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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内容解读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顺周期效应”的各项监管指标进行重新评估,建立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及资本金补充机制。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资本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在未来数年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所以该比率一般为0.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Ⅲ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

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事实上,一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使得可放贷资金的减少,进一步导致该国GDP增速降低;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同样也会导致GDP增速降低。

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较年初上升0.3个百分点。随着商业银行融资工作的有序完成,预计到2011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保持在9%以上,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短期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

(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

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大大降低,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

(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

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

等在巴塞尔II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建议

(一)重新评估宏观经济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

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即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以及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由于自2004年起,我国宏观经济始终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按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会低估我国银行业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因此,不论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应该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进行“全周期”核算,同时采取压力测试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合理评估周期效应对核心监管指标的影响。

(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

动态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多计提拨备,经济下滑期间则相应减少计提拨备,覆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为更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业应该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拨备制度。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计提动态拨备,使总准备金大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备金,采用动态拨备弥补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使得资产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波动效应得到一定的平和。具体实施时,在建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计提的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科学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一直以来,除内部留存收益方式处于常态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一般为:贷款增长—资产规模扩大—资本充足率降低—寻找补充资本金的方法—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充资本金的相应准备—实施方案—获取资本金—尽量使资本充足率与资产相匹配。资本金充实往往是在贷款和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监管压力后才得以启动,被动性和时滞性缺点显著。为此,2009年我国银监会接连发布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大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难度和建立资本管理规划等。同时,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可以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规划好资本补充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对资产的约束机制,并加大资本补充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信托混合型证券组合(优先股和混合债券组合)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切实可行的创新工具。参考文献

[1]王林 . 巴塞尔协议Ⅲ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韦林克.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改革新思路[J].中国金融,2010(13):17-18.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巴塞尔协议三中英对照

最新巴塞尔协议三中英 对照 https://www.sodocs.net/doc/7e2657374.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 12 September 2010 At its 12 September 2010 meeting,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e oversight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a substantial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fully endorsed the agreements it reached on 26 July 2010. These capital reforms, together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liquidity standard, deliver on the cor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reform agenda and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Seoul G20 Leaders summit in November. The Committee's package of reforms will increase the minimum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 from 2% to 4.5%. In addition, banks will be required to hold a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of 2.5% to withstand future periods of stress bringing the total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s to 7%. This reinforces the stronger definition of capital agreed b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in July and the higher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 trading, derivative and securitisation activities to be introduced at the end of 2011. Mr Jean-Claude Trichet,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and Chairman of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said that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oday are a fundamental strengthening of global capital standards." He added that "their contribution to long term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growth will be substantial. The transition arrangements will enable banks to meet the new standards while supporting the economic recovery." Mr Nout Wellink, Chairman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President of the Netherlands Bank, added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a much stronger definition of capital, higher minimum requirement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capital buffers will ensure that banks are better able to withstand periods of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tress, therefore supporting economic growth." Incre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oday,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common equity, the highest form of loss absorbing capital, will be raised from the current 2% level,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adjustments, to 4.5%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stricter adjustments. This will be phased in by 1 January 2015. The Tier 1 capital requirement, which includes common equity and other qualify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 based on stricter criteria, will increase from 4% to 6% over the same period. (Annex 1 summarises the new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that the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above the regulatory minimum requirement be calibrated at 2.5% and be met with common equity,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deductions. The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最新巴塞尔协议三中英对照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 12 September 2010 At its 12 September 2010 meeting,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e oversight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a substantial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fully endorsed the agreements it reached on 26 July 2010. These capital reforms, together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liquidity standard, deliver on the cor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reform agenda and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G20 Leaders summit in November. Incre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se capital requirements are supplemented by a 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 that will serve as a backstop to the risk-based measures described above. In Jul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greed to test a minimum Tier 1 leverage ratio of 3% during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any final adjustments would be carried ou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with a view to migrating to a Pillar 1 treatment on 1 January 2018 based on appropriate review and calibration. Transition arrangements The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on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implementing the new standards. These will help ensure that the banking sector can meet the higher capital standards through reasonable earnings retention and capital raising, while still supporting lending to the economy. The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are summarised in Annex 2, include: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by member countries will begin on 1 January 2013. Member countries must translate the rules into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efore this date. As of 1 January 2013, banks will be required to meet the following new minimum requirements in relation to risk-weighted assets (RWAs): 4.5% Tier 1 capital/RWAs, and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中英文词汇梳理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词汇 I. 巴三六大目标 一、更严格的资本定义(Increased Quality of Capital): 1.一级资本金包括: (1) 核心一级资本,(也叫普通股一级资本,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只包括普通股(common equity)和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巴三规定,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interest)、递延所得税(deferred tax)、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holdings in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商誉(goodwill)等不得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2) 其他一级资本:永久性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等 二、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Increased Quantity of Capital)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最低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6% 3.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最低2.5%,由普通股(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构成,用于危机期间(periods of stress)吸收损失,但是当该比率接近最低要求将影响奖金和红利发放(earning distributions) 4.全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资本留存缓冲):最低7% 5.总资本充足率(minimum total capital):8% 6.总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10.5% 7.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0—0.25%:在信贷增速过快(excessive credit growth),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聚时生效。 *** 巴三新资本要求: 巴塞尔III将巴塞尔II中提出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并将一级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以及其他一级资本两大类。同时,巴塞尔III还提出了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强化了各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由普通股组成的资本部分将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首先吸收损失,最先提供补充的应是在经济周期向好时积累下来的逆周期资本,随后是留存资本缓冲,当缓冲资本无法覆盖损失时便需要使用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排在吸收损失的尾端。 *6%为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及其他一级资本。

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

[国研专稿]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解读 2010-9-20 摘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一)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二)实质性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三)1998年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 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巴3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文件:《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以及《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微观方面,旨在通过提高每个银行本身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防等,从危机产生的源头和初期来防止单个银行发生危机。 对于微观方面,我想从以下2个方面讨论: 1、资本方面: (1)资本监管指标不断完善: 一直是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和基础,(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巴塞尔协议三以提高银行资本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在“三大支柱”框架下构建包括逆周期缓冲资本、资本留存缓冲、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在内的多层次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2)风险维度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 第一,维度逐渐扩大: 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增加和完善: 比如,在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方面,最新提出了压力测试、引入信用估值调整CVA,使用VAR模型。 2、银行生存模式方面: (1)调整经营模式: 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风险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寻求低杠杆、低资本损耗的创新型盈利模式成为决定银行生存与否的关键。商行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和过度依赖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状况,拓展资本消耗低的非利息业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内源融资模式: 将银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这构成了商行的一级资本,既节约融资成本,又增强银行经营自主性,免受资本市场制约。 (3)创新金融机构风控方法: 激励金机加入到研究更优化的风险分散方法,计量方法和防范风险方法中 其次,在宏观方面,是对促进各国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努力,防止大规模危机的发生。通过要求每个金融机构达到每个监管指标标准、进行必要的市场约束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防范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个金融风险暴露,在市场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达到监管机制的逐渐完善,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序。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金融(商业银行)分类: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8%≥*100%操作风险)5* BASEL III: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Ⅲ 出台背景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发展介绍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新资本协议》(巴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 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 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 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 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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