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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2016-06-23 huodizhizi转自心雨室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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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由于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工程建设中“钉子户”、“野蛮拆迁”、“非法征地”等违规违法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和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工程上马,干部落马”、“一个项目建起来,一批干部倒下去”,由此引发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不胜枚举。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占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比例不断增大;涉案金额大幅增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这一领域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亟待关注防范。

一、重大工程建设与职务犯罪

工程、项目、建设、建筑等概念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交叉使用混乱,分别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等多种表达,概念内涵均不尽一致。笔者以为,工程专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由于“项目”一词的概念外延相对宽泛,故将工程置于项目之前,称为“工程项目”的表达相对规范。本文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涵盖重大房屋建筑和工业、能源、信息、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及其他社会发展工程项目的范畴。“重大”的标准应当界定为:(1)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要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和农林水利项目;(3)对科技含量高、在行业中有先导地位和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对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

职务犯罪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会作出不同的阐释。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概念,理应兼具刑法学和犯罪学特征。相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而言,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独立成为一种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由重大工程建设的特定性和职责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性是相对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一般规制而言的。因此,厘清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和原则路径,是对这一领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实证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

由于“犯罪是以法定犯罪为典型形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1所以在分析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类型时,也要以刑法的规定为参照。依照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罪名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交易型、占有型、挪用型、渎职型。交易型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385条)、单位受贿罪(387条)、行贿罪(389条)、对单位行贿

罪(391条)、介绍贿赂罪(392条)、单位行贿罪(393条),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索贿、收受贿赂、经济受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占有型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382条)、私分国有资产罪(396条1款)、私分罚没财物罪(396条2款)。挪用型职务犯罪主要指挪用公款罪(384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6种滥用职权类和8种玩忽职守类以及14种徇私舞弊类的渎职型职务犯罪,同时还设有堵漏性“兜底”条款,即刑法第397条。具体到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职务犯罪而言,还应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410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条)。由此,刑法在立法上对职务犯罪大致形成了“法网恢恢”的格局并确定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

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包括发改委、建委、国土、规划、设计、城建、交通、水利、铁路、林业、农业、环保等各个部门以及政府临时设立的指挥部、重点办、拆迁办、领导小组等,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都可能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随着国家持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因此而建立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的等临时机构越来越多,成为了职务犯罪“易发部”“易发办”。究其原因,一是运作机制上缺乏规范化。不少指挥部日常运作主要靠的是一些内部守则和行业规则调整,工作随意性大,缺乏规范化,容易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和“盲区”。二是人事关系混乱化,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从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抽调的,工程建设一线的技术人员,也往往是从社会上临时聘用,纪律相对松散,管理弱化。三是组织生活非正常化。由于组织关系均留在原单位,处于原单位管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的状况。这样的人员设置,加上权力大,缺少有效监督制约,原本缺少自律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重大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犯罪学实证分析

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8981件10854人,涉案金额18.5亿元。其中贪污贿赂大案6343件,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463件,县处级以上要案993人。依法查处各类行贿犯罪案件1469件,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91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余元。一批在工程建设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治。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复杂的,只有将形态各异的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并在对各类犯罪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深刻地把握犯罪现象。对司法实践中大量相关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表明,这一领域职务犯罪形式大致为:官商勾结,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侵吞公款;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截留挪用,非法牟利;截留房源,中饱私囊;暗度陈仓,私分国资;损公肥私,滥用职权;违规违法,玩忽职守等。尽管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形态各

异,手段多样,但在发案规律和特点上仍具备一些共性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实权化、集团化

1.多元化。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导致一个重大工程项目,既有牵头单位、又有实施单位,还有配合协助单位,往往涉及发改委、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多个单位和组织,人员多样。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从经济管理部门到行业监管部门,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执法机关,只要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方都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更有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利用影响力受贿。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来该省检察机立案查处的处级以上干部中,有七成以上都乐于插手工程建设,或直接担任临时机构负责人,或借道拆迁办,以向拆迁办人员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此外,介绍贿赂时有发生,亦是造成重大工程项目职务犯罪主体多元化的原因之一。

2.实权化。尽管工程项目建设中职务犯罪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却兼具熟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业务并享有“话语权”这一共同特征。尤其被称为“纳米腐败”的关键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尽管未必拥有很高的职位,但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对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拥有丰富经验,对相关规章制度比较了解,更能利用制度漏洞实施犯罪行为。

3.集团化。重点工程建设,标的数额大,牵扯环节多,窝案、串案现象突出。集体腐败,利益均沾,被查处人员大都具有连带性,多是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彼此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有时交叉作案,有时互相勾结共同作案。一旦案发,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一伙、查处一般干部带出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情况。2009年,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约占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42.5%。江西省检察机关三年查办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700起,一半以上是窝案。

