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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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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颜运秋吕翔玲

[内容提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之实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制度之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竭力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尽量公平受偿的途

径。由于受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

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了民事执行程序

中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并且各具利弊优劣。笔者认为,为充分实现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也应当采取平等分配原则。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平等原则优先原则折衷原则

通常情况下,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通过提起执行程序即可获得债权的充分满足;而且,当一个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或者虽有数个债权人但他债权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并不请求清偿时,其执行程序也比较简单,只需用执行所得清偿该申请执行人即可。但是,当同一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并且他债权人也对申请执行的财产提出清偿要求时,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形,执行工作面临着/粥少僧多0的矛盾,就会自然而然产生下述问题:是否允许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果允许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对各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的债权应当按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清偿?这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鉴于此,笔者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作些粗浅的认识。

一、参与分配原则在立法例上的差异

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商品经济组成的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和复杂,一个市场主体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当一个市场主体对多个市场主体负有债务,而该债务主体因经营管理失败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可能出现多个债权主体的到期债权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形,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就是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同时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得到满足的情形。当多个债权人为满足其债权请求,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平等地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执行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例上构成了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分配原则和优先受偿原则的对立和统一,即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平等分配原则,是指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如质权、抵押权、执行费用等)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公平分配的制度。也就是说,债权人中之一人虽先申请强制执行而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也可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就执行所得的金额,除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外,各债权人均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平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保罗在5论告示6第59编中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01由于受法系渊源的影响,法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也采取平等分配原则,以解决执行程序中的分配问题。

优先原则,又称优先清偿原则,是指先为执行申请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债权人因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原则起源于日尔曼法系,并成为当今世界广为采用的一项立法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都奉行优先原则。不过,就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而言,各国均有其自身的特色。德国法利用查封质权制度,使债权人于查封之际,立即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从而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o英国普通法仅承认按交付执行令状的先后而有优先受偿权,并无查封质权制度;而衡平法则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也达到使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目的。美国法创造了司法担保权益制度,规定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产生判决担保权益,而强制执行本身又在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上设定执行担保权益,这样,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担保权益,改变了普通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强制执行优先原则由此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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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第804、866、867条。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黄风译:5民法大全选译3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4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1页。

折衷原则,又称团体优先原则,是指把多数债权人按一定的时间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在前一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的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但在同一期间内为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除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以外,不分先后一律平等受偿。从本质上说,其仍属优先原则之范畴。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这种立法例。瑞上法规定,查封后三十日内参与分配的一批债权人,为第一优先受平等分配的团体,三十日以后另一三十日内参与分配的一批债权人,为第二优先受平等分配的团体,依此类推,可有第三、四等等优先受偿的团体,各团体内部平等分配并对以后的团体享有优先权。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他债权人在拍卖或者变卖终结前,不经拍卖或者变卖的,于当次分配表作成前可参与分配,逾期仅可就前次债权人受偿余额而受清偿,以求公平分配。?

二、对各种参与分配原则的评判

由于一定时期的分配原则体现着统治阶级的立法政策,而这种立法政策又是由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三种立法例,我们很难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民事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请求国家运用强制力以实现其权利的程序,所以保护私权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首要目的;同时,由于民事执行程序已排除了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而进入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私权,因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民事执行制度的又一目的。如何将保护债权人的私权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两重目的协调起来,是民事执行制度的理想。

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上,主张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的人从不同的公平观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按照平等原则,所有债权人,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优先权外,其债权一律平等;而按照优先原则,对于那些孜孜调查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债权人,其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应当较那些怠于实现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优越一些,因而,应优先受偿;按照折衷原则,为了适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使执行程序无休无止地拖延下去,主张依时间标准将债权人划分为不同团体来决定受偿先后。可以看出,平等原则的公平观是从实体法角度来说明的,优先原则的公平观则是从程序法角度来揭示的,折衷原则的公平观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角度来阐述的。

