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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货物及特殊物品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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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WI-LOG-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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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使进出口法检货物、需要实施许可证管理货物、强制性认证及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货物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流程。

2 范围

适用于法雷奥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进出口法检商品、旧设备、危化品、强制性认证、许可证及需要后续检疫监管的货物。

3 参考文件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4 定义和缩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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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内容及职责

关务组负责法检货物及其他需要实施许可证管理及检验检疫管理的货物的备案、报检、调离、送样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6 流程图

7程序

7.1 法检货物的进口

7.1.1对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

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任何一项目录或管理办法类的进出口商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领相关单证、落实

口岸报检、检疫、调离、送样等手续。

7.1.2在未办结相关手续及获准使用及销售前,上述进出口货物不得用于生产和销售。

7.2 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7.2.1化学品在进口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国家机构进行分类鉴定,如分类鉴定显示属于危险化学品,则需要做进一步的标签

及SDS 鉴定。

7.2.2委托报关行将相关化学品鉴定结果向口岸海关商检部门备案,备案成功后才安排进口化学品

7.2.3化学品进口后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如需要调离做进一步处理的,将货物隔离,并向同乐海关商资信二科申

请下厂

7.2.4化学品需要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要求在约定时间送样。

7.3旧机电进口

7.3.1 旧机电进口前需要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旧机电的备案工作

7.3.1.1 关务组将旧机电进口信息录入“中国海关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备案,根据平台提示:装运前检验、免

予装运前检验、禁止进口。分别转入下一流程:

7.3.2 如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向中国检验集团驻外国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装运前检

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四)装运前检验合格方可发运。

7.3.3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关务组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列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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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要向商务部申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该《重点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7.3.4在未办结海关及检验监管手续前,上述旧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和销售。

7.3.5不得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

7.4 进口强制性认证商品及CCC目录外产品

7.4.1 进口列入3C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商品,关务组须在进口前向供应商索取并向海关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

7.4.2 对于监管证件为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关务组需根据海关规定向中检检通(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

《CCC认证目录外产品确认结果单》并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9.附件

《法雷奥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法检货物管理台账》

(完整版)当代国际服务贸易新特点及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服务贸易新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业(第三产业)的对外贸易,即发生国际收支行为的服务业经营活动,如国际间运输、保险、金融、旅游、技术等劳务的有偿提供和接受。国际服务贸易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商品活动领域而迅猛发展的。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订并生效,国际服务贸易日益得到各国的重视,已成为世界经贸竞争的又一热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发表的1997年世界贸易年度报告显示,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迅速,1996年增长5%,1997年预计增至7%,总额将达2.7万亿美元。纵观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如下趋势: 1、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加大。服务贸易的发展是产业进步的标志。二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当中,特别是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分工的深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科技革命加剧以及跨国公司的崛起,促使国际服务贸易以高于货物贸易增长的速度迅速发展。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只有710亿美元,而到1980年则猛增至3830亿美元,10年间增长5倍多。1980年以后,国际服务贸易依然保持着迅猛增长的势头,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是同期国际货物贸易年平均增长率 2.5%的两部。到1993年,世界服务贸易额达到1.03万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超过四分之一。人们预计,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运行,各国将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也会随之进一步发展,到本世纪末将会占全球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 2、国际服务贸易的领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范围包括:(1)国际运输(海运、空运和陆运);(2)国际旅游;(3)国际金融服务(包括保险);(4)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软件资料服务;(5)国际咨询服务(包括会计、律师等);(6)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7)国际电讯服务;(8)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9)国际租赁服务;(10)商品的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1)国际视听服务(12)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13)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14)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版权)服务;(15)国际投资服务;(16)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3、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首先,工业化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有绝对优势。一般说来,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顺差国。据统计资料显示,1986年工业化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为78.6%,其中运输、投资净收益、旅游收入等均占各项目的75%以上。1996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前20名的排名榜上,工业化国家占了15位,美国则以出口额2,026亿美元高居傍首。其次,行业发展不平衡。随着服务贸易业全球市场的迅速扩展,在服务业的行业区别越分越细的同时,行业发展速度则高低不同。传统的全球运输服务业仍在增长,但增速已趋缓,年增长率仅为2%;旅游业则增长了6%,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及专利等的增长率则达到了7%。再次,新兴发展中国家发展势头良好。就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处于明显的劣势,除了旅游业和劳务汇回款等个别项目(即基于劳务输出之上的项目)之外,它们在服务贸易上几乎全部是逆差。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新兴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其国际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迅猛发展。1996年亚洲各国和拉美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率都达到了8%,高于北美和西欧各国。新加坡、韩国、中国、泰国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均跨入了全球服务贸易出口前20名行列。 4、国际服务贸易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由于国际服务贸易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的迅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加大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力度,并加强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和前景研究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和前景研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世界产业升级和发展,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引人注目的现象,服务业已成为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服务贸易的地位及作用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下文研究了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并对前景作出预测,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市场上主力军,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正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迅速提升,服务业的出口占全国出口的比重逐渐提升。我国加入WTO以后,在逐步开放服务业的过程中,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关键字国际服务贸易现状问题前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一个国家服务业的现状及前景对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发展做了详细的介绍,深入剖析其发展的原因与过程,以及对中国服务业的前景做出了重要的分析。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国际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业为产业背景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狭义的概念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以及旅游等无形贸易。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首先、服务是无形的,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存储性和不以运输

