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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制度强化对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

摘要: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供热系统的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同步,在不断完善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同时,强化对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

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监督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供热系统这一关系着民生的事业显得矛盾突出。在我国的北方城市中,一旦进入供暖期,供热的议题就摆在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热条例,规范了供热规划、建设、供热与用热、采暖费的收缴,供热的计量以及供暖处罚等相关内容,但仍不能彻底解决当前供热的供需矛盾。

供热作为一项民生事业,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补贴供热收费,能否解决供需矛盾问题,笔者认为这只是权宜之计。这样反而使供热事业得不到发展,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供热的良性发展。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了解了影响供热的因素很多。但如何规范供热规划、设计、施工,对供热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的不断建设,要求供热系统与之协调发展。

在城市建设中,就一个中小城市来说,各类新的建筑在逐年递增。而城市供热系统的发展远远赶不上各类建筑的发展,即建筑物已投入使用了,供热的规划还未完善,热源厂还未建设,这就形成了既有热

源厂的超负荷运行,影响了原有供热住户的供热质量,新增供热住户的供热质量也不容乐观。即使按规划有了热源厂,但热源厂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小区的建设,虽然住户已经入住,而供热系统却不能运行,造成供需矛盾的尖锐化,在经过反复的磋商及用热户的不断申诉等才能解决。

针对这种现象的发生,政府部门应在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条例的同时,加强对供热规划的监督管理,这一管理不能只停留在行政的审批上,必须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针对工程建设规划区域内的供热规模作出相应的供热规划,同时应用科学的管理手段,确保供热规划的落实。

二、供热方式的转型,要求供热管理的决策转变。

城市供热由零散的小锅炉供热逐渐转变为集中的成片的供热区,由燃煤型锅炉供热转变为燃气锅炉供热,逐步利用热电联产供热。供热形式的转型给市民带来什么样的好处。集中供热净化了环境,减少了能量消耗,节约了能源,保证了供热的时间等,然而随着分散供热点的取缔,用热户对热源的需求显得十分迫切,表现在原有供热点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出现了几个供热点交错供热,形成供热不合理现象。供热的温度达不到要求,集中体现在下一年度的热费收缴不上来。这样政府只能拿出钱缓解供需矛盾。每年如此…,如此循环,不能形成良好的供热机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合理的供热规划、设计、施工尤为重要。

①实现城市供热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确保城市供热正常

运行

在城市规划中,对供热系统联网的规划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真正地落实起来就困难了。对规划的审批、审核,只停留在书面上,没有真正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力度不够,造成了既有建筑或者正在兴建的建筑已经投入使用了,但供热设施还未落实。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供热的需求矛盾,即使在既有供热源供热,也容易造成超负荷运行的局面,加之,供热设备的老化也直接影响供热效果。就近几年所发生的欠费问题,就客观地体现在供热质量的问题上。

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供热的社会和谐发展,供热企业要想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必须有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及决策,同时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具体表现在热用户的满意度。怎样能够使热用户满意呢?这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供热质量的好坏起着主要的作用。其表现是怎样合理规划城市供热系统,完善供热管理制度,把供热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的规划之中,从而合理解决城市供热的供需矛盾。

②强化对城市供热的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热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由供热源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在城市供热系统中以热水供热为主。依据水力学原理,水流的分类,按受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压力流和无压流,受外界压力作用而流动的水流为压力流,只受其自身的重力作用而流动的水流是无压流。压力流只能发生在充满水流的封闭管道里,热水供热系统的水流就是压力流。压力流具有连

续性的原理:1、水流必须是连续的,中间没有空隙;2、水流必须是不可压缩的;3、水流必须是恒定流;4、水流分叉时,水流必须遵循连续性原理。水流在管道里的流量从理论上讲是常数:Q1=Q2=Q=常数,Q为不同断面的水流流量。

水流的平均速度V=Q/ω

式中:V——断面平均速度(米/秒)

Q——总流的流量(米3/秒)。

ω——总流过水断面面积(米2)。

但在水流过程中,机械能的消耗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就产生了水头损失,产生水头损失的根源,是在水流运动时,流层间产生阻止相对运动的内摩擦力,液体为保持流动,必须克服这种阻力而作功,因而就消耗了机械能,即水流能量就损失了,从而产生了水头损失。水头损失有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沿程水头损失:H=λ(L/d·v2/2g)

