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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四、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

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

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

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

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

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

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

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

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指当事人

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

同。

18、格式合同:指合同必

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

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指法律

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

合同。

20、确定合同:指合同的

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

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指合同的

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

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

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

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

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

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

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

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

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

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

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

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

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

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

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

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

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

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

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

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

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

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

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

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

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32、招标:指招标人通过

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

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

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

请。

33、投标:是投标人按照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

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4、开标:指招标人在其

召开的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

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

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35、评标:指招标人依法

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

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36、拍卖:是以公开竞价

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

价者的买卖方式。

37、拍定:指拍卖人在竞

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

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

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8、强制缔约:指就某一

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

事人的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

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

义务。

39、附合缔约:指合同条

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

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

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40、合同权利:指合同的

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

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

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41、合同义务:指合同的

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

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

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

一种必要性。

42、先合同义务:指当事

人为缔结合同进行接触时,基

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

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

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

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43、后合同义务:指合同

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

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

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处理

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

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

同义务。

4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

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

条款。

45、偶尔条款:指法律未

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

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

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

合同内容的那些合同条款。

46、通常条款:当事人未

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

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

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

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

商就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47、特意待定条款:指当

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

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

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那些合同

条款。欠缺这些条款并不妨碍

合同的有效成立。

48、缔约过失责任:指在

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

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

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

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

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

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

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

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

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

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

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

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

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

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

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

1

的合同。

54、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5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56、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57、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8、协作履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6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3、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

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

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

权的权利。

6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

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

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

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

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

上述行为的权利。

65、合同的变更:指依法

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

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

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6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

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

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

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67、合同权利的让与:指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

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

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

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

68、合同义务的转让:也

称债务移转。指第三人为承担

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

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

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

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

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

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

务人。

70、并存的合同义务转

让: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

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

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

是债务人。

7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

括转移: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

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

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72、合同承受:指合同当

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

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74、解除权:指合同当事

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

及消灭的权利。

75、履行迟延:指债务人

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

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76、清偿:为实现债的目

的而为给付。

7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基下落不

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

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

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

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

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

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7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

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

体。

7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

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

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

对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他方

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

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80、免除:指债权人以债

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

表示。

8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

担的责任。

82、全部违约:指合同当

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

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

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

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

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83、部分违约:指当事人

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

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84、预期违约:指在合同

的发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

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

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

履行合同的义务。

85、违约归责原则:是指

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

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准则。

86、违约过错原则:指当

事例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

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

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传统的违

约归责原则。

87、违约责任:指一方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

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

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

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

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

88、违约责任的免除:指

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

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

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

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89、不可抗力:指根据我

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

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

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

理的法律制度。

90、侵权责任:指当事人

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

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

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

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

益。

91、法律责任竞合:指行

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

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

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

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2、法律管辖竞合: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

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

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

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

同法居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

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

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

则。

93、合同解释:指在合同

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

生岐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一种法律制度。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

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

向的对象。

3样品买卖:是指以出

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

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

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

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

卖合同。

2

5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6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7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8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9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10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1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1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13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5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16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17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18租赁合同: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19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20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

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

租人的协议。

2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

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

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23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

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2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

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

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

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

费用的合同。

25客运合同:是运送对

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26货运合同:是运送对

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27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

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

义务的合同。

28技术开发合同:是指

当事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

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9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

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

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

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

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3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

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

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

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

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

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

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

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

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

报酬的合同。

3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

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

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

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33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

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

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3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

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

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5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

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

36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

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7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

