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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及选择_冯晓晨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及选择_冯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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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

金融视线

https://www.sodocs.net/doc/732950825.html,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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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及选择

银川大学商学院 冯晓晨

摘 要:一般说来,贷款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源泉。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贷款定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银行的收益水平和客户关系,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贷款定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中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贷款定价 因素分析 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5(b)-055-03

1 贷款定价内涵和意义

目前,商业银行作为社会金融体系中主要的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向全社会提供系列金融服务和产品。众所周知,目前金融体制下,信贷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服务和核心产品,也是银行业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利润来源。根据数据统计,在银行业的资产中,贷款类资产是银行资产负债项目中最重要部分,可以看出,贷款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

2 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分析

在市场中,当信贷资金需求和供给完全相等时,市场完全出清,此时确定的贷款价格为均衡市场价格。具体来说影响贷款定价的因素如下所述。2.1 资金的成本

前面提到,筹集资金和贷款发放是现在银行业最主要的功能,而资金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定价。理论上讲,资金成本主要分为历史性成本和边际性成本两种分类方式。历史性成本是指所筹集资金利息费总额除以平均负债总额得到的每单位资金的平均成本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资金的平均利息费用率。平均利息费用率被界定为历史性成本,在实践中,通常被用来体现银行现有资金的平均借入成本,但该项指标并没有反映出未来某一时间利息费用的变化情况,如果按照历史筹集 成本作为银行贷款成本的先决条件,就必须要求所筹集资金的所占比例、结构及利率保持一定的条件,不然所测算的成本将会发生较大的偏差。经济学理论上讲,资金的边际成本是指每新增一单位有效资金必须支付的成本。边际成本会随着市场利率、资金来源等不稳定因素而发生实时变化,理论界通常认为以边际成本测算贷款定价比较合理。2.2 基准利率影响因素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以央行的基准

利率为参考标准,并以此来制定本行的贷款价格。但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常以央行的再贷款利率或者同业拆解利率为基准利率。2.3 管理费用因素

管理费用通常也称为经营费用,主要有银行人员的工资、设备购置和折旧等构成,同时也包括其他调查、分析、评估、监测等主要管理活动所支付出的成本。通常情况下,这些管理费用主要由贷款所取得的收益来补偿。

2.4 贷款含税率

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商业银行主体所纳税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从所纳税来源看,所得税主要从利润总额中扣除,原则上不占用银行的成本支出,但与所得税不同,营业税主要是根据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这就直接占用了银行的成本支出,也就意味着只要银行有贷款发放,不管最终是否盈利,都要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因此,从税种缴纳来看,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将贷款含税率计入贷款价格成为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2.5 贷款所承受的风险程度

一般来说,银行信贷部门在发放贷款时,实际的贷款价格如果大于保本价格,银行就能获取利润,但是通常情况下,由于银行发放的信贷业务风险性难以估量,这就决定了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不确定性,后者的不确定性体反映在能否全额收回,而前者的不确定性主要反映在能否按时收回。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贷款业务发放的风险和本金的安全性,对于风险损害安全性的代价应有所补偿,贷款价格应当体现此种补偿。那么,针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如何具体量化补偿水平并将其纳入贷款价格中呢?这就必须对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的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商业银行的信用配置等。

当然,并不是每笔业务都要考虑到上述因素,也不是每

网络出版时间:2015-08-06 10:15:32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732950825.html,/kcms/detail/10.1337.F.20150806.1015.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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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 https://www.sodocs.net/doc/732950825.html,

笔业务在定价时仅考虑上面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定价最需要考虑的是上述几个因素,但不限于上述因素。

3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现实问题

纵观国内外对贷款定价的研究,可知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机构在贷款定价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3.1 商业银行机构对贷款定价的研究和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主要实行利率管制措施,商业银行并没有贷款发放的自主定价权,这就从根本上模糊了贷款定价的概念。时至今日,国内很多国有商业银行有了部分的贷款发放定价权,但是主要商业银行管理者的工作重点仍是吸收存款或者清收贷款上,而对自身新发放贷款的定价问题涉及不多。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贷款发放定价的方法过于简单和僵化,致使各商业银行机构能够提供的信贷产品种类、价格的高低和服务质量都基本相同,缺乏服务和客户甄选的不同,这也导致企业在选择贷款发放银行上也没有相应的标准。二是存、贷款业务差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收入来源,中间业务收入所占盈利比重仍然不大。3.2 市场化程度不够

