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市场管理
证券市场管理

1.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设立这类公司的正确程序是设立人应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最后领取营业执照。

3.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6.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证券业协会(不是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8.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①不符合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②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③

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④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⑤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⑥其他情形。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

布的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1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15.凡是依法设立的企业都是公司错误。公司必须是法人,这是与企业的最大区别。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公司是比企业要小的一个概念。

1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公司合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8.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19.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合法权益,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2.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3.最近3年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申请证券执业证书。

24.《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2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②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6.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7.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8.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行的方案;⑦制订、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29.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3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33.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34.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35.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6.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37.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应当事先告知证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8.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3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40.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地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41.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4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禁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体现了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

45.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6.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主要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47.根据《证券法》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使用管理方法不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48.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9.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0.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5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52.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①转融资余额;②转融券余额;③转融通成交数据;④转融通费率。

53.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4.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5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证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证券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证券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人员的独立性:①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证券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②任命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③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④指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证券公司财务独立。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6.承销商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①路演推介活动及询价过程中的推介或宣传材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路演记录、路演录音等;②定价与配售过程中的投资者报价信息、申购信息、获配信息。获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获配数量、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明文件等;③确定网下投资者条件、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配售结果等的决策文件;④信息披露文件与申报备案文件;⑤其他和发行与承销过程相关的文件或承销商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文件。

57.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在最近一季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58.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59.在对客户征信调查过程中,对机构客户还款能力的考察主要包括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债能力财务指标、反映盈利能力财务指标、反映变现能力财务指标等。

6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6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2.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63.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业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②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③虚

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④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⑤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⑥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⑦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⑧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65.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66.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

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67.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

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68.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9.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70.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1.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72.重大事件: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73.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74.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75.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④上海证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6.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②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③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⑥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7.中间介绍业务的禁止行为:

(1)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3)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7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79.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①使用他人账户报价;②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③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④网上网下同时申购;⑤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⑥委托他人报价;⑦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⑧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⑨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⑩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80.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①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③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④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⑤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⑥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⑦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⑧采取

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⑨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 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 (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 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证明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证券行业从零开始,经历了一段漫长而又曲折的发展历程。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停业。旧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的证券市场从此结束。新中国从此开始考虑建立自己的证券交易所。 1949年6月,天津证券交易所重新设立,这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标志着中国当代证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1950年2月,新中国在北京设立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1952年7月和10月,政府相继关闭了天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58年以后,受当时中国国内外政治局势影响,中国证券市场更是长期受到摒弃。 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1953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决定从1954年起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1954~1958年,政府连续5年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总额35.54亿元,但到了1955年,中国取消商业信用,同时限制国家信用。1958年又完全否定了国家信用。1968~1978年中国进入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无债时期。 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后,中国当代证券市场才得以逐步恢复。 1981年财政部首次发行国库券,揭开了新时期中国证券市场新发展的序幕。 1984年11月,中国第一股——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6年9月26日,新中国第一家代理和转让股票的证券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宣告营业,从此恢复了我国中断了30多年的证券交易业务。 1986年11月14日,邓小平会见纽约证交所董事长约翰.范尔霖,并向其赠送了中国第一股——飞乐音响股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发展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深圳第一股。 1990年12月19日,数百名中外贵宾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的庆典。黄浦江畔一声锣响,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诞生了。上市交易的有被称为“沪市老八股”的8只股票,“老八股”都是一些集体企业或国有小企业,带有很强的试水性质,试点不成功,也无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改革开放的特区隆重地举行了开业典礼。 这两个特殊的日子,已经作为辉煌的起点,载入了史册。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的证券市场正式诞生了,也象征着中国百年证券的历史长河,千折百回,历经险阻,终于汇流成涛天的大潮,即将朝着无垠的大海奔去。二十年的历史表明,证券市场的诞生顺应了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但为市场经济的运作提供了样板,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动力,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金融意识,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京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从那之后直至2000年之前,股票发行依靠的是行政审批,投行经历的是“额度制”阶段。 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谈话,不仅给“股票市场到底姓社姓资”的争论画上了

