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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论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保护模式法律完善

地理标志论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保护模式法律完善
地理标志论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保护模式法律完善

地理标志论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保护模式法律完善

【中文摘要】地理标志作为一类新型的知识产权,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以来,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也不断完善。地理标志巨大的社会价值逐渐显现。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大势所趋,我国也必须行动起来,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问题的探讨。地理标志的概念的问题争论已久。概念的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国际条约对于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比较了地理标志和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异同,比较认同Trips协议对于地理标志的界定。第二章介绍了国际条约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和演进。随着时间推进,人们对于地理标志的认识愈加清晰,对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也不断完善。同时本文也分析了国际条约存在差异的原因,指出利益之争是各国博弈的根本原因。讨论国际条约的规定,一方面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国,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履行其国际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制定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借鉴,其中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第三章介绍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模式。共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三种保护模式各有优劣,不过,相对而言,专门法

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国内工业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我国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保护体制和具体实施等方面仍显不足,因此在思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时,应当树立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的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本文将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依据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运用国际公约协定及国内规定中关于商标及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进行解析。文章通过强调我国在加入WTO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时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国内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进行历史回顾,对比了国内外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之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建议从保护多方利益出发,探寻我国地理标志工作在相应制度及法律保护体系等方面的完善措施和未来发展趋势。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研究内容如下:一、我国作为农业经济大国拥有众多名优产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增强我国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要选择。 二、通过研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提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特有的“双重保护”模式的矛盾冲突。三、对于今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建议可由统一部门注册管理地理标志。另外可考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规定》基础上进行专门立法。【关键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TRIPS双重保护模式专门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4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41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概述14-201.1国际条约、协定中对地理标志的界定14-171.1.1由产地标记到地理标志14-151.1.2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15-171.2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概况17-201.2.1国际条约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17-181.2.2保护地理标志的四种主要模式18-202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20-312.1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必要性20-222.1.1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符合国际法规定20-222.1.2保护我国地理标志的客观经济利益222.2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22-272.2.1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界定23-242.2.2《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4-252.2.3地理标志注册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5-262.2.4国内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26-272.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7-312.3.1双重保护模式造成的冲突27-282.3.2假冒地理标志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28-292.3.3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商品名称混淆使用29-302.3.4地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

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最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依凭大自然所赐予的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地理条件,世世代代,不断摸索总结,创造、培育出无数名扬四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这些名优特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保护好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不仅是一个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经营者、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事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重大经济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对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这类名优特产提供保护。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不熟悉甚至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相互争管辖权,导致重复保护,使企业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冲突,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如何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研究一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长期发展,目前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根据《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该产地标记涉及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如制造该产品的企业,而且也没有对使用产地标志产品的任何特定质量或品质的要求。产地标志的标准格式是在产品上提及某个国家的名字或者诸如“……制造”之类。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一条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保护对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原产地的保护措施,即成员国应当在进口时对假冒原产地的商品予以扣押。 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框架内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成果之一是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称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原产地名称,只要该原产地名称在其来源国得到了那样的保护,并且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注册簿上获得注册。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超过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水平。但是,由于其保护条件严格,保护水平过高,成员人数有限。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为建立一个保护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的多边条约进行准备。在1974年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国际局草拟了一份准备提交给1975年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草案。草案试图为国际注册中的地理标志确立一个新的定义,新定义宽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含义。由于当时正在准备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也在修改的计划之内,因此,草案的研究工作没有进行下去。在《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小组”准备了一份提案,拟将一个关于原产地名称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6-07-04 00:00 点击率:6388 字体大小:字号: 小| 中| 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 (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

(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 (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

(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 (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 (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五)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负责: (一)接受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 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 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我国《商标法》

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 ――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 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 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诉讼时效