当前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体制仍然是服务于宏观经济需要,在利率制定上严格受政府管理,全国贷款发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受资金供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调节,各商业银行机构都必须依照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来进行贷款发放,任何超过我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其高息部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拒付。

3.3 信贷发放的风险评估需要跟进

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定价的基础是对信贷风险的准确评估,并依据评估确定合理的风险补偿水平。近些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主体不断的在开发或者引进信贷发放风险评估系统, 但同时反映出各银行机构所强调的因素不同, 也反映出各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分析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目前来看,就引入的系统而言,相对于贷款定价方面研究,这些系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是风险指标考核执行过高将会直接影响贷款发放的定价,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微小企业贷款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与当前扶持微小企业的政策不符;其次是风险评估目标是整体的客户信用情况,并不是针对某一笔贷款的风险状况;最后是风险评价等级缺少与之对应的违约概率和贷款损失的比率。

3.4 贷款定价针对性不强

当前,中央银行已对贷款利率上限无限制,但从各家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来看,各银行主体对这部分利率定价自主

权运用不充分,进而对影响贷款定价的风险不能准确量化,故而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定价模式,也就无法对逐笔贷款进行单独定价。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大客户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增强,并呈现优质客户对贷款额度随着利率下调而增加的趋势,商业银行假如能够充分利用价格制定策略有效开拓优质客户市场份额,贷款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财务效益就会逐步显现。

4 我国银行贷款发放定价的选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对贷款发放的定价权也将进一步扩大,如何选择合适的贷款发放定价模式成为商业银行主体的当务之急,具体来说,我国银行主体应以银行和客户关系为着力点和出发点,以央行的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重点以贷款发放风险溢价为核心,最终实现银行主体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差异化定价模式。4.1 采取对不同客户不同对象的定价策略,注重维护客户关系

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现代客户经营理念已逐步形成,这在我国商业银行中体现尤为明显。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注重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强调从整体客户服务中获得利润,这就从根本上要求银行主体在贷款发放定价的时候准确预估与客户的整体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在考虑一般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浮动利率,并重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制定有差异的利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银行主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运用贷款发放的定价权,具体操作中重点采取“综合权衡、互惠互利、区别对待”的方法,在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别在贷款价格上采取差异化对待,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进一步为银行主体的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条件;另一方面,利率浮动政策的实施,可以对微小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提高可控的方法。因此,商业银行只有有效利用利率浮动政策,以利率风险定价和贷款授权制度为出发点,重点服务优质客户群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2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主要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进行定价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首先会考虑市场利率的高低,而中央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和再贷款利率是同业拆借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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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罗丹程 杨茗涵

摘 要:在政府推动经济改革的大前提下,由于国内利率市场化的来临,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与人民的重视。大多数银行都把提升小微企业投资服务作为战略重点,由于小额贷款的大量涌现,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大数据”作为支撑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利用其“大数据”的优势创造了全新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新模式。本文就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理论研究、现实意义、实践方法三方面来进行深入的探讨。

资金的供给变化情况。4.3 合理确定银行的预期利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化改革步伐。但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各银行主体的产权和责任将更加明确,官办银行的经营体制将得到改善,在具体经营上将更加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具体操作中,可反映为商业银行资本必须从每笔贷款中得到一定的保底收益。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根据既定的利润目标收益率(资本目标收益率)进行分解,进一步来确定每笔贷款收益中所含的目标利润。

同时,为科学完善地进行贷款发放定价,我国商业银行应重点开发一套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系统,以更好测算

利率实际浮动情况、客户对利率的敏感反映、同业间的利率执行水平,确定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保证资金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廖林.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比较与借鉴[J].西部论丛,

2006(8).

[2] 方晓燕.我国银行贷款定价困境及新路径选择[J].特区经济,2005(12).

