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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相关权利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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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相关权利的完善作者:梁瑞霞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5年第20期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其在1996年该法第一次修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律师的相关权利予以规定和明确,极大地提高和维护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该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相关权利的完善进行简要的分析与阐述。新《刑事诉讼法》显著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师权利辩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7(b)-0233-01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其在1996年该法第一次修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律师的相关权利予以规定和明确,极大的提高和维护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该文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相关权利的完善进行简要的分析与阐述。

1 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1.1 诉讼身份和时间的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审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时间起的刑事侦查阶段。同时也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和身份,将“受聘请的律师”改为“受委托的律师”,使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平等化,同时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为“辩护人”,使之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刑事辩护人的法律权利,新法也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辩护人不再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保护了辩护方的实体辩护权利。

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制度方面的修改的力度是比较大的,对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地位予以正名,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体现了法律追求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真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平衡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在维护和尊重辩护人法律权利的基础上,也起到了平衡辩护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作用。新刑诉法在诸多相关规定中都给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在诉讼程序上享有一定的权利,这实际也是对司法机关权利的制约,使诉讼参与人与司法机关具有平等性,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的意见应当受到重视与尊重,其中包括:公诉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包括辩护人在内的多方面意见;法院在庭审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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