究其原因,一是这些人在各部门的岗位上长期固定且缺乏监督,本来就相互熟识,业已形成了一个圈子。二是在收受贿赂时也因“大家都拿,自己拿一点也没关系”的心理而变得心安理得,集体受贿圈内人之间毫不回避,一人在受贿之余还可以帮行贿人将其他行贿款“顺便”带给其他受贿人,肆无忌惮愈演愈烈。三是请托人觉得送了钱,审批进度会快,提出的一些不算“过分”、“可上可下”的要求也能得到满足,抱着这样的投机心理,忽视了行贿行为的违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集体腐败的不正之风。介绍贿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贿赂犯罪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涉案环节越来越广泛,易发环节越来越集中

实证分析表明,重大工程建设项

目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设计、工程发包和转包、招投标、材料设备选购、施工管理、工程项目变更和追加、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工程款预付和结算等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乃至职务犯罪的发生。特别在以下9个环节中,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相对典型,必须给予高度关注。

1.设计勘测环节。工程勘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该阶段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商业贿赂行为相对严重,一般表现为建设方主管人员利用项目决定权受贿。

2.征地补偿环节。征地在城市建设中集中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出让置换环节。这一环节的职务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1)被征迁户通过虚增面积、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取大量公共资金,有的甚至与征地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造成公共财产大量流失。(2)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参与土地征用事项和款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犯罪。(3)国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构成渎职犯罪。

3.拆迁安置环节。有的被拆迁人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配合下,通过违规操作获得不该获得的利益;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趁机给自己和请托人以伪造有关资料为手段,利用手中的权力予以确认并求得补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这些案件大多集中在城镇街道的土管所、拆迁办,表现出“小部门大问题”、“小职务大实权”、“小贿赂大影响”的特点,集中体现在:(1)权属审核违规。违规在拆迁期间买卖房产和分户确权;对冒用他人名义及伪造有关权证资料不认真审核即确认补偿。(2)违章审核违规。径自将违章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将部分不合法的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3)性质、面积、等级审核违规。将非住宅作为住宅调产安置;将虚增的面积进行补偿;将次质量等级房产作为高质量等级房产进行补偿。此外,这一环节中还有登记办证权、安置房处置权和协议签订等权力,同样也会引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招标投标环节。公开招投标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却仍是重大工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其主要职务犯罪形式:(1)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2)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受贿赂;(3)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工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而进行贿赂行为;(5)中标人私下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从中进行不法交易;(6)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忽视施工单位资质,将工程随意转包给非法挂靠的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7)内外勾结、非法兜售承包权,从而收受贿赂;(8)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这一环节的职务犯罪中,行贿受贿犯罪占绝对比例。

5.发包分包环节。工程发包分包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亦比较突出。其主要职务犯罪形式和特征:(1)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回扣、贿赂;(2)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贿赂;(4)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贿赂;(5)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行贪污;(6)承包方以“飞过海”的方式,经他人介绍为负责发包人员提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不同方式的贿赂。如: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间,相继有6名企业高官因受贿被查处,受贿总额超过百万元,他们敛财所凭借的就是垄断性的道路建设工程发包权和项目分包权。

6.装潢及安装工程环节。装潢及安装工程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环节,在这个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以贿赂案件为主,涉案人员主要是有决定权的工程管理人员。其主要犯罪形式:(1)发包方负责人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擅自决定将装潢工程发包给关系单位,收受贿赂;(2)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相勾结,抬高预算,侵吞差价共同贪污,或收受贿赂;(3)明知承包单位工程装潢质量低劣,使用降级材料或用国产材料冒充进口材料等,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对此放任不管甚至参与其中谋取私利;(4)在采购电梯、空调、办公用品或其他设备时抬高价格,收取回扣、好处费等贿赂;(5)在配套工程中,虚报数量、价格,侵吞公款或收受贿赂。

7.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环节。工程建设资金中,设备材料费用所占的比重最大,因此这一环节也非常容易出现问题。(1)采购人员与供货商勾结,采用混淆建材档次、品牌或抬高价格等手法,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2)供货商向采购人员行贿,以致采购人员受金钱诱惑,在采购建材中舍近求远、舍优求劣、价格舍低求高,损害单位利益;(3)采购代理机构向被代理方人员行贿,被代理方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4)通过伪造发票、人库单等方式来抬高材料价格、虚报入库材料;(5)供应商向采购单位验收材料人员行贿,验收人员明知数量短缺、档次不足而隐瞒不报;(6)采购人员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法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从中索贿受贿;(7)采购人员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虚假名义贪污公款。

8.工程款项管理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资金总量大,流动性高,涉及到资金管理的有关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往往存在贪污工程款项的冲动和条件,从而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套出私分;或者擅自伪造伪造项目、发票,虚报

价格,虚增支出等方式进行贪污。

常规环节的工程款项管理,主要体现在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工程进度款预付、决算后工程款项拨付环节和建筑材料设备款项支付等环节。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成为制约施工单位生存发展的顽症。工程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为了及时地得到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行贿对象多以建设方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和负责审理决算的管理人员为主。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建单位为了达到高估冒算的目的,采取行贿的方法,收买负责预算的管理人员;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前或拖延付款等手法,向承建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三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管理人员互相串通,以虚构材料使用量、提高材料单价等级,多造民工工资、虚列成本等手法,实施共同贪污行为;四是承建单位采用重复计算工程量虚设项目、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等手法,高估冒算骗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为蒙混过关而行贿有关管理人员;五是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挪作他用或予以侵吞;六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顾本单位利益,为承包单位出主意,采取价差调整等办法获取最大利润,从而收受贿赂。