[3] 张丽华,陆云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浅析[J].商业研究,2003(24).

[4] 王书玲,王文奎.试论商业银行实行贷款定价的基本要素[J].江苏商论,2004(1).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XX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 术语定义 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 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 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4. 职责 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务、稽核、风险资产 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

和调整贷款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4.1.3分析和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和监测社会资金流向和利率发展趋势,及时对贷款利率定价中的参数进行测算和分析,维护和更新定价参数。 4.1.4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及银行业协会关于贷款利率方面的沟通联系。 4.1.5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最低利率浮动幅度进行测算和确定。负责对辖内贷款定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4.2总行客户部、基层网点审贷小组、客户经理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测算,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对在特殊情况下需对测算的应执行利率进行调整。不论是否超本行贷款权限,均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执 行。 4.3对正常范围内的贷款利率定价,依据贷款审批咨询权限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定价研究------以民生银行为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定价研究------以民生银行为例 摘要:贷款难一直是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商业银行从自身盈利角度出发,面对日渐突出的金融脱媒现象,经营思路急需转型,开发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以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本文基于“大数定律”,分析了小微企业授信模式和贷款定价模型,结合民生银行小微企业经营现状进一步进一步探讨了适宜的贷款定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应用的成功,并提出自己建议。 关键字:小微企业(Small micro enterprise)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贷款定价(Loan pricing ) 民生银行(Minsheng bank) 引言 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左右,小微企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收到很大冲击,经营困难。小微企业在发展和转型上需要资金支持,很多金融机构由于小微企业资信状况问题而不愿为小微企业间接融资,小微企业又不能向上市公司和大企业一样发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这极大地遏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银行信贷业务偏好大中企业。大企业对银行融资依赖度降低,银行急需开发挖掘新的客户群体。而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减小,尤其是以刚刚上市的“阿里”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兴起,使商业银行的利润在不断受到挑战。 2009年以来,民生银行依赖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跃居股份银行第三,让银行业看到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的巨大前景。小微企业市场的贷款潜力巨大,各大银行也在不断的想要开拓小微企业市场以突破传统业务瓶颈。 一、文献综述 国内对小微企业贷款定价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发展小微企业贷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二是各金融机构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模式研究。 在小微企业贷款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方面,多数文献集中于研究当前小微企业贷款整体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选择,如林波(2010),刘佳楠(2012),张乐(2012),宋燕辉(2013),李韬(2013),巴曙松(2013 )。刘佳楠(2012)阐述了五大国国有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现状,接着对2010年、2011年某国有商业银行某省分行对于小微企业的具体贷款数据进行了分析,揭示我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存在的不足之处。宋燕辉(2013)也提出了大型商业银行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路径选择。部分文献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如刘慧园(2013)根据商业银行成本、风险、收益三方面的制衡关系,提出了商业银行创建小微业务专营机构与风险控制部门的创新性意见,并阐述了其实用价值。 在各金融机构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模式研究方面,李炅宇和刘伟(2011)、过新伟;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32950825.html,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分析 作者:顾强 来源:《商情》2016年第25期 【摘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标志着我国的利率机制正从原来的刚性管制转化成为有弹性的市场利率,实际上,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了较充分的贷款定价权限,价格因素对银行的经营会变得更加重要。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利率管制,商业银行只能严格按照央行制定的利率政策执行,所以商业银行对贷款定价理论缺乏充足的探讨,也缺乏贷款定价的实践经验,利率市场化后不得不面临贷款自主定价的难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款定价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现状与贷款定价 (一)信贷扩张速度快而且力度强 受益于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和资产规模扩张力度都保持在快速增长状态,尤其是近几年,各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迅速增长,使我国目前信贷规模的增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外,在过去几年,出于规避贷款额度的监管和更高的存款准备金的需要,表外信贷成为多家银行信贷业务迅猛增长的原因之一。最为突出的是2010年和2011 年杠杆率的持续上升。 (二)利息收入占绝对的主体地位 由于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结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净利息收入仍然是绝对的收入主体,而且长期以来的存贷利差式的净利息收入模式滞后于信贷业务的快速扩张,使得利息收入无法带来可观的营收效益。高度依赖利息收入这种单一失衡经营结构的转型在短期内很难见效,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或动摇。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收益现状与贷款定价 (一)信贷收益水平未能同步提高 我国商业银行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贷款增长率并不意味着贷款利息收入增长率也一同增长。从总体来看,虽然贷款规模迅速扩张,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并未同步增长,由此也反应出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问题上的困扰。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来说,贷款收益并没有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同步提高,所以只有提高对贷款的定价能力,才能降低信贷经营成本并提高收益水平。 (二)贷款定价能力较弱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关于贷款业务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和“利息收入”等。“贷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所形成的损失。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利息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一、贷款的确认与计量 (一)贷款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存在差额时,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一级科目的金额反映的就是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该金额也是贷款存续期间第一期的期初摊余成本。