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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诉新司解证据篇——条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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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诉新司解证据篇——条文导读

余日红冯慧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新司解”)颁布并正式实施。民诉新司解全篇共计552条,对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如何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与199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相比,不仅内容全面,而且在管辖、证据、具体程序设置等方面都做了较大改动,现仅就证据部分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以便读者学习并适用。

关于证据的诉讼法规制情况

▲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至第81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从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方面予以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规定”),共计10个条文,主要从举证时限方面予以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是关于证据的规定,条文从第70条至第78条共计9个条文。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部分规定了证据,第90条至124条共计35个条文,内容较为全面,包括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证据、举证时限、质证、证明标准、证据种类(包括书证、证人出庭作证、鉴定、勘验)等具体性规定。从条文数量看,相对于民诉新司解全部条目数量比例并不大,但在已有证据规定、举证时限规定等单行规定的基础上,仍使用35个条文对证据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可见其重要性;从解释内容看,既吸收了证据规定的大量内容,并对某些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又将证据学理论的一些基本规则正式法定化,使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更加科学全面。

民诉新司解证据篇条文解读

?第90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全文来源于证据规定第2条。

?第91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证据规定第5条,但在措辞上进行了调整。证据规定第5条仅指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该条文则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对针对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即该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等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一切法律关系。

?第92条:关于自认的适用规则及排除条件,来源于92意见第7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和证据规定第8条。

?第93条:关于当事人免证情形的规定,来源于92意见第75条和证据规定第9条,在内容上基本是对证据规定第9条的沿用。

?第94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和申请期限的规定,来源于92意见第73条、证据规定第17条和第19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范围的规定没有变化,但对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由原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改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第95条:新增条款,关于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决定问题。该条文内容为包括:(1)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2)法院判断是否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的标准: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或其他无调取必要的。

?第96条:关于法院依职权调证的证据种类,来源于证据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该条文对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将原“涉及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修改为“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增加了涉及公益诉讼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可由法院依职权调取。

?第97条:新增条款,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性要求。根据该条文规定,法院调查取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性要求:(1)对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人数提出要求,即两人以上才可以进行调查取证;(2)对调查材料形式提出要求,记录调查内容的书面材料需由调查人、接受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对调查取证程序性提出明确要求,意味着通过存在瑕疵的程序所调取的证据或记录的调查内容,如该瑕疵足以使人对证据真实性产生怀疑,则应被排除使用。

?第98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来源于证据规定第23条,修改之处为:(1)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改为“举证期限届满前”;(2)要求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明确规定了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即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第99条: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来源于证据规定第33条和举证时限规定第1条、第2条和第8条,并进行了整合和修改:(1)确定举证时限的阶段由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阶段延展至整个审前准备阶段;(2)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时间由原30日改为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二审程序不得少于10日;(3)明确了法院可以再次确定举证时限的情形,即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对证据来源、形式的瑕疵进行补正。

?第100条:关于申请举证时限延长的问题,来源于证据规定第36条、92意见第76条和举证时限规定第6条,但进行了修改:(1)要求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2)增加了法院需就举证时限延长通知全部当事人的规定,但对于通知的方式未做具体限制。

?第101条:新增条款,关于逾期举证例外情形的规定:(1)当事人逾期举证,并非一概不予准许,法院有权审查逾期原因并可要求当事人就逾期原因提供证据;(2)按未逾期举证认定的情形,一是因客观原因逾期,二是对方未提出异议的。

?第102条:新增条款,关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问题:(1)一般原则是不予采纳;(2)例外情形可以采纳,即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体现了举证时限原则上更加重视证据对实体公正的影响;(3)规定了逾期举证但证据被采纳的法律责任,即需被惩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4)一方逾期举证造成对方增加诉讼必要费用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103条:关于质证程序的原则性规定,来源于证据规定第47条和第48条。对于证据必须进行当庭质证这一基本原则无改动,但对程序作了一定修改:(1)证据规定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司解将该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质证过的证据”。前后内容对比看出:一是新司解扩大了庭审程序前可以进行质证的程序,从原来的证据交换程序扩大为整个审前准备阶段,即除证据交换阶段之外还包括送达、答辩、管辖异议及庭前调解等阶段;二是庭审程序前双方出示并发表意见的证据仅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应根据该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来认定。(2)对涉密证据扩大了不得公开质证的场合,包括开庭、庭前准备程序,与该条第2款扩大可以质证的程序相对应。