追加投资本是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附加环节,司法实践中常被犯罪者利用,转化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环节。其主要犯罪形式和特征:一是建设方虚列项目追加规模投资,进行挪用、贪污;二是建设方明知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仍给予确认追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三是负责审价、监理及其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虚报项目、高估冒算给予确认追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方贿赂;四是建设方借故从工程追加投资的款项中挪用、私分工程款;五是建设方与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相勾结,虚构追加的工程项目,共同贪污工程款等。

9.工程行政管理、执法环节。工程建设从立项到验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多个执法环节,建设、施工单位为了获得审批或者免受、少受处罚往往金钱开路,贿赂先行。其中在设计变更环节和验收环节职务犯罪易发多发。

设计变更环节上主要表现为:在土地容积率、土地用途变更等方面打擦边球,为房地产商、企业经营者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追加、虚增工程量和其他变更。如:应建未建的某些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采用迁建等变通的手法谋取高额利润。

工程项目验收环节主要表现为:质监机构管理人员收受贿赂后,对工程不认真查验,使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参与验收人员明知工程质量有不合格之处,按规定应返工后再次验收,但因收受贿赂,故意不指出,使不合格工程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参与验收人员明知设备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但因收受施工单

位贿赂后而故意隐瞒;对施工单位擅自追加的材料和项目予以认可,从中收受贿赂;故意提高工程验收等级,刁难施工方,从中收取贿赂。

(三)犯罪手段越来越翻新,越来越隐蔽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介绍工程、暗提佣金;打牌赌博,只赢不输;收受干股、低价购房、投资收取权益等新形式受贿层出不穷。手段翻新的同时,犯罪日趋隐蔽。受贿往往不是熟人不收,他人在场不收、心里没底不收、物品无发票不收。有的故意将黑金存在海外银行,或买下海外房产等方式,使有关部门在境内难以察觉。同时咨询机构腐败,亦在开发商和审批者之间搭起了桥梁,让腐败行为更加隐蔽。行受贿双方往往在案发前形成“利益共同体”,甚至在事前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百般抵赖,给案件查处制造障碍。此外,黑恶势力介入工程拆迁等问题的出现,尤其引人注目。江苏省某市经济开发区出现过为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雇佣黑社会打人,半夜偷拆、半夜打砸、上班途中殴打,逼迫农民房屋拆迁的情况。谁雇佣了这些人?谁在纵容这种现象延续?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值得引起我们重视和反思。

(四)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

1.犯罪高发严重。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竞争激烈,诱惑力大,利令智昏者前腐后继。以北京市查处情况为例,2006年至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平均增幅31%。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35件,涉及146人。其中,大案101件,平均增幅7.9%;要案34人,平均增幅20%,高发态势明显。

2.危害后果多元。一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二是造成了工程质量的安全隐患。一些施工单位通过行贿手段包揽工程后,为追逐最大的非法利益,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致使工程出现严重问题。温州7·23高铁事故之后,其背后的工程质量问题再次引发热议,“楼破破”、“楼倒倒”等网络新象都是最有力的证明。三是造成了建设市场的无序竞争。一些建设包工头、项目经理为了把工程搞到手,从工程立项招标开始,到工程验收,通过各种关系,对有关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发包方主要领导干部、基建负责人、评标专家组成员、预决算审计人员、质检质监人员、评奖组成员等实权人物,都以朋友的名义进行所谓的“感情投资”,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冲击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四是造成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畸形现象。一些曾为国家建设作出过突出贡献、很有工作能力和发展前途的干部,因为在工程建设中把握不住自己,不仅断送了美好前程,而且断送了人身自由,有的甚至断送了自己的身家性命。

3.犯罪数额逐年上升,大案要案

频发。2010年5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

20起典型案件中,涉案数额最小的58万元,最大的2200万元,平均个案涉案金额550多万元。房价地价的快速上涨,使2009年国土资源系统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暴涨,90%以上是大案。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的同时,尚有美金69

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案金额共计6000余万。被中纪委领导批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女贪官。海南国资委主任王俊武,卖一块地竟受贿金额近千万元。

领导干部是该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原国土资源部长、中央委员田凤山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山东原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原南京市市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武龙等高官落马,都不同程度地与工程建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犯罪人地位之高、犯罪数额之大、危害之广、影响之恶劣,令人瞠目结舌。

四、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原因探究

当前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易发高发原因很多,既有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的原因。

(一)刑事法律制度对职务犯罪惩处的阻滞

刑事处罚过轻不利于遏制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和法律执行上的不足,放大了犯罪者的主观冲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放纵职务犯罪的负面作用。

1.定量刑事罚则容易造成“恶小可为”的错觉。与国外刑法普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评价不同,我国刑法罚普遍是定量评价;国外通行“零容忍”理念,贪污一元钱也是犯罪,而在我国犯罪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数额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于是便可能出现“恶小可为,养小抓大”的怪象,从而陷入“小违规能管不管,大违规想管管不了”的怪圈。