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贷款进行后续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贷款摊余成本的确定,二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三是贷款发生减值时,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1)摊余成本的确定。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一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并在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期末的应收利息=贷款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完善利率市场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实行差别化定价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等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对策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一直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产品定价能力的不足,产品价格不能对市场变动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对产品价格缺乏敏感性和定价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大瓶颈。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操作实践模式分所谓贷款定价就是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随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逐步放开,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经历了按官方基准利率定价到小范围浮动贷款利率,再到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商业银行制定和完善了贷款定价管理办法或利率管理模式,并建立了根据成本、风险等因素区别定价的管理制度。通过溢价覆盖风险弥补损失,提高银行收益,是目前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利率市场化后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扩大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一)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模式的运1.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模式。该定价模式选择某种基准利率,如以LIBOR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利率为“基价”,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确定不同水平的利差,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可能的违约成本和资金成本确定,用公式表达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系数2.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模式应用途径。目前 我国银行业贷款成本的准确分摊很难做到,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确立,为规避成本核算问题提供了替代方法。以基准利率加点模式为基础,运用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IRB法)的风险计量方法,以基准利率和风险溢价为主要参数,可以将该模式优化为:贷款利率=货币市场基准利率+风险溢价+期望利润率[4] 模型中各主要参数设定如下:①以银行间市场债券利率作为基准利率。2004年10月27日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推出债券7天回购利率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参考指标,这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提供了标尺。可选用一定平滑时段,比如以1个月期限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代替贷款成本,这样就能规避当前商业银行成本分摊困难的矛盾。②贷款风险溢价。贷款风险溢价主要依据贷款的风险评级与分类、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和非预期损失率确定。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贷款采取五级分类法,也缺少风险管理基础数据的历史积累,因此,可采用外部评级法和专家打分法相结合的方式,给出不同信用等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资本分配系数表;资本期望回报率可取我国上市银行2004年平均资本收益率指标。③期望利润率。参照同业和本行近几年的平均利润率,管理决策者先给定本行一个期望利润率区间。在该区间范围内,客户经理可结合综合贡献度情况,自行给定每一笔贷款的期望利润率。(二)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需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目标利润给客户贷款定价,用公式表示为:∑(贷款额×利率×期限)×(1—营业税及附加率)+其他服务收入×(1—营业税及附加率)≥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的总成本+银行的目标利润银行根据目标利润期望和预计的贷款损失率等指标可计算出盈亏平衡点和某一目标利润额的平均贷款利率。客户盈利分析模型通过差别定价,既能稳定客户,又能通过其他利润点弥补贷款损失。这种定价方法要求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实现“分客户核算”和“分产品核算”,准确地核算银行为客户服务提供的总成本。[5(三)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和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的比较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模式和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都要考虑客户信用、资金成本、利润目标、市场竞争因素、时间的长短、贷款规模大小、有无担保、选择性条款(还款期限、方式改变)、逆向选择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但是侧重点不一。基准利率加点模式是“外向型”的,表现出更强的市场导向。通过这种模式制定出的贷款价格更贴近市场,从而更具市场竞争力。但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在确定“风险加点”幅度时,需充分考虑银行的资金成本和可能的违约成本等。由于对资金成本重视不够,有时可能导致占有市场而失去利润的结果。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型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定价策略,体现了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它摈弃了“就事论事”的思维框架和以“业务为中心”的传统经营模式,试图从银行与客户的全部业务往来关系中寻找最优的贷款价格。采用这种模式有可能得出富有竞争力的贷款价格。而客户盈利分析模型以银行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对客户分开核算为前提,要求管理会计在银行的全面推广和应用。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在推行和尝试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意欲建立以明细客户为核算对象的信息提供渠道,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 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最大的难点是如何给贷款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利润率已大大降低。在一个竞争激烈的信贷市场上,中小商业银行通常是价格的接受者,这使中小商业银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对贷款进行合理的定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目前贷款定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相对成熟的贷款定价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现实条件,提出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选择相应的贷款定价模式,对于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定价应采取成本加成模式,对于银行的重点客户应采取客户盈利分析模式,对于其他客户则可采取综合定价模式。本文还分析了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原则和应采取的策略,提出中小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过程中应执行的步骤,以及中小商业银行还需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最后,文章通过列举两个不同类型的贷款客户,即重点客户和小企业客户,并针对各自不同的业务特点及差异,提出对其应采取的不同的贷款定价措施

