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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建议书

医疗责任保险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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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建议书

前言

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医疗责任等重点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这为我省开展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化解医疗纠纷的成效方面,对于

已经开展“保调结合”的地市,在谈效果的基础上,讲覆盖面不够,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在医疗纠纷化解的独立公正性上还存在欠缺;对于尚未开展“保调结合”的地市,着重谈在医疗纠纷化解方面的不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明确在我国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作为国内承担医疗责任风险保障的主渠道企业,我公司愿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医疗机构风险简析

医疗机构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医疗机构普遍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即属于执业责任风险,而有些无法归因于医疗机构过失和责任的患者损害情形,属于意外风险,也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执业责任风险。医疗执业是医疗机构业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近年来,我国医疗执业环境欠佳已是不争的事实,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关系恶化,医疗执业风险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经营最突出的问题。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单列一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责任风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执业责任风险,具有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典型特点,医疗机构承担执业责任以过错为基础,并将代替其医务人员对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适用医疗机构的保险产品

针对医疗机构面临的上述各类风险,可以分别由下列保险产品提供保障:

执业责任风险。《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机构的执业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产品,是职业责任保险当中规模最大、发展最为成熟的险种。下面截选了人保财险《医疗责任保险》产品部分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被保险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法律费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主要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

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等。

三、保险方案建议

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

医疗机构类别医疗责任每人基准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基准责任限额

四、相关约定

五、理赔处理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五)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六、保险期间

一年(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七、投保资料

1、三证合一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2、参保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3、投保单

八、投保流程

企业提出投保需求,我公司根据提供相关材料审批后出单,企业将保费转我公司账户,保单生效后我公司将正式保单送达投保企业,投保流程结束。

九、结束语

历史蕴含价值,光荣成就未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将在保持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以一流的实力、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信誉、一流的服务为贵局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满足蚌埠市人民的需要是我们的职责;人民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成为贵局保险项目的合作伙伴!

让我们结伴同行,风雨同舟,共享未来!

医保审核工作总结

医保审核工作总结 篇一:医保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医保科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医保科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与指导安排下,在各职能科室、站点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市医保处工作及我院实际工作要求,以参保患者为中心,认真开展各项医保工作,经过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全院上半年门诊统筹结算人次,费用总额医保支付门诊慢病结算费用总额医保支付医保住院结算人次,费用总额,医保支付总额, XX年医保住院支付定额910万元,医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现一并总结如下: 一、院领导重视医保,自身不断加强学习 为保障医保工作持续发展,院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分管院长负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安排医院医保工作,各站点、门诊主任为医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点医保工作管理,同时指定各站点医保联系人,重点联系负责点门诊医保制度具体实施。自己作为医院医保科负责人,深知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运行,其与医院整体及职工、参保人利益息息相关,所以自己不断加强医保业务学习,不

断提升对医保工作正确的认识,在领导与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积极投身于医院医保工作中,敢于担当,任劳任怨,全力以赴。 二、加强政策落实,注重协调沟通 为使医院参保患者全面享受医保政策,为使广大职工对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掌握,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逐一印发至各站点、门诊,将医保相关动态新政策及时公布于医院内网,加强与各站点主任沟通,认真督促指导学习落实相关内容,结合绩效考核,检查落实医保政策学习实施工作。 医保工作与医院各项医疗业务统一相联,所有工作的开展落实离不开相关科室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药械科、办公室等其他相关科室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才使得全院医保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也着重加强与人社局医保处的工作联系,争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医院医保相关利益;上半年,医保处对我院各项医保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医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利用夜校时间,联系医保处来我院针对门诊统筹等相关医保政策的落实进行了全面讲解,更好保障了医保惠利报销政策在我院的推行,不断吸引医保患者来我院定点就医。

