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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税控机的规定)

财税201215号(税控机的规定)
财税201215号(税控机的规定)

财税[2012]15号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该文件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相关政策,减少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规定加大了优惠力度,纳税人应对相关变化予以关注。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限制条件

时间限制: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次设备费尽管明确为初次购买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但是财税[2012]15号文件强调“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无须纳税人再次购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I)

问:企业接受捐赠、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年度将剩余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年度的收入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

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操作流程

综合征管软件中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首先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初始化】—【收款国库初始化】模块进行初始化操作设置,操作界面包括“收款国库代码”、“选用标志”、“行政区划”、“收款国库代码(国库)”等。代码维护与国库实际代码要保持一致。 一、三方协议的签署 纳税人到管理税务分局签署三方协议信息登记表。三方协议是指纳税人与银行、税务机关三方签定委托扣款协议。已签定三方协议成功的纳税人才能进行实时扣款、批量扣款业务。 对已经签定了纸质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需在“纳税人银行扣款资格设置”功能模块进行相应信息维护。 1. 首先在CTAIS系统中,对银行信息进行设置: 输入企业税号,带出如下界面,需要注意的是,缴款帐号的选择。 2.再进入银行扣款资格设置,如图:选中第一行企业信息,点击“设置”按钮。 出现对话框:再确定。出现选择操作环节对话框,

确定后,进入如下界面: “三方协议号”、“清算行行号”、“开户行行号”等信息录入项为必录项,“验证标志”信息列,显示三方协议签订验证状态。根据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填写完协议号、开户行号等所有内容,保存后,点击“验证”,如果和银行端录入内容一致,会出现图中的验证成功提示。 如果验证不成功,会出现下图界面,协议状态为“未验证成功”。需要录入人员进行税务端三方协议信息与银行端三方协议信息各要素的比对检查,重新验证。3.要求:『开户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录入的是12位的银行代码;三方协议号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定纸质协议书中的编号,税务机关、纳税人、银行三方协议上的编号要一致,验证才能通过。 签定纸质三方协议书流程: 1)纳税人到管理税务分局领取三方协议书; 2)管理税务分局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三方协议书上加盖税务机关印 鉴; 3)纳税人在每份三方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协议内容后,由管理税 务分局统一提交计划征收科进行初步审核后,送交各商业银行; 4)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开户银行行号及清算银行行号后,在三份 三方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一份,将另外二份交还国税计划征收科; 5)计划征收科将三方协议明细进行集中录入,验证;其中,验证不通过的统一交 与会统岗,由会统岗与各银行进行核对,集中验证。 6)验证通过后,在二份协议上签章,税务、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

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一、系统综合概述 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工程的实施将缩短国库资金在途时间,加快国库资金周转速度,提高国库资金运用效率。“单中心”集约化的运营管理模式将降低各联网单位的管理维护成本,实现财政收支数据的集中处理、存储和分析,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工程构建了以各地人民银行为中心,覆盖辖内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海关及经收银行的高速专用信息网,实现了电子政务网和金融城域网的无缝连接,其应用系统实现了各项政府收支的核算无纸化、收支一体化、监管实时化、对帐电子化、统计科学化和接口标准化。 二、系统应用架构

三、系统主要功能 1、实时扣税: 系统收到税单后,依照银税协议实时向经收银行发起扣款进行征缴。 2、批量扣税: 系统收到税单后,依照银税协议批量向经收银行发起扣款进行征缴。 3、主动缴税: 纳税人通过经收银行的自助终端或其它电子渠道主动进行税款缴纳。 4、关税处理: 系统收到税单后,批量转发到代理国库进行扣缴核销。

5、非税收入收缴: 系统收到税单后,根据预算种类按清算银行进行清分,批量发送到清算银行。 6、退库处理: 系统收到退库单后,提交国库审批,审批通过的退库单批量发送到退付银行。 7、更正处理: 系统收到更正单后,提交国库审批,审批通过的更正单批量提交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处理。 8、退回处理: 系统收到退回单后,提交国库处理。 9、实拨处理: 系统收到实拨单后,提交国库审批,审批通过的实拨单批量发送到付款银行。 10、国库集中支付: 实现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退回、财政授权支付退回的业务处理。 11、银税协议管理: 为银行和税务提供银税协议同步的渠道,保存维护银税协议以便对协议扣税交易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12、对账: 实现联网中心与各联网单位之间的日终对账和调账。 13、轧差清算: 根据对账结果按业务分类进行轧差,并根据清算系统的要求生成清算文件。 14、国库业务处理: 实现各项收支业务的逐笔或批量核销,并按照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要求生成接口文件。 15、统计分析: 实现各类固定格式报表、用户自定义报表和OLAP、DM类智能报表。 16、差错处理: 实现分布式实时交易的差错处理,包括实时纠错手段和批量更正措施。 17、系统管理: 实现用户管理、系统运行参数维护、日志管理、数据字典维护、数据备份与恢复等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功能。 18、系统监控: 实现系统状态实时监控,包括相关系统连通性检测、系统运转负荷检测等。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2-9-4 9:00:19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电话,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测算。 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断时,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首先,需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按照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月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时,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其次,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