商业银行信贷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一、信贷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银行稳健经营原则,是否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有无盲目追求利润,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高回报领域。(二)贷款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有无越权放贷,是否审贷分离。(三)贷款的发放是否越过规模,有无一味扩大贷款规模,导致贷款风险过大。(四)对关系人贷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有无放宽贷款条件,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五)审查贷款集中风险,看有无向一个或一组关系密切的借款人超比例发放贷款。(六)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1)抵押物法定所有权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出租或共有等于第三人的产权,使用权与处置权关系。(2)抵押物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是否为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是否已进行保险,风险程度如何,保险权益是否能转让给抵押权人。(3)抵押物法定缴纳税费等手续是否完备。(4)抵押物产权证明所指向的财产标的是否真实存在,其状况如何。(5)抵押物品名、数量、单价等是否与借款申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所反映的一致,价值评定是否合理。(6)抵押合同是否经法律公证。(七)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否做到部门专管、风险识别、及时处理,损失类贷款的界定、转账、核销是否合规。(八)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有无擅自或变相改变利率,违规竞争。(九)贷款分类是否真实、合规、准确,有无随意调整,虚报贷款质量。二、信贷质量审计的方法(一)符合性测试在全面了解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正确评价贷款控制制度,确定审计重点,把握审计方向。 1.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内控程序测试一是通过询问等方式,了解银行对贷款控制的环境及程序等的情况。二是穿行测试,即抽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信贷交易,并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控制测试。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证实银行内控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一是设计测试,即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发挥和控制风险。二是执行测试,即审查内控的有效性,看其运行是否连续,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实际发挥作用。如对贷款审批程序的评审,主要内容有:(1)贷款的审批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或未经信贷调查即进行审批的情况。(2)是否体现审贷分离原则。首先,审查银行是否设置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这三个不同的岗位,是否保证岗位之间的相万独立与制约;其次,审查对借款人的使用调查和贷款的审批权是否分开,是否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3)是否要求和保证信贷人员进行充分的信贷调查。(4)贷款审查是否严格。(5)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2.依据测试结果确定审计重点,进行实质性测试。对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重点抽查。[!--empirenews.page--] (二)分析性测试贷款质量审计要以贷款数量为基础,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反映贷款总体状况和结构,提示贷款内在风险,然后进行历史数据比较,同业比较和贷款投向结构分析,从贷款各要素及结构中去寻找其运动的规律并发现其中的差异,以此作为审计重点,获取证据。 1.比率分析将银行五级分类贷款,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余额分别与全部贷款余额作比较,审查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及其分布。 2.比较分析(1)同期比较分析。审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若贷款质量变化趋势与同期经济变化大体一致,则属正常;反之,要做进一步分析。(2)同业比较分析。对同一组经营规模类似、性质相同的银行贷款质量进行比较分析,看其经营业绩差距是否过大,若差距大,则分析成因。 3.不良贷款结构分析从定量的角度揭示银行不良贷款集中区,从而发现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1)行业投向分析,揭示不良贷款行业分布。(2)贷款品种构成分析。如对商业贷款、建筑贷款等贷款的分析,可发现不良贷款在各类贷款中的分布,进而确定贷款的高风险区。运用分析性测试应把握以下要点: 1.信息来源的可靠性高质量的输入,就会有高质量的输出。信息的可靠性决定着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 2.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分析性测试的资料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要从贷款各要素的内在联系中比较,发现差异,进而去捕捉有用的信息。 3.分析性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由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研究 金融保险专业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研究金融保险专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编号: 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研究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金融保险 姓名: 学号: 班级: 指导教师: 职称:副教授