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引擎,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功能,也是其本质属性。从国际上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经历了生动曲折的发展过程,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在成熟资本市场中,交易所自律监管出现了新的动态、产生了新的问题。 全球证券交易市场呈现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等新趋势。这些变化既改变着交易所的存在方式,也使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与国际地位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在中国特殊环境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发生了严重异化,进而影响到自律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公司化、证券交易方式电子化、证券市场发展国际化、证券市场监管专业化的新市场环境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面临着诸多变革、困境和挑战。一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推进交易所公司制改革,交易所公司化必然带来自律监管职能的变革,自律监管职能如何调整和配置,是必须要面对和回答的紧迫问题。二是随着电子化交易的迅速推广,证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等发生巨大的变化,交易所市场监管面对新的市场趋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维护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应对市场交易异常情况、有效打击新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目前交易所面对的是全球竞争,在交易所市场主体、市场结构国际化的环境下,市场监管也需要国际化,需要采取加强跨境监管合作等一系列措施。 四是全球证券市场监管正朝着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化气氛浓厚,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与成熟市场还存在差距,在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大背景下,今后我国交易所自律监管应该是以专业化取代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在众多的学科领域中,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内涵、性质、功能、运行机理等诸多基本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对的举措,也有了一些关注。对于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虽然从各个角度和方面分别进行了研究,却缺乏全面

操纵市场案例

证监会查处三起操纵证券市场案 近期,证监会先后对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武秀操纵市场案做出行政处罚。 一、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2月,证监会对王某某账户涉嫌操纵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波导”)股票价格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2011年4月26日,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ST波导”股票,致使“ST波导”股票价格由开盘价元上涨至收盘价元,最高时达到元(涨停价),涨幅为%,振幅达%,影响其他投资者对“ST波导”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ST波导”股票,之后卖出所持有的“ST波导”股票以图获利。王国斌操纵“ST波导”股票亏损41,元。 证监会认定,王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国斌处以30万元罚款。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短线操纵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月,证监会对“徐某某”等账户涉嫌操纵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股价行为立案稽查。 经查,唐建平通过控制“徐某某”等19个证券账户在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期间操纵“航天动力”股票价格,至12月23日,合计买卖股票亿余股,违法所得亿余元。 2010年4月2日至7月28日共72个交易日中,唐建平有70个交易日交易“航天动力”股票,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占52个交易日,交易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6月24日,其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 2010年6月11日至7月28日共25个交易日中,唐建平有1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航天动力”股票,总量达657万余股,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也将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抓住机遇,利用国际国内的有利条件,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的分析,剖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深入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提出自己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探析:发展构想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证券市场是指一切以证券为对象的交易关系的总和。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定义为: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一方面证券市场规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都将保持快速扩容的趋势;另一方面,市场的买方还在逐渐地形成当中。与机构投资者相关的社会保险、投资基金、企业财务公司等制度的建设还刚刚起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还没有稳定的流通渠道,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在培育中。市场的买方对新股发行等市场扩容措施的敏感度远高于成熟市场,因此尽可能地降低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保证一级市场的畅通,是 新兴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长期关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逐步走向了规范的发展道路。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在经济建设特别是为耗资巨大的新兴事业、新建企业大规模地筹集建设资金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进行资源配置的改革中起着探索者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至今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这二十余年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规范的过程,是全社会对证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方面共同推进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日趋形成,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处于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同时,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发展势头,经济各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也迫切需要加快证券市场的发展。 能否保持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势头,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深入地分析,通过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以确保我们在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起到调节资本分配和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较小。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西方工业化国家多在百分比的3位数以上,我国则长期处在1位数以内。按照世界交易所联盟公布的总市值数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排名连续下滑。截至2004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居第20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居第26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加起来的总市值,仅仅略微超过韩国的证券交易所,而只相当于排名第一的纽约交易所的52%。此外,东京、纳斯达克、伦敦、欧洲证券交易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从世界各国证券法制的实践来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其手段不断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一方面,系统地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一般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分析,对我国市场操纵行为以及如何对其有效规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市场操纵行为从概念、产生的原因、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以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危害性作了详细地分析和介绍。第二部分,从行为、主体和目的三个方面阐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详细介绍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常见类型、构成及其认定。第三部分,对国外的证券监管体制和反市场操纵具体立法加以比较,指出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趋势正在朝中间型的证券监管模式演进,即在证券宏观监管上放松规制,而在微观层面上加大监管

力度。作者对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作了详细的分析介绍,为我国借鉴证券法规相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对我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提出只有把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监管的救济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内。【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15-241.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15-171.1.1现有观点15-161.1.2笔者的观点16-171.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17-201.2.1客观因素17-191.2.2主观因素19-201.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性质20-211.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21-241.4.1虚构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211.4.2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1-221.4.3破坏市场竞争机制221.4.4造成银行信用和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22-231.4.5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23-24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主要类型24-362.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24-292.1.1行为24-262.1.2主体26-272.1.3目的27-292.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29-362.2.1虚

