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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基本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原被告都需要,能提供尽量提供,让律师选择适用)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注意:

①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时,请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请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列为相应原(被)告

③若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为被告,需打印并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无此公司资料的页面信息,并提供该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的,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法人授权材料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详见第二部分)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参考目录

一、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函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 公司: 我们是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 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 ___________ 公司因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 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____ 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年月日,贵公司与______________ 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 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__ 年____ 月 _____ 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 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 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_ 公司又在 ___________ 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 年___ 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 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 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 、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2 、承担 __________ 公司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核心内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三大问题 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就这三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 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 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 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 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浅淡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论文

浅淡建设法规和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既是一次严峻的生存挑战,也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与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建筑企业比较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主要表现在合同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较低。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一个的合同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强对控制合同风险对策的研究,重视建设施工合同,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日益竞争的建筑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合同纠纷律师函

合同纠纷律师函 XXXX同志: 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上海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方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陈述 委托人租赁XXX路号室作为办公室,办公室分为前后两间。委托人于2006年7月将办公室后间转租给贵方。约定房屋租金每月1296元人民币,物业费每月948元人民币,宽带费每月65元人民币,水电费每月按照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摊。委托人同时将租赁住房转租给贵方使用,约定贵方每月按照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摊房租、水、电、气费,并按约定分摊保姆费用。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委托人同时为贵方垫付办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电话费、电脑配件和车费)。2006年11月贵方向委托人借款6000元人民币。 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贵方应向委托人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78945.26元人民币。 以上有贵方与委托人之间来往电子邮件为证。

二、法律责任分析 委托人将办公室与住房转租给贵方,法律性质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委托人代贵方垫付办公费以及出借贵方现金,法律性质属于借贷合同关系。鉴于贵方一直怠于还款,委托人向贵方发电子邮件确认,贵方对上述债务确认无误。贵方与委托人之间至此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贵方应该无条件履行上述债务。 至于贵方认为所谓的台湾公司是委托人的债务人的说法不能成立,台湾公司在委托人处并没有经工商合法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贵方在大陆经营完全是个人行为。对此委托人保留对贵方非法经营进行举报的权利。 三、律师意见 希望贵方能够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委托人将向上海市法院起诉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法院申请限制贵方离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查封扣押贵方财产。 四、声明 本律师函以专递方式送达。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作用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招标投标项目来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其最后一项工作。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不同利益的当事人,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发生一定的关系。但当事人双方只能是业主和中标人。 2、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合同事务中,有各自不同的允诺。柠梅瘦身怎么样允诺的内容表现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允诺是出于自愿的,而这种自愿又为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协商所共同承认并达成协议。 3、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4、合同的缔结受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政策的约束,合同的订立内容必须合法,为法律所承认。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合同的缔结也受有关法律、政策的保护,没有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合同的履行就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违约、毁约的责任就得不到追究。 5、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由于有法律强制性,因此十分讲究措词的准确性和鲜明性,不容有丝毫的含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整个工作过程主要体现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是承包商经过投标报价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建权,执行合同是承包商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因此,承包商自始至终都是围绕工程合同开展工作,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准则,无论是承包国内建设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和工作内容都是以合同为依

合同管理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控制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合同管理的内容,探讨了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控制 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类合同包含: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等。其中内容最复杂、标的最大的要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同。本文主要就承发包双方如何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与控制进行了阐述。 随着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关键环节之一。因此,如何实行合同管理及控制是整个企业全部生产

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 1建设工程合同的评审和签订 1)招投标阶段对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审核 随着招投标管理的逐步完善,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了合同条款。我国现行的合同文本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中规定了双方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的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所以发包人对合同类型的选择应考虑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项目的竞争情况、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及风险因素等不同情况。应尽量考虑选择对发包人而言风险较低的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其次,在合同条款方面,应详细标明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要有明确目标及奖罚措施。在工程价款方面特别要指明变更、签证的计价方法,工程量增减的的计价方法,防止投标人利用招标文件中的失误做不平衡报价或索赔。

XX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XX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第一章合伙人分配制度 1.合伙人准入条件: (1)所内执业满4年且达到聘用律师18级(含)以上。如在所外已有执业年限的,经考察可减免所内年限。 (2)连续4年年度考核等级合格以上; (3)具有足够的业务开发或者业务处理能力; (4)遵从所内制度、文化以及理念。 2.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共20个极差,新加入的合伙人入伙定级可根据综合情况评定,每年年终工作述职考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到达20级之后参与年终述职考核,但不再晋升级别。原则上不跳级,但有不晋级、降级和淘汰机制。 3. 合伙人薪酬: (1)固定薪酬:合伙人固定年薪为税前人民币12万元; (2)业务提成:合伙人享有当年度由其本人开拓业务净利润10%的业务提成,第5条第2款情形除外; (3)年终分红:合伙人依据等级单位利润享受本年可分配利润分红,第5条第3款情形除外。 可分配利润=年度净利润-下年度发展预留资本(不少于年度净利润20%) 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各项成本支出(含预支出) 等级单位利润=可分配利润/所有合伙人等级数之和 4.合伙人福利: (1)社会福利:由律所缴纳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执业福利:由律所承担律师执业年检以及工会费用; (3)进修福利:可申请参加专业相关培训进修资助; (4)退休福利:合伙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选择继续留所工作的,依旧享受合伙人待遇,但等级以每年降低2级的频率逐步下降。 5.合伙人激励淘汰机制: (1)合伙人年初制定全年工作指标以及计划,确定年度目标; (2)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享受业务提成; (3)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70%的,不享受本年度分红; (4)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做晋级; (5)合伙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降1级处理; (6)合伙人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做淘汰处理,降级为18级主管律师。 第二章律师分配制度 1.聘用律师制度: 聘用律师共设18个等级,年度述职考核通过情况下,分为5年晋升。等级分布为: 1-3级:实习律师,4-6级:助理律师,7-10级:初级律师,11-13级:主办律师,14-1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管理研究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论文 姓名:学号: 教学管理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大港教学站 专业:工程管理 题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管理研究 指导者:高级讲师 评阅者:高级讲师 2014 年 9 月 20 日