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第23卷第1期2010年1月 医学与社会 MedicineandSociety V01.23No.1 Jan.2010 ‘27‘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柏宁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6 摘要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疗责任保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基于我国医疗行业的实际状况,结合国内外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成效,分析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02文献标识码ADO!.10.3870/YXYSH.2010.01.010 DiscussionofthePracticalSignificanceontheIntroductionofthe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intoChina BaiNing 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ofHarbinMedicalUniversi钐Harbin,150086AbstractWiththeriseinmedicaldisputesinrecentyears.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hasdrawntheattentionofboththemedicalprO-fessionandthelegalprofession.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ofChina’Smedicalindustry,combinedwiththeimplementationsituationandtheactualresultsofforeign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system,weanalyzedthevery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oftheintroductionof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intoChina,includingeffectivedispersionofmedicaloccupationalrisks;relaxonthedisputebetweendoctorsandpatients;promotionofnewtherapeuticsandtechnologyandadvanceoftheoveralllevelinmedicalfieldinChina. KevWord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Hospitalmanagement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患矛盾的加剧,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医疗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l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开展的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是一个较新的险种,理论界对于其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当前学界普遍采用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患者/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都是个人投保,这是行业协会的明确规定,但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存在重机构而轻个人的现象。 医疗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50-60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得到迅速发展,至70年代已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其有效地保障了医院、医生和患者的利益,也为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作出了贡献。医疗责任保险已发展成为国外职业 作者简介:柏宁,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课题项目:黑龙江省卫生厅项目“关于黑龙江省开展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编号为2009.27l。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尽管在国外医疗责任险很常见,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医疗项目上进行了试点和探索。我国的保险市场推出医疗责任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内包括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几大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1998年,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了试点。而后深圳、江苏等省市陆续实施,其他一些省市则还在研究阶段。目前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市寥寥无几。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是最早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从1998年起就开始以“自愿投保”的方式推广医疗责任险,但效果并不显著,参保的医院非常少脚。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以“统一投保”的形式向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截止到2006年底,北京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共339家。 2我国加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在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分散、医疗纠纷成本的降低、医患关系的改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  万方数据

定点医院医保建议汇总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三大目录方面: 1.药品目录方面 1.1限药方面:目录中部分限药本身限制不合理或限制模糊,医院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如,部分抗生素,限重度感染,但血培养又是阴性,医生经验性用药后病情缓解;参麦“限急重症抢救”,到底是急症、重症和抢救还是急重症的抢救?卡文限小肠功能缺失,目前,医保审核要求卡文仅胃肠道器质性病变使用,实际上,胃肠功能缺失,有短暂性缺失,也有较长期的缺失,患者因各种疾病导致不能进食或肠道病变均应该算作小肠功能缺失;利伐沙班,目前仅用于关系关节置换预防血栓,实际上,发生了血栓的病人,更应该将其用于治疗。而且,现行药品目录已运行近6年,已不适应临床医学的发展。 因此建议:社保局召集专家制定“限药限制性规定解释”,对可具体化的规定进行具体化,难以具体化的规定明确病种范围等,避免医院因与贵局审核人员理解不一致损害患者利益,浪费医保基金。同时,对于限药,应该在系统中有提示,非限制范围内的疾病直接提示医生,自费处理。 1.2 建议对医保限制用药的药品目录及限制范围进行梳理并作适当的调整。尽量结合临床教科书和药品使用说明书。 1.3 药品最小分类方面:医保药品目录内存在每一最小分类同类药品不叠加存在与医疗原则不相符的问题。例如使用参松养心胶囊,同时给予速效救心丸医保违规;抗结核治疗利福平加异烟肼也得违规等。 因此建议:尽快修订该项规定,对符合诊疗常规的叠加用药不予处罚。 2.诊疗项目方面 目前的诊疗项目目录,几乎所有的理疗、针灸、康复项目均限定在理疗科或中医科使用。事实上,一些简单的不需要技术含量的理疗,临床科室均可进行。 另外,现行渝劳社办发【2008】275号、【2012】239号文对康复的相关规定,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医疗责任险保险方案

金华市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一)投保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二)被保险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

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五)保险期间:一年 (六)责任限额: 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 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 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视医疗机构类别与需求而定)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责任保险为了医疗责任纠纷提供了便利和帮助,那么我们就需要承担保险费,那么,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是多少呢?很多人都想知道保险费这个问题,那么小编就为大家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务人员基准保费:670元/人; 床位基准保费:450元/床位;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50元/人次

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医护人数4人(含)以上或病床数20张(含)以下的,不低于5000元。 二、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医保科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医保办个人总结》 个人小结 近年来,在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医院各位领导的精心指导下,本人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医德医风和能力建设为契机,身体力行“八荣八耻”要求,不断提高自身服务群众水平。现将本人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指导思想 (一)强化服务理念,体现以人为本 一直以来,本人始终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标准,把病人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病人的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病人的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扎实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将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渗透到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把病人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意识,努力为病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工作当中,积极主动帮助病人解决就诊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让病友感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感受到医护人员的关心和体贴。细心听取社会各界群众、病人及家属对我们

