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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条款

平安智胜条款
平安智胜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2.3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 6000 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 1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2.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4 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

的 60 日内支付,在您累计交满前 5 年、前 10 年、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累计交满前 5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5 年期交保险费的 1%;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10 年期交保险费

的 1%;累计交满前 2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时,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累计已付前 20 年期交保险费的 1.5%。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 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 8.5)对应的日利率。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8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 8.6)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2.9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3.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见 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见 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 60 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 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 60 日 24 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期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会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 60 日 24 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

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 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基本保险金额再次削减,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25%。如果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上述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 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本次削减期内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5%。此后本次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导致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对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4.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我们将按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5.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

至 60 周岁。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7.5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7.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8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8.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4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8.5

保证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8.6

危险保额

指结算日零时的保险金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8.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智胜人生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 ...智胜人生 ....终身寿险(万能型)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3、3.6、4.1、7.1、7.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 2.5、3.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7.4 年龄错误 7.5 现金价值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3.4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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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精品)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 1800 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 70%或者 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 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 10 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 假设交费 20 年,每年 6000 元,到 60 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 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 如果是退保,那退保钱要比这 20 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 12 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 10 万。 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 30 岁或者 40 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 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 1 / 6

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二)险种介绍(年交: 6393,至少交 10 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险种基本保额年交费保障期间智胜人生主险 12 万 6000 终身附加智胜重大疾病险 10 万终身附加意外伤害险 10 万一年附加意外医疗险 2 万一年附加住院费用医疗险 2 份 223.5 一年附加住院日额医疗险 10 份170 一年 1、主险: 保额 12 万,投保 24 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 22 万(赔付的钱数: 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 万),(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 12 万(赔付的钱数: 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2、重大疾病险: 保额 10 万,投保 90 天生效,男性 28 种,女性 30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 10 万(赔付的钱数: 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注意: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 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

智慧星计划书

“智慧星”少儿成长多功能保障计划 举例:李爸爸想给未满周岁的宝宝送一份礼物,这份礼物能够陪伴孩子终身,而且在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都提领出教育金,还可以保护到大人和孩子,无论发送什么风险,都不影响到这份礼物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100%能够实现的责任,100%能够履行的义务! 平安人寿于2012年8月隆重推出完美少儿险平安智慧星产品,满足了广大家长对少儿产品保障、教育兼备的需求。 保单账户建议:选择“智慧星”少儿成长多功能保障计划,今天种下一棵“智慧树”,将来结出“智慧果”。每年存5000元(月均418元),存至宝宝15岁,智慧星为您开设五个子账户: 1、高中教育金账户:16、17、18岁每年领取3000元(小计9000元); 2、大学教育金账户:19、20、21、22岁每年领取11000元(小计44000元); 3、婚嫁创业账户:25---28岁任意时刻领取23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领取76000元(本金悉数领回,并且略有盈余)。 4、养老金账户: 方式二:60岁起:每年领取9000元,至终身; 5、保障账户: 生命保护价值:基本额10万+保单账户所有价值 重大疾病保护金:开设智慧星账户生效90后提供80000元,终身有效;豁免功能:无论大人或者孩子发生身故、重疾、意外伤残等风险,余下各期所存保费均由平安代缴,保单利益都不受影响,以上责任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交费无忧――让父母对孩子的爱不动摇、不间断。父母的责任得到延续,确保对孩子的爱能够实现。 注:凡是17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少年儿童均可以办理,做好成为未来栋梁之才经济基础准备!且能根据您不同的投资年限调整,15年、20年、25年、30年。保单利益最大化! 孩子的平安幸福是父母最大的心愿,智慧星可以让孩子拥有全面充足的保障,重疾、意外、意外医疗一个都不少。在孩子漫漫人生中,保险保障还可以随着其年龄、生活环境和人生阶段风险变化而调整,多重保障、保额可调! 人生旅途,平安相伴! 联系人:咨询热线:篇二:智慧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背景:所有为人父母者,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接受良好的教育,甘爸爸(32岁),为了庆祝宝宝的诞生,让他无忧成长,给他精心挑选了平安智慧星教育金保险计划,平安人寿于2012年8月隆重推出完美少儿险平安智慧星产品,满足了广大家长对少儿产品保障、教育兼备的需求。 平安智慧星三大特点: 教育储备、灵活领取――教育金是需要提前规划的,智慧星可以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个性化教育金需求,领取时间灵活,领取金额自主,且无需任何领取手续费用。 多重保障、保额可调――孩子的平安幸福 是父母最大的心愿,智慧星可以让孩子拥有全面充足的保障,重疾、意外、意外医疗一个都不少。在孩子漫漫人生中,保险保障还可以随着其年龄、生活环境和人生阶段风险变化而调整,灵活可调。 保费豁免、交费无忧――让父母对孩子的爱不动摇、不间断。智慧星是平安首次推出具有双豁免保费功能的产品。无论是投保人身故、残疾、重疾,还是孩子不幸罹患重疾,余下的保费都有保险公司代交,父母的责任得到延续,确保对孩子的爱能够实现。 案例: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有效。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别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损害;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脚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脚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受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并且,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能够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事情提出书面询咨询,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别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别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脚以妨碍本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妨碍的,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别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接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别受理指定或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拖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别可抗力导致的拖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1800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70%或者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10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假设交费20年,每年6000元,到60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如果是退保,那退保钱要比这20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12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10万。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30岁或者40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 (二)险种介绍(年交:6393,至少交10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1、主险:保额12万,投保24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 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2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万), (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1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2、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投保90天生效,男性28种,女性30 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10万(赔付的钱数: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注意: 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额—赔付的钱数),如果赔付的钱数比主