地理标志保护应重视文化引领效应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9 / 4 地理标志保护应重视文化引领效应 刘东旭(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出版社) 摘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在富裕农村经济、振兴产业发展、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进引领作用。论文从文化出版产业如何助力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发展和建设,如何增强地理标志产品文化质量属性方面进行探析,供相关行业人士参考。 关键词:地理标志 文化产品 发展路径 Leading Effects of Culture Shall Be Emphasized i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Liu Dongxu(China Quality and Standards Publishing & Media Co., Ltd., Standard Press of China) Abstract: A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s a bas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agged products have played important roles in boosting the economy in rural areas, in revitalizing 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nd i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countryside. This paper is intended to explore the ways how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can contribute to the brand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 of such produ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ir cultural attributes. Hopefully, it may be helpful for those involved.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cultural product, path of development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发展推动地理标志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18年6月,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十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中国将努力培育更多高价值核心专利、版权精品、知名品牌,实现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 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大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原因在于它不仅可以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更蕴含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地理标志产品历史悠久,是所在地域历史文化的缩影。为此,要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和品牌创建工作必须要重视地理标志产品历史文化的保护挖掘工作,通过与地理标志产品有关的历史典故、神话传说和人物故事等文化产品,宣传普及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工作,认知熟悉地理标志品牌。1 文化产业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关注由来已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宣传工作提出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增强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相关文化产品的策划出版既有利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中国与国际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因此,地理标志文化产品的出版契合国家及行业发展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中国标准出版社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出版单位,早在2011年就已关注并开展地理标志文化出版活动,先后策划出版《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大典》(60卷)、《物产中国(中英文对照系列读本)》(26卷)、150余项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以及大量地理标志产品相关音视频及科普教学数字出版物。地理标志系列文化产品的策划出版,社会反响热烈,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广大读者的重视及鼓励。 - 47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2015年5月21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将地理标志的名称列入了此文本当中。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涉及的利益更为复杂,不仅关系到代表地区的私权领域,也会涉及到消费者,市场等等公共领域。我国作为一个地理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成果,目前我国三种保护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共同保护,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地理标志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它不仅仅能作为货物地理来源的表示,还能作为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原产地所有的特定的质量。作为一种背后蕴藏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在各国受到重视。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历史悠久的国家,有许多名胜产品,同时我国也是农业出口的大国,重视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提高我国的综合竞争能力,开拓我国的经济贸易,提高我国在国际中的综合地位。“地理标志”在我国被确立为通用术语才十几年,尽管制定符合国际规定的条款,但其实国内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非常多的矛盾,我国在制定保护制度是应在适应国际规则的条件下制定出符合中国本国法学形势的相关制度 一、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过度且混乱”①,立法技术粗糙,国外的术语直接借鉴和移植,没有充分考虑到与中国国情和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相符合的情况,造成之后的立法和实践困难。 (一)术语的不一致。2013 年的《商标法》并未对地理标志的内容进行修改,例如第3条第3款对证明商标中关于地理标志内容订为“原产地”,而在第16条中又使用“地理标志”,在立法的术语运用中在一部法律中就已经不统一了。 (二)体系不统一,法律的权威性没能体现。商标法和专门保护导 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呈现多样化,另外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② ,各部门利益不同,立法模式不同,法律体系混乱无序,没有一个体系的规定,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祖册和保护办法》等,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门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另外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立法多重主体不同的立法模式容易发生冲突。 (三)对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缺乏应有的保护,很多地理 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我国主要以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一直对地名的商标的问题不重视,原来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和现在的地 理标志发生了冲突,难以协调而产生了诸多的矛盾。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百有论文网(https://www.sodocs.net/doc/7c2390713.html,)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https://www.sodocs.net/doc/7c2390713.html,) 收集 [摘 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社会缔结了专门的国际公约 对地理标 志进行保护。国外立法主要采用商标法、专门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 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 保护框架。 [关键词]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保护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1>,也是目 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极其重 要的意义,本文从地理标 b5E2RGbCAP 志的法律属性、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以及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三个 方面进行论述。 一、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又称原产地标记,是指标示出某 商品来源于某一 p1EanqFDPw 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的一种标志。从此 定义中可以反映出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内涵;其一,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 有真实性,标明了 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其 二,地理标志所标 示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如西湖龙井,具有色翠、香 郁、味醇、形美的 品质和特性,被誉为“吸其一口,留香三日”。其三,地理标志与其所标 示商品的特定质量 或特色密切相关,它具有识别同类其它产品的功能。一般地理名称之所以 能发展成地理标志, 关键是因为产品的特定质量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如 新疆哈密瓜,产于 我国新疆地区,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 因素,决定了新疆

(整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

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摘要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含义作了明确的界定,随后根据商品的分类设置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其中第23务的保护程度较高。由于该协定对地理标志只有一个定义,这种分层次保护体系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这在WTO内部发生了激烈的争议。之所以发生分歧,主要是由各国对地理标志扩张的成本和收益的认识不同所致。在下一轮谈判进行之前,我国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准确地了解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现实经济意义,以便确定我国在此问题上所应持有的立场。 关键词地理标志;TRIPS协定;原产地名称;货源标志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9)10-0184-03 作者简介张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杨春然,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法与知识产权法。(山东淄博255049)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和保护方式