完成日期: 2012年5月28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题目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研究 学生姓名专业金融保险学号 指导老师左爱军职称副教授

诚信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 在毕业论文完成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目录 前言 1、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的分析比较 1.1 成本加成贷款定价法 (2) 1.2 价格领导定价模型 (2) 1.3 市场加价定价模型 (2)

1.4 贷款利率上限模型 (2) 1.5 成本—收益贷款定价模型 (2) 1.6 期权贷款定价模型 (3) 1.7 风险资本定价模型 (3) 1.8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的分析比较 (4) 2、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对我国的启示 2.1 贷款定价模型灵活运用 (5) 3、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的影响因素 3.1 融资成本 (5) 3.2 经营成本 (6) 3.3 信贷风险 (6) 3.4 客户选择权和其他利率风险 (6) 3.5 可贷资金 (6) 3.6 资本金和盈利目标 (6) 3.7 同业竞争利率 (7) 3.8 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整体利润 (7) 4、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策略 4.1 金融产品的定价 (7) 4.2 了解贷款的风险状况 (7) 4.3 现代利率管理机制 (8) 4.4 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 (8) 4.5 负债管理战略目标需要 (8) 4.6 国际银行界管理技术和方法 (9) 4.7 建立完善的利率风险内控机制 (9)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2)

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调查报告 ----以我国五家上市银行为例的分析 孙天琦[1]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100) 内容摘要:本报告总结了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五家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并对辖区相关机构进行了调研,发现:(1)五家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有明确的计提范围,但行际之间计提范围有差异;(2)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符合监管当局的原则性要求,但各行提取比例有差异;(3)计提损失准备时各行对抵押物金额扣除不同;(4)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呈逐年上升(除深发展)趋势, 抗风险能力趋于增强;(5)部分机构逻辑上存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6)仅仅从贷款损失准备比例看,大多未体现周期特征,在经济周期高点可能相对少计提;(7)调查中发现五级分类目前还存在问题,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基础不牢靠。 在此基础上,结合调研掌握的具体情况,本报告认为:(1)银行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进一步规范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2)进一步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夯

实损失准备计提的基础;(3)结合我国目前信用环境,需要研究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这两个环节抵押品、有效担保的处理原则,避免重复考虑、高估价值,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更加审慎,更好地覆盖资产风险;(4)五级分类、特种准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以及分红政策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经济周期或者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以使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更为前瞻、审慎,确保提足损失准备,及时弥补损失,增强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5)区别对待,分类监管;(6)重视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监管在货币政策传导方面的作用及其产生的宏观效应。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经济周期;不良贷款;前瞻性 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 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的准备金,用来应对未来对银行资本的潜在需求,具有防范银行信用风险与补充银行资本的特性,是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个重点,相关监管当局也已经作了大量卓而有效的工作。本报告主要以五家上市银行为例,对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发展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目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冲销主要有

银监令(2011)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主席刘明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5.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二、监管标准 6.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

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7.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8.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9.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10.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三、管理要求 11.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12.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1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①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②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③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④信息披露要求; ⑤其他管理制度。 1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

商业银行论文: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浅析

商业银行论文: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浅析摘要: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国家逐渐放开对企业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商业银行的竞争也将逐步从原来的规模竞争转向价格竞争,转向风险定价的竞争中来。文章首先阐述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对西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的主要模式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委托—代理框架,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给出一个合理的贷款定价模型。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国债市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更为重要的是2004年央行再次加大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力度,不仅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直至实现“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管理的近中期目标,而且推出了一系列扩大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自主权的措施;2005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指出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建立完善的科学定价制度。由此看来,商业银行的竞争也将逐步从原来的规模竞争转向价格竞争,转向风险定价的竞争中来。不仅如此,在面对经济全