财税库银横联系统建设方案

财税库银横联系统建设方案

目录 1 系统架构 (3) 2 系统功能设计 (4) 2.1 财库行数据交互 (4) 2.2 信息共享 (6) 2.3 报表查询 (9) 2.4 统计分析 (11) 2.5 与业务系统链接 (15) 2.6 公告信息发布与电子信函交流 (15) 2.7 其他功能 (15)

1系统架构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联联网”)是指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间横向联网,实现财政与人行间收入与支出数据的互通互联。 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后,税收收入可以实现电子缴库,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电 话、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 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通过横联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国库 对电子缴款书信息校验审核无误后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纳税人 账户划缴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并将划缴税款成功与否信息发送税务机关;国库 按照规定时间将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划缴税款成功与否信息发送财政部门。采取划 缴入库方式的,可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划缴入库方式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 行事先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并由纳税人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不具备划缴入 库条件的,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由纳税人自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税或税务部门汇 总办理缴税。 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后,通过财政与人行及商业银行的联网,可以实现财政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汇总清算通知单,代理银行划款清单,财政实拨拨款单的电子传递,并逐步达到无纸化处理财政支出业务。实现财政与人行间收入与支出数据的互通互联。 财税库银系统结构图如下: 图2.1-1:财库库银系统结构图

财税库银管理办法教材

新绛新田村镇银行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绛新田村镇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绛新田村镇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 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简称TIPS)”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解决方案.docx

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解决方案 县、区级横向联网方案书 一.系统概述 佳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CSK系统),是武汉佳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托自身资源优势,紧跟财税金融改革新方向,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作开发的一项软件产品。该产品面向财政、税务、银行、海关系统,以建立国家新型收支征管体系为目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依托国库会计核算系统、银行电子支付系统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财税库行之间“动态联网,税款直达,有效监督,信息共享”的横向联网计算机网络管理模式。该系统的建设得到了2000年度国家科技部科技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大力支持。多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该产品的研发完善和推广应用工作,努力保持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CSK系统建成投入运行后,能够改变传统的税款征收解缴入库方式,建立以国库为信息交换与处理中心,横向联接财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银联、审计等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通过信息的自动采集、实时处理与交换,实现财税总预算会计系统、国税CTAIS2.0系统、地税征管理系统、电子报税系统、国库TBS2.0系统、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等系统的对接和联网运行、信息共享,改变传统的税款征缴入库和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实现网上扣税、报缴同步、实时清算,

达到入库税款自动销号;实现税款入库的全过程监控,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实现财政资金的电子拨付,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横向联网系统成为各部门系统联网运行的纽带。 横向联网——各部门系统联网运行的纽带 CSK系统是一个基于城域网络运行涉及多个部门,与多个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复杂系统。设计时既要考虑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又要充分考虑系统的适应性、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复杂的运行环境。 二.系统架构 1.联网模式 CSK系统采用星形联网模式联接各联网单位。首先,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建立CSK信息中心,作为整个联网系统的数据中心、处理中心和网络中心。一方面,各部门要交换和共享的信息都集中存放在信息中心的大型数据库中,另一方面,应用和业务处理逻辑也从各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 2007-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

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目前,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以下简称“入网费”)。如有线电视公司收取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提供城市供热、供水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接网费、提供污水处理的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排污入网费等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 一、企业收取的入网费的会计处理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 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 认收入时, 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 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 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三)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二、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本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摊销期限应当一贯性地运用,即企业收取的入网费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的影响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收取的入网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收取入网费的企业,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收取的入网费作如下披露: (一)收取入网费的金额及确定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取时与实际收取的金额,如有差异,应分别披露)、确定的分摊期限及依据。 (二)当期分摊计入损益的入网费收入金额。

关于下发《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吉林银行会计结算部 关于下发《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通知的要求,为解决未签订委托缴税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发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我行目前已开发完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功能,并已通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库处的验收,将于2011年6月27日正式切换上线。 银行端查询缴税功能正式上线后,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银行端查询缴税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办理此项业务。为使各营业网点准确办理银行端缴税业务,现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指纳税人无需签订委托缴税协议,由纳税人直接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见附件一)到银行窗口办理缴税业务。