平安智慧星少儿万能险怎么样

平安智慧星少儿万能险怎么样 所有为人父母者,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接受良好的教育,达成美满的人生。然而人生不总是一帆风顺,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意外和风险,为孩子购买一份保险,提供一份保障,是许多家长的选择。不过,根据儿童的年龄、身体情况、成长环境等特点,购买儿童保险并非求多、求全就好。理财专家指出,儿童保险应遵循保障第一、收益第二,宜早不宜迟等原则,才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平安人寿于2012年7月隆重推出完美少儿险——智慧星产品就满足了广大家长对少儿产品保障、教育兼备的诉求。 平安智慧星三大特点: 教育储备、灵活领取——教育金是需要提前规划的,智慧星可以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个性化教育金需求,领取时间灵活,领取金额自主,且无需任何领取手续费用。 多重保障、保额可调——孩子的平安幸福是父母最大的心愿,智慧星可以让孩子拥有全面充足的保障,重疾、意外、意外医疗一个都不少。在孩子漫漫人生中,保险保障还可以随着其年龄、生活环境和人生阶段风险变化而调整,灵活可调。 保费豁免、交费无忧——让父母对孩子的爱不动摇、不间断。智慧星是平安首次推出具有双豁免保费功能的产品。无论是投保人身故、残疾、重疾,还是孩子不幸罹患重疾,余下的保费都有保险公司代交,父母的责任得到延续,确保对孩子的爱能够实现。 公司目前在少儿市场产品活动率有提升潜力:基础产品鑫利活动率10%左右(件均2000多),中端吉星送宝活动率也只有5%左右,高端世纪天骄则仅为1%。 降低起保点 “智慧星”新产品条款介绍 智慧星基础知识投保年龄0-17岁 保险责任 身故金=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投保规则 同一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件 基本保额8-10万(只能销售给风险保额小于等于2万的少儿客户) 4 按条款介绍。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5试卷(含答案)