平等原则主张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有利于保证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受偿,并有效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给执行程序的进行带来一些实际困难:第一,强制执行中一般禁止超额查封、扣押,即查封、扣押的财产以足够清偿执行债权和执行费用为限,但因执行程序终结前,他债权人可以随时参与分配,债权总额无法确定,从而产生查封、扣押与清偿不确定债权之间的矛盾;第二,他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参与分配,往往分配表刚作好即因另有债权人参与分配而需要更改重作,使执行程序迟迟不能结束,也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

优先原则主张保护最先行使诉权的债权人,鼓励债权人尽快地清结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促使各债权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尤其是及时地申请财产保全;但债权人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后,即可享有担保物权,特别是为保全执行而查封、扣押的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容易导致债权人竞相申请执行,抢得前手,而且债务人也可以串谋伪造债权,先行查封、扣押,以便取得担保优先权,使真正的债权人难以公平受偿。

债权平等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分配原则的出发点,无论是优先原则还是平等原则,都是建立在实体法上一切普遍债权都是平等的这一原理之上的,因此所有债权均应平等受清偿似乎成为当然之理,然而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诸多优先权的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背离或者打破了这一前提。在程序法中规定优先权的主要限于采优先原则的国家,如德国民诉法上的查封质权及强制抵押权制度,美国债权人救济法中的判决担保权益和执行担保权益制度,英国普通法上的执行优先权以及衡平法上的设定担保权益裁定等制度都打破了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实现了程序法创设和形成权利的功能。这意味着程序法并非仅仅是实体法的从法或助法,程序法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因此,承认民事程序法可以为债权人创设优先权,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在实体法中规定优先权则是一种较为普通的情况,但从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当属采平等原则的国家,如法国和日本民法典对于优先权则规定得甚为详细,这正说明了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就充分注意到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尤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我国参与分配原则的立法取向

我国民事诉讼法典虽然并未明文规定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5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若干问题的意见6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的执行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采取的是平等分配原则,并不承认先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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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湾强制执行法6第31、32条。

行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和民事制裁形式,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0?就债权而言,除了实体法规定应当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外,一般债权应当一律平等,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而程序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维护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债权平等体现在民事执行制度中,就是当平等的债权人因债务人拒绝偿还债权而不能实现其债权时,应当同等地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即要求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其债权。显然,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多数债权人时,如果人民法院仅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优先满足其债权,势必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满足,从而造成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有悖于债权平等原则。而要体现债权平等,就必须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债权人参加执行程序,和申请执行人一起,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有人认为,让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并不违背债权平等原则。他们的理由是执行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尽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但在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消亡,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消灭,其他债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要求清偿的权利,在今后债务人具有了清偿能力后,仍可获得清偿。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形下,如果让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虽然仍可以期待以后得到满足,但是往往实际上得不到满足。债权是一种以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为条件才能实现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遥遥无期的期待权,因此,现实地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和只能期待得到清偿而实际上不一定能够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而且,如果以谁先申请执行谁就优先受偿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使一些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和先到期的债权劣后于先申请执行的债权,债权人之间的这种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

也有人认为,让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可以避免/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0,?即申请执行人虽然比其他债权人付出了更多的费用和精力,却没有得到比其他债权人更多的实际利益。这一观点同样不能成立。因为,首先,债权人是否能成为申请执行人,取决于他是否取得了执行依据,而取得执行依据的时间先后,一方面取决于债权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先后,另一方面取决于确定其债权的司法程序所费时间的长短。显然,先行使诉权的债权人未必先取得执行依据,而后行使诉权的债权人却有可能先取得执行依据。因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并不一定是最先行使诉权的债权人。既然如此,让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不必然体现对先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激励,让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也未必造成不利于激励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债权是否应当依据执行程序得到清偿,取决于债权是否获得司法裁判的确认而不是债权人为获得清偿而付出的费用和精力,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并不要求债权人为获得清偿而付出的费用和精力完全等额。再说,申请执行人不一定比其他债权人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在诉讼阶段付出最多费用和精力的债权人,因诉讼周期较长,而往往不能成为最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见,平等分配原则并不必然会导致所谓/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0