医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能改的则改,能帮的尽量帮,能协调的尽量协调,及时为病人排忧解难。 (二)提高水平,打造医护品牌 高质量、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是病人、家属、社会评价医务工作者满意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本人始终把强化医疗质量、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打造过硬技术品牌作为提高群众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抓手。严格落实了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自查,找出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以德为先,树新形象 本人根据“正规诊疗、优质服务、求实创新、永攀高峰”的新形象和新要求,不断规范自身的言行,振奋自身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真正体现白衣天使的崇高风貌。一颗红心中始终嵌入两个“人”字。“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时刻把病人放在心中,奉献一片爱心。注意用语文明、温馨、富有亲情。 “以我热心关心细心换你舒心放心安心”、“生命至上、质量为本、关爱健康、呵护生命”、“比海洋、比天空更为宽广的是奉献之心”、“珍惜每一次服务机会,播撒每一份真情”,虽然上述这些都是支言片语,但它们都是我工作中不折不扣的座右铭,被压在办公桌上,摆在案头边上,始终时刻提醒并引领我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者。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一、作用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大家交少量的钱(保险费)形成基金,对遭风险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保险赔偿),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思想,提高了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的思想在我国早就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研究表明,最早的医疗保险思想来源于古代中国,当时,人们在身体健康时向行医郎中支付费用,以换取生病时的免费医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是为稳定劳动力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等矛盾,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都通过建立基金应对风险。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如2004年,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总人口的27.2%,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68.1%。即使在建立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英国,也有11.5%的人口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保障对象来看,对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性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如在法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由于25%的医疗费用需要自付,大部分人还要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加拿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的牙科服务等项目,近70%的人口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的。对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或暂时覆盖不到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需求。如在荷兰,社会医疗保险只覆盖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供。 从参与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发挥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提供医疗基金管理、费用报销等第三方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承担医疗基金运行风险。如美国政府将MEDICARE与MEDICAID(均为政府举办的社保项目)的管理和赔付工作委托给蓝十字公司承担,从而节省政府成本,提高效率。 二、实践经验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医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216548332.html, 医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杨亚伟 来源:《卷宗》2016年第03期 摘要:随着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对医保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现阶 段医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专业档案管理人才,缺乏先进档案管理专业设备,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并认为,医保档案管理需要各部门全力配合,通过加强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以及引入先进科学设施、方法等措施才能推动医保档案管理步入现代化进程。 关键字:医保;档案;管理 1 序言 档案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借助档案管理,可以更快捷便利地查阅信息,大大提高了各项工作的效率。医保档案是医保管理及各项医疗卫生活动形成的历史资料,为医保管理提供大量的参考信息,对提高医保服务决策的准确化和科学化信息化医保建设极为重要。伴随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医保服务模式的不断改变,医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显现出来,如何实现医保档案信息的科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医保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日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2 医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医保管理机制不健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使得档案管理工作形式多样化,档案范畴也逐渐扩大,但目前看来,医保管理模式仍不健全,制约了医保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医保大量档案管理材料分散管理,缺乏相关规章制度制约,没有严格的考核,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或有相关管理体制,但是缺乏监管制约机制,执行不力,形同虚设等大大浪费了档案管理的人力物力,严总影响医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同时缺乏相关档案管理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覆盖各行各业,当档案管理技术没有跟上时代发展。 2.2 专业档案管理人才缺乏 档案管理专业研究人才的缺乏是制约医保档案管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专业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不断涌现出大量专业从事档案研究的人才,各大高校的档案学专业学生也日益壮大起来,但通过调查发现,大批量的档案管理专业人才从事的职业往往倾向于专业研究机构馆员或是图书馆馆员一类更具专业性岗位,医保档案管理往往由其他专业人员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医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及进一步发展,缺乏相

雇主责任保险条例(2)

xxxx保险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对当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分析及几点建议

对当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分析及几点建议 对当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分析及几点建议 陈建成 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专项专用资金。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对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制度创新和机制的转换,是改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由过去国家承担无限责任改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有限责任的转变,采取了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共同防范风险的方式运作。从河北省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二年多的实践看,能否保证基金的安全,是新旧体制平稳过渡的关键。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破产等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基金运行的社会性、可靠性及风险意识必须加强。否则,我们刚刚起步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就会前功尽弃。 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分析 医疗保险基金稳定的资金来源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实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保证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用人单位和广大参保职工对已经建立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严重的误区,普遍缺乏费用意识和基

