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通知单》),按照本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事宜。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如数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机构执收或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向排污企业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同城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企业,应按《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持有关排污权交易机构开具的《缴款书》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异地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企业,应按《通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规定的内容,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上缴财政。排污企业缴讫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后,有关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开《缴款书》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排污企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排污许可证年度书面核查报告中,应一并提交《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

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许

可证期限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排污企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项。

第十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

(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

(三)排污权储备资金;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五)省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

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环保、价格、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行为和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

通知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3号)规定,你企业经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

为,应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元,请于收到此《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异地缴纳的,汇款单据上必须注明执收码编码:,执收码名称:)

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有异议的,请于收到此《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二○年月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38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编辑:本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新老划断、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需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交易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各级环保、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税务、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排污权储备及收储、出售或出让的具体管理规定,加强对省级交易平台的监管,加强对市县环保部门的指导,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省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环保局 面试现场

环保局面试现场 徐建华:各位考官,下午好,我叫徐建华,来自浙江永康,现任市委书记,今天我们到了临安市进行考察,听了临安市委书记的介绍之后,我感触很大。临安早就熟悉,但临安的生态工作做的这么好,环境工作也这么好,确实深受启发。有几个体会,第一个贫穷不是生态,发展不能破坏。临安过去也是很穷的,但现在通过几年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工作,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把经济生态化、把生态经济化,也就是说,原来很贫穷的地区,通过生态附加值,打出了生态品牌,生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又反过来促进生态得更好的保护和环境得更好的保护。 第二个感觉,我感到绿水青山真正是金山银山。我们过去都讲金山银山,他举了一个例子,这个村过去卖山头,以后卖山货,现在卖生态,发展农业特色企业,特色产品,这些的发展,这些生态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就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创收。农民收入达到8000多元。 第三个体会,我感觉到了发展环境要投入,保护环境要投入。 临安市这几年大力投入,进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生态经济的开发工作,走一条生态经济保护,农业生产特色发展的路子。这个投入是政府有先见之举。这是我深深的三点体会。 我感觉到临安的经验很好,回去之后,我们怎么办?我想第一个就是要抓好思路和理念,也就是进一步树立起生态可以转化为经济,经济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促进生态的保护,走一条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之路。第二个要做好规划,特别是做好农村生态产业发展的规划,使生态产业成为农民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支柱。第三做好农村的治理工作,让农民看得到、听得到、闻得到的东西都生态起来,真正使农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能够有一个大的提高;使远方慕名而来的客人们看到农村的整洁的村庄,使他们感到高兴,流连忘返。第四,我们还进一步抓好农村的污水和垃圾的清理。这是农村当前环境建设当中最薄弱的环节,这样使农村整洁起来,清洁起来,进行垃圾清洁化的处理,既可以节约水资源,同时也可以达到再利用,无害化的目的。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主评委:第二部分,请结合报考职位实际,就如何做好本职工作进行陈述。 徐建华:我报考的是浙江环保局副局长的职位,我还不知道怎么分工,但是我想,我第一个要做就是要深入地调研研究,我们感到只有调研之后,才能了解我这个岗位所肩负责任和今后应该履行的职责。 进行调查,首先要到基层去调查;第二个要向各个处室进行了解和调查;第三要向一些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我要做的第一个。 第二个要进行有重点的了解和安排,然后抓好重点工作,抓住关键工作。如果分管的工作和省环保局“811”工作相吻合的,我要抓住重点,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要抓住典型,任何东西典型带动是十分重要的,一是抓好落后的典型,在分工的工作里面工作的薄弱环节,第二个抓好先进的典型。我可以把处室之间的工作进行平衡,突出重点,抓好两头,带好中间。最后可能更重要的是和同志们一起,大家共同努力合作,按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

2002年3月22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兴县泗安水库的养鱼户把安徽省广德县的有机合成化工厂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水库受污染而造成水产品死亡的损失。 2001年4月30日,长兴县泗安水库2000亩左右的水体遭受化学污染,鱼虾青蟹大面积死亡。此前,1999年7月19日,泗安水库也曾有3000亩水体遭受同样类型污染。根据长兴渔业部门调查,两次污染给长兴养殖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问题:1.外部性的含义 2.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3.产权界定和污染治理 分析: 1. 外部性的定义: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补偿的现象。用最简单的话来定义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福利造成的影响。化工厂的生产排污具有生产的负外部性。 2. 政府对外部性的纠正: (1)政府进行行政管制。

①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禁止将有毒的化学物质倒入供水区。 ②规定采用新技术。 ③规定排放标准。 1)排污标准是由管制部门制定并依法实施的每一污染源特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 2)规定排污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A、如何确定排污标准。 B、如何确定罚款。 (2)经济管制。 ①征收庇古税和进行补贴。 庇古税的定义:用于纠正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最早由庇古提

出,主要对排污者进行征税,又叫“排污收费”。 征收庇古税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他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的税收,这样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了负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决策时必须考虑该成本。 ②排污产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3. 如果能够清楚的界定产权,则可以通过科斯定理解决污染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定的协议,可以很好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市级管理员用户手册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 市级管理员 用户手册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市级管理员用户手册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1) 1.1系统概述 (1) 1.2系统特点 (1) 1.3运行环境 (2) 第2章管理员职能介绍 (3) 第3章基本用户权限分配 (4) 3.1登录 (4) 3.2配置基本用户 (4) 3.2.1新建用户 (4) 3.2.2配置密码 (5) 3.2.3配置权限 (6)