2.普遍性定量罚则之下,刑法对于职务犯罪的定罪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律执行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地域之间差异,一些犯罪特别是涉及财产类犯罪的追诉标准便授权给各地自行确定,导致各地适用定罪标准的随意性较大且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这种随意性和低效力传导到执法上,便会转化为执法的不统一乃至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例如:受贿人民币2万元,既可以不立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可以判处刑罚。

3.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过多,

造成实际上的处罚偏轻。结合本市的相关情况看,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缓刑适用率高达80%以上;贪污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缓刑适用率也在60%以上。

4.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处罚偏低,也是当前工程建设中贿赂犯罪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1)刑法立法对行贿的处罚程度明显低于受贿。一方面我国尚处于改革和经济转型时期,受贿方掌握公共权力,在资源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行贿方往往“位卑权轻”,属于“请求”的弱势,因此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同情。另一方面基于社会文化中对官员清正廉洁的人格操守期望,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谴责更为严厉也符合客观公允和民众心理。(2)法律对行贿犯罪的认定上还不够清晰,导致司法不力。根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犯罪的前提要件,但法律对何为“不正当利益”规定得不够具体明晰,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追究过于“保守”,也在客观上放纵了行贿。(3)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提高受贿犯罪的打击效率,对行贿罪整体处罚偏轻。

5.行政机关刑事责任资格刑缺位。在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权属明显,因此必须关注对行政机关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中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刑罚方式只有罚金刑,而在行政管理中,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方式有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方式直接影响到单位可否继续正常经营生产,带有资格上的处罚性质,其处罚力度远远强于罚金刑。可是在单位犯罪的刑罚中却没有这些限制剥夺资格方面的处罚,处罚力度明确不够。实际上在工程建设中,机关单位也多是利用某方面的资格实施犯罪,只有以刑罚的制裁力剥夺或限制这些资格,才能消除其再犯罪的条件,才能体现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查处打击不力,放纵职务犯罪

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的多,查处的少。由于犯罪越来越隐蔽,导致被揭露的概率小,被查处的概率更小。即使是被查处的犯罪者,也因量刑偏轻而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尤其在查处行贿受贿犯罪过程中,办案部门往往通过免除对行贿人的追究来换取其提供相关证据。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较小的犯罪代价,巨大的犯罪黑数和较小的查处比例,二者之间的巨大反差,进一步加剧了犯罪者在工程建设中利用职权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五、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对策思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该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只有应用于实践层面才能体现其内在价值,因此必须把职务犯罪预防的总体理念与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职务犯罪预防总体框架,努力寻求、切实落实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坚持打防并举,从严治理,系统预防,合力促防,构

建前后相接、相互配套的专项预防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一)严惩—严密刑事法网,震慑犯罪

严密刑事法网中“严”之一字,非指严厉而是不漏罪,即对于应当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在完整、准确、科学地予以立法规定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的同时,强化司法威慑力,形成全方位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格局。

1.严惩有据。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最后的盾牌。通过完善立法,让刑罚成为一种“必定性”和“确定性”的腐败行为后果。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通过专项活动,把运动式的打击转化为有制度预期的常态司法,达到使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2010年5月7日中纪委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体现了对相关犯罪打击力度的完善加强。

2.严惩有方。针对现行刑法具有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更能起到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应从现在“又严又厉”的刑罚构成逐步向“严而不厉”转变。一是逐步实现定量构罪向定性构罪的立法转化,对职务犯罪实行“零容忍”,贪污受贿不管数额大小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逐步消除职务犯罪法律处罚的轻刑化趋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该判重刑的不判轻刑,该判实刑的不判缓刑;同时对在诉讼过程中,大量非正常因为自首、立功而轻判的现象也要给予规制。三是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建议把行贿罪的刑法条款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谋取利益”,采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行贿受贿实行“同罪同罚”,提高行贿犯罪自由刑的刑期。四是重视对行贿犯罪财产刑的处罚,如:没收行为人通过行贿犯罪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五是考虑增设资格刑,在特定时间内剥夺或禁止行为人从事工程建设相关的职业或资格等。六是注重完善行政单位犯罪罚则,借鉴国外行政刑法的立法经验,在行政犯中明确犯罪后的公职资格否定原则,全面剥夺犯罪分子的公职资格,促进犯罪分子对公职资格的珍惜,促进预防重大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良好环境的形成。

3.严惩有度。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的人员众多,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多样,手段各异,涉及到具体的案件,要充分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把握各种主、客观因素,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发挥检察机关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

(二)严查—加大查处力度,打击犯罪

“徒法不足以自行”。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曾提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认识刑罚的必定性”{12}。就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整体而言,仍然存在案源少、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破案难、辨析责任难与犯罪黑数高等一些突出问题。为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结合发案的体制、机制、制度等的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

