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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

2003年第1期理论观察NO.1,2003 
(总第19期)THEORETIC OBSERVATIONGeneral.No.19 
 收稿日期:2002—11—21谈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朱
骥伟(
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摘 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
前到了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阶段。这一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
一大进步。但有关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制度,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在侦
查阶段的阅卷权等等还有待于完善。关
键词: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立法中
图分类号:F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3)01—0036—02 
 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将律师介入刑事
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了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侦查的阶段。这一时间上的提前,拓宽了律师在刑
事诉讼活动中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
活动中的诉讼权利,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
到提高,有利于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的发挥,这无疑是我
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应注意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上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
刑事诉讼的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许多制度
性缺陷尚有待于通过立法不断地加以修订、完善
。一
、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制度有待建立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
阶段经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包括为犯
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
告、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其中,律师
履行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职责,既有利于
对侦查机关所从事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
,以便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侦查活动中的不
当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
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
的发生。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一方面赋予了律师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可以履行的该项职责,另一方面
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使律师履行该项职责
时无所适从。例如,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代理
申诉和控告的委托后,应当向哪一个机关提出申诉
和控告?律师提出申诉和控告后,应当由哪个机关
查证解决?受理律师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机关应当在
多长时间内予以解决和答复?等等。由于没有实际
操作办法以及制度上的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
职责的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形同虚设,犯罪嫌疑人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根本不能得到实现。

因此,尽快
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当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实
现其职责的基本条件。二
、必须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犯罪
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
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了解
有关案件的情况,是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所
要从事的一项工作,也是法律赋予律师在此阶段所
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事实上,律师在案件的侦查
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履行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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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的职责,其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应当了解有关案件
的情况,否则又如何有针对性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
法律咨询呢?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双方之间
的交谈内容除了可以涉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
名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外,绝对不允许涉及
案情,否则在场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将进行干预
。由此一来,律师根本不可能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中
了解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
行法律咨询也就无从谈起。侦查机关的这种限制律
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作法,无论出
于何种原因,都是对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干涉与限
制,都是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违背的。对此,应当尽
快通过立法手段,对侦查机关的作法作出限制性规
定,以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实现。三
、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依
据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
中的调查取证工作被确定为始于刑事案件的审查
起诉阶段,即律师接受委托,以“辩护律师”的身份
介入刑事诉讼之时。由此严格限定了律师在侦查阶
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一限定,从立法角度而言
,固然出于能够保障侦查机关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
考虑,然而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某些职责的履行又
确实极为不利。在刑事诉讼中,一切主张皆来自于
证据,因此,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是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正确行使权利的前提和保证。在侦查阶段,虽然
案件尚处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范围,案件处于不
够明朗的状态下,但律师在此阶段介入刑事诉讼
,其某些权利的行使,职责的履行,仍然不能脱离对
证据的了解和掌握。例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代
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但是不经过必要的
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律师依据什么提出申诉和控
告?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就与实力强大的
侦查机关相抗衡,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而现行的
刑事诉讼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严格加以
限制的规定,实际上把律师逼上了尴尬的境地。因
此,通过法律的修订,赋予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
段的调查取证权,应是刑事诉讼立法完善的当务之
急。四
、应当赋予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阅卷权修
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
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在这一阶段律师无阅卷权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
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
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据此
,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基本途径就是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不可调查取证,不能争辩,也
不能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又规定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
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样可以防止律师利用
会见之便,帮助犯罪嫌疑人内外串通,通风报信对
抗侦查机关,也为了保证会见的安全。由于法律未
明确“派员在场”的方式,司法实践部门将其理解为
旁听谈话的内容。有侦查人员在场旁听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会心存顾虑不敢吐露真情,法律规定
的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真相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律
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由于受到在场旁听的限制
,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侦查
阶段律师应有阅卷权,阅卷的范围可限定为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同时我们应借鉴国际
保障人权的国际性条约,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
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拘留或监禁人的
原则》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在其视力所及且听力所
不及的范围内行使在场监督权。五
、应当确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司法追究律
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律师
的一项职责,也是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
体现。律师要真正履行这项职责,必须做到依法办
事,以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这本身也是对律师执
业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律师依法执法,严格按照
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权利,包括人身权
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既包括依法履行
职责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也包括依法履行
职责不受司法追究。事实上,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
介入刑事诉讼,客观上造成了律师执业的风险。由
此也就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如何使律师依
法执业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律师法第
三十二条中虽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
受侵犯”的原则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仅此规定尚不
足以真正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履行职责不受
司法追究。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立法的
完善,确定律师依法执业“

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
权”。综
上所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上对律师提前
介入尚有许多不足,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才能更
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同
国际法制接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快
速、健康发展。□
编辑/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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