万能险产品知识测验 5) 姓名 _____ 机构______ 一、单选题(共20 题,每题 2.5 分) 1. 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选择年交保费4000 元,前4 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第 5 个保单年度缓交,第6个保单年度交了8000元,则客户可在第 6 个保单年度享受的持交奖励为(C)。 A50B 100C 200D 300 2. 智胜人生万能险保障成本的收取时间是(A)。 A 每月1 号 B 每月10 号 C 每月最后一日 D 由保险公司确定 3. 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万能险,某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为16 万元,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5 万元,则此时的危险保额为(D)。 A15 万元B 16万元C 1 万元D 0.8 万元 4. 某客户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智胜人生万能寿险,年交保费4000 元,则其基本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为(B)。 A3000 元B 800元C 15000元D 300 元 5. 以下对于智胜人生万能险部分领取的比例说法正确的是(A)。 A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100 元,且为100 元的整数倍

B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且为500 元的整数倍 C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3 % D 每笔领取金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 6. 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万能险,第六个保单年度中保单的现金价值为 5 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 万元。陈先生决定申请领取部分领取现金价值15000 元,则其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变为(D)。 A500 元,85000 元B 35000 元,1000 元 C 500元,1000 元 D 35000元,85000 元 7. 智胜人生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是(A)。 A1.75%B 2%C 2.25%D 2.5% 8?万能寿险单独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是由(A)决定。 A 保险公司 B 投保人 C 受益人 D 被保险人 9. 客户刘先生为自己购买了基本保额为10万元的智胜人生万能险,并附加了8万元的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2年后,初患重疾,假设此时保单账户价值为8 万元,给付的重疾保险金是(A)。 A8.4万元B 8万元C 7.5 万元D 7万元 10. 刘先生投保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交保费6500元,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C) A3150 元B 3250 元C 3025元D 4000 元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网站地址 XXX 有限责任公司 街道地址 地址 2 街道地址、邮政编码 XXX 有限责任公司 ( ) 2020年12月10日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最近好多朋友反映“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连续存10年6000元/年不能保障终身,属于隐性合同欺诈,今日心血来潮特意拿出来算一算,比较一下具体内容。下面是银行存款和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比较。 先看看银行存款的收益情况,假设某人每年存款6000元,连续存入10年,而后继续存在银行19年。那么其本金和利息如下: 一、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24,230.23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按一年整存计算)

二、另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五年(第26年以后混加三年、二年、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62,954.40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5年4.75% 3年4.25% 2年3.75% 1年3.25% 共满28年,29年头)

接下来再看一下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该保险人寿金为12万元,重疾金为10万元,意外金为6万元,医疗金为1万元,。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重疾:100000 意外:60000 医疗:10000 被保险人为一类 男性起保年龄41 人生:120000

由以上可以看出,个人储蓄29年可得到最低124,230.23元,最高162,954.40元。而参加保险最多可得到身故金12万元,前提是你要在这27年内死亡才可以拿到12万元,因为当你的钱第27年末时已经不够支付保障成本了,你的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终止。而不幸的是若29年内你没有死亡,那么当第27年的时候不但你的合同失效终止,而且你的钱也光光了。你也许一分钱也拿不到,也许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这就是这款叫作“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隐藏欺诈性。也许有的朋友会说,那我连续存15年或者20年不就行了吗。其实不行,先说20年,若你连续存入20年,仅本金就是12万元(更多的利息还不算),那还要它那12万元身故金干啥呢?!多此一举呀!再说15年,其实明眼人能看出,在上表中第30年的时候所支付的保障成本已经达到了9000元/年左右,随着年数的增加,保障金也是成比例的增加的,也就是说31-40年这10年中你每年要支付的保障金可能都要超过1万元甚至2万元都说不定。6千元存30年才能达到2万元左右,试想想你多存那5年,也许只够支付4年的保障成本,届时合同仍然失效。 写到这里大家应该也都明白了吧。这款保险没有任何意义。其实买保险不是理财,保险只是在生存当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下能有个保障,而理财则是到期时能获得更多的本息。 另外再说一下,其实“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在合同中写的清清楚楚每年要收一定的保障成本,也许是购买者没有看明白,也许是推销者没有说明白,总之是在各种不明白的情况下,合同签了,你也受骗了。 保险有风险,购买请谨慎!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