不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所在纪律监察部门的合作,逐步推进行政司法监督资源的整合。一是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在专项预防活动中,尽力避免因职能衔接不力而产生的监管漏洞。二是加强对行政履职的信息化监控。当前,不管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行政监督模式,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都是依赖于群众举报和犯罪结果公开后才介入的被动监督模式,这种被动的监督模式下,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或“滞后被发现”的状况显然难以避免。因此,执法监督部门及时收集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重要信息,并进行梳理分析,将有助于这些部位、环节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防范。三是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提高行政机关查处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后移送司法处置的积极性;畅通司法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行政处置的渠道,从而切实增强重大工程职务犯罪的打击效率。

(三)严防—强化内外监督,防范犯罪

内部监督着重强调对重大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易发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外部监督则旨在整合社会预防整体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堵塞权力真空,从而使工程建设中行使职权的人员认真接受监督,实现预防监督由静到动、由虚到实、由软到硬,全面性、系统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内部监督管理完善方面,一是针对工程建设不同的岗位,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流程规范。将权力分散到不同岗位,加强指挥部各岗位间的内部监督制约。同时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终身负责制。二是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全程监督、全程预防。三是对重要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重点预防。探索建立工程建筑市场的准入机制、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机制、工程建设的廉政承诺制、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机制、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机制和工程建设的质量验收机制等,保证各个环节建设按程序进行。四是建立项目资金统一管理机制,由专门单位(如:商业银行、财政会管中心等)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结算,对手续不完备的有权拒拨,未按规定拨付的,则承担连带责任,切实加强资金运转监控;五是完善工程预算和质量验收考评制度。除在合同上对工程检验的要求明确量化外,还要对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业主代表制定合理的制约措施。六是增强制度刚性和针对性,尽量使之量化,罚则不能含糊其词,要条条对应并具有可操作性。

机制人员保障方面,应当在指挥部内设立独立的监察部门或者专职纪检监察员,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纪检监察专员,重点负责指挥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招投标监督等方面工作,并赋予相应权力,参与对指挥部的管理监督。推行“三同步”制度,即廉政监督与质量监督同步、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步、廉政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责成发改委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审计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强化资金审计监管。实行“双委派”制度,对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委派会计,上级财政监察部门也要长期委派或定期委派会计,对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强化外部监督方面,要将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形成监督体系。着力加大民主监督力度,让群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加每个环节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通过透明管理和动态监督来提高防范效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主动联合相关机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履行监督的职能,有针对性、有目的地介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重点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总之,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通过内外加强协调配合,整合各种监督合力,加强监督力度,严格管理程序,建立监督制约与检查机制,做到事前防范性监督、同步动态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特别要突出强调同步动态监督。

(四)严教—提高防范能力,营造预防氛围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就是要在全体人民心中树立起法律的极大权威和宗教般的情感,这是法治社会之要义。”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应当建立健全专项预防教育机制,分四个层面加强教育。一是加强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等素质教育,提升工程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二是以法律、制度、纪律作为教育的重点,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人员遵纪守法的理性认识,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三是加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增强工程建设人员应对腐败的辨别能力;四是对发现的不廉洁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对不良行为作出及时的警诫,防止事态蔓延发展。在加强教育的同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高尚的人格力量感召人、使人心悦诚服,才能令行禁止。大力表彰廉洁勤政的先进事迹,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弘扬正气,大力营造专项预防的良好氛围。

(五)严控—构建重大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重大工程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合力促防。首先,建立和完

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各司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惩治和预防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质量安全、干部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带动下又好又快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专项职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惩防并举,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推进工程建设制度创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而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工程项目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条工程立项属于项目决策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立项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成败。 (一)工程立项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1.编制项目建议书,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投资意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脱节;项目建议书容不合规、不完整,项目性质、用途模糊,拟建规模、标准不明确,项目投资估算和进度安排不协调。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分析、编制和评审项目建议书的职责分工。 第二,企业应当全面了解所处行业和地区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建设条件和经济环境变化趋势,客观分析投资机会,确定工程投资意向。 第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规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容和格式,明确编制要求;在编制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标准、投资规模和进度计划等进行分析论证,做到协调平衡。

第四,对于专业性较强和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投资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五,企业决策机构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体审议,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不得参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及时报批并取得有效批文。 2.可行性研究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投资估算就是具体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其误差一般应控制在10%以。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导致决策不当,难以实现预期效益,甚至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无法为项目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实际,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容和格式,明确编制要求。 第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制定专业机构的选择标准,确保可行性研究科学、准确、公正。在选择专业机构时,应当重点关注其专业资质、业绩和声誉、专业人员素质、相关业务经验等。 第三,切实做到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的有机统一,即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可行性要有机结合。建设标准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财力、物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 1.1 一般规定 1.1.1风险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目标产生影响的 不确定因素。 1.1.2项目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减小风险对项目实施过程 的影响,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它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等工作过程。 1.1.3应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在工程实施中加强风险的控制。 1.1.4风险管理是承包人各层次管理人员的任务之一,应在项目组织中全面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1.2 项目风险识别 1.2.1项目风险识别是指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可能 的风险,并将它们作为管理对象,不能有遗漏和疏忽。应在项目开始、进展评价及进行其他重大决策时进行项目风险识别工作。 1.2.2风险识别过程

