时俱进、有新的论题,新的信息、新的语言、新的表述。适当增加一些新的探索性内容,以新知识推进法理学科的科学性,重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各章附加引语,主要引用古今有名的法谚法语,著名法学家、思想家的精辟论述,篇章开头设“要点提示”,这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以便于读者在每章伊始即可了解本章内容的全貌;章尾附加“本章要点”和“问题与思考”,前者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该章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脉络或逻辑线索,后者旨在培养学生基于所学知识而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

山东省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模拟试卷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4,分数:48.00) 1.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表达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 )。 (分数:2.00) A.国际法与国内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项。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解析: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故A项错误。 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D.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解析: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B项错误。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C、D项错误。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分数:2.00) A.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因此,法律原则都是抽象的 B.法律原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法律适用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C.同一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的法律原则有可能是两个以上;对于具体个案来说,某一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D.法律规则是任何法律必不可缺少的,有些法律中可能不存在法律原则 解析:解析: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是具体的,如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A选项错误。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出裁决。B选项表述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 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 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 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 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 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 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谁指导谁?政策指导法 区别:△ (1) 意志属性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一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一节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1 ?了解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基本概念,正确认识哲学与世界观、 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2.掌握哲学的基本问题及其理论内涵和实际意义。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哲学 1.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2.理解并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及其意义。 3?懂得以科学的求实态度,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物质和意识 第一节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1.理解并掌握列宁提出的物质概念及其哲学意义,理解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惟一特性。 2?掌握运动的涵义,理解并掌握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割性;理解运动和静止的相互关系及其实际意义;了解运动的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3?掌握规律的涵义及其特点,正确认识人和规律的关系。第二节意识的本质 1 ?理解意识的本质。 2?掌握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正确认识物质和意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及其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 3?深刻理解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

笫三章物质世界的辩证图景 笫一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理解并掌握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的基本要点;了解事物的联系引起事物的发展,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牛:。笫二节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 1 ?掌握质、量、度、量变、质变等基本概念;理解质量互变规律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2.理解并掌握对立统…规律的内容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实际意义,能够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懂得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3.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能够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形而上学。 笫四章实践、认识、真理 笫一节认识和实践 1.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2.着重理解和掌握实践及其特点、实践的基本形式以及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3.理解并掌握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及其意义,了解认识的辩证发展规律。 笫二节认识和真理 1 ?掌握真理概念,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相互关系。 2.理解并掌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及意义。 3?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学会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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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法是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力。权利(公权力)制约权力(国家权力)。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言行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并可以反复适用。4、强制性 5、程序性:诉讼法也称为程序法6、可诉性 7、稳定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对象的不同)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干扰项:惩罚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起主导作用)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和形态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法 4、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比如:梵蒂冈——政教合一 5、法与执政党政策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2019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9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本大题共有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行政法制外部监督是指()。 A.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B.行政系统以外的司法机关监督 C.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 D.行政系统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答案:D 解析:D 【解析】行政法制监督,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又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环境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及舆论监督。故选D。 2、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一要义是()。 A.以人为本 B.全面协调可持续 C.统筹兼顾 D.发展 答案:D 解析:D 【解析】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故选D。 3、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解析: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所以选A。 4、温家宝在给一位国务院参事的回信中,引用了两句诗:“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一古训蕴含的哲理是()。 A.人的经验是判断是非得失的根本尺度 B.直接经验比间接经验更重要 C.感性认识高于理性认识 D.人民群众的直接经验即实践是认识的重要基础 答案:D 解析:D 【解析】温家宝所说的话是汉代哲学家王充所写的《论衡》中的一句名言,主要意思是坚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意见。这一思想也就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第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故选D。 5、“恐惧创造神”是()。 A.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B.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C.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 D.资产阶级的情况学说 答案:C 解析:C 【解析】这句话是列宁说的,意思是世界上本没有神,当我们内心恐惧时才会臆想出神这一概念,可见,此观点是唯物的。故选C。 6、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是实践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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