二、凭证审核 纳税人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时,应向银行出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二)付款人为个人的是否在凭证上签字或签章; (三)付款人为对公客户的是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四)经办人是否在凭证上签字或签章; (五)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付款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 三、系统操作 (一)柜员审核凭证无误后,在核心系统中间业务“59209银行端查询缴税”交易界面分别录入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后,录入税务机关代码回车后系统回显税务机关名称,柜员核实凭证上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与系统回显税务机关名称相符。 (二)缴费类型的选择及系统处理 如为现金缴税在缴费类型选项中选择现金,光标自动移至缴税金额栏; 如为存折或借记卡缴税在缴费类型选择存折或借记卡,系统则提示进行刷折或刷卡,刷折或卡后输入密码,存折则需要输入凭证号码,系统自动校验凭证与密码是否匹配,系

财税库银业务操作规程

XX 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横向联网系统操作规程 修订 1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前台业务操作,保障系统业务处理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指本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依托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国库、银行之间实现实时划缴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电子对账等业务。 第三条TIPS系统是指依托已有的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网络平台和清算渠道,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通过税务、商业银行的接口,进行税务、国库、银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并对信息实行集中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本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 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组负责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资金清算 和日终对账工作,各分行计财部配合管理、协调分行财税库银相关工作。分行计财部需指定专人负责财税库银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部门、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2第二章业务操作 2.1第七条财税库银税款清算账户的开立 清算机构通过“ 1601 —对公活期开户”交易开立财税库银税款清算账户, 货币种类为人民币(01),科目代号为“ 231510—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序号为:0001,账户名称为“待结算财政款项(财税库银)”或者根据当地税务要求设置账户名称,通存不通兑,不计息,用于清算地市级国库划缴资金。 2.2第八条三方协议的建立 各分(支)行负责本网点客户三方协议签订、协议状态查询及打印代扣税款凭证。三方协议建立和删除只能在开户行操作! 前台业务人员使用(3857—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管理)交易建立委托关系,依次输入操作类型“ 0 —建立”,账户代号、取款方式、密码(个人客户取款方式为1时必输)、缴款单位名称(根据账号回显)、三方协议书号、征收机

财税库银批量扣税业务规程

2.个体工商户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批量扣税 2.1 业务功能 个体工商户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批量扣税(简称批量扣税)是指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其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对其应纳税款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平台进行集中扣缴的一种税款缴纳方式。 批量扣税适用对象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2批量扣税各业务环节 2.2.1 签订三方协议 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批量扣税前,需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具体签订流程按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签订协议流程操作。由税收管理员岗完成。 签订三方协议时需采集有效的手机号码,作为后续短信回执的号码。

2.2.2批量扣缴税款 1、系统自动发起批量扣税请求 每月10日、14日早7点-8点期间,系统对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个体户(剔除已上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和本月已扣款成功的)自动发起批量扣税。 2、实施批量扣款 国库转发批量扣税信息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返回扣税回执信息至国库;(按财税库银系统执行) 3、扣款回执 国库向税务短信平台和县局税收会计统计岗转发扣税回执信息,系统提示扣税成功,并自动进行税收回执的销号处理。 4、完税凭证打印 如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可持银行打印的缴款凭证到税务机关打印电子转账完税证。 2.2.3 特殊处理 对于因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无法正常扣款,造成纳税人逾期申报缴款的,纳税人上门申报时,征管业务系统不加收滞纳金,不产生违法违章信息。

2.3.短信平台通知 2.3.1第一次扣税短信回执 系统每月10日第一次扣税,11日早9点向批量扣税的纳税人发送第一次扣税短信回执。 一、批量扣税成功发送如下信息: 尊敬的纳税人:您已于*年*月*日通过****卡(尾号四位)成功缴纳税款***元。 二、批量扣税不成功分别发送如下信息: 1、余额不足的 尊敬的纳税人:由于您****卡(尾号四位)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扣缴税款,请您于本月13日前存入足额资金,以便扣缴税款。谢谢! 2、账户信息有误的 尊敬的纳税人:由于您***卡(尾号四位)的账户信息错误(***系统调取账户出错的原因),未能成功扣缴税款,请您于本月13日前到银行核对账户信息,以便扣缴税款。谢谢!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分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条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内部往来和上下级往来的处理;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章原始凭证

第四条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五)分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六)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