收集数据或信息。包括项目环境数据资料、类似工1. 程的相关数据资料、设计与施工文件。风险确定时应利用过去项目的经验和历史资料。 2不确定性分析。可以从项目环境、项目范围、工程结构、项目行为主体、项目阶段、管理过程、项目目标等方面进行可能的项目风险。 3确定风险事件,并将风险归纳、整理,建立项目风险的结构体系。 4编制项目风险识别报告。风险识别报告通常包括已识别风险、潜在的项目风险、项目风险的征兆。 1.2.3风险识别方法 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或工具有:核查表法、列举法、项目结构分解识别法与风险因素识别法、因果分析图法、流程图法、问卷调查法、决策树法等。 1.3 项目风险评估 1.3.1风险评估包括如下内容: 1风险发生的概率,即发生可能性评价; 2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评价,如风险发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评价; 3风险事件发生时间估计。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建设工程经济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建设工程经济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建设工程经济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摘要:建设工程在存在巨大的利益的同时,更承担者很大的经济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便成了建设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本研究主要针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经济风险类型以及有效防范经济风险的 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风险;防范措施 1 建设工程存在的经济风险 1.1 竞争工程项目存在的经济风险。在工程项目的竞争中,投标报价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投标的过程中,既存在着巨大的经济效益,也潜在着很大的经济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对待企业间的竞争。这种经济风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企业间为争夺工程权竞相压价,二是企业施工的图量与招标工程所开出的条件不一致,三是工程清单与计量规划不一致。对于第一类,也即是企业间相互竞争造成的压价风险在我国的各个行业里经常见到,这是一种很不良的市场风气,虽然我国政府运用其职能监控、指导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有些问题仍旧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对于企业间的互相压价所造成的“买方市场”这一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市场规律的作用,即当某些厂家在一定时间内获取巨大利润后,其他厂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一股盲目性的集体性的自发性的“运动”,从而造成产品过剩,很多产品无法出售,这样,企业间便开始了互相压价。另一方面,很多业主本身对于政府招标就没有足够的认识,他们主观上认为,竞价就是压价,唯有压价才能获得工程建设的掌控权,而且业主自身也存在很多压价的行为,他们对于工程项目,层层逼近,对于工程项目的计算定价也是经过操作的,这种做法,本身就对于施工企业自身不利,更使企业不能可持续发展。对于第二类,也即企业施工的图量与招标工程的清单不一致这一风险,往往是因为在企业招标的过程中仅仅进行了简单的初步设计,没有形成一套合理完整的规划方案,以此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便与实际产生了差距,更重要的是,招标文件中往往规定凡是超出清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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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风险管理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控制 随着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建筑领域,使得现代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样化。参加建设的单位及专业也越来越多,而且工期要求越来越短。还有不可摆脱的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几乎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承包工程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行业。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征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签定合同中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发生是十分重要的。 1、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合同人员素质不高或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急于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让步等原因,导致签定的合同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 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对乙方承担风险的条款规定。例如,某工程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该工程变更的费用总额当超过合同总价15%以上时,甲方对超过的部分应给予补偿。显然,乙方若遇到变更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损失合同总价

的15%.反之,当该工程变更较少时,乙方将会有较高的盈利。又如,某合同中规定,乙方采购运进场地的工程材料,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认可后方能用于工程。在这里“认可”没有明确的标准,甲方代表可能会以此条款要求提高材料的档次,使乙方支付较高的材料费。 1.2合同条文不完整,隐含潜在的风险某合同中规定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但因甲方资金筹措受阻,连续三个月拖欠工程款。乙方为了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垫入了大笔资金。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写入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处罚规定,导致乙方向甲方对垫支资金利息的索赔失败,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类似情况在当前合同中并不少见,有的合同中只规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但没有规定出具体范围和违约(没有按时提供)的处罚条款。 1.3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 某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1997年4月25日,由于场地搬迁碰到难题,到1997年6月3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因地下室面积大,正赶上雨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度缓慢。当乙方想起应提出索赔延期时,因合同签定的条款对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赔无力,乙方只好自费赶工,避免拖期受罚。

(岗位职责)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新的姿态依然矗立于河西走廊的东端。就在这个建设时期,伴随有突出贡献的同时,本系统内也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项专项活动之机,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制课。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对全市建设系统辖属5个县级单位,22个科级单位,近1200名干部职工,担负着城乡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营等重要职责,工作面涉及面广,资金运用量大,掌管建设、管理城乡的权力比较集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部门,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点,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职务犯罪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