局部水头损失:H j=ξ(v2/2g)

式中:λ——沿程水头损失系数,与边界的粗糙程度有关

ξ——局部水头损失系数,是由于水流边界突然改变,水流随着发生激烈变化,而引起的水头损失

L——计算的管线长度

D——管子的管径

近年来,由于区域供热和分散供热,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供热管网系统,造成供热管线长,增加了沿程水头损失,供热管路弯多、弯

急,增加了局部水头损失。供热管道内的水头损失严重,直接影响供热水流的循环,从而降低了供热效率。有的工程设计的管道布局不合理,没有充分地考虑水流的循环,造成供热系统的水流不畅通。有的根据经验设计管路的管径,忽略了水流的水头损失,造成管道水流不连续循环。还有的由于用热户装修改装,改变管路,造成管路水流不畅,影响整个管网的供热效果。如此种种,形成供热管网的供热不合理。究其原因,其主要是对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管不力。

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供热相关管理条例,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管理的层面上,缺乏监督检查力度。尤其一部分开发商,在一定的程度上只考虑工程造价,而忽视了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可行性。因此要确实做好供热系统的监督检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抓起:⑴在工程建设规划前期,供热系统应经供热行政管理单位审查备案;⑵在工程项目审批阶段,供热系统的规划经供热行政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全盘考量供热整体布局;⑶设计图审查时,要对供热系统进行专项评审,选择合理的供热方案;⑷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供热行政主管单位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有相关的检查记录,确保按设计施工;⑸工程竣工时,对供热系统管网进行专项验收,对不合格的,严禁入网使用,⑹在供热期间,必须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督力度,及时对维修、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合理化。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深入发展,城市供热作为一个能源消耗

的企业来说,虽然在供热方式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真正扼制能源的消耗的因素,还在于如何优化供热系统的安排、布置,尽量缩短供热管线,使管道布设合理,从热源厂至供热用户,减少急弯,死角,使水流顺畅,提高热量的利用效率。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图纸在某种程度上,只安排建筑内部结构的供热管网,对建筑物室外主干管网涉及的极少,缺乏对整体管网的布局设计,或者是施工中对主干管网随意布设,造成了进、出水管网的水流的不畅通,直接影响热水的利用率,同时各小区与原有供热管网的连接,缺乏科学的计算。有时甚至造成多弯道供热,使热量的损耗增大,供热效果的降低。由此种种,必须对供热管网从宏观到微观加以监督控制,从城市供热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全面了解热网布设情况,针对热网布设,合理安排建筑物供热系统的布局,并申报供热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核时要专项审查供热管道的连接、管径变化、进出水口的连接,并进行验算,及时修正管线布置的不合理设计,最大限度地使水流平顺、畅通。在工程施工阶段,对管材的粗糙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检查阀门、连接段的焊接,减少管路的水头损失。在工程验收阶段,必须由供热管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使用。确保供热质量,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构建和谐的人居环境。

参考文献: 高等学校教材---------------《水力学》成都科技大学水力学教研室编有关供热管理条例---------- --《省城市供热条例》

城市合伙人经营手册

上篇城市合伙人管理篇 为规范城市合伙人的日常管理,优化销售结构,辅导城市合伙人顺利开展新产品销售工作,增强城市合伙人对公司的信心,使之与公司共同成长,借助公司主力打造全新的蜂巢计划和营销模式,全面提升销售服务能力和创建行业精品名牌。特制订此《城市合伙人经营手册》,对城市合伙人经营管理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和借鉴。 一、城市合伙人概述 1、城市合伙人的定义 城市合伙人是指与公司签定招商合同,并在公司授权下,享有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公司指定的品牌或品种的产品,依照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或机构。城市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公司品牌、产品的固定区域的经营权。其核心内容包括: (1)城市合伙人必须有正常的工商营业必备的合法证照,并严守合法经营的原则。 (2)城市合伙人必须有精诚合作的理念,努力地推进品牌的建设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城市合伙人必须完成公司规定产品的销量。 (4)城市合伙人必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城市合伙人必须遵守、配合执行公司的相关市场管理政策。 (6)城市合伙人应当雇佣充足的人员来开展上述工作,作为对上述工作的

