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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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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第1~5章)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第1~5章)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依据《著作权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最多为() A 10年 B 7年 C 50年 D 没有规定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2.画家李某将其创作的一幅油画以23万元价格卖给A公司,A公司因此获得() A 油画的著作人身权 B 油画所有的著作财产权 C 油画的原件所有权和所有著作权 D 绘画原件所有权和展览权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3.知名画家甲把自己画的一幅画送给乙,乙一直珍藏在家中,在一次有关甲的专题画展中,乙将该画送展,乙的行为() A 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B 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C 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D 不侵权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4.小说《师长》的作者甲授权乙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制片人丙委托导演丁将该剧拍摄成电影。该片拍摄完成后,其著作权归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5.刘某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承接了一个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工作期间出版了一本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专著并获稿费15000元,此稿酬应归谁所有?() A 应全部归刘某所在单位 B 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所在单位缴纳所得税 C 归刘某所有,但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 归刘某所在单位,但应拿出一部分奖励刘某正确答案:C 单选题 6.电视剧《三国演义》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A 导演 B 主要演员 C 剧本作者 D 制片人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 A 用C语言编写的的计算机程序 B 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 建筑施工图纸 D 法院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8.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乙便委托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乙杂志社将署名为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A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丙未侵权 B 乙未侵权甲的著作权,丙侵权 C 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 乙和丙均未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9.下列各项作品中,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是()

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的类型 李绍章 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的类型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客体,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关于此,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还专门有介绍。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等。 (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

按照财产所有制形式,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公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或者私营团体财产所有权;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是指含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混合形式,本质上仍然可以分别归属于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 (五)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照所有权主体之数量,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最新物权法论著常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来进行分类研究,这也是物权法草案的一种分类规范。笔者在本节也主要介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国家所有权所处的历史条件与政治环境不同,功能各异,为国家所有权下一个抽象的、统一的定义诚非易事。民法学界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对此积极探索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笔者认为,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界定国家所有权的定义不应脱离民事权利的视角,鉴于此,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到国有财产的界定、运用和保护。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权是什么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著作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版权。作者权。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 其他基本法律3. 司法解释4. 国际条约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作 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可复制性。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精神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重要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重要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五节 出版者权利 一、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权),该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第七章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定义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 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诺成合同;(2)是双务合同;(3)是有偿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设计一系列的行为:首先,要将有关的作品数字化;要将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第三,社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访问或者获取有关的作品,他可以获得他想获得作品,不必受制于他人的决定。作品在网上的传输,也会涉及了一系列的经济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作品的复制权。故要有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大体上两个方面:禁止规避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二是禁止制造或者提供主要用以规避或者破解的设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 《伯尼尔公约》 1886年签署,1972最后一次在巴黎修订,我国与1992年加入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该条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一样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如果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达不到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公约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独立原则;最低保护原则。该条约规定了一些实体问题,如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作品来源国,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保护期,执法等等。 《世界版权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只适用于已经出版的作品,对于未出版的作品,规定各成员国不得要求履行手续。版权标记应在作品首次出版时期标记。必须在作品的一切复制件上表明版权标记;著作权独立原则 我国与1992加入,1952该公约缔结。

所有权的权能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703456742.html,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 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所有权权能和所有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所有权的权限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当这些权能与所有分离时,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所有权权能的概念问题。所有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所有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

现出来的也是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但这些具体权利却由所有权而来,且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的所有权现象。显然,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权能仅仅指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但关于占有是否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可以说,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宗旨就是回复所有人对物的占有。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https://www.sodocs.net/doc/703456742.html,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电大民法学1作业2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电大民法学1作业2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097; 2.资料整理于2020年4月2日,收集了2007年1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17.简述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代理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入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9.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4)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利益。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17.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8.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答: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19.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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