平安保险险种介绍 1.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一生健康无忧,保障完善周全;让您安心无恙,津贴式医疗给付;理赔简单快捷,附加险... 保障项目: ? 1.重大手术及治疗保险金:有 ? 2.住院日额保险金:有 ? 3.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有 ? 4.急救运送保险金:有 2.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 保障项目: ? 1.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7% ? 2.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2倍 ? 3.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的2倍 3.平安康佑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 0-13周岁 保障期限:至6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产品特色: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婚嫁创业保险金二、满期生存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 2.婚嫁创业保险金:有 ? 3.满期生存保险金:有 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费用有补偿,疾病有保障;多份更优惠,省心更省钱;保证续保期, 保障不间断;犹豫期... 保障项目: ? 1.住院费用保险金:有 ? 2. 手术费用保险金:有 5.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少儿

?产品特色:教育储备,灵活领取;多重保障,保额可调;保费豁免,交费无忧。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6.平安境外旅游保险-全球 投保年龄: 0-80周岁 保障期限:单次1-183天可选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承保在全球各地旅行的意外身故和医疗(包括意外牙科门诊及急性病医疗);24小时紧急... 保障项目: ? 1.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40万元 ? 2.意外或急性病医疗费用:35万元 ? 3.紧急医疗救援:有 ? 4.旅行延误:1200元 7.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产品特色:产品特点:保额自主灵活可变专家理财投资灵活持续交费奖励多多缓期交费保障不变资产运作透明公开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8.平安金玉满堂万能型两全保险

保险方案具体设计要点(doc 10页)

保险方案具体设计要点(doc 10页)

1.3保险方案具体设计 1.3.1关于赵先生夫妇的保险方案 赵先生夫妇均有稳定的收入,且收入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由于双方单位均为各自提供了养老保险,所以在这养老保险可以不作考虑。而双方工作地点固定,出差较少,所以只需要为他们投保一份健康保险,因此为他们选择投保了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 1.保险产品概况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 产品名 称 险种分 终身寿险 类 中国平安 保险公 司 终身 保险期 限 45岁(夫)、43岁(妇) 保险年 龄 每年10400元(夫妻两人) 应缴保 费 2.保险产品特色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包括“金锁”组合型保险和“金锁”自助型保险两种。“金锁”组合型保险是由综合险和附加险相互搭配组合而成,有家安保险、家顺保险、家康保险、家泰保险四种款式。“金锁”自助型保险由综合险和附加险组成,综合险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三部分,附加险有盗抢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附加现金及首饰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险。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组合搭配投保。 3.保险产品特色 专门为老年人定制的老年人保险卡,为老年人日常生活最容易受到的伤害提供保障,涵盖骨折与关节脱位意外、交通意外、一般日常意外等,还提供住院护理津贴和专业医疗救援服务。

2 个人家庭保险方案设计及评析 2.1 家庭基本信息 罗xx,户主,男,41岁,靠外出做生意获得收入,收入不稳定,年收入30000元,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平时在外工作,地点不固定。 孙xx,户主妻子,女,39岁,妻子在家种地、饲养家畜,年收入10000元左右,一年四季都在家,很少出门,家里的一切几乎有她打理。 罗xx,户主儿子,男,2岁,年龄较小,爱调皮,缺少自我保护意识。 罗xx,户主父亲,男,62岁,身体健康,在家务农。 毛xx,户主母亲,女,60岁,身体健康,自己可以照顾自己,在家务农。 罗xx,户主妹妹,女,22岁,在外地上大学,学费是学校贷款,每年需要生活费6000元,一年就毕业。 家里无负债,每年花销大概2万元左右,有1万元用来以备平时支出,还有1万元用来储存或者投资。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介绍PPT模板课件演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介绍 PPT模板课件演 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累计交费12万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 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三种水平,所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1.75%(保证)、4.5%、6%,则保险期间的主要保单利益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重要提示: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