?第104条:关于质证规则及证据采纳标准,来源于证据规定第50条第2款证据采纳标准系新增内容。

?第105条:关于认证的原则性规定,与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一致。认证的原则性要求为:(1)依法定程序进行;(2)客观全面审查;(3)进行逻辑推理及运用生活经验法则时要根据法律规定;(4)应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论。

?第106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源于证据规定第68条,排除情形有调整和增加:(1)原规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新司解将该种情形限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新增排除情形,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

?第107条:关于调解程序中认可事实的证明力问题,来源于证据规定第67条。对此类事实的证明力认定基本原则不变,不允许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新增例外情形,即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108条:新增条款,关于证明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第一次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达到高度盖然性。

?第109条:新增条款,关于几类特殊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更加严格。

?第110条:新增条款,关于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保证问题。

?第111条:新增条款,关于提交书证原件的提交问题。内容包括:(1)列举了书证原件提交困难的情形;(2)对于无原件的书证如何认定。

对于该条文,值得注意的是:对第(三)种情形规定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的方式获取原件,或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第(四)种情形规定的“原件因篇幅或者

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实际并非是提交原件有困难,而是原件留存法院有困难,可以通过去原件保存地现场核实并通过拍照、复印等方式提交。

?第112条:关于证据强制开示及违反开示的法律责任问题,来源于证据规定第75条,但有一定改动:(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开示由其掌握的书证;(2)持有书证一方拒绝开示的法律责任,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条规定虽然增加强制开示规定,但将强制开示的范围仅限于书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制开示的书证范围,应无限制。由于我国证据法中没有引入当事人特权保护制度,故基于特定身份或特定行为产生的书证(如病历、法律意见等),即使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甚至涉及国家秘密的书证,均不应排除在开示范围。

?第113条:新增条款,对于当事人针对证据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应被施以惩罚措施,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

?第114条:关于特殊主体所制作文书的证明力问题,来源于证据规定第77条中的第(一)种情形,但对于此类公文书证的证明力进行了修改。原规定仅表明此类公文书证相对于一般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新司解该条款则将推定规则适用于此类公文书证,将其中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当事人可以直接以此类公文书证记载的事实作为证据。

?第115条:新增条款,关于对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该条款对于司法实践中避免单位出具证明的随意性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求包括:(1)需由单位负责人或制作人员在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此处,值得探讨的是出庭人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界定,是否可以界定为证人;(3)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核实或拒绝出庭的,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应予排除。

?第116条:新增条款,针对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证据种类所做相应解释,界定了视听资料的种类和电子数据的概念。

?第117条:新增条款,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问题,来源于证据规定第54条,修改和新增内容包括:(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时间由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改为举证期限届满前;(2)证人出庭作证原则上由当事人申请,例外情形为对于符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情形的,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3)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经法院通知,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证人出庭作证都需由法院通知。但例外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经通知即出庭作证。至于法院应当采用何方式通知证人,法律未做具体规定;未经法院正式通知,且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人出庭所作证言能否作为证据采纳,法律亦未做规定。

?第118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物质保障问题,来源于证据规则第54条第3款,但对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享受物质性保障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内容为:(1)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获得交通、住宿、就餐及误工等方面的补偿;(2)费用由申请人预缴(在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证人出庭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119条:新增条款,关于证人诚信作证的保证问题,即强制证人签署保证书,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签署保证书,但对于保证书的格式和具体内容未做规定。

?第120条:新增条款,关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即不得作证。

?第121条:关于鉴定的程序要求,来源于证据规定第25条和第26条的整合。

一是关于鉴定的启动程序要求:(1)鉴定可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有审查决定权,并非只要当事人申请即启动鉴定程序。

二是鉴定人的选定程序规定:(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先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2)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指定。

?第122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来源于证据规定第61条第1款和第4款,进行了整合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1)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2)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的方式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或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证据种类上归为当事人陈述;

(4)专家辅助人出庭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视为是申请人为举证而支出的成本,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故与裁判结果无关。

?第123条: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规范,来源于证据规定第61条第2款和第3款。该条要求:(1)法院和当事人均有权询问专家辅助人;(2)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其他庭审活动。