第1章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 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 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通过整合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权交易等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许 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制度关联衔 接,目标措施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申请、举证、监测、公开的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排污许可数据库,构建国家统管四级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 的信息平台。 本系统旨在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一个排污许可核发及企业产排污信 息数据管理平台。 1.2系统特点 权限控制 通过权限控制机制,权限清晰,用户操作安全。 标准、规范 系统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克服无序、无规划的盲目 发展,以及无标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规划的基础上,统一标准 与规范,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灵活、完善 系统建设以阶段进行,数据积累、用户需求、功能完善,以及技术进 步都要求系统必须具有扩展的余地。因此系统设计时确保具有充裕的 服务能力,保障用户享有充分的服务,并为业务发展提供足够的系统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 易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4]272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 (兰政办发〔2014〕272号2014年11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调整,污染物交易种类可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放涉及第二条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银行探索向有偿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提供抵质押贷款融资。 第四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制定排污权收储或出让的具体规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8-06 15:2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新老有别、属地管理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在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向环境直 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对依法 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建立全市排 污权储备体系;负责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与分配以及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核 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 市价格部门依据职能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依据省授权制定排污权交 易基准价;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县 (市)、区价格部门相关工作的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排污权交易费等收入项目增列,列为国有资 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交易收入管理 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管以及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污权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规范化管理,协助市环保部门制定南通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 第六条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 限一致。 第七条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考虑环境容量、企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水平、总量减排等要求,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科学安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预算和分配,从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收储排污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五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企业)。 第六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代为执收。其他排污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七条为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排污权(包括排污企业未用尽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排污单位因破产、注销、吊销、责令停产等原因腾出的排污权指标)的收储和调控等。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环保设备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581593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sodocs.net/doc/6f4092386.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581593←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648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iChangXianZhuangYu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我国环保设备领域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国内企业结构分散,从业企业数量众多,但以中小企业为主,集中度不高,企业产品中科技含量高的设备仍然较少。另外具体到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该领域的公司数量有限,而且很少有在技术或市场规模上占据显着优势的企业,行业代表度也很弱。不过国家正在运用政策和市场双轮驱动发展行业发展,未来两年行业将加速发展,此次国家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就将给环保设备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对环保、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对环保设备行业来讲,很明显将受益于此。环保产业为“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产业,到2020年环保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环保设备行业快速发展背景下,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产业发展环境和产业需求者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环保设备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环保设备行业中的翘楚。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是所有工业的核心发展问题,虽然国内对于环保生产的关注和执行力度比不上发达国家,但防止盲目扩张之风盛行、杜绝重复建设、减少生产能耗大、效率低等问题依就是当下全局之重。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的环境矛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国家政策刺激下,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环保设备市场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行业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市场容量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环保设备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5年)认为,我国的环保装备业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在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用户手册 企业版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用户手册 (企业版)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用户手册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1) 1.1系统概述 (1) 1.2系统特点 (1) 1.3运行环境 (2) 第2章注册登录 (3) 2.1注册 (5) 2.2登录 (7) 2.3系统构成及功能概述 (8) 2.4修改密码 (8) 2.5修改企业基本信息 (8) 2.6查看业务办理流程 (8) 2.7消息中心 (8) 2.8退出 (9) 第3章许可证申请 (10) 3.1申请查看 (10) 3.2许可证申报 (11) 第4章通用操作说明 (22) 4.1表单填报 (22) 4.2列表翻页 (23) 4.3坐标拾取 (23)

第1章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 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 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通过整合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权交易等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许 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制度关联衔 接,目标措施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申请、举证、监测、公开的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排污许可数据库,构建国家统管四级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 的信息平台。 1.2系统特点 权限控制 通过权限控制机制,权限清晰,用户操作安全。 标准、规范 系统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克服无序、无规划的盲目 发展,以及无标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规划的基础上,统一标准 与规范,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灵活、完善 系统建设以阶段进行,数据积累、用户需求、功能完善,以及技术进 步都要求系统必须具有扩展的余地。因此系统设计时确保具有充裕的 服务能力,保障用户享有充分的服务,并为业务发展提供足够的系统 容量。根据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和业务需求,坚持开放性、标准化原 则,既考虑现有的条件和需要,又兼顾未来技术的发展,使系统有较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

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环境科学 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县市都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然而,这一通过政府干预进行环境管理的政策主要有以下缺点:政府需要支付高昂的信息收集和监督成本;企业仅满足于达标排放,对能大幅减少污染的技术创新激励不足;容易产生寻租行为等。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未来环境管理政策的发展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需要满足认识条件、技术条件、产权条件、法规条件、市场条件、经济条件等必备条件。对浙江省而言,大多数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有些条件尚不具备。对于尚不具备的条件,总体上看,有可能通过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予以解决。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横向比较,浙江省有待进一步创造条件;与国内其他省份横向比较,浙江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浙江省是具有最强的环境资源意识的省份,“资源小省”、“环境容量小省”的省情使得浙江省对环境资源观具有特别深切的认识;与浙江自身纵向比较,浙江省正处于试点与探索的第一个阶段向推广与应用的第二个阶段转型。 2007年11月,浙江省嘉兴市成立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它标志着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嘉兴市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出台的的环境经济政策。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运作模式。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嘉兴市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以及嘉兴的桐乡市、绍兴的诸暨市、金华的兰溪市等地分别出台了相关文件,并积极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 自此,浙江积极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及其对策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促进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有利的一面 可持续发展是寻求经济与环境的和谐统一,我们国家现在也一直致力于创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社会的和谐,还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非常符合当前社会所倡导的环保主题,对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有利的,进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举两得。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290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逐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也是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我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成本,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完善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体系、技术规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交易规程,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