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

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

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

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

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

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

值取向相互兼职。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

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

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

法语言日趋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

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

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

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意

义。

1、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合

同利益出让者承担较低的注意

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

义务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

同中,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

能力人,无偿合同中,无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

为纯获利的一方。

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要

求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债务人

有偿转让财产,要求主观具有

恶意时,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

4、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

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

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

致无效。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

完全有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可

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

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

定,目的在尽可能公平的前提

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

益受到切实保障。非格式合同

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

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

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

性,持久性和细致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持久

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

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

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

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

区别。(要点)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

同。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

法态度不同。

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

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

的基本意图。

(3)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

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

出的。

9.简述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

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

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

发生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

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

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

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

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

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

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

实质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

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

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

方当事人负有承诺的法定义

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

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该

标准来确定。

(3)在强制缔约中,负有强制

3

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

12、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1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1)合同无效和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起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附条件的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要件:

A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B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C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事实具备的条件。

附条件的要件:

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17.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18.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

撤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

同。

(4)因显失公平而而订立合

同。

19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

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

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

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

目的。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

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

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

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

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

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

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

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

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

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

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

利,以维护公平。

2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行

使的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

在合同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

非专属与债务人的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的债权

(4)债权人已经陷于履行迟

延。

(5)债权人有保金债权之必

要。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

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

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

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

权人的债权为限。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对

内和对外法律效力。

(一)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

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付有告

知的义务。

(3)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

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二)外部效力: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

债务。

(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

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

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

消。

23、.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

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

与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

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4.试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

件和行使方式。

行使条件:

(1)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

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不可

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

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

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的

概念,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

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延迟。又称债务人延

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

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

务的情景。

(4)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

一方虽为履行,但未按合同债

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方式:

(1)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的,依照其规定。

25、提存的适用条件。(即提存

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

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或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或其他债权人无法确

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简要论述违约责任的基本

内容。

(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

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

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

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

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

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

利。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

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

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

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导

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

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

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

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

承担的财产责任。

27、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

错;

(4)损害事实和行为人的违

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8.简要论述格式合同和格式

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

(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29.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买

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

与价款转移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

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合同的效力

(一)对出卖人的效力:

(1)交付标的物

(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4)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5)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

的物。

(6)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

保责任

4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对买受人的效力:

(1)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4)通知责任

30、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多为标准合同;

(4)受计划控制。

31.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2、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的限制有哪些?

(1)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必须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3、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于人与赠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3.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4、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6)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双务有偿合同;

(2)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动产,是特定物。

(4)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

(5)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

征?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

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

物。

(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

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

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

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

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7.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相比基本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

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

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出租人

的租赁物是现存的,不需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

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但

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

人直接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

及所有权直接交付买受人。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

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

任,出卖人对租赁标的物负瑕

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标

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物享

有选择权。租赁合同中,承租

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必须反还

租赁物权,不享有选择权。

38、承揽合同的特征。

(1)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

的;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

性;

(4)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5)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39、运输合同的特征。

(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多是格式合同;

(3)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40、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

征。

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

践合同;

(2)标的物是日常生活用

品;

(3)标的是保管行为;

(4)可以有偿,也可以无

偿。

仓储合同的特征:

(1)是诺成合同;

(2)标的物为特定物或

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3)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

料、货物等动产;

(4)是有偿合同。

六、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见教材第3页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

和地位?见教材第5页

3.试述合同法的作用。见

教材第6页

4.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

法律意义。见教材第12页

5.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

公平原则的内容。见教材第

13-15页

6.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

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

容。见教材第16-18页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

别。见教材第38页

8.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

整。见教材第54页

9.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

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

则。见教材第55页

10.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

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

同。见教材第81页

11.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见教材第82-84页

12.试述表见代理的特征。

见教材第97-98页

13.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

则。见教材第111-112

14.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见教材第112-113页

15.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适用条件。见教材第120-122

16.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见教材第

128、129页

17.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

权。见教材第128-136页

18.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

效力。见教材第143页

19.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

原则。见教材第181-182页

20.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见教材第133页

2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

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

义。见教材第193-194页

22.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

依据的内容。见教材第201页

23.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

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见教材

第327-328页

一、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P.3)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