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注: 1.表中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表中的保障成本、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情况; 3.本保险的现金价值和保障成本,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结算利率等不同而不同。本保险示例仅为帮助您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您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致。我们可根据您具体的投保意向,为您量身制作保险建议书。。 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支付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您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 合理的保险费用,分配比例稳步增长 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账户,实现稳健积累。 忠诚的生命守护神,遭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这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重大疾病一经确诊即可获得及时的财务支援,让您轻松应对人生关键时期,尽享无忧人生。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标准版

合同编号: 合 同 协 议 甲方: 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2试卷(含答案)

万能险产品知识测验(2) 姓名___________ 机构____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2.5分) 1.对于投保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客户,其身故保险金为(C)。 A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B 基本保险金额 C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之较大值 D 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对于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下列符合期交保费规定的是为(C)。 A 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B 不得低于4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C 不得低于4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D 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3.刘先生投保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交保费6500元,则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 司收取的初始费用为(C) A 3150元 B 3250元 C 3025元 D 4000元 4.某客户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智胜人生万能寿险,年交保费4000元,则其基本保险金额 的最低限额为(B)。 A 3000元 B 80000元 C 15000元 D 30000元 5.智胜人生万能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结算当月保单利息使用的是(B )。 A 上月结算利率 B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C 本月结算利率 D 上月与本月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6.智胜人生万能险(A)结算一次保单利息,()收取一次保障成本。 A 每月每月 B 每年每年 C 每月每年 D 每年每月 7.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选择年交保费4000元,前4个保单年度均按时交费,第5个保 单年度缓交,第6个保单年度交了8000元,则客户可在第6个保单年度享受的持交奖励为(C)。 A 50 B 100 C 200 D 300 8.某客户投保智胜人生万能险,某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为16万元,当时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15万元,则此时的危险保额为(D)。 A 15万元 B 16万元 C 1万元 D 0.8万元

