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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黄宏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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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黄宏生案

(一)案例简介

1.黄宏生个人简介

黄宏生,男,汉族,于1956年出生在中国海南临高。是创维创始人、原创维集团兼创维控股董事局主席。

2.黄宏生事件发展简介

香港廉政公署接到犯罪举报后,于2004年11月30日,借创维公司在香港总部召开董事局会议的机会,一举拘捕了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在内的10名人士。当天,创维数码在香港被停牌。

12月1日,廉署追加拘捕5名涉案人士。当晚,香港律政司正式对黄宏生及其胞弟、创维执行董事黄培升提出起诉。二人被控涉嫌于2000年11月1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与其母罗玉英一起串谋盗窃共9张从创维数码银行户口签发的支票,涉款4837万余港元。违反了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

12月2日,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黄宏生和第二被告黄培升获准以100万元现金保释外出,但二人要交出旅游证件,也不准离开香港。随后,案件被押后至2005年3月2日再提堂,等待进一步调查及加控其他罪名。

经过漫长审讯,2006年7月13日,案件在香港正式宣判。法庭指出,在2000年11月至2004年10月,两被告偷取属于创维旗下公司逾5000万元款项,另串谋讹称王鹏出任创维顾问,作为假象,使创维授予一批1875万股股份,行使价为0.366元的认股权。首被告另于2001年1月至6月,偷取创维集团50万元款项。这是商业罪案中最严重的一类。至此,黄氏兄弟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等4项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件落下帷幕。

(二)案例评述

1. 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

根据创维数码公开的数据,黄宏生及其家族持有公司近40%的股权,是公司的控制人。黄宏生担任创维数码及创维集团的董事长,其妻子林卫平是创维数码海外采购总监,其弟黄培生是创维数码执行董事。此外,黄宏生的母亲罗玉英是创维集团一家非直接全资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

评价: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密不可分,而创维集团的控制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老总既是企业资本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拥有经营管理权、剩余索取权等企业等企业全部重要权利。并且其家住成员也往往被安排到企业重要岗位上任职。这一管理模式,客观上容易导致股权高度集中的内部控制人现象,造成董事会的职能难以履行,内部控制变成空中楼阁。在创维集团中,关系链职位几乎都由控股的大股东控制,内部控制在这种利益集团面前彷如形同虚设,黄宏生能够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也就不足为

2. 内部会计控制不力

黄宏生串通会计师,伪造会计记录,已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2000年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上市前三年,利润增幅均保持在20%以上。 2000年底时,创维公司半年亏损1.25亿港元,存货激增15亿港元,增幅达70%。2002年,在彩电业不景气的背景下,创维扭亏为盈,利润为6200万港元,但应收账款到达15亿港元。2004年,公司利润达3.42亿港元,应收账达26.14亿港元,升幅达47%。当时就有投资者指出,公司的应收账增速过快,与公司收入的增长并不匹配。

评价:在已发现的绝大多数以会计信息作假为手段的欺诈事件中,薄弱的内部会计控制

是重要原因之一。现实中,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转移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谋取私利,往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加之自身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总是选择有利自身企业的会计方法,甚至采用欺诈性手段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致使会计资料质量达不到应有的保证,给广大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

3. 决策机制不健全

创维上市之后,黄宏生对大量资金的出路思考很多,曾考虑过投资地产业,一方面因为利润很大,另一方面想找他合作的人也很多。黄宏生也曾在创维数码内部讨论过,虽未或支持但他仍坚持要投资与地产业,只不过是采用了更隐蔽的关联方交易的形式。黄宏生此次挪用的资金涉嫌转移到三亚创维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创维集团与深圳鸿洲地产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评价:民营企业大部分仍是家族化的经验管理民营企业家大多数集创业者、所有者、决策者和执行者为一身。在他们眼里企业就是他们自己的,即使听到反对的意见还是习惯于坚持自己的主张.即便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也要实现他自己的意愿。创维在决策机制上都是独断体制,内部控制没有起到监督约束作用。正如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所言中国民营企业的失败 7 O %到8 O %在于决策失败而决策失败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内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制约机制。

4. 道德缺失

在创维事件中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高层贿赂帮助上市公司作假。该位会计师后来成为创维数码首席财务官 2 0 0 4年9 月成为创维数码的执行董事并获得公司认股权作为协助公司上市的报酬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也与管理层伙同一气非法转移公司资金。公司的财务总监接受贿赂容许黄宏生兄弟以顾问费及服务佣金作掩饰挪用近 5 0 0 0 万港元。可以说在整个事件中这些会计职业人员都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严重违背了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由人来完成的而人的本性是不完美的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而抛弃原来的道德标准。目前也有许多文章在讨论道德和内部控制之间的联系。按照C O S O框架的观点企业的各种政策、程序、系统、流程、活动和组成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关行动都是企业道德标准的重要指示器。这些道德标准影响着制定和维持内部控制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道德标准决定了人们的行动。由于民营企业多具有家族管理的色彩高层管理者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员工的价值观、职业道德标准和胜任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注释: [1] 透析创维事件——法律视角的解读杨富琛

[2]公司管理案例分析——创维事件

[3]参见卢彦铮“廉政公署‘虎山行’拘捕创维黄生”,《财经》2004 年度第4 期(总101期)

(三)案例诊断

1. 内部原因:

“企业法治”意识的淡薄

创维是由民营企业发展而来的公众公司,而公众公司和私营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作为股份公司,再大的股东也只是一个股东,公司的资产不是归大股东而是归所有股东所有。显然黄宏生误认为自己作为创维的大股东,仍然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同时,众多在港上市公司的普遍心理是既希望利用内地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开展多样的经营活动,又想避开香港资本市

场严厉的监管;但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资本市场绝不仅仅是被利用来筹资的,它更要求企业顺应其“游戏规则”。

2.外部原因:

(1)大陆法治环境有待改善

就本质而言,整个社会形态(主要是开放程度)决定着对现代公司组织形式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目前中国内地正处于一个从相对封闭到逐步开放的痛苦转型期,市场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都不高,在这种法治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制度难免会出现畸形儿。

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严重

(2)之所以众多企业在内地无忧而在香港屡遇调查,一定程度上与内地不少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关系密切。这些企业在内地多是纳税大户,每年上缴可观的利税,致使执法人员无从知晓违法犯罪行为或无法开展正常的监管工作。然而法律权威至上,尽管企业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但缴税高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不受惩处的理由。

(四)内控启示

1、进一步加强环境建设

(1)外部环境:①法律法规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抓好民营企业的规范化建设。②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在民营企业内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优势。③建立良性循环的职业经理人进入、退出机制。

(2)内部环境:①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黄宏生在位时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所有者管理的特征,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要加强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的重要性。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企业道德行为准则。在创维事件中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高层贿赂,帮助上市公司作假,因此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企业道德行为准则

2、完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此次创维遭遇的高层变故,也是对企业风险管理的一次严峻考验。在风险管理中,加强防范是成本最为低廉的一种管理方式。具体的措施包括:(1)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是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联合责任,设立一个长设机构,机构平时起到风险预警作用,在风险出现时,能在最快的时间内组织、协调相关的资源,使企业平稳的度过危机,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2)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企业可以在制定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制定一份完整的风险管理计划。虽然这种风险计划不一定能够得以实行,但是也应未雨绸缪。

(3)风险管理培训。培训不但要包括中高层管理者,还要包括普通员工。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熟悉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了解面对风险时企业外部和内部的沟通渠道;注意学习其他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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