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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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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于此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漏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甚至不惜以杀人、放火等手段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骗取高额保险金,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保险诈骗法律特征诈骗成因防范措施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费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这为打击和惩罚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176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刑法》对保险诈骗罪做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性质。《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定性和量刑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其犯罪行为不同,主体也并不相同。五种表现形式分别是: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以发生了保险事故为前提,故三者都可以成为主体);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此种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其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此种行为发生在人身保险中,虽然也有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而自杀的情况,但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自杀为犯罪,且自杀者本身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故这类行为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1、从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第一,从保险业内部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维权意识淡薄,我国《保险法》和《刑法》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做了明确界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遇到骗赔案,仍然采用追回赔款了事的做法,很少向公安、检查机关移交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法律的震慑力未能有效体现。第二,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管理人员对保险诈骗行为较为生疏,缺乏必要的防范心理,不能有效遏制保险诈骗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三,对虚假赔案的认识模糊,助长了内外勾结诈骗案的增多。《刑法》第183条将此类犯罪定为“虚假理赔罪”,依照贪污罪主罪处罚。但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对此存在模糊认识,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均有企业内部处理此类案件。

3、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1、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3、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资料、损失清单、财务帐本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的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投保动机。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超额投保的案件,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采用纵火、沉船、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要重点分析其投保动机。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二要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分析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三要将现场痕迹物证及有关证据结合起来分析。重点分析两个方面:一是将现场痕迹物证与保单、原始记帐凭证进行对比,分析现场标的物及损失数目与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二是将现场痕迹物证与有关证据进行对比,相互质证,辨明真伪。通过分析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识破诈骗者惯用的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的伎俩。

总之,各类保险案件发生后,只要严格把握好现场查勘和案情分析这两个环节,在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涉嫌诈骗的动机、时间和有关证据,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能从错综复杂的各类赔案中,揭露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案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修订)

3、《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对策》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作者:庄洪胜刘志新

4、《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鉴定》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作者:庄洪胜

5、《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作者: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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