我国证券市场现状

目录 一、引言 (1)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状 (1) 2.1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 (1) 2.2我国证券市场发行规模.. (2) 2.3投资队伍壮大以及交易额增加 (2) 2.4证券市场监管法制化 (3) 三、市场存在的问题 (3) 3.1新股发行制度不健全 (4) 3.2市场监督力度不够 (4) 3.3证券市场缺乏诚信 (5) 3.4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5) 四、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措施 (5) 4.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5) 4.2建立完备的市场体系 (6) 4.3完善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 (6) 4.4加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7) 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7) 5.1制度创新全面推进.. .................................... (7) 5.2产品创新将系列化 (8) 5.3市场机构创新发展 (8) 5.4证券市场国际化 (9)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通过有效的竞争买卖证券的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高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发展。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飞跃发展 在交易品种、市场容量、交易手段、监管规则以及清算体系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历程,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回顾十五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主要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1、市场发展状况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起步的,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有序化的发展轨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我国早期的股票发行制度为行政审批制。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始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券发行制度由此从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深刻变革,它大大加强了证券公司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为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维护“三公”原则、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制度前提。 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步规范。经过15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颁布了禁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还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对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作出了规定, 等等。同时,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从网上发行技术手段、上市审批制度、交易清算制度、席位和账户管理、行情发布和通讯方式等方面对市场进行管理。所有这些,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但是,像杭萧钢构、S T长运之类的,各种形式的坐庄,操纵股价的不规范行为还屡见不鲜。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 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 (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 (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 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 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 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行为与市场运作,是人为地扭曲了正常的价格,股市,证券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予以制止。所谓的市场操纵是人为固定,或改变证券市场,以诱使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以寻求自己的利益。操控市场,事实上,是一个骗局,旨在人为地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以欺骗投资大众,使自己的利益或风险通过。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刑法”第182条中的操纵罪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强加单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至10年徒刑和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有以下的特点: 1,所禁止的行为的法律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以下方式:(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所有权或使用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第章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管理试题及答案参考

第2章证券市场的运行与管理 一、判断题 1.证券发行市场又称证券初级市场、一级市场由发行者、投资者和证券中介机构组成。 答案:是 2.私募发行是指以特定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发行手续简单但费用较高。 答案:非 3.募集设立的公司一般规模较大,自发起到设立的时间也较长。答案:是 4.由发行公司委托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是直接发行。答案:非5.首次公开发行是指非上市企业首次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答案:是 6.溢价发行是成熟证券市场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通常在公募发行或第三者配售时采用。 答案:是 7.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答案:是 8.公司债券因收益较为稳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平稳、风险相对较小,特别受那些稳健投资者的欢迎。答案:是 9.一般说来,期限长的债券票面利率高于期限短的债券,信用级别低的债券利率高于信用级别高的债券。答案:是 10.我国的记账式国债由商业银行承销并利用银行营业网点分销,而凭证式国债则由证券承销商在分得包销的国债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答案:非 11.在债券以招标方式发行时,荷兰式招标是所有中标人以单一价格认购答案:非 12、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本身的股票可以转让,也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答案:是 13.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不是永久的,当它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时,它的上市资格将被取消。答案:是 14.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答案:是 15.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经纪制进行,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答案:是 16.证券交易的价格优先原则是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先于其他一切报价而成交。答案:是 17.由于股价循环一般先于商业循环,因而证券价格波动往往成为经济周期变化的先兆,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晴雨表。答案:是 18.参与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主要是自营商。答案:是 19.证券交易商用自己的资金买卖,从而沟通投资者之间证券转让活动的交易方式称为自营方式。答案:是 20.我国的凭证式国债是在场外交易市场发行的。答案:是 21.市价总额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按当市价格计算的价值总额。答案:是2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答案:是 23.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是建立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答案:是 24.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为补充的监管体系。答案;是 25.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答案:是 26.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监管主要有特许制和注册制。答案:是 27.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一般为社会法人团体。答案:是 二、单项选择题