毕业设计(论文)摘要

2012级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第I 页共I页 目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1)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1)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3)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2.1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3) 2.2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4) 2.3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6) 2.4 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 (6) 2.5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的方式 (7) 2.6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8) 3.施工合同管理 (9) 3.1合用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9) 3.2当前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 3.3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与应用 (10) 4.结论 (12) 5.参考文献 (13) 6.致谢 (14)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1]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规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必须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各尽其责,共同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要求完成。 但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未作明确的界定,《建筑法》也未对建设工程作出定义,但在其第二条将《建筑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其第二条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已大大超出《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合同法》中所称建设工程的范围是只限于《建筑法》所调整的对象还是包括在此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施工合同在实质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自然具有承揽合同的一些特点,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等。但施工合同既然独立于承揽合同,说明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 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一建设工程,无论是建筑工程还是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大多具有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工期长,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远非一般合同标的物所能比拟。 1、合同标物的特殊性

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诉讼服务方案

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诉讼服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服务方案及措施 一、法律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案件的立案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组织、申请调取案件有关证据,经委托单位(人)同意后进行和解、调解,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等。 二、服务方案及工作进度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法律服务控制系统为案件建立单独的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服务方案及进度,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一审阶段的服务方案及进度 工作阶段(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进度 诉前阶段1 与委托单位(人) 对接沟通 安排律师对接委托单位(人)工作人 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掌握案件进度, 明确委托单位(人)的诉求。 签约后2日内完 成 2 材料搜集整理 1.查看案件材料,检查是否有缺漏, 及时反馈委托单位(人)补充。 2.全面梳理、分析案件材料,化繁为 简。 3.调取被告的工商登记外档,统计司 法风险情况。 4.诉讼材料可视化分析,做好团队会 议汇报准备。 签约后5日内完 成

3 法律数据检索研 究 1.检索案涉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分 析高频风险点。 2.检索管辖法院的相关案例,了解案 涉管辖法院的裁判思维。 3.制作法律数据研究报告。 签约后7日内完 成 4 第一次团队会议 1.主办律师以可视化等形式,介绍案件事实。 2.梳理案件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提出案件争议焦点。 3.分析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4.将讨论结果汇总、整理。 5 制作诉讼策略报 告 1.制定诉讼策略报告,具体包含:案 件事实、两种以上的诉讼策略方案、策 略分析、诉讼风险、策略选择、工作建 议等。 2.书面形式将诉讼策略报告反馈委托 单位(人)。 6 准备诉讼材料 1.起草诉前保全申请书、民事起诉状。 2.组织证据,制作证据清单。 3.通过邮件等形式发送委托单位 (人),审批、盖章。 诉讼策略报告确 认后3日内完成 7 费用准备 预估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告知委托单位(人),提前审批准备。 财产保全1 财产线索 1.将委托单位(人)提供的材料及律 师事务所自行搜集的财产线索材料汇 总,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 银行账户、股权、车辆等。 2.确认查封、冻结的机构地址、电话、 流程等。 3.制作财产线索清单。 掌握财产线索后 5日内完成 2 推进保全手续 1.与委托单位(人)沟通确定担保方 式。 2.保全手续提交管辖法院。 3.与承办法官沟通、缴纳保全费 3 实施财产保全 1.与承办法官沟通保全行程,督促保 全手续办理。 2.获取、核实保全结果。查封财产的 具体信息,是否首封等。 3.向委托单位(人)反馈保全结果。 4.续保提醒,查封到期前及时续费。 保全立案后2日 内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一)绝对无效的施工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建筑法》通过采用资质强制性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主体准入管理,属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标准的典型效力性规范。《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在由主体资格入手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效力之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可作为参照标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为规避建筑立法对施工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定,为建筑市场高额回报吸引的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对其严格否定。在实践中,应注意对属于此类现象的所谓挂靠、内部承包、名义联营等行为予以明确界定。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评断中标无效的标准是《招标投标法》。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论文