金的风险意识,有限的筹资水平与参保职工就医的无限费用矛盾逐步显现。 目前,我们的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医疗消费“需方——患者”的费用分担机制,监察手段不够,对不规范的就医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了大量资金流失,给基金支付带来了压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多数参保职工费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认识上的误区短时间内是无法解决的。一些单位把基本医疗保险理解为医疗消费的全部,抱着过去“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观念不放,一旦报销费用达不到个人要求,就会采取消极行为,甚至医患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再加上一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低,仍然采用落后的手工处方和计算机二次录入的形式,给不规范的就医行为开了绿灯,造成了资金的流失。 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二年多的实践看,有一些企业缴费意识差,欠费现象时有发生,或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制认识不足,权利和义务分不清,不是先尽义务后享受,而是不尽义务也享受或少尽义务多享受;短期行为,缺乏长远打算,有病参保无病观望,政府又缺乏强制手段,造成参保人群不大,基金积累不雄厚,抗风险能力差。 中央和省属单位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性不强,影响了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扩面和社会医疗保险大数法则难以体现,互助互济优势难以发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严竣,改制和破产企业增多、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的医保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只靠短期内积累的一部分资金去解决是远远不够的。 对抵御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几点建议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摘要:医疗过程中的高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随着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医疗责任险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的办法。但是,我国的医疗责任险的发展现状还是不容乐观的。关键词: 正文: 一、医疗纠纷及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概述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发展,此种险种发展一直十分缓慢。直到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此后,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等也先后开办了此项保险业务。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及法律环境缺乏深入认识,不少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持慎重的态度,并没有在市场大力推广,而是采取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收集市场信息、谨慎试办业务的相对保守策略,从而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普遍推广。而且,由于受各地的市场状况、当地政府的政策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影响,各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差异较大,各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业务状况参差不一。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发展状况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医疗机构缺乏投保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政府主导,医院被动参加。制约医疗机构投保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医院有自担风险风险的能力,缺乏投保意愿;第二,医疗责任保险费率较高,中小医院难以承受;第三,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除了期望转嫁经济赔偿风险之外,主要是希望将大量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这反映了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把医疗纠纷推出去。 (二)保险公司热情不足。究其原因:第一,不专业。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涉及医疗、法律、保险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及复合型人才的积累。第二,无经验,风险大。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的险种,且处于试点阶段,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覆盖面小,缺乏经验数据,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运营上,不能依靠“集万家保一家”的大数法则来合理地计算赔付率和设计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造成保险公司在推广该险种方面不积极。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不唯一。 二、国内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 三、国内众多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四、结论。

医保工作的几点建议:.doc

对医保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议提高医保定额标准。随着我院学科带头人的不断引进和先进医疗设备的大量增加,技术力量、诊疗治愈水平日益增强,急危重病人越来越多,住院费用明显上升。2007年1~12月份我院医保定额累计亏损563.59万元,占同期医保病人总费用的8.34%。为此,医院不堪重负。 2. 建议将1000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放在医保定额外单独结算。医保病人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往往仅材料费一项的统筹金额就超过了住院定额。 3.建议改变医保付费方式。目前实施的医保资金后付制使医院垫付了大量资金,几千万的资金在滚动,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财务运转,阻碍医院甚至医疗事业发展。改革付费方式,基金先预付部分费用给医院,重病、大病采取实付制,并加快研究单病种付费。 4.建议医保中心对各医疗机构历年的超定额费用进行一次决算,避免因时间跨度长,数据量大而影响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双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医保基金积余情况,补偿医院历年医保亏损金额。 5.建议劳动局信息中心在医保结算系统出现问题时,能及时通知医疗机构,以便医院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医患矛盾。 6.建议信息中心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开放医保病人信息查询功能。如:特种病、公务员补助余额,住院次数,一年内就诊信息等。 7.建议信息中心取消离管科在“在院离休干部”报销时的限制,以方便医院或病人报销。 8.建议医保中心统一规定各大医院医保病人门诊和住院发票以及清单的格式(如:药品或项目医保承担比例,起付线,统筹个人自付部分,公务、伤残、社会化补助部分,特种病、公务员补助余额等)。 9.建议医保中心提供详细的书面“医保费用结算”单,以便医院汇总分析和财务记帐。 10.建议医保中心恢复医保个人帐户金额每半年划拨一次。目前医保个人帐户按月划拨参保人员普遍意见较大,由于每月划拨的时间不固定,给病人就诊带来很大不便。

雇主责任险方案

中国平安保险方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

承保方案及明细 一、承保方案: 雇主责任险 5类 方案一: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5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方案二: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78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1-2类 一、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00元/人

二、保险期限: 一年,自2012年月日00时至2013年月日24时 三、缴费方式: 实行见费出单 四、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附件:条款及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8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 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 (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 (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 (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 (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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