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班级:11级信息与计算科学1班姓名:程兆泽学号:20114580 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极具深远意义的成就之一。尤其是我国股票市场,在过去的十余年中为国有企业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在促进我国市场融资制度建立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动员资金的功能,继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磨擦和对抗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加之市场环境及相关制度不健全,决定了其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市场。由于市场上的信息往往无法充分得以反应,大大限制了我国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与信息传导功能的发挥,致使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证券市场从整体上表现出严重的非效率。一直以来,学术界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冲击。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社保资金入市,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都有赖于一个投资回报稳定且能够持续稳定增长的证券投资场所。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更面临着资本项目全开放、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以及游戏规则逐渐国际化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构建证券投资的长期发展机制寻求导致证券市场非效率的深层原因,以及如何充分考虑现实因素来制定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政策,具有极大的学术研究价值及现实意义。从市场运行机制的角度考虑,证券市场是通过市场的定价功能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的。其中,投资者在市场对信息的反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主流金融学涉及的有效市场假说所描述的一系列特征是在“理性人”的公理性假设下,依据严密的逻辑推导得出的。“理性人”对信息的反映特征及行为方式,决定了现实证券市场与理论上的完全有效市场.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加强证券交易自律监管的建议

加强证券交易自律监管的建议 平安证券研究所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交易所自治性和自主性严重不足,自律监管形同虚设,无法适应国际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加入WTO 以后,我国证券市场外部管制开始松动,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竞争压力日益增大。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组织,已直接感受和面对这种竞争。全面竞争改变了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依靠垄断地位的生存法则,为回应竞争,一场以增强竞争优势和竞争能力为主旨的“交易所变革”运动正悄然展开。这场变革,除了在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和交易设施技术升级两个层面展开,还涉及不同交易所自律监管能力的角逐。这是由于交易所作为证券集中交易场所,通过自律性的市场监督和管理,提供一个公平、透明且管理有效率的市场给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市场使用人,是维系其本身经营成功,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条件。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应当围绕强化自律管理,增强竞争能力这个主题展开,需要外部法制环境的建设与自身职能建设两方面着手进行: 一、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构建 构建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制基础的关键和要义在于,尊重交易所独立法律人格,还原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固有权利和活动空间。具体制

度的构建,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展开。 1、在立法上明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交易所是政府选择的结果而非市场自主发展的产物,本属于交易所的自治权,遭受国家权力的侵蚀,异化为行政权力。但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交易所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是一种权利,确认并保护这种权利,是法律的基本任务。 在立法领域,检讨、反思行政权力和交易所自律、自治权的边界在《证券法》《公司法》修改中已受关注。新修订的《证券法》,已经为解决交易所自律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上作出了 一些努力,正式明确证券上市交易的审核权由证券交易所行使,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决定权也归入交易所,这意味着把市场决策权回归交易所的呼吁得到了法律认可。但是,这种努力因过于谨慎而并未彻底到位。表现在证监会放权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权的同时,仍掌握证券上市的监督管理权;赋予交易所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权利的同时,握有批准权。今后,立法在明确交易所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划分政府行政权力和交易所自律权力之间边界的问题上,仍有可作为的空间。 2、在行政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交易所的行政监管机制

第2章证券市场运行练习题过

第二章《证券市场运行》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第四市场 私募发行公募发行股票价格指数上证综合指数 沪深300指数道琼斯股价指数市盈率集合竞价 IPO 证券信用评级除权日 二、简答题 1.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包括哪些? 2.简述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的功能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3.简述我国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 4.简述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5.比较看涨期权和限价买入指令的异同。 6.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是什么?证券市场监管的模式有哪几种? 7. 股价指数的基本功能有哪些。 8.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有什么不同?它有哪些功能? 9. 如何理解信用交易的杠杆作用?试以信用交易的杠杆作用分析它的投机性。 10. 证券交易的程序分为哪几个步骤?它们各有什么必要性? 三、单项选择题 1 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出售到投资者手中的市场是_______。 A 证券发行市场 B 证券流通市场 C 二级市场 D 次级市场 2 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而设立公司的设立形式是______。 A 发起设立 B 登记设立 C 募集设立 D 注册设立 3 以下不属于有偿增资发行的是______。 A 股东配股 B 公募增资 C 私人配售 D 股票分割 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不得______。