不过,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严格的平等分配原则。一方面,应优先拨付执行费用,执行费用包括执行法院因强制执行而支出的费用和债权人向被执行人求偿的强制执行费用,不问该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执行实践中,已经注意到执行法院因强制执行而支出的费用应从执行所得中优先扣除,但对债权人向被执行人求偿的费用却往往不注意优先扣除。债权人因强制执行而支出的费用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他债权人因这些费用支出而共同受益,如不予以优先扣除,仅当作一般债权平均受偿,则不能保护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设债权人某甲对债务人某乙享有债权90万元,为申请强制执行支付费用10万元,均应由债务人某乙负担,执行程序开始后,又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额为400万元,则应受偿的债权总额为490万元和执行费用10万元,现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所得为40万元,如将10万元执行费用与其他债权平等受偿,其中共应受分配额8万元,还不够因申请执行而支付的费用,不但其原有债权没有全部清偿,反而还要支付一部分费用,而其他债权人却得到了部分清偿,这对某甲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执行所得,应优先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用,对其余额才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如上述案例中,应先从40万元执行所得中扣除10万元的执行费用,对剩余的30万元作为可平等分配财产进行分配。另一方面,依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些债权是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分配原则实际上是特指优先满足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后,就同一顺序中的各债权平等受偿而言。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永州市芝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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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53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4释疑6,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年9月第1版,第198页。

金平:5中国民法学6,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40页。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

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i] (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ii]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则检验据以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 与分配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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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原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原标题:“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摘要】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去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文章通过统计《人民法院案例选》上行政判决所用的法律依据,分析田永案件、刘燕文案件、张成银案件等十余个有关行政程序的代表性案例,结合对法官所做的访谈,勾勒了一幅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图景。在过去十多年中,《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已经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根据,法官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时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的意识和信心也不断增强。通过个案判决的“涟漪效应”,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可,开始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这一事实显示了中国法院在相对局促的空间里的能动主义立场,以及由个案判决所推动的一种法律发展的特殊路径。文章也指出了这种立场和路径的局限。关键词:行政诉讼正当程序原则司法能动主义法律发展导言半个多世纪以前,正值英国一场法律变革的前夜,年轻

的公法学者韦德写下了“自然正义的黄昏”,作者忧心忡忡地注视着英国法院在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上的倒退。[1] 而几年后彻底刷新英国司法审查面貌的的那场变革,恰恰是以程序正义原则的勃兴为开端的。[2] 再过几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发动了“正当程序革命”[3],不但扩张了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推动了行政法的整体发展。此后,随着最高法院整体上变得保守,行政程序的扩张似乎也出现了逆流。[4] 而在大陆法传统的日本,行政程序也成为行政法日益重要的一部分。[5] 不同的故事讲述同一个主题:正当程序是法律发展的一部分,也是法律发展的一面镜子。今天,在一个相当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我们将看到一个精神相似的原则——我们称之为正当程序原则——正在中国蓬勃生长。在涉及正当程序的多个司法判决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04年的一份判决尤其值得注意。该判决声称:“《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6] 在中国法律发展喧闹杂乱的背景中,这是一个微小却鲜亮的举动:在没有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公然引入了正当程序原则。它昭示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明确的身份,也暗示法院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能动主义的姿态。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程序观念的稀薄、程序制度的简陋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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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论执行程序价值取向的选择

论执行程序价值取向的选择 ——兼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概要]在民事活动中,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可以有时间上的先后,先请求者先受偿,后请求者后受偿。强制执行的宗旨是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原则。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该制度采取了平等原则,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是否会影响到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程序到破产程序的过渡性产物,是对目前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的一种暂时的救补,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状态下,给其债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平受偿的机会,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说是目前“个人破产”状态下的受偿的简单法律途径。 ; 在破产法修正的今天,扩大破产主体范围,大胆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到时可以予以取消,还强制执行程序单一的效率优先原则。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时也可以依职权直接移送立案庭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使平等债权人得到平等受偿。这样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取向的单一化,不但便于理论理解,也更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 一、提出问题 ;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当今,