性。 其次、服务业的生产与消费往往是同时产生的,通常无法将服务转让从而达到盈利目的。 第三、国际服务贸易更多的依赖于生产因素的全球化移动和服务机构的不同国家间的设置,国际间的服务交换无论采取怎样的形式,它都与资本、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间移动密切相关。 第四、服务贸易的发展数据和货物贸易的发展数据一基本样,在各国国际发展收支平均表能得到体现。但是,货物贸易的统计发展结果可以在各国海关进出口表中得以显现,而服务贸易的统计发展结果无法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结果中得以显现。 第五、中国对服务贸易发展的监制只能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行使作用。因此,它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力度都超过货物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国际贸易的分类 1、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分类: 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2、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类: 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电影和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国际贸易法》总结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 概念: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货物贸易关系、技术贸易关系、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各种关系,均因国际贸易法主体从事上述管理协调活动或者从事贸易交换活动以及相关活动而产生。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人以及自然人等 渊源:1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指国际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 2国际条约既可以双边条约、协定;多边条约、协定;区域性条约、协定;国际贸易公约以及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决议、议定书等形式。 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中形成的,并为从事国际贸易交易的有关各方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的原规则及习惯作法。 4国家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和效力皆来自于国内立法的规定。国内立法在过去、现在及其将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仍应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 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是国际贸易的最古老形式,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下述特点: 一,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 二,当事人所处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的时间长、难度大; 三,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需要经过长距离运输,货物较长时间处于第三人控制中,风险大; 四,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分别处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有时交付单据即可获得偿付; 五,货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时清结,通过需要通过某种付款安排; 六,货物的交付很少是双方直接交接,通过需要经过第三人转交,转交时货物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中国与外国服务贸易比较