A 平价发行 B 溢价发行 C 折价发行 D 以上均不正确 5 以下关于公司债券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 A 收益较稳定 B 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C 风险相对较小 D 发行手续简便 6 在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市场的核心是______。 A 证券交易所 B 二板市场 C 证券监管机构 D 证券自律机构 7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______。 A 股东大会 B 会员大会 C 理事会 D 董事会 8 以下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组成部分的是______。 A 撮合主机 B 通信网络 C 交易监控 D 柜台终端 9 以下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是______。 A 我国记账式国债 B 我国凭证式国债 C 封闭型基金 D 上市股票 10 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是______。 A 保护投资者利益 B 有效控制风险 C 维护市场秩序 D 监管证券中介机构的经营 11新发行的股票在购买。 A.二级市场 B.一级市场 C.投资银行家的帮助下 D.A和B E.B和C 12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 A.公司制 B.会员制 C.合作制 D.独资 13证券市场按其职能(即纵向结构)划分,可分为。 A.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B.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C.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D.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 14以下属于投资银行作用的是。 A.是股票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媒介 B.是公司的顾问,帮助它们分析财务需求,为新发行的股票寻找买家 C.接受储户的存款并把它们贷给公司 D.A和B E.A、B、C 15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属于()。

中国证券市场分类

中国证券市场分类 1.按市场功能分为3类 A.一级市场,又称“证券发行市场”。分配和销售各类筹资主体因经营和发展需要而 发行证券的体系。 主要功能:①筹集资金 ②投资和获利 ③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实业发展 ④政府参与调节经济的经济依托 特征:①投资资金直接流向企业 ②通过企业发展获得增值后退出获利 ③资金参与门槛较高,参与者多为机构 B.一级半市场,指介于证券发行与交易之间的市场。 买卖交易还未上市的股票的市场。此时,股份公司已经成立但尚未在交易所上市挂 牌交易。 特征:是一个无形市场,投资者之间可以在任意场地自由转让股份,股票存放在合 法证券托管机构集中托管,股东转让股份以及投资者购买股票都通过证券托管机 构办理交割、过户手续。 (一级半市场上的股份主要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因为目前只有自然人股才可 能在将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法人股暂不能上市流通) 一级半市场的形成主要包含4个阶段: ①第一阶段:1992年以前,主要以炒作“原始股”,“认购证”为主,范围也一 般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地。 ②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主要有一下特点:一是称之为“历史遗留问题股” 的原始股等逐步减少,认购证也随着网上申购等手段的出现逐渐消失。“职工股”、 “法人股”开始出现;二是炒作的题材是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 上市流通”的规定和巨大的财富效应;三是,一级半的地域范围开始从沪深两 地蔓延到全国;四是一级半市场也开始显示出了层次性,有直接的街头的面对 面的额“一级半”(如“红庙子”),也有地区性的柜台市场(如“淄博柜台”) 还有全国性的场外交易系统(如北京“STAQ”系统等) ③第三阶段:1999年-2003年,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随着《公司法》和《证 券法的》的颁布,中国的“内部职工股”问题被解决,“职工股”也开始退出一 级半市场,同时“自然人股”、“法人股”又开始登上市场。二是风险投资的概 念开始引入中国,“创业板“的全流通概念、NASDQ的高科技概念等成为主要 炒作标的。 ④第四阶段:2003年-2005年,中国二级市场开始陷入持续低迷,IPO停发,股市 融资功能基本丧失,股价持续低迷。很多企业被迫“海外上市”,因此,此阶段 的一级半市场主要以“海外上市”为题材。 ⑤第五阶段:2006年-至今,一级半市场新生的开始。2005年年底修订了新的《公 司法》和《证券法》,2006年1月“股转系统”启动,2006年5月IPO重新启 动。 C.二级市场,又称“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证券的交易市场。 主要功能:实现证券的流动性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第八章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隋,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入披露信息实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即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实行时,证券交易所能够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能够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 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 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 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 “能够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对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对应的业务规则。 3.即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暂停或者恢 复其交易。 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理应建立市场准人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 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理应建立符合证券 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 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课后测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课后测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通常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具 有的身份、职责、权限等优势,通过执行职务或其他途径知悉基金 投资信息,抢先在低位建仓,待基金买入拉升个股股价后,个人再 卖出股票获利的行为。 A. “老鼠仓” B. 内幕交易 C. 市场操纵 D. 违规信息披露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B. “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C. “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行 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 D.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 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 或影响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 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B. 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 波动

C. 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 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秩序 您的答案:D,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D.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只有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B. 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C.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不同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D. 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您的答案: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从案发数量上看,互联网已成为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源头和主要载体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