社会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是为了确保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得到实现,执行法官追求的目标正是全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而完全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应该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但这种价值定位在实践中的弊端日益显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相继出台了参与分配制度,同时,出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在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 破产程序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法人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该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还债的程序。破产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既来自于债务人的内部,如劳动关系、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外部债权关系;既涵盖私法又涉及公法(如税收、海关监管等)。; 司法权的干预就是要平衡各种利益并平等的加以保护。当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目前就需要参与分配制度的运作。关于参与分配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似乎给大家一种错觉,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已向公平原则方向偏颇。执行程序到底是采取优先主义(效率原则)还是平等主义,成为理论界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文就此试作探

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在中华民族500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封建专制传统较长,程序法律意识缺乏,但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在我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离不开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在学习行政法学这半年,让我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要知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用法。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等等是耳熟能详的法学概念,然而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中,将正当性与行政程序结合起来分析,尤其是将其结合为一个专有名词来研究目前来说是不多见的。“正当行政程序”概念决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而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概念,正如从程序到法律程序再到正当法律程序一样,从程序到行政程序再到正当行政程序,是符合法律逻辑原理的演进,具有和行政法治的演进相吻合的路径。 显而易见,程序不一定必然正当,“程序有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正当程序是‘正当’的,或者‘合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要求,这对权力有非常重要的约束意义”。行政程序也是如此,事实上我们所希望运行的行政程序是正当的行政程序,学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重点也是在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之上,因此“正当行政程序”的概念本质上切合了理论与实践的要求。过去我们在行政法学法研究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一提到行政程序,就当然的认为是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没有对其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作出严格的甄别,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逻辑原理,也可能会造成研究成果的逻辑性与严密性之欠缺。除法学研究中对正当性关注不足外,行政行为实践中往往也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的正当与否,这在我国缺乏程序理念与传统的背景之下,后果恐怕尤为严重,所以必须在行政立法、执法及行政监督救济等各领域加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的普及,树立不仅仅要遵守行政程序,更要遵守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如此方能有效规范控制行政权,更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含义。广义的程序含义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当程序原则 作者:成贤 学校: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 13春法学本科 学号: 02 指导教师:温 2016 年 5月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行政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 (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 二、行政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 (一)避免偏私原则 (4) (二)行政参与原则 (4) (三)行政公开原则 (4) (四)监督制约原则 (4) 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 (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 (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 参考文献 (6)

论文摘要 论文从行政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对“行政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述“行政当程序”这一原则。论文具体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当程序的基本含义于渊源。分析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以及历史渊源。2、行政当程序的理论基础。论文论述了行政程序的工具主义、本位主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为行政当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 3、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即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四个要素。 4、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论文以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为线索。论述了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以及发展。总之,论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探讨,力求体现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明确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制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行政法适用的发展

证据执行程序论文

证据执行程序论文 论文关键词:执行调查判断收集证据证据的判断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强制性和及时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证据并及时进行准确判断,但是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调取证据规定的不细、不严,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执行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取得不及时错过了执行时机。笔者结合自身执行工作经验就证据在执行工作中调查方法和判断运用谈几点看法。 一、收集证据的几种方法 任何证据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收集证据的方法很多,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执行工作实践,执行中收集、调查证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传唤调查。采用各种方法把当事人传唤到庭,责令其提供有关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二是就地调查,分为调查资金和调查财产。在资金的调查上常常出现被执行人隐瞒事实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有几个银行的帐户,但往往向法院提供没有资金的银行帐户,造成无偿付能力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较好,但银行帐号又无资金的情况后,应到该地的各家银行逐个查询,以查明真象,或直接到该单位财务部门,向部门负责人宣传法律说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令其交出所有银行帐户,直接查帐,或者对其隐瞒的财产证据进行搜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到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有些执行标的物虽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但双方各执一词,这就需要就地调查,以便顺利执行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跟踪调查。跟踪调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被执行人既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且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把财产暗地转移或本人为逃避债务而外出躲避,对这样的当事人就应采用各种办法跟踪其去向或财产流向,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可通过当地法院实施拘留。在实施拘留后,当事人态度仍然刁蛮,在拘留期间届满后可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现被转移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虽无履行能力,但财产被他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郑成贤 学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13春法学本科 学号:1365001211902 指导教师:郑温 2016 年5月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行政法正当程序的其本含义与渊源 (2) (一)行政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 (2)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2)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2)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2) 二、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3)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3)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3)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3)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4) (一)避免偏私原则 (4) (二)行政参与原则 (4) (三)行政公开原则 (4) (四)监督制约原则 (4) 四、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4) (一)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4) (二)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 (5) 参考文献 (6)