回报,城市合伙人将从总部取得合理的利润。 2、城市合伙人的运作模式 总部针对每座城市设置城市合伙人,授予其所属城市区域范围的品牌经营权利,享受公司最优惠的商品价格,并辅导其建设和推进蜂巢计划,区域内的品牌建设、产品销售、市场管制由其负责,并提供给公司相关经营信息:(1)每周报告当地市场的动态、竞争对手情况、区县合伙人、消费者情况意见。 (2)每月必须提供区县合伙人反馈的市场信息、建议和投诉意见。 (3)每月提供新发展的区县合伙人的情况。 (4)每月必须提供城市的促销、竞赛情况。 3、城市合伙人的主要职责 城市合伙人与总部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家庭维修服务行业竞争中,只有双方达成共识,真正实现战略联盟,共同致力于推进公司商品的品牌覆盖率、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综合影响力,才能为双方获得“双赢”。城市合伙人主要职能有: (1)定期搜集、反馈市场信息和终端销售信息。 (2)建设和维护终端形象,宣传和推广公司品牌,力创当地的优质名牌。 (3)大力推进产品的品牌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产品在当地市场销量的稳定增长。 (4)配合、执行公司的市场管理政策,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配合蜂巢计划,招募、培训、管理和辅导区县合伙人。 (6)组织区县合伙人内部的培训学习,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销售拓展能力。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供热运行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 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 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积极协调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助,树立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职 责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 业形象。 5.负责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供暖及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工作, 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7.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当班的设备运行工作,监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排除设备的运行故障, 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填写值班/运行记录。 2.负责执行机房内设备维保指令,填写维保记录。 3.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上级安排的工 作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4.值班人员应按时巡视运行设备状况,按时监测各空调区域温度、湿度。根据外 界天气变化及时进行设备工况调节。并做好各运行设备记录、温、湿度测试记 录。 5.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做好业主和客户的服务工作,对拖延时间,修理质量 低劣,造成很坏影响或损坏设备,追究当事者责任。 6.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设备状况、性能及系统情况,做到判断故障准确、维 修快捷,维修完毕立即返回班组待令。

热力公司岗位工作规章制度

换热站操作工岗位制度(做10个) 一、操作工必须熟悉本换热站供暖面积,楼栋位置,管道走向。 二、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必须清楚设备的运行程序,掌握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故障能采取简单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有关人员抢修。 三、操作工应提前20分钟进岗听取交班人员介绍上班运行情况,查阅各种记录和上级有关指令。接班人员认为情况符合要求,才可接班,否则不予接班。 四、交接班时间内,若发生事故不得进行交接班,应以当班为主,接班人配合,等事故处理完毕后才能交接班。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不得脱岗串岗,私自替班,工作时间不准睡觉,不做与工作有关的事,严禁酒后上岗。 六、保证通讯设备的完好、畅通,不得戏闹,不谈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接班时认真查阅工作日记,交班时写好日记,交接班必须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故障和处理结果电话上报,并记在工作日记上。 八、认真贯彻公司关于优质服务的规定,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辛苦我一个,温暖千万家。 九、严格遵守操作堆积,爱护各种运行设备,勤检查,了解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保证正常供暖。 十、保持室内卫生的整洁,各种设备无尘土,油污。进岗必须换工作服,要创建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锅炉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锅炉的安全生产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单位的锅炉生产车间由巴合提同志负责,任车间主任与生产安全员。 二、车间主任负责安排车间人员的一切日常事务,如安全生产,司炉人员的工作调配等均由车间主任债权处理,出现问题也由主任负责。 三、车间主任可不定期对司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和生产不正常现象,要进行及时的、严肃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车间主任对司炉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违规操作。 五、锅炉车间实行责、权、利挂钩,根据车间人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情况、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后由单位根据以上情况给予经济奖励和处罚。 热力公司车间生产安全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锅炉车间,确因工作需要进入锅炉车间的,须经领导批准,由专人陪同主可进入。 二、锅炉车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坚守岗位规范操作,不得随便离岗,因故必须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城市合伙人管理制度办法