双方还是多方作出意思表示,

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

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

民事行为。例如遗嘱、遗赠。

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两个方向

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

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

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

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

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

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

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

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

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

为,即多方合同。

(二)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

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

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

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

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

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

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

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

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

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

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

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

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

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

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一致。

因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

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

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

同。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

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

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

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

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

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

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

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

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

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

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

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

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

5

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P.5-7)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人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移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三、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P.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合同法的规范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该体系是由贯穿

于合同法具体规范的基本精神

或者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立

法者在这些基本精神或者基本

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立法的定

位,据此设计合同的具体规范。

立法者将立法的基本精神或者

基本原则具体化为法律条文,

形成了基本原则条款,该条款

显然又是凝固了的立法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

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是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所采纳

的价值标准的反映,是合同法

各种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

想。合同法的具体条款都是基

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

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

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

模式。合同法的规范有最高的

行为规范和具体的行为规范之

分,与此相对应,其所确立的

行为模式有一般行为模式与具

体行为模式的不同。基本原则

条款在合同法中是确立最高的

行为准则的,具体条款则是确

立具体的行为准则的;基本原

则条款确立的是抽象的一般性

的行为模式,具体条款确立的

是具体的行为模式。具体条款

具有直接的操作性,其实施本

身就是原则条款的落实,因此,

在援此法律时,凡有具体规定

的,就不必再援引基本原则条

款的一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

的,可以直接适用基本原则条

款,此时基本原则条款就具有

直接的操作性。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

据。无论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

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

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

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合同

法显然不实行法定主义,在法

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

律允许也要求法官根据原则条

款和一般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因此,原则条款在合同法上更

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试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的内容。(P.13-15)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

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

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

原则具体表现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

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

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

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

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

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

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参与民事关系。无论何种主体,

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

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

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

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

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

事关系,无论其性质如何,都

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

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

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

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

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

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

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

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

所规定的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

原则的内容和精神是完全一致

的。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

有以下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

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

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

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

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

不上其他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

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

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

会公共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

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

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

解除合同。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

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

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

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

式缔结合同。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

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

的限制。

1、在合同订立方面,强制

缔约就是这种限制的表现之

一。

2、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一些

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能通

过约定排斥这些规范的使用。

3、国家设立具有准司法性

质的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

督、管理、控制。

除此以外,民法中的合同

正义和公平、诚信等原则,赋

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协调

各种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

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

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

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

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主

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

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

大误解制度。

五、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

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P。

16-19)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

中是一项极为熏要的原则。在

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

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

“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

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

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

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

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

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1、

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

则。2、城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

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

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

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

的冲突与矛盾。3、解释法律和

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

法律和合同缺乏或规定不明确

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

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

合同。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是指

社会的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

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

6

序。所谓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概念,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合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承认和肯定。公序良俗原则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抑制合同中的不良行径,维护交易的稳妥安全。尤其是,中国的文化传统一贯重视道德教化和儒礼治国,古今法律表现出鲜明的伦理化特点。因而,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标准亦易被社会所接受。

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外,更多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尤其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前者被称为民法的合法原则,后者被称为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合同法》第7条基本上将两者合二为一,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将当事人的意思放在突出地位,以任意性规定为多,任意性规定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不存在违法问题。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当事人无论订立合同还是履行合

同,都要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

要求,不得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六、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P6-7)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

现在: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

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

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

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

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同时,

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

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近

代各国开始对经济活动施以必

要的国家干预,并通过合同法

对合同自由予以限制,以保护

经济上处于弱者的个人及中小

企业的利益。从而实现了个人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

致。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

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

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

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

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

术交易、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

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

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

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

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

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市场

经济发展。

七、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P。54-56)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