平安人寿险种业绩佣金折算表版.doc

现行各险种的佣金标准 说明: 数据由寿险产品部提供 , 仅供参考 , 最终折算率以 LCS系统折算为准 . 如有发现与现行系统折算不一致, 请立即反馈至总部 , 我们会予以核实与修正. 长期险 险种名称险种 交费期间业绩换算系数 保单年度 代杩1年2年3年4年5年6年及以821 首6000元期交部分74.29% 26.0% 12.5% 5.0% 5.0% 5.0% -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超过6000元期交部分7.14% 2.5% 2.5% 2.5% 2.5% 2.5% - 追加保费 5.71% 2.0% - - - - - 823 首12000元期交部分28.57% 10.0% 4.5% 3.0% 3.0% 3.0% -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超过12000元期交部分7.14% 2.5% 2.5% 2.5% 2.5% 2.5% - 追加保费 5.71% 2.0% - - - - - 首5000元期交部分68.57% 24.0% 5.0% 5.0% 3.0% 3.0% -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832 5000-7000期交部分42.86% 15.0% 2.5% 2.5% 2.5% 2.5% - 超过7000元期交部分7.14% 2.5% 2.5% 2.5% 2.5% 2.5% - 追加保费 5.71% 2.0% - - - - -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 ( 分红型) 936 5年交37.14% 13.0% 3.0% 3.0% 2.0% 2.0% - 10年交62.86% 22.0% 5.0% 5.0% 3.0% 3.0% - 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39 15年交77.14% 27.0% 5.0% 5.0% 3.0% 3.0% - 20年及以上100.00% 35.0% 7.5% 5.0% 4.0% 4.0% - 趸交 5.71% 2.00% - - - - -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 012)996 10年交91.43% 32.00% 5.0% 5.0% 4.0% 4.0% -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0 15年交100.00% 35.00% 10.0% 10.0% 8.0% 8.0% - 20年及以上114.29% 40.00% 12.0% 12.0% 10.0% 10.0% -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938 5年交28.57% 10.0% 3.0% 3.0% - - - 10年交62.86% 22.0% 5.0% 5.0% 2.0% 2.0% - 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1 20年交85.71% 30.0% 7.5% 5.0% 4.0% 4.0% - 平安财富尊崇两全保险(分红型)999 3年交14.29% 5.0% 1.0% 1.0% - - - 3年交25.71% 9.0% 2.0% 2.0% - - - 平安尊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140 5年交34.29% 12.0% 5.0% 4.0% 3.0% - - 1106 10年交62.86% 22.0% 5.0% 5.0% 3.0% 3.0% - 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10年交91.43% 32.0% 5.0% 5.0% 4.0% 4.0% - 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1107 15年交100.00% 35.0% 10.0% 10.0% 8.0% 8.0% -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3)1108 20/30 年交114.29% 40.0% 12.0% 12.0% 10.0% 10.0% - 趸交11.43% 4.0% - - - - - 10年交114.29% 40.0% 5.0% 5.0% 4.0% 4.0% - 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 1118 15年交128.57% 45.0% 10.0% 10.0% 8.0% 8.0% -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30 年交主险保额【 15,20) 万128.57% 45.0% 12.0% 12.0% 10.0% 10.0% - 1131 (2014)20/30 年交主险保额【 20,30) 万142.86% 50.0% 12.0% 12.0% 10.0% 10.0% - 1120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3)20/30 年交主险保额【 30,100) 157.14% 55.0% 12.0% 12.0% 10.0% 10.0% - 万 20/30 年交主险保额 100万及以上171.43% 60.0% 12.0% 12.0% 10.0% 10.0% - 1113 10-14 年交65.71% 23.0% 5.0% 5.0% 3.0% 3.0%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15-18 年交80.00% 28.0% 5.0% 5.0% 3.0% 3.0% 20年交105.71% 37.0% 7.5% 5.0% 4.0% 4.0% 10年交,年保费 >=6000 74.29% 26.0% 5.0% 5.0% 3.0% 3.0% - 10年交,年保费 >=7000 77.14% 27.0% 5.0% 5.0% 3.0% 3.0% - 平安守护星少儿两全保险 ( 分红型) 1126 10年交,年保费 >=8000 80.00% 28.0% 5.0% 5.0% 3.0% 3.0% - 10年交,年保费 >=9000 82.86% 29.0% 5.0% 5.0% 3.0% 3.0% - 10年交,年保费 >=10000 85.71% 30.0% 5.0% 5.0% 3.0% 3.0% - 20年交105.71% 37.0% 7.5% 5.0% 4.0% 4.0% - 平安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10-14 年交85.71% 30.0% 5.0% 5.0% 3.0% 3.0% - 15-18 年交85.71% 30.0% 5.0% 5.0% 3.0% 3.0% - 20年交105.71% 37.0% 7.5% 5.0% 4.0% 4.0% -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1年 5.71% 2.0% - - - - - 2年22.86% 8.0% 1.0% - - - - 2012)1103 3-5 年28.57% 10.0% 2.0% 2.0% - - - 平安附加少儿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1117 6-9 年57.14% 20.0% 3.0% 3.0% 1.0% 1.0% -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2014)1124 10-14 年91.43% 32.0% 5.0% 5.0% 4.0% 4.0% -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1125 15-19 年100.00% 35.0% 10.0% 10.0% 8.0% 8.0% - 2014) 20年及以上114.29% 40.0% 12.0% 12.0% 10.0% 10.0% - 短期险 险种名称险种 交费期间业绩换算系数 保单年度 6年及以代杩1年2年3年4年5年 后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507 57.14% 20.0% 20.0% 20.0% 20.0% 20.0% -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B)508 57.14% 20.0% 20.0% 20.0% 20.0% 20.0% -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7)516 57.14% 20.0% 20.0% 20.0% 20.0% 20.0%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8)518 57.14% 20.0% 15.0% 15.0% 15.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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