球化及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已经到来,我国的商业银行要继续生存和发展壮大,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适当地贷款定价利率,以控制贷款风险保障贷款收益无疑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又一重要课题。 一、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现状 中国利率体制改革一直滞后于其他经济领域,在漫长的渐进式演进历程中,政府包揽了一切利率地制定,银行严格执行央行的利率政策,缺乏利率自主权,所以国内银行不仅缺乏贷款定价的实践经验,而且也缺少实际运用的需要,本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不多见。目前,贷款定价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率市场化的问题。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但在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上仍实行有管制的浮动利率体系。这样使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上只能在央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掌握。即使是低风险的优质客户贷款,贷款利率也不能低于央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同时也不能对高风险的贷款收取额外的风险溢价利率。因此,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定价管理和构建 贷款定价体系的积极性。 2. 贷款定价决策机制的形成。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中主要通过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然后对贷款的发放与否做出决策,却很少对贷款的定价问题进行精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几类模型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几类模型 提要随着中国本轮经济周期通胀的出现和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步骤的进程,央行在最近几年里不断提高银行信贷基准利率,并不断放开利率浮动范围。本文分析央行最近几次信贷利率的调整情况,并提出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调整以后的商业银行定价模型。 一、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基准利率的调整及利率浮动范围的逐步放开 本轮经济景气周期,以房地产和汽车的消费、出口的快速增长,进而带动资本生产产业的扩张,石化、钢铁、有色金属、能源、交通、机械等行业都出现了快速扩张,在资本生产行业出现了明显的通胀。为此,中央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样的宏观环境下国家实施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不断提高银行信贷利率水平。从央行公布的银行信贷基准利率来看,其最近几次调整主要为2004年10月29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调整和2005年3月17日对个人房贷利率的调整。在这些调整中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一)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 (二)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对风险相对较小的居民自住性购房,商业银行可实行下限利率;对风险较大的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上浮动利率,以便更好地覆盖资产风险。 (三)在调整银行信贷利率的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也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基准利率调整后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几类模型 长期以来,由于贷款利率处于管制状态,我国的商业银行没有动机度量客户风险状况。这导致了银行从业者不按风险定价,一直处于按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贷款定价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及贷款定价 作为一名现代人,了解商业银行实务操作与经营,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其重要。为了进一步了解和巩固在学校期间所学的各门金融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自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与社会的接触,我在农业银行福州分行进行了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课程实习。通过课程实习,了解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现状,熟悉中国银行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较为系统地学习银行个人金融管理工作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学会如何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以及端正自我的学习及工作态度,将课堂学到的知识活学活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为将来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为更好地走入社会打下坚定的基础。 农业银行福州分行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大型上市银行,中国五大银行之一;最初成立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数年来,中国农行一直位居世界五百强企业之列,在“世界银行1000强”中排名第8位,穆迪信用评级为A1。2009年,中国农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在2010年完成“A+H”两地上市,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 福州市农业银行有14个支行、143个营业所、132个储蓄所,市分行机关设有16个科室、下辖4个直属业务部、公司及1个营业部;拥有职工3202人。1994年,福州农行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控制信贷总量,抑制通货膨胀的金融方针,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大力组织盘活资金,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农业发展,拓展金融业务领域,继续整顿金融秩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全行上下团结一致,克服困难,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福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一家真正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的企业,福州农行不仅仅关注自身的发展,更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中实现双赢、谋求共同发展。2007年始服务政府部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等“民生工程”,研发推出惠农卡,首次融入医保功能,为参合农民消费、缴费、存取款和帐户管理功能以及提供农村个人客户小额应急贷款,保障医疗应急需要。2009—2012年不断加大县域自助服务渠道建设,加大县域信贷有效投放,不断延伸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农行农村金融骨干和支柱作用。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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