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论文 所谓的发包方,即工程建设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被称为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这里的单位一词,本人认为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即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能是企业,还应当包括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就明确称之为发包人,这也是对个人发包的认可。对于承包方,要求就比较高,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承包方来说,其建筑资质非常重要,一定的资质只能在其资质核准范围内承接工程,超资质承接工程就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问题了。是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有资质的承包方来承接呢?笔者认为也不尽然,还是要看具体施工的工程的量以及工程的范围来确定,若如农家自建一个猪棚,显然没有必要非要请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 二、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问题 第一,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权有约定的,则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约定。其中笔者要提的一点是,很多情况下,双方在约定管辖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即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依据《仲裁法》的解释,此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建议法律服务者需注意提醒自己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出现这样的管辖权无效条款。 第二,没有约定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

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权的时候,如何来利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管辖地呢?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纠纷解释》)明确规定,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一般来说,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相对固定,没有选择余地。而被告住所地反而是可以为当事人规避选择管辖权所考虑。举例说,发包方所在地在甲城,其开发项目在乙城,总承包人也是在乙城,现在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发生纠纷,作为发包方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自己所在的城市即甲城的法院管辖的,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说,该案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乙地,似乎只能在乙地法院起诉。这个时候,发包方发现,总承包方底下有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且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又正好是在甲城的,《建设纠纷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发包方就会在甲城起诉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并列总承包人为共同被告,这就起到规避管辖权的效果了。同样情况还可能出现在《建设纠纷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样可能出现的是有意识地选择被告当事人,然后再追加其他当事人,一并审理,起到了管辖权选择的目的。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 (一)关于履行期限 第一种,一般的约定,即工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第

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 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 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

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建筑纠纷常见的一种纠纷,在调解、仲裁。诉讼的解决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法律依据,法律快车小编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中节选整理了最全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欢迎阅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件违法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示公平的,应予撤销。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 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 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是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迟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 9.工程结算鉴定结构已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 10.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 1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质检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1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区别和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续建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性质。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 1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1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 15.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

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

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 范文一:XXXX同志:XXX律师事务所系依据我国法令挂号注册的我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彻底的合法执业资历。本律师依法获得上海公司(以下称“托付人”)的授权,向贵方致函如下:一、根本事实陈述托付人租借XXX 路号室作为工作室,工作室分为前后两间。托付人于2006年7月将工作室后间转租给贵方。约好房子租金每月1296元人民币,物业费每月948元人民币,宽带费每月65元人民币,水电费每月依照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摊。托付人一起将租借住宅转租给贵方运用,约好贵方每月依照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摊房租、水、电、气费,并按约好分摊保姆费用。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托付人一起为贵方垫支工作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快递费、电话费、电脑配件和车费)。2006年11月贵方向托付人告贷6000元人民币。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贵方应向托付人实行债款合计人民币78945.26元人民币。以上有贵方与托付人之间交游电子邮件为证。二、法令责任剖析托付人将工作室与住宅转租给贵方,法令性质归于租借合同联系。托付人代贵方垫支工作费以及出借贵方现金,法令性质归于假贷合同联系。鉴于贵方一向怠于还款,托付人向贵方发电子邮件承认,贵方对上述债款承认无误。贵方与托付人之间至此建立债权债款联系。贵方应该无条件实行上述债款。至于贵方以为所谓的

台湾公司是托付人的债款人的说法不能建立,台湾承优公司在托付人处并没有经工商合法注册挂号的分公司或许办事处。贵方在大陆运营彻底是个人行为。对此托付人保存对贵方非法运营进行告发的权力。三、律师定见期望贵方可以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托付人实行债款,逾期不实行,托付人将向上海市法院申述追查贵方的法令责任,届时,托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法院请求约束贵方离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查封扣押贵方产业。四、声明本律师函以专递方法送达。专此函告,望贵方慎思并妥善对待。范文二:XXXXX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 上海市大路律师事务所承受XXXX先生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XXX先出产品质量胶葛的代理人。 ? 经查:XXX先生于1999年10月10日在上海宏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日本产东芝牌彩电,类型为XXXXX,认证证书号:XXXXX,产品规范号:XXXXX。买回后发现彩电发作图画歪曲现象,且色彩对比度失真。所以XXX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销售商,销售商派出两位职工上门进行检测,因为这两位职工并非专业检测人员,故否定彩电存在质量问题。可是这台彩电的图画的确与规范存在必定距离,已影响了XXX 先生的收视作用。 ? 本律师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___________协会: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______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 我所承办张忠启律师听取了____________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一、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会与______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03年1月20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 ____________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 ____________中心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返还____________中心支付的管理费______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探讨【摘要】本文对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作出了分析,重点对如何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摘要]论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他的目的以及任务,目标特点.要想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就必须学会理解其以上的东西,深刻的体会他的作用,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不紧要学会这些,我们也要学会在工程方面合同的作用,在一个工程中双方必须依靠合同来维持合作,不可违反合同。否则要受法律的制止,所以说它与法律是相辅想成,具有一定关系的,我们也要知道合同体系,合同担保和保险,合同的索赔问题,合同的检定与实行问题. [关键字]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索赔规范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 2)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 3)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 4)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鉴订的合同可能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日期和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是此合同的签订依据。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该协议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对象,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酬金、违约责任和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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