享租设备子公司 内控制度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利润率,明晰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特提出以下子公司内控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总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支持中心。 第二条分公司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执行中心,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在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及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战略目标实施为核心、以总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布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总公司统一制定公司相关制度及原则性、方向性的管理规定,分公司严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分公司可在总公司相关制度(原则)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需报总公司审批并备案后方可执行。分公司有义务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中肯的建议。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 第六条子公司名义下的其他承包制分公司应比照执行本办法,

并接受总公司的相关管理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公司本着顺应总体发展需求,在经营允许范围内,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公司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方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分公司。 第八条分公司批准成立后3个月内涉及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等,由分公司按需配置。 第九条总公司为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提供项目资源、金融服务、业务培训、运营指导,分公司提供施工设施、设备和人员支持。 第十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总公司按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分公司因故需暂停运营或撤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总公司与分公司职权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定位,可各自职权做如下划分: 一、总公司职权: 1、制定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宣传、公关、资质(挂靠)、对外担保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 2、制定整体融资规划,并按照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融资决

供热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供热锅炉房管理制度 (一)供热厂厂长(经理)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管理规则》 和《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锅炉的安全节能、环保、卫生负全责。 2、入冬前按有关规定配备运行人员并组织培训。 3、负责管、修、烧相关人员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保证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暖。 4、提高供暖质量,做到科学管理。 5、搞好经济核算,制定和执行奖惩办法,做到经济运行。 6、组织好采暖供热系统的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和停炉保养工作。 7、负责组织联检、评奖、报表和总结工作。 8、负责职工的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培训。 (二)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认真执行锅炉安全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 2、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负责组织采暖供热系统普查,做好技术定案和设计工作。 4、制定年度采暖供热系统大修、更新和保养计划,负责安排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事故分析,解决供暖期间的技术问题,组织好维修和抢修工作,保证正常供暖和安全运行。 6、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7、供暖期结束,提出本年度供暖工作的技术总结报告。 8、负责与技监、市区供暖办和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9、负责职工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工作。 10、组织对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等的月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炉, 并及时向厂长报告。 (三)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登高作业、锅炉工、制冷工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作所禁忌的疾病。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七按时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有休假和疗养的优先权。 九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二操作过程中佩戴安全防护工具,保持操作间的通风良好。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对锅炉的安全附件进行仔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四锅炉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五司炉工应认真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六司炉工交接班,必须进行详细记录,临接班前和当班不得喝酒,患有疾病者不得上岗。七发生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如不能判断事故原因,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司炉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八定期对水质进行化验,符合使用标准。 九保持锅炉房内外环境的整洁。 锅炉故障处置预案 一值班员发现锅炉发生异常现象或事故时,要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和上水,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情况组织抢修、排险或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报告,并做记录。 三抢修人员到现场后: 1 检查电源、气源、水源是否关闭; 2 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燃气泄露造成燃爆; 3 排除锅炉内部压力,防止人身伤害; 4 了解锅炉运行情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进行设备检查,提出问题原因; 5 排除故障,修复设备; 6 按运行操作操作程序启动试运行,检查有无问题; 7 恢复运行。

供热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合理运用企业的资金,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杜绝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特制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真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状况,依法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考核管理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合

理使用资金,对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计划执行进行控制、监督。 (三)积极筹措资金,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流动通畅,提高资金(资产)的利润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四)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编制并审核记帐凭证,按时记帐,定期编制各项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五)负责公司各项税款的核算、申报缴纳和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以及各种证件、执照的年检工作。 (六)负责制定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财务审批流程和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款项收支业务。 (七)负责公司各类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工作,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票使用严格按国家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八)负责采暖费的收费缴销工作,确保收费应收、实收数据准确无误,及时编制上报各类收费统计报表,为公司制定收费管理方案提供准确依据。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计划,供热公司制定了供暖运行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供热运行管理规定如下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 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2 . 管理人员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 .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协调好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 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 5 从真负责地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正常供暖、保证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 . 定期进行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多方位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完善企业的运行管理机制。

7 . 带领全体员工配合甲方单位工作,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尊重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完成好供暖工作。 8 . 较好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负责。 (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 . 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的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 .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明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 .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 . 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 .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 .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 . 努力学习有关的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过路的操作技术水平。 (三)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的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