一、市场占有率与出口增长速度的比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货物贸易角度衡量,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贸易大国,目前总量位居第三。事实上从服务贸易的角度看,我国也已经成为贸易大国,据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国际贸易统计显示,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排名位居世界第九,进口位居第八,是唯一进入服务贸易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香港排名第十)。如果以经济体计算,中国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位居第四。而十年以前的1993年,中国仅处于世界排名第21位,十年间我国的排名前进了十几位。 从总量上来考察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另外两个最直观的指标是世界出口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年增长率。市场占有率指标直接反映某行业或某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实现状态,它表明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一国的某个产业所具有的实力。出口年增长率则说明一国该产业的扩张速度和发展势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数据,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近十年来增长迅速,世界市场占有率也不断提高,已经超过了不少传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服务贸易大国和地区,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 二、贸易竞争指数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在衡量一国贸易竞争力的时候通常使用的一个指标是贸易竞争力指数,也有将其称为可比净出口指数,或贸易专业化系数。贸易竞争力指数表示的是一国某产业或商品贸易差额占其贸易总额的比值。七个国家过去十年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变化。该指数显示,与90年代相比,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指数的确有所下降,然而从2000年开始,该指数处于稳定状态。国内一些人士担心由于我国服务业长期处于垄断和保护状态,很难抗衡国外同行的竞争,再加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服务业开放做出的许多承诺,因此入世后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将出现大的滑坡。应当指出的是,在使用贸易竞争指数来衡量一国贸易竞争力时可能会产生偏颇,因为该指数仅仅考虑进出口量的变化,而没有考虑导致进出口量变化背后的政策原因和一个国家的市场开放度。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服务贸易的竞争指数一直为正数,这并非意味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我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高于目前水平,而是当时我国的市场开放度小。2001年中国入世后在服务市场逐渐放开的情况下我国服务贸易竞争指数能够维持原水平,这一事实本身表明我国的竞争力也在相应地提高。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和竞争优势指数的国际比较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反映的是一国服务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比较的相对优势。其计算公式是:一国某商品的出口额占该商品世界总出口的比重与该国总出口额占世界总出口额比重之比。当一国该商品出口在世界上的相对占有率大于该国总出口在世界上的相对占有率时,则表示该国在该商品的生产和出口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出口竞争力。 主要发展中国家RCA指数的比较可以得出几个结论,第一是从1994年到2004年这十年间几乎每个国家的RCA指数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些国家在90年代中期有所提升,但是随后又都有所下降;第二是按照该指数排队,最具竞争力的国家是印度和新加坡,而最不具竞争力的国家是墨西哥和中国。第三,比较而言中国在这些国家中的竞争力属于相对落后的国家。 然而RCA指数的一个明显不足之处它只考虑了出口因素,而没有考虑进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sodocs.net/doc/719440276.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个人外汇业务试题-单选必考题50题-更新.

7. 单选题 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时,以下可以作为有效证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武 装警 察证、B 出生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驾驶证 如果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购、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 户口簿 亲属关系公证书 超额结售汇证明材料 委托人授权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的直系亲属证明关系为:户 口簿、结婚证、 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和 B 单位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居委会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护照 银行为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先登录 办理结售 汇业务。 核心系统 个人结售汇系统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个人从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在没有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的情况下,每人每天提 取外币现钞最高额度为_B_ 5000美元或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 1万美元或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 2万美元或等值2万美元的外币 5万美元或等值5万美元的外币 境外个人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由于名字过长,银行业务人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 A 录入姓名全位。 3. A B C D 在中国永驻的外籍人员凭 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 以上全对 B 可享有双向结汇和购汇等值 5万美元年度结售汇限额。 1. 2. 结汇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D 4. 5. 6. B 查询客户结售汇信息后,再为客户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注”栏 “个人结售汇系统” “空白处” 无需注明 以上全部正确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按照职工报酬结汇需向银行提供 入学通知书及费用单据 保险支付凭证 有交易金额的消费单 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完税证明)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 等值500美元以内兑换可凭本人 有效证件在银行办理兑回,超过规定金额需凭 B 在银行办理兑回。 消费单据 24个月内的原兑换水单 收入证明材料 劳务合同 10.境外个人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购汇种类中可 选择的是_B — 境外旅游 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商务考察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11. 境外个人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结汇资金属性 不可以选择的 是_B_ 旅游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其他经常转移 直接投资 12.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港澳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含首 位字母在内的 B 位证件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除零以外的号码 13.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时,台湾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 “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的A 位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8. A B C D 9. A B C D A B C D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国际贸易法试题库汇总