工程风险防范措施

蓝光·十里蓝山项目工程风险防范措施 十里蓝山项目处于高边坡上,高差80多米,地质地貌复杂,高边坡深基坑较多,安全风险难以想象;质量以精品打造,贵在细节雕琢管理;进度特紧,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按计划工期目标完成将存在极大的风险。由此须要施工、监理、建设及其它单位群策群力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予以预防,杜绝出现不希望出现的问题。一.工程安全方面 重大危险区域在图纸上标注,施工、监理、业主负责人在相应位置签名,并做好监控检测,监理人员监督施工方落实处理,出现异常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控制到最小。 (一)边坡坍塌防范措施 主要是78、112栋之间冲沟上段的土体,与中海交接冲沟段的土体、中心景观区临时堆放的土体、坡顶边线边坡、各高边坡段容易受到雨水的影响而出现泥石流或边坡坍塌,根据各施工单位报批的防滑坡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督促施工方落实,监理人员组织施工方做好监控监测,并做好记录。强调:防止地表水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出现滑移趋势的给予技术处理。 (二)防洪排洪防范措施 重点是中心冲沟、与中海交接段的冲沟、62栋西边排水沟区域,雨季带来的影响很大,督促各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防排洪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处理,并根据现场情况予以动态处理。在图纸上标注,施工、监理、业主负责人在相应

位置签名,并做好监控检测,监理人员监督施工方落实处理,出现异常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控制到最小。 1、开挖土石方前,在距坡边2-3米处做一条排水沟,并顺着山势进行有组织排水至排洪沟。 2、对永久性挖方的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放坡,对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土质较差时,边坡可放宽一些。 3、做好地面排水措施,避免积水渗泡坡脚,适当位置设2×2×2米集水坑,随时用抽水泵排出积水。 3、在挖好的坡顶和斜坡部分用塑料布保护好,避免雨水冲刷。 4、所有挡墙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好排泄水孔,避免挡墙施工完后内侧积水。 5、配备充足的水泵等排水设施,在雨期排专人抽水。 6、现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段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工作。 7、定时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运行日记,并对出现的危情立即处理。 (三)森林防火防范措施 消防道路要畅通,杜绝在森林周边出现火源,做好工人的森林防火教育,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管理人员和工人能迅速指挥管理和操作。 1、加强场内可燃物管理,对起火源比如电线接头、配电箱、吸烟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时时受贿犯罪的重灾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几方面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间,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查办的9374件10043人,其中受贿7250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的77.3%;行贿1879件,占20%。此外,还有单位受贿61件,对单位行贿22件,单位行贿92件,介绍贿赂70件。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据统计,发生在这几个领域的案件7

990件,占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85.24%。其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999件,单位所属工程建设2881件,土地出让1110件,房地产开发1000件。 另外,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类违纪违法案件158件166人,其中厅级干部3件3人,县处级干部34件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28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再结合近两年来新闻曝光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个案,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领域。从各种统计数据看,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比较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1、涉案人员行政级别高,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领域涵盖众多部门和人员,一旦发生权钱交易行为,手握实权的“一把手”领导及评标、评审专家、工程师、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等均可能涉案。据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2、犯罪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权钱交易,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拉拢收买相关人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变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 手段及预防对策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国家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2003年至2005年,攀枝花市两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16件22人,占两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0.60%和13.41%。其中2003年查处6件8人,2004年查处5件5人,2005年查处5件9人。这些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智能性。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中,作案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相对来说都很精通,有的人还对法律知识有较深刻的了解,在作案时即已经想好怎么规避法律和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由于绝大多数侦查员对会计领域的不甚了解,因而侦查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相对更为复杂。

2、工作便利性。绝大多数的财会犯罪人员都是利用自己经手财务的工作便利,在没有较好的监督体制下作案,如市院反贪局2005年侦办的建设银行二滩支行储蓄员周成富挪用公款一案,作案人即是利用网络系统的不健全,对存入本行的活期帐户且无密码、长期不存取的客户资金,采取冒用储户姓名、私自填写取款单的手段,挪用客户资金19.2万用于赌博。 3、以贪污、挪用为主。2003年至2005年期间,攀枝花市两极检察机关共查处16件22人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贪污、挪用案件共计12件18人,占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75.00%和81.82%。另外,处于领导职位的财会管理人员一般都犯的是受贿罪,因为此种财会领导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一般在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他人方便,从而收取他人的“感谢费”,如市检察院侦办的川投电冶原总经济师兼计划部经理蔡伟受贿一案即是如此。 4、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并存。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不正当利益而主动作案,但是也存在少数情况下作案人员屈从于单位领导的意志,被迫参与侵吞国家财产的共同职务犯罪。如东区检察院2005年侦办的东区建材沙石公司领导层共同贪污一案,财务人员即是屈从于领导的意志而作假帐共同贪污,以虚开沙石发票来冲抵个人应交的部分集资建房款。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防范研究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防范研究 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风险的把控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因建筑施工现场发生意外的机率非常高,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会使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非常严重的威胁。为此,若想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其安全风险管理便是不可替代的工作。如何将安全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便是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防范研究 在当下,我国建筑行业以获得了较为出色的成绩,为国家的建设与城市的发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但是,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其相关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增加,根据数据显示,我国建筑安全正处于危险时期,每年都会频繁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这给我国建筑企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并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因此,如何解决建筑施工时的安全问题便成为了当下最为重要的任务。 1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截止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在这之中,最为严重的便是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下面本段将对常见的安全隐患进行重点介绍。第一项,高空作业安全。作为当今一种最为常见的施工过程,高空作业已成为当下施工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然而,因施工的地理位置与施工方法的难度非常大,且对于施工人员的心理也是一种极为强大的负担,因此,这项工作出现事故的机率要远远大于其他环节。这就代表着高空作业人员不仅仅要有着良好的心理素质与心理素质,还要保证自身的工作素质非常专业,并对自身的安全有着较为强烈的意识。但就目前而言,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安全并不够重视,且施工的技术也并不达标。这导致了高空作业的危险性非常高;第二项,地理条件安全。在建设建筑工程的过程之中,地基是最先进行建设的环节,且也是整个建筑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因此,若想要建起高楼大厦,九必须将地基打牢打实。然而,随着地基的不断深入,其地质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其周边环境与土层会因施工的影响出现某些问题,严重者还会出现坍塌事故,这也是施工过程之中所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之一。此问题也是施工方格外重视的问题;第三项,环境条件安全。因施工场地处于露天状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且常会受到自然环境的干扰与现场条件的影响,如下暴雨天时无法施工、因地下土质导致施工无法正常继续或因天气过热导致员工中暑等。这会为施工人员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使施工无法正常运转;第四项,机械设备安全。因建筑施工时的项目过于繁琐,导致其使用的机械设备种类的规模非常的庞大。而大多数机械设备的出处并不统一,且型号不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历来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命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是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笔者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以下探讨,以便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一步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人员向基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群体向一般群体发展,作案手段更加诡秘,隐蔽性更强,人员更广泛。 (二)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