条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

方面进行,以期实现合同的公

平与正义。

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

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

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

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

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

变。我国《合同法》第38条明

文规定:“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

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

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

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

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

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

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

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

人合意才纳人合同的。实际上

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

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

人的解释。这无疑是由法院来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

的强行规定,来审查其是否违

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

则。

格式合同的标准条款,尽

管其并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因而其并非是法

律,但是合同是当事人贯彻意

思自治的有力工具,一旦经双

方当事人合议即有效成立,当

然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从此种意义上说,合同就是法

律,不但双方当事人要一体遵

行,而且一旦成诉,人民法院

即可以据以进行裁判,因此对

有效成立的格式合同的标准条

款之解释,便具有了与法律解

释同样重大的意义。这一点更

由于标准条款要为潜在的不特

定当事人反复运用,而显得尤

为重要。

《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

是针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或限

制合同文本提供人责任的条款

而作出的。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

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

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

原则。

3、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措施即通过要

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

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

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

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

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既然

双方当事人要在意思一致的基

础上,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当然应保护合同自由,

不宜过度干预合同的订立。但

是,合同格式化,可以促进企

业合理经营,降低成本,从这

个意义上,格式合同对于消费

者也是有利的。因此得事先确

定合同条款,由对方予以承诺,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格式合同

进行必要的事先行政审核,更

具有了非常积极的意义。

八、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

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P。55)

为了尽可能地保障定式

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

一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定式

合同标准条款的解释作有利于

相对人的规定,堪称是比较理

想的途径。

我国《合同法》第37条

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

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

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

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合

同文本提供人责任的条款而作

出的。据此规定,当文本提供

人将格式合同文本提供给相对

人时,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相对人注意这种免责或限制责

任的条款,以使相对人考虑是

否接受该条款;当相对人对该

种条款不理解而要求提供人对

条款予以说明时,提供人应向

相对人详细地解说该条款的涵

义以使相对人明白其真实的内

容。这种提请注意和解释说明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违反其中任何一种义务,即使

该条款业已订人了合同,仍不

能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37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

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

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

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

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

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

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

7

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第二,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不言而喻,这完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九、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3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

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零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应当指出,仅仅以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其是否真的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仅凭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认定其是不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

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

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

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

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

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

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

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

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

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将给予

约定的报酬,属于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

请。

5.其他因素;如:合同的

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

程中要注意相对人的身份、信

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

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

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

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

等等。

十、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

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

(P。80-81)

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

合同的效力直接联系的是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产

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

义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产

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效力(狭

义上的合同效力)。

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

要件极其简单:其一,要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需要指出

的是,按照一般合同法原理,

在实践性合同或要式合同中,

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尚

不能成立合同,还需有物的交

付或履行特定的法律形式。然

而,我国合同法中明定为实践

性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而对

要式合同,根本未做规定,对

于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以往人们视为要式合同的情

况,合同法将其规定为生效要

件,而非成立要件,因而不再

成为要式合同。因此,根据中

国合同法,意思表示的一致几

乎是合同成立的惟一要件,保

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

交付是整个合同法中惟一的例

外。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

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

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

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

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

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

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

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

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

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

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适于

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

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

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

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

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兄下,合

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

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

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

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

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

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

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

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

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由当事

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

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

据。

十一、试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P。82-84)

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

事人预期的后果,即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必须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

这种生效要件可分为一般生效

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依现行

立法规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

件如下: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订立合同的能力

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

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

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

主体资格。对于公民而言,相

应的订约能力意味着订立合同

的公民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公民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

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

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原

则上不能订立合同。对于法人

及非法人团体而言,相应的订

约能力则表现为法律或其章程

规定的符合其设立宗旨的业务

活动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

其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

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

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

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

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

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

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

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

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

内心意思,比如行为人在重大

误解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

真实意思完全不符,如仅以行

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则不利

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合同成

立和合同生效对当事人意思表

示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合同

成立只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

一致,而不强求真实,而合同

生效则要求意思表示不仅一致

而且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不真

实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无效或

可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

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

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

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

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

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

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

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

范和任意性规范。合同不违反

法律是指合同不违反法律中的

强制性规范。同时,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这里的法律非指一

般意义上的法,而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层次以上的法律规

范,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

规的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合同无

效的理由。

十二、试述表见代理。(P97-98)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

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

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

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

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合

同法》第49条,就是关于表见

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

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

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见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