国际贸易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生效的时间是( B ) A、发价发出时 B、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 C、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 D、合同成立时 2、根据《海牙规则》、《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的规定,空运单、铁路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不同是( C ) A、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 B、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 C、海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 D、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任何作用 3、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迟延提货或拒绝提货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者是( C ) A、托运人 B、承运人 C、收货人 D、购买人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的被允许的合理绕航发生的情况是( A ) A、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B、企图一个著名的港口城市 C、为了接受新海员实习 D、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但收货人发出指示 5、关于C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 A、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B、CIF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 C、CIP是在装运港船上货 D、在CPT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交付时转移 6、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各贸易术语中卖方义务最大的是哪项?( C ) A、FAS B、FOB C、DDP D、DDU 7、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被称为下列哪种提单?( C ) A、已装船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收货待运提单 D、备运提单

8、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下列哪个合同?( B ) A、航次租船合同 B、定期租船合同 C、光船租赁合同 D、班轮运输合同 9、FOB合同的交货地点是( B ) A、指定装运港卖方指定的船上 B、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 C、指定装运港码头 D、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 1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软条款”信用证的是( D ) A、载有暂不生效字样 B、载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生效 C、经通知才生效 D、附生效日期的 11、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某公司应投保( A )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一切险加战争险 12、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属于下列哪种信用证?( C ) A、可转让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 D、可撤销的信用证 13、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三批货物,第一仳货物全部焚毁,另二批货物全部遭水浸,B 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 B ) A、A舱后两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 B、A舱后两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C、A舱后两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 D、A舱后两批货物属单独海损,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14、《汉堡规则》规定的索赔时效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未加注明的视为下列哪种信用证?( A ) A、不可撤销信用证 B、可撤销信用证 C、保兑可撤销信用证 D、可转让信用证 16、关于提单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下列哪种责任?

中国涉外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中国涉外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摘要】 现今,全球竞争的焦点有向服务业转移的趋势,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已成为我国刻不容缓的任务。我国服务业虽然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不重视发展服务业等多方面原因,导致服务业的发展滞后于其他产业,也落后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所以,总体来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涉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以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进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实现现代化,不能没有兴旺繁荣的服务业。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明显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并把扩大服务业领域的对外开放作为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起步晚,增长速度快于全球平均水平 中国的跨境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2年的43.4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570.8亿美元,23年间增长了35.5倍。其中,服务贸易出口739.1亿美元,增长近29倍,年均增长15.9%,是同期世界服务贸易平均出口增速的2倍。80年代以来,除个别年份外,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速一直高于同期世界服务贸易平均出口增速和全球服务贸易主要出口国家 (地区)的增速,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速变化情况与全球变化趋势基本保持一致。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服务贸易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0.8%和20.9%,服务贸易出口增速分别为11.1%和18%。在21世纪前五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速为19.8%,而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为10.1%,中国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1983-2006年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8.6%。而且,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6%,比1982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 1983—2006年中国和世界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情况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和趋势分析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现状趋势建议论文摘要:当代国际经济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在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服务业的过程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文章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分析,进而提出了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今后发展的建议。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都是以货物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但自从1971年OECD组织在东京回合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服务贸易的概念,随后作为多哈发展议程的重要议题,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的初始性的政策框架看来,服务贸易正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也表明,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包括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从1980年的762.8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222亿美元(按当年价)。年均递增7.4%,高于货物贸易同期6.5%的增长速度。相应地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15.7%上升到2004年的18.5%,服务贸易额接近物品贸易额的1/4。一、有关概念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empirenews.page--]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结合实际案例国际服务贸易类型并认识其特点

一.第四章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类型并认识其特点 案例: 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1997年之前, 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 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 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 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 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8月17日, 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 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 之后, 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 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4月17日, 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 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 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 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004年6月1日, 经过再次磋商, 墨西哥放弃了上诉, 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 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 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 并同意在2005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 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分析: 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WTO体制的服务贸易中一直以来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电信业的竞争, 我国政府和有关电信服务企业还应努力熟悉GATS下争端解决机制, 勇敢面对潜在的一些争端, 争取使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应按GATS及其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革开放的方向,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完善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国际服务贸易类型: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是指涉及下列范围的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这些交易活动的具体解释是: 1、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外国人到本国旅游、本国学生到外国留学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它是4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即允许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商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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