?第124条:新增条款,关于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内容包括:(1)启动勘验程序,或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2)勘验应保护他人隐私和尊严。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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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如何认定抗诉中的新证据 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将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法定事由保留了下来,而且还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限,这就要求法院、检察机关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新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是已不适应新民诉法下民事检察监督的迫切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民事杭诉案件时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其监督职能及价值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因此,在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中,重新界定新证据标准,新证据应当遵循重大性原则,以足以能够推翻案件基本事实、确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为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既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也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的法定理由。其中第二百条第(一)项是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能够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抗诉中的新证据需要再审法庭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对新证据的认定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宽窄,也关系到法院一审、二审裁判的既判力问题,所以如何界定新证据便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探讨抗诉中的新证据不可回避需要先讨论下再审新证据。 一、是否应当存在新证据

对于再审程序中是否应当存在新证据的问题,基本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再审不允许提出新证据,因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内或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判并没有错误,所以不存在纠错的问题,也不存在再审问题。比如日本不承认再审新证据的理由则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不得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赞成的观点认为,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裁判生效后发现原审裁判错误的新证据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一定限度内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比如德国、法国、我国台湾。 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深远的我国也应当秉承这一观点。最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采纳了新证据的概念,并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情形之一。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一次对“新的证据”进行解释,“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规定了证据提交期限及逾期后果,严格限制了新证据范围。201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十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再审中“新的证据”界定为四种情形,可概括为新发现的证据、新取得的证据、新出现的证据以及原审中已提供但未予质证、认定的证据。201X年、201X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均保留了这一再审事由。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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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中请书申请人:方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岀生,身份证号:430626xxl0, 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XX443号。 中请人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三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中请。 申请事项: 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三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 决书; 2、对原审被告人方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再审,依法改判 方x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事实与理由: -.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方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确有错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原则。 原审判决表述“在方X和张XX均供述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钱货己清不存在欠账及民创建公司在XX年9月之后不再向天一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下xx公司仍然接受天一公司的表而处理剂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 年5月”“因此对于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xx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故意S认定方x “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但中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 实确有错误。 新证据、XX年9月1 H-XX年5月7日民创建公司名下深圳市工商银行 4000022609XX53750账户现金流水。 该账户现金流水证明了以下事实:xx年9月至xx年5月期间,xx公司 向河南三门峡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笔,金额达20845784.5元。 以上书证的是根据原审判决提出的“xx公司在xx年9月之后不再向天一

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下xx公司仍然接受天一公司的表而处理剂增值税专用发票至xx年5月”“因此对于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xx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小第二篇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 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 XXXXXXXXXXXXXo 被申请人:XXX, X,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 X X X X X X XXXXXXXXXXXXXXo 申请人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 X) X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XX)X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 XX法民初字第XXXX 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木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中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 一是被中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 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关于两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13.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问题解答1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分配原则相适应,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的申请启动权和为了证明而履行的申请义务、举证义务均在当事人,实现查证工作和作出裁判的决定权则在法院。二审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有权决定鉴定与否,前提是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了鉴定申请。对此问题的讨论分歧主要在于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还是直接进行鉴定,我们认为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由二审法院决定。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10月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证据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承认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当事人的承认分为() A.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B.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 C.全部承认与部分承认 D.诉讼上的承认与诉讼外的承认 2.我国民诉法第68条中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属于()A.意见证据规则B.最佳证据规则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下列关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各自不同的证明标准 B.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相同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D.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法 4.以笔录的制作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笔录分为() A.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行政诉讼笔录和行政程序中的听证笔录 B.公安机关的笔录、检察机关的笔录、审判机关的笔录和行政机关的笔录 C.庭上笔录和庭外笔录 D.证据笔录与非证据笔录 5.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 A.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B.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C.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无体物证 D.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6.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 1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 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摘要】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再审制度以来,不断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试图解决人民群众的“申诉难”、“再审难”问题。而二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是一对相对对立的法律制度,造成法院就在坚持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之间不断摇摆,这也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代表的程序正义与“证据随时提出主意”所代表的实体公正正义的冲突体现。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主要民事再审事由在再审制度中一直存在,但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又有相互矛盾与冲突,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存在困惑。鉴于此,本文通过民事再审新证据规则的冲突、新证据的种类、几种新证据的类型方面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新思路。 中国论文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53565744.html,/8/view-4350033.htm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 1.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之冲突 1.1我国现行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六十五条第二款①、第二百条第(一)项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意见》)第八条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十条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

新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的特点: 第一,新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属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即与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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