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

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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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它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负授权人的责任,应当承担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遭受风险。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订立合同时没有过错,就承认合同的效力。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限制或者撤回代理人的代理权,相对人不知道的,可以构成此种情形。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十三、试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P。111-114)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该项原则,我国《同法》第60条第1款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的履行只能是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向作为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人

可拒绝接受履行。有些合同由

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

人亲自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

行。对于任何已经生效的合同,

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履行,合同利益才能实现,当

事人追求的目的才不会落空。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

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

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

量履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

量履行,不可能准确而完整地

履行合同,有时甚至会使合同

变得毫无意义。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

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

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

的对价。若不按合同约定的价

款或报酬履行,则构成严重的

违约。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

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

律效果。合同履约地点,通常

是由合同明确约定的。如果合

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

双方当事人可就履行地点达成

补充协议;若双方没有达成补

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地

点履行。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

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

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

时间。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

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任

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迟延履行或

迟延接受履行。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

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方法。合同可以采取

不同的方式履行:一次全部履

行或分期分批履行、直接交付、

邮寄或托运履行等等。当事人

必须按照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方

式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

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是判断

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

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确

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

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

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

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

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

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

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

具体体现。《合同法》第60条

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

1.及时通知义务。凡是在

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对合同的

履行有影响的客观情况,当事

人都负有相互通知的义务。通

知对方后,对方也应及时答复,

共同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

2.相互协助义务。协助是

指权利人与义务人相互协作。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相互行

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

合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权利

人的帮助。

3.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

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方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

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

向外界泄露。

(三)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

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

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

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

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

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

1.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

方式

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

经济合理原则

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

现经济合理原则

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

济合理原则

十四、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适用条件。(P。120-12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

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

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

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

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本质上的

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

果,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就

是双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有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才能形成双方义务本质上的牵

连性。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

以下事实: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

务是根据同一个合同产生的。

(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

对价性和牵连性。“对价性”不

要求双了各自承担的债务在价

值上完全相等,而只求大致相

当。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

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

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

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在有法定先行给付义务时,

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

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

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

行债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

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

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

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

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

系的债务未履行,则对方有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

己的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

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

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时拒绝自己

的履行来促使对方作出对等履

行,从而达到同时履行之效果。

十五、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

位权的适用条件。(P。129)

(一)代位权是指合同依

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

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

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

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

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

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

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

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

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

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

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

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

在为前提。这就要求不仅债务

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必

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

位权也就无以确立。另外,可

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

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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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在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时,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债权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如债权因长期不行使将可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力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力。怠于行使权力的表现主要是在期限到来时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力。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力。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难预料,此时,如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干预债务人的自治空间,对债务人过于苛刻。相反,如果债务人已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则应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之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而其仍怠于行使权力,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力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有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

其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之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代位行使其权利,如债务人对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债务人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等。

除以上情形外,债权人不享有对怠于行使权力之债务人的代位权。其可以通过就债务人的现有财产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违约赔偿之诉等方法实现债权。

十六、试比较代位权与撤消权。(P。128-133)

同:

代位权和撤消权都属于合

同的保全,即法律为防止债务

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

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消权

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者的功能都是保护合同

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

性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

和撤消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适用条件上,都要求债权人

和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合同关

系;债权已受到危害。在形式

方式上,都是债权人以自己的

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的;

在行使范围上,都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异:

含义不同:代位权是指合

同法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

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

人的债权的权利。撤消权指债

权人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

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

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

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

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

上述行为的权利。

适用条件不同:代位权是

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

极行为;撤消权是针对债务人

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积

极行为。代位权无主观要件的

要求;撤消权,当债务人是有

偿处分财产时,要求主观具有

恶意。

对债权人的效力不同: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行使撤消

权的债权人自己无权优先受

偿。

十七、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P。

143)

所谓合同变更,在一般情

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

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

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

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

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

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

权债务。

(二)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

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

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

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三)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