论文摘要 论文从行政法正当程序历史发展渊源以及理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以及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对“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论述“行政法正当程序”这一原则。论文具体内容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于渊源。分析的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以及历史渊源。2、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论文论述了行政程序的工具主义、本位主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为行政法正当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3、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即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四个要素。4、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论文以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影响流转的两个重要因素为线索。论述了行政正当程序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以及发展。总之,论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探讨,力求体现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明确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制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行政法适用的发展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

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论执行裁决的范围和程序

论执行裁决的范围和程序 执行中经常发生需要裁决的情形,但目前由于程序法律规定依然粗糙,在认识和实务操作上对执行裁决的对象范围、权限和程序都不一致,这妨碍了执行裁决工作的进行。对比审判程序的设计和理念,对执行裁决之所以必要的原因、特定的对象范围、权限进行分析后,总结执行裁决程序的现状,梳理出为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目的所必备的执行裁决程序制度,并基于定分止争与执行裁决开放性的矛盾,定位了执行裁决程序的基本走向。 标签:执行裁决;范围;权限;程序 民事执行中,裁决是不可回避的活动。但与审判阶段的程序相比,在对象范围、权限和过程上都有很大不同。执行裁决的理解认识与实务操作也存在一定分歧。本文试图对此做简要分析,以取得对上述问题的一般性认识。 一、执行裁决的必要性 事实上,执行并非像“照方抓药”那样简单和容易。客观上会遇到大量不可回避的争议,若不解决,就回阻碍进一步执行,或者会使接下来的执行行为失去正当性导致诉讼目的落空甚至妨害司法公正。执行争议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其解决活动具有司法属性,所以执行裁决实在必要。 执行争议是执行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围绕裁判实现发生的、既判范围之外的争议。本文也将在此意义上讨论执行裁决问题。执行争议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纠纷的特定解决与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动。纠纷一经诉讼,便被束之卷宗,一般不再增减变化,法院也仅在此范围内做出裁判。但发生纠纷的社会关系环节却处在社会关系整体的不断流转变化之中,换句话说,发生阻滞的社会关系环节并不是固定在原地等待着裁判生效后再放回原处。因此,生效裁判执行中往往引发或触动新的与执行行为或执行的标的有关的争议。 (2)责任的补偿性与判项的变通实现。修复破损的法律关系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是诉讼的功能之一,并通过具有补偿性的实体责任来实现,民事责任的补偿原则体现了这一点。执行中这种补偿性体现的更为具体,除了裁判中指定交付的标的物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项具体用被执行人的哪一财产来实现或变现,裁判中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确定,执行中要视情形而定。具体选定某一财产或权利往往引发物权关系争议,使纠纷所涉及主体在范围上发生扩展,裁决不可避免。 二、执行裁决的范围。 1.执行裁决的法律性质。执行争议是既判范围之外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3789820.html,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作者:张峥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2期 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美国行政法将其发扬光大,其内容包括行政公开、主持者中立、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案卷排他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行政法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 正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它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是英国法官控制行政行为及公共行为的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原则。行政裁决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这一程序规则的反应和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发轫于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它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判决,直到20世纪初,逐渐被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具体来讲,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权益保障。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工具主義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但是这种理论片面地将程序作为手段的属性推到一个极端。 (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易言之,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程序本位主义事实上就是一种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理论。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 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1〕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并具有实质和形式的双重含义:即在实质意义上,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就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收稿日期:2010- 10 - 01 作者简介:曹雪辉(1973—),男,河北容城人,硕士,河北大学讲师。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 参与分配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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