分包,从中谋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施工方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以后,放任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通过事先贿赂验收人员,使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走马观花。其结果是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从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中渔利。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难捞”了,于是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根据有关调查的情况看,现在的一些建设工程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存在变更项目。其表现形式是:在变更工程设计的过程中,明减暗加,多报虚报工程量,追加工程投资,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视而不见,置国家集体利益而不顾。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然后通过行贿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个别工程监理及业主人员为了获得个人非法收入,故意放松关口,乱允诺、乱建议、乱签批,变更设计项目。现在许多工程建设项目都超过了工程概算,出现这种情况,大多都是由于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太多等原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工程建设中廉政风险防范的措施

工程建设中廉政风险防范的措施 工程建设中廉政风险防范的措施工程建设中廉政风险防范的措施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1.引言 1.1.工程建设中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意义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也是企业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生经济往来,发生巨额的资金流动。要保证工程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必须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治理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把廉政风险降到最低。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和思想,运用先进管理工具和手段,积极构建符合中央及北京市要求.具有行业特点.符合企业实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1.2工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目标在工程建设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制度完善.程序透明.管理到位.监督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工程建设中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实现“阳光工程”的目标。

1.3 工程建设廉政风险的分类“廉政风险”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根据各类腐败案件诱发的原因,将廉政风险归纳为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三类风险”。 2.工程建设廉政风险的对应策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对应策略是在对风险的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采取廉政教育.听证质询.公开承诺等前期预防措施,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性,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2.1思想道德风险的措施防范思想道德风险要以廉政教育.谈心活动.人文关怀为主要措施。 2.1.1廉政教育着力抓好经常性学习教育,落实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促进项目参与人员养成自觉学习.自省自励的习惯,筑牢项目参与人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A .廉政教育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廉政党课.专题研讨.廉政展览.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 B .每月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每次不得少于一个小时。 C .建立廉政教育工作台帐,记录廉政教育的计划安排.阶段总结以及开展教育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教育内容.研讨发言等情况。 D .要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及时记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党员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定期交党委领导审阅,群众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定期交主管领导审阅。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融资活动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众所周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不仅损害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利益,更严重地损害广大存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稳定。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本文将在分析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概括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并为更好地预防金融机构犯罪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金融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隐蔽性 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建筑施工项目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项目常见风险 及防范措施

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施工过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我们目前的国内市场尚未发展成熟,相当一部分高超低风险的施工技艺无法完全落实,这更加使得我们的项目施工风险防控工作显得重要和紧迫,对于风险的识别、预防和控制始终都是我们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的永恒主题。 为此,本文首先介绍了几种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种类,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组织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风险,接着分析了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特点,并提出了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防控措施,如风险控制、险转移、风险自留,最后通过具体的建筑施工项目风险及防范案例分析加以说明。 关键词: 1、建筑工程;2、风险控制;3、风险预防

目录 一、引言 (1) 二、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种类 (2)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2) (二)组织风险 (2) (三)经济方面的风险 (4) (四)合同风险 (5) 三、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特点 (6) 四、建筑施工项目风险的防控 (7) (一)风险控制 (7) (二)风险转移 (9) (三)风险自留 (11) 五、建筑施工项目风险及防范案例分析 (12) 六、结论 (13)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14)

一、引言 建筑工程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但是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建筑工程和建筑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这一要求,建筑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推行施工项目管理是对施工企业最有影响的方面之一。其意义在于通过实行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内部资源的市场化管理等,推动企业内部的机构调整,最终实现企业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从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从劳务密集型向劳务密集与技术密集结合型转变。通过这种转变来整体提高施工企业的素质。 建筑工程由于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以及工程参与方众多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所以建筑工程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施工过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因此,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管理,可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需求,并将有利于国家基本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 为此,本文针对建筑施工项目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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