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

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

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

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

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

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

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

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

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

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

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

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

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

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八、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

则(P181-184)

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

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

违约行为的原则。

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归

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

需要,我国新的《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

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

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

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

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

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

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107条

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

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

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

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

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

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

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

责任违约情况。

十九、试论法律管辖竟合的依

据的内容(P。201)

{一}法律管辖竞合的概念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

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

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

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

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

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

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

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或其基本原理

(二)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

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

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

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

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系统的

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

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

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

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

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

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

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

系产生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

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

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予以

调整。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由《保

险告》调整,证券交易合同就

是由《证券法》调整。《合同法》

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

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

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

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

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

条规定:“其法律对合同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只有

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

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

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

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

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

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

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

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

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

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合同

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

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

些损失就不仅是合同损失,而

且也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

二十、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

发合同的区别(P。327)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

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

10

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

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

方当事入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

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

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

就是开发人的权利,而开发人

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

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

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

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

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

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

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

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

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

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人,

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

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

当事人各方都具有

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

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

有科研开发合同标的的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

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

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

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

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

委托人所有。

11

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电大《合同法》形考答案3

无简答题答案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B.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正确 D.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题目2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在租赁合同期间,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若义务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另一方不得自行维修 B. 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正确 C. 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D. 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 若当事人未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题目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具体包括的情形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罢工、动乱正确 B. 政府行为正确 C. 战争行为正确 D. 自然灾害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 战争行为, 罢工、动乱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建设工程合同除具备承揽合同所具有的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外,还具有的特征有()。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正确 B.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正确 C.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正确 D.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 题目5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合同法》规定的排除继续履行义务的情况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债务人拒绝履行 B.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正确 C.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正确 D. 履行费用过高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履行费用过高 题目6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以下各选项中属于特种买卖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样品买卖正确 B. 分期付款买卖正确 C. 试验买卖正确 D. 买回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买回, 试验买卖, 样品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题目7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投标2.附条件合同3.代位权4.违约责任5.买卖合同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由当事入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B.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生效前 C.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成立之前 D.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既未成立亦未生效之前 6.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A.合同B.侵权 C.欺诈D.不正当竞争 7.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1年 B.5年 C.10年 D.20年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研究开发人所有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D.国家所有 10.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可以是书面的B.可以是口头的 C.必须是书面的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3.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 1、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评判)

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44 课程代码:00650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6.简述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参考答案: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所扩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比原来三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表现在:其一,合同的主体,不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是本法调整的范围;其二,合同的种类扩大了,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了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27.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 参考答案: 合同法上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参考答案: 保管合同除为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继续性合同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上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为成立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 (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原则上,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从而使保管成为有偿合同。 1

电大《合同法》形考答案

无简答题答案 详参题后正确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正确 B. 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正确 C. 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 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题目2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正确 B.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正确 C.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正确 D.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题目3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人寿保险请求权正确 B. 劳动报酬请求权正确 C. 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正确 D. 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 人寿保险请求权 题目4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本票正确 B. 提单正确 C. 存款正确 D. 汇票正确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汇票, 提单, 本票, 存款 题目5 不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0.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题干 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正确 B.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C.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正确 D. 甲发布本案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甲发布本案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题目6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未标记标记题目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电大合同法期末机考题

单选题 A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 财产交付时 B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自()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保管物交付 C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B.非格式条款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A.首次 承揽合同成立后,()。D.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人负责。 B. 承揽人对第三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 识产权()。 B. 不属于买受人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要的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A. 5 年 D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 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c. 协商一致 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 单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 约金数额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A. 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对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销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依法行使。 A. 人民法院 对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在相对人恶意时()。A.法人可主张其无效,但应负举证责任 F 房屋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一般期限为(D. 3 个月

电大本科《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C、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题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D、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E、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A、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B、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为合法的合同。 8、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A、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C、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A、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B、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电大合同法机考网考标准答案