地理标志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出现在TRIPS协定中,是欧盟在世贸组织中谈判的结果。其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欧盟的利益。最早关注地理标志的公约是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商品的标志和产地获得了广泛的保护,但该公约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大,保护的范围也很狭窄,即对于误导性或者欺诈性的标识,该公约并不禁止。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在1958年里斯本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有很多的国家主张修改巴黎公约第10条的规定,即在地理产地方面明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但是遭到美国的一票否决而失败。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围绕着地理标志的保护,起草了一个草案,以此为基础提出修改巴黎公约。该草案主张应当将先前存在的“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合二为一,形成一个新的地理标志概念。但在随后召开的修改巴黎公约的会议上,各方的分歧很大,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地理标志的含义。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都适用了“货源标志”一词,至于其具体的定义,两个公约就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TRIPS协定使用的是地理标志,该协定的第22条第1款对地理标志的含义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该规定,地理标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通过地理标志能够确定某种货物的身份。这就意味着地理标志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采用文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符号、图形的方式(比如金字塔代表埃及的货物、长城代表中国的货物),只要

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14-11-27T11:03:09.827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6月上旬供稿作者:黄礼彬[导读]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以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纠纷为引Study on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n China:Form a Trademark Dispute between French Champagne Industry Committee and Trademark Appraisal Committee 黄礼彬HUNAG Li-bin(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摘要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各国均在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并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表现为结合运用《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来保护地理标志。但从实践来看,此种方式尚存在缺陷。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没有提出将地理标志区分于其他标志而给予针对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其在国际竞争中的经济价值,我国应当给予地理标志更大力度的保护。 Abstra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all countries give protection to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law, and form respective legislation mode. At present, China mainly adopts the Trademark Law and Provisions of the Product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parallelto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ut from the point of practice,such protection way is flawed. In the latest revision of the Trademark Law, no specializedlaw separated to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legislative mod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in order tobetter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developnational economy. 关键词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法模式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collective mark;certification mark;legislative mode中图分类号院D923.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16-0294-03 1 案例引入案情:原告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向被告商标局提出撤销中文为“香宾”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 类:咖啡馆、饭店、餐厅、快餐馆、自助餐厅、汽车旅馆、住所)的申请,商标局认为“champagne”及“香槟”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争议商标为中文“香宾”二字,其与“香槟”在字形及外观上尚存在一定差别,现证据不足以证明“香宾”已成为“champagne”的对应中文翻译,将其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并不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因而被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不服裁定,由此诉至法院。 为证明“香宾”亦为“champagne”的对应译音,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交了其在百度网站上用“ 香宾champagne”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并对此进行了公证。由公证书显示内容可以看出,其共搜索到1790 篇搜索结果,其中只有部分搜索结果中涉及到“香宾”与“champagne”的对应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香槟”及“champagne”系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该标志代表了这一地区出产的起泡白葡萄酒的特定质量及信誉,因此,该地区外的他人不得在该类商品上将“香槟”及“champagne”注册为商标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等,并非葡萄酒商品,因此,在该类服务上注册“香槟”及“champagne”并不被《商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 二审法院认为:“香槟”与“香宾”的读音相同、形状、含义相近,结合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交的百度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内容,现实中存在将“champagne”翻译成“香槟”或“香宾”的情况,因此,“champagne”及其对应中文译文“香槟”或“香宾”均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关于“香宾”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主张成立。原审判决但适用法律不当。 由此案可见,在我国使用商标法体系来保护地理标志,容易产生适用法律不当的后果。故可探索比商标法体系更适用于地理标志特性的立法,来给予其更完善的保护。 2 地理标志的定义由于地理标志与国际经济交易密切联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中都包括了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结合上述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TR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的界定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看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与TRIPS 中的规定是相契合的。 3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因3.1 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富含经济价值这种产品的特征得到该地区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保证,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一定的质量高度,成为大众接受的所谓的“名牌产品”。特定地区的生产经营者为该地理标志创造了良好的商誉,使得该地理标志不只是单纯的标识,而是较同类商品而言,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标志。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我国“入世”双边谈判的最后一项内容是与墨西哥进行的有关该国的龙舌兰酒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可见在国际层面来讲,地理标志的保护受到各国广泛关注。 3.2 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对地理标志的假冒。所谓假冒,是指“被告为商业之目的,将自己的商品或营业表述为原告之商品或营业的可诉违法行为。”[1]假冒人通常采用直接表示或者间接暗示的方法,混淆消费者的判断。直接表示是指在不是产于某地区的商品上印上该地区的名称,此种假冒方法最为常见。间接暗示是指在商品上标上与某地区的相关的地理环境因素,例如“采用某地区的技艺方法”的字样等。 3.3 地理标志的公共性特征使其受侵害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2]知识成果需要将技术一定程度的予以公开之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使得他人获得和使用知识成果变得非常容易,这种特殊的公共性特征也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和易于侵犯的重要原因。而地理标志的公共性又更为突出,其权利主体是某一地区生产经营某项商品的全部经营者,而非个人或某一企业。主体的集体性弱化了权利的私有性,强化了权利的公众性。也正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庞大,在地理标志遭受侵害的时候,反而更容易无人站出来维护权益,积极程度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人的维权行为。这种特性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难度,相应地也就需要更科学更全面的立法来规制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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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 本条目所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北京市(5项) 天津市(5项) 河北省(24项) 山西省(12项) 内蒙古自治区(5项) 辽宁省(28项) 吉林省(25项) 黑龙江省(28项) 上海市(5项) 江苏省(27项) 浙江省(43项) 安徽省(25项) 福建省(47项) 江西省(26项) 山东省(39项) 河南省(41项) 湖北省(49项) 湖南省(21项) 广东省(64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21项)