财务部管理规章制度

财务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财务部部门职能: 1、负责公司财税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负责租金、税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足额收缴工作; 3、编制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帐务处理; 4、负责员工薪酬发放、出差报销及日常帐务处理等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外部财务环境协调处理工作。 6、商户日常费用的收取。 7、公司库房等购买用品的建档记录。 二、财务部部门职责: 1、制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 2、负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执行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编报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 4、分析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 5、负责公司资金调度和管理,办理各类结算业务,办理银行帐户、证券帐户的开销户,办理公司纳税申报和内部费用报销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7、负责接受审计、稽核、税务和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工作检查; 8、对公司经济业务的决策提出财务或税收筹划建议; 9、负责公司所需物品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部各管理规章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日常现金流量的管理、收费管理、仓库管理; A、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认证审核,总帐的设置和登记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并实施成本控制; B、学习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坚持原

则,秉公办事; C、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 D、对财务的各个环节手续清楚,能正确处理各环节帐目。协调和督促财务部门的各项工作,认真审核各种现金发生事项的收付凭证,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查各种单据,监督控制开支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E、负责设置总帐帐户,审核原始凭证,并汇总登记总帐; F、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编制和汇总财务计划,监督和检查各财务工作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G、认真执行税法,做好合理避税工作,按规定正确及时提取各项税金和各项款项,并按时足额上缴; H、按照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为领导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月、季、年写出财务分析,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从经济效益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I、加强财产管理,及时核对帐目,达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J、按规定妥善保管好各项凭证、帐簿、报表及核算资料,定期装订整理立卷归档; K、财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公司财务各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作出书面说明,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L、协助和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并与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信息,发挥作用; M、严格按照公司各类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对收费实行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发票小票和各类促销凭证、管理发票、小票和各种有价证券,避免各种问题的发生; N、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临时工作。 四、暂借款及预付款审批制度: 1、暂借款是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借款时须按“借款单”要求填列各项栏目,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部付款;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宣传资料(初稿)

电子缴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电子缴税”? 电子缴税是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银行金融机构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电子缴税的优点? 电子缴税使广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个环节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解决纳税环节需要频繁往返于税务和银行之间的问题,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缴税的全部过程,为纳税人提供了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节约了纳税人申报、缴税成本。 四、电子缴税与传统税票缴税有什么区别?

五、电子缴税基本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与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指定扣税账户,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将应纳税款足额存入扣税账户中,并在申报期内通过网络或到纳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发送至纳税人开户银行,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电子缴款书信息扣划纳税人账户款项,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反馈至税务机关(纳税人)。 (四)纳税人开户银行及时将扣划税款汇划至国库。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付款回单交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六、所有税务机关都能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吗? 目前,泸州辖内全部国税系统都支持电子缴税功能,预计到2011年上半年,泸州地税加入横向联网后全市所有税务机关都能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七、所有税费都能采取电子方式进行缴纳吗?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 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 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测算。 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断时,需要比较向 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首先,需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按照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月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时,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其次,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

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7: XXXX农村信用社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 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业 务的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 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 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行社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对账以及共享信息 的过程。 第四条各办理业务网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业务信息

的安全和保密规定,按照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及时进行 相关业务处理,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 第二章电子凭证 第五条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 缴款书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制的缴款 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 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 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行社根据接收的电 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 专用凭证。 第六条省清算中心与清算国库对账成功后,各行社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七条纳税人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不慎遗失或毁损,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需经办行社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经05级(含)以上柜员授权后重新补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三章业务处理

财税库银业务操作规程

X X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横向联网系统操作规程 修订 1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前台业务操作,保障系统业务处理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指本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依托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国库、银行之间实现实时划缴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电子对账等业务。 第三条TIPS系统是指依托已有的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网络平台 和清算渠道,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通过税务、商业银行的接口,进行税务、国库、银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并对信息实行集中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本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组负责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资金清算和日终对账工作,各分行计财部配合管理、协调分行财税库银相关工作。分行计财部需指定专人负责财税库银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部门、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2第二章业务操作 2.1第七条财税库银税款清算账户的开立 清算机构通过“1601—对公活期开户”交易开立财税库银税款清算账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01),科目代号为“231510—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序号为:0001,账户名称为“待结算财政款项(财税库银)”或者根据当地税务要求设置账户名称,通存不通兑,不计息,用于清算地市级国库划缴资金。 2.2第八条三方协议的建立 各分(支)行负责本网点客户三方协议签订、协议状态查询及打印代扣税款凭证。三方协议建立和删除只能在开户行操作! 前台业务人员使用(3857—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管理)交易建立委托关系,依次输入操作类型“0-建立”,账户代号、取款方式、密码(个人客户取款方式为1时必输)、缴款单位名称(根据账号回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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