电大合同法机考网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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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A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A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保管合同自(B 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C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A 首次)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B 不属于买受人)。 承揽合同成立后,(D 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B 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 人负责。 D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C 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 单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A 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对撤销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销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A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对法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在相对人恶意时(A 法人可主张其无效,但应负举证责任)。 F房屋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一般期限为(D 3个月)。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C 在出租人确定的合理期内)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G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B 公共秩序)。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B 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处理方法有(C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H《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20年)。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B 内容的局部)变更。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C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的法定阶段有(A 要约和承诺)。 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C 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 主体的变更)。合同成立的地点为(B 承诺生效地)。 J甲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到某高校读硕士学位。合同约定,甲毕业回原单位工作。甲毕业后回原单位只工作了3个月便辞职,声称已经履约。学校诉至法院,法院以合同解释判甲违约,法院依据的解释原则是(D 符合合同目的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2018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试卷号:1044 2018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1044; 课程考核:形考(纸质30%),终考(纸质70%)。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的是(C)。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2.下列属要约的是(D)。 A.某股份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B.某公司在电视台播发的售房广告,但称“价格面议” C.某出租车未打开顶灯,在马路上行驶 D.某处于运营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入一元硬币,自动送出一杯可乐 3.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A)。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订立合同的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政府部门规定地的价格履行 D.按当事人重新约定的价格履行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B)。 A.6个月内行使 B.1年内行使 C.2年内行使 D.5年内行使 5.下列情况中,不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是(D)。 A.债务人违约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 B.经法院裁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C.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D.原合同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6.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A)。 A.首要条件 B.重要条件 C.唯一条件 D.一般条件 7.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C)。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8.以下各选项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表述正确的是(A)。 A.承租人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B.出租人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C.出卖人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D.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 A.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B.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0.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他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未买票,对于钱某的损失秦某(B)。 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 B.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 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 )。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D )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利义务 B.经济权利义务C.刑事权利义务 D.民事权利义务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C )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 B.意思和表示C.要约和承诺 D.协商和谈判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 )。 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 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P294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P3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79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试卷号:1044 2019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资料整理于2019年12月9日;该课程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形考手段纸质(30%),终考手段为纸质(70%)。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2.合同成立的一般时间为(B)。 A.要约发出时间 B.承诺生效时间 C.合同签字时间 D.签订确认书时 3.甲对乙声称:“我打算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D)。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B)。 A.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D)。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不必通知债权人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供用水合同主要适用于(C)。 A.乡镇的供水 B.农村的供水 C.城市的供水 D.有居民居住的地方的供水 7.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A)。 A.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B.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C.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D.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D)。 A.l年 B.5年 C.10年 D. 20年 9.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总承包人合法地将承包工作交分包人完成,则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由(C)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A.总承包人 B.分包人

电大合同法形测2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A. 法定代表人变更 B.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 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满分:2 分 2. 根据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不适合作为提存的标的物的有()。 A. 票据 B. 农副产品 C. 提单 D. 黄金首饰 满分:2 分 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A. 可以附条件 B. 可以附期限 C. 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 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满分:2 分 4.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 因混同而消灭 B. 因混合而消灭 C. 因抵销而消灭 D. 因免除而消灭 满分:2 分 5.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合同立法主要体现了违约责任的()。 A. 惩罚性

B. 补偿性 C. 制裁性 D. 赔偿性 满分:2 分 6.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 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的违约金是()。 A. 10万元 B. 5万元 C. 1.2万元 D. 1万元 满分:2 分 7.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一般为()。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满分:2 分 8. 下列合同中适用买卖合同规范的是()。 A. 甲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B. 甲将其房屋出让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 C. 甲将其商标权转让于乙的商标权转让合同 D. 甲征用乙的土地而与乙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 满分:2 分 9. 甲向乙购买某特种型号的钢材500吨,乙如期向甲交付该钢材,但未交付有关单证,对此, 甲可行使的权利是()。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合同解除权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合同法名词解释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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