海南省(6项) 重庆市(8项) 四川省(69项) 贵州省(20项) 云南省(7项) 西藏自治区(1.5项) 陕西省(38项) 甘肃省(22项) 青海省(5.5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项) 境外(2项)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北京市(5项) 平谷大桃(2019年4月16日) 昌平苹果(2019年10月24日) 房山磨盘柿(2019年12月28日) 大兴西瓜(2019年3月7日) 燕山板栗(2019年3月14日) 天津市(5项) 独流老醋(2019年12月2日) 七里海河蟹(2019年12月22日) 茶淀玫瑰香葡萄(2019年12月10日) 盘山磨盘柿(2019年12月31日) 天津板栗(天津产区)(2019年2月24日) 河北省(24项) 黄骅冬枣(2019年6月12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汇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汇报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把产品保护工作列入我区重点工作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紧紧依靠市、区质检局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为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牛奶葡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三项国家殊荣,填补了张家口市品牌建设多年来的空白。 一、做好**牛奶葡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是牛奶葡萄的古老产区,其栽培历史已有1300多年。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造就了**牛奶葡萄甘甜味美的特性,堪称果中之珍品,曾于1909年获得巴拿马万国物产博览会荣誉奖,建国后作为我省三大土特产之一出口港澳国际市场。1996年注册了“春光牌”商标以来,在1997年河北省首届农展会上被评为名牌产品,1999年又获昆明世博会铜奖。2016年**牛奶葡萄先后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双地标”的取得,我们一直在细致的做一些工作,从申报到成功再到推广和具体落实保护工作都花费了很大的精力,目的是要真正的实现**牛奶葡萄的双地标的涵义,做到品牌产品有系列的保护措施和宣传手段,不仅在**知名,在张家口知名,更要把我们

的真产品和好产品推出去,在河北省知名让全国乃至世界认可,为**牛奶葡萄的种植和销售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先后获得了“河北名牌产品”的称号和“第二、第三届河北省品牌节重点推荐产品”奖。相继又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2016第三届中国品牌节“共和国60华诞60商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具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商标”奖。2016—2016两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 大家知道,荣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认可,受世界贸易规则的保护,国际贸易中可以享受“普惠制”优惠政策,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低三分之一。因此,我们要倍加珍惜**牛奶葡萄品种资源,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它,获得地理标志不是最终目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无形价值才是重要。**牛奶葡萄“双地标”申报成功,对提高区域优质品种知名度,打造精品葡萄,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打造“**牛奶葡萄”品牌,以及推进我市品牌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品牌是无形的资产和有形的效益,一个品牌能够带动一个产业,形成显形和隐形同在产业链条;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讲,品牌是名片,软实力,更是市场竞争天平上的重量级砝码。我们举全力为**牛奶葡萄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为留住**‘历史的根’保护历史文化、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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