XXAPP城市合伙人运营手册

XHB商务合作手册 一.公司简介 1.1企业文化 传递幸福分享快乐 1.2企业愿景 消费金融闭环模式打造生态服务平台 1.3XHB介绍 XHB以app为操作主体,用户可通过app平台进行银行个人信贷申请,低利率或“0”利率还款。用户通过app内部商城消费信用额度,完成一站式家庭生活消费服务,珠宝首饰、家装、家电等新婚筹备系列消费,让你不为婚期将至,集中重度使用周转资金而发愁。 APP定位:一站式家庭消费服务平台 目标人群:工薪族、中小企业、公务员、企业白领等稳定收入的个体和家庭。 平台价值:考虑目前国情和个人及家庭消费的弊端,解决银行、供应商线下的痛点,以为三者建立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平台。 挖掘目标:初期针对受众人群细分,有实物抵押。坏账风险控制系数较低。但是、有车一族的借贷额度相对较大。初期存在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投标平衡。 二.XHB合作模式: 2.1平台与供应商合作模式 资金闭环模式——采用独家联营合作模式。通过我们的平台,将传统供应商搬到线上,无限扩大服务半径。为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的客户体验,以精准的数据支撑和更低的门槛吸引其他银行的存量客户以及适应互联网使用习惯的年轻一代等增量客户。助力传统供应商转型。 2.2平台与用户合作模式 信用闭环模式——为适婚青年的人群提供金融支持,缓解婚前的资金筹措压力,让适婚人群提早步入新婚生活,实现信用闭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消费者的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3职责分配方式 - 北京总部职责:

①平台功能的设计和搭建 ②服务器/数据库以及网络条件的维护 ③联营公司的注册与变更 ④联营项目品牌APP商业模式等的授权 - 各地市级联营公司职责: ①合作商家资源整合平台落地工作 ②资源整合并成功上线运营 三.XHB六大优势 ①权威平台 ②资金安全 ③“0”利率还款 ④技术成熟 ⑤全场景消费 ⑥信用保障 四.总公司支持 ①共享XHB品牌支持及注册商标使用支持 ②共享XHB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运营管理机制 ③共享其他分公司的客户资源整合,共同调配,强强合作 ④共享总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机制 ⑤共享总公司统一的形象广告支持 ⑥共享业务创新以及理论或实践的培训,安排各分部的观摩、交流与学习 五.外包团队运营 5.1外包团队签约供应商分两类,一类:一线城市,全国连锁性商家签约返点1.5%,二类:二三线城市地方性品牌类商家签约返点1%。

供热管理办法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供热客户服务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 一、基本道德和技能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二)真心实意为用户着想,尽量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 (三)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供热单 位的司炉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二、诚信服务制度 (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与用户的监 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标准合同形式明确供热单 位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热费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围或提高 收费标准。 三、客服人员行为举止制度 (一)供热服务人员上岗应佩戴岗位标志,仪表大方,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二)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 (三)当用户的要求与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度相悖时,应向用户耐心解释,争取用户理解, 做到有理有节;遇有用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用户委婉说明,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 四、用热管理服务制度 (一)用户来电来访,应主动热情、语气温和,对用户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扯皮,提高办事效率。 (二)受理用户业务咨询,应耐心细致,政策解释清楚,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影响与用户的沟通。 (三)必须熟悉掌握省、市、企业部的供热有关规章制度。对用户来电、来访、来信及上级交办事 件,要详细记录,耐心解答。 (四)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应限时办理用户来信、来电、来访事件,供热站要在1小时拿出处理意见,反馈给公司调度 室;上级转办事件,要求供热单位1小时向公司调度室回复处理结果。 (六)用户投诉办结率不低于100%(月办结),未办结件的处理用户满意率100%。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完整版)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用热秩序,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公司供暖的所有用户。 第二章稽查职责范围 第三条、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第四条、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第五条、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第七条、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第八条、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第九条、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稽查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 第十五条、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稽查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 第十九条、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

鹏翔供热安全管理制度

鹏翔供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供热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省城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公司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企业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二)建立、完善供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热服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2、建立供热行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全市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全市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公司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安全运行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 5、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供热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制定供热运行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2、督促供热单位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负责全市供热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供热安全检查,参与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及时指出各单位安全运行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4、组织开展供热安全运行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加强供热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适时开展法律、法规、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 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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