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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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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节讯问的概念和任务

一、讯问的概念

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讯问被告人必须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讯问。在我国,讯问被告人,一般是在被告人被依法逮捕或者拘留之后,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来进行。讯问被告人是预审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是从发现犯罪,决定立案侦查时开始,通过侦查,确认犯罪分子并查清其主要罪行,或者认定重大犯罪嫌疑人,到依法对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止;第二阶段是从依法逮捕或者拘留人犯后开始,通过审讯和调查,进一步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清全部案情,直至将被告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做其他处理为止。侦查和预审是相互衔接的两个工作过程。侦查是预审的前提和基础;预审则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统称为侦查阶段。由此可见,预审部门对被告人的讯问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它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审讯,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二、讯问的对象

侦查人员讯问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四种:

1.依法被逮捕的人犯。在一般情况下,人犯在被捕前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这是逮捕人犯的首要条件。但是,在侦查阶段,一般不限制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侦查人员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基本上是秘密进行的,不触动侦查对象。正是由于这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很难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特别是那些只有通过采取面对面的公开的侦查措施才能发现和证实的犯罪事实及线索,在侦查阶段是很难解决的。而预审阶段,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公开调查取证,既可以彻底揭露和证实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情节,又可以听取被告人的申辩,从而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2.依法被拘留的人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对象是罪该逮

捕的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侦查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犯,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办好逮捕手续,宣布逮捕;如果需要逮捕而又证据不足,或者发现了法定的其他不宜拘留的情况,可以对被拘留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3.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被群众扭送的人犯和投案自首的犯罪人。通过讯问,弄清案件性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讯问的任务

询问通常是在侦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被告人的全部罪行,收集犯罪证据预审部门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经过侦查的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由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当场抓获,或者由人民群众直接扭送到公安机关,事先未有经过侦查。这些未有经过侦查的案件,当然不可能掌握被告人的全部罪行和充分的证据材料。而经过侦查的案件,情况也各有不同,其中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有的只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些次要问题和具体情节未搞清。有的案件,各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哪个可靠,哪个虚假,尚未解决;或者同案犯之间,有的罪行查清了,有的还没有查清,凡此种种,都必须通过讯问,彻底搞清。首先要查清被告人所进行的全部犯罪活动,然后,对每条罪行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危害后果和目的、动机等都要搞得清清楚楚,同时还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不是只实施了一次犯罪活动,特别是那些惯犯、流窜犯一般都是多次作案,罪行累累,而查获他则多是通过一起具体案件的侦破,或者是在其犯罪时被当场抓获。因此,在讯问之前,一般是查清了某一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而没有掌握被告人的其他罪行,或者虽有犯罪的线索,但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在侦查阶段,还没有进行查证,未能核实。这就要求在讯问过程中,不仅要查清现案,而且要注意发现疑点,抓住线索,详细追查,深挖侦查阶段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挤净余罪,查破积案。

(二)追查同案犯和发现其他犯罪线索不少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是多数人结伙作案,有的已经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集团。对于这类案件有

些在破案时就已查清,将同案犯全部抓获;但有的在破案时只查获一名或几名罪犯,而不掌握其他同案犯,这就需要通过讯问被告人,查清全部同案犯,主动配合侦查部门及时查获漏网的犯罪分子,以便清除后患。比如,通过讯问主犯注意挖从犯,或者通过讯问从犯注意挖主犯;通过讯问盗窃犯注意挖销赃、窝赃犯;通过讯问青少年犯注意挖教唆犯,等等。犯罪分子既要进行犯罪活动,就必然与社会上某些阴暗面发生错综复杂的联系,因而往往会结识其他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或了解许多犯罪线索。通过讯问被告人,不仅要追清同案犯,而且还要促使被告人把所知道的其他犯罪人和犯罪线索全部提供出来,以便进一步扩大战果。应该指出,追查其他犯罪人或犯罪线索,必须实事求是,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使之严格建立在调查研究和对案情正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绝不是无目的的滥追,更不是无止境的穷追,也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要追组织联系和同案犯。同时,对于被告人所做的交待和揭发,一定要认真进行查证核实,绝不可轻信口供,草率抓人。

(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案件是错综复杂的,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作案时故意制造种种假象,转移侦查视线,嫁祸于人,有的人出于某种动机,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真相,甚至捏造假材料,提供假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由于斗争的复杂性和秘密侦查的局限性,即使侦破工作进行得比较周密细致,有时也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疏忽和错误。因此,在已逮捕、拘留的人犯中,必然会有极少数是属于无罪的好人。特别是在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中,当然存在着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认真检验审核侦查材料的真伪,注意发现侦查工作中的疏忽和错误,及时进行补救和纠正。为了保证既不放纵一个罪犯,又不冤枉一个好人,在讯问中,不但要注意获取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材料和口供,而且也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材料,认真听取被告人无罪的辩解。经过讯问、查证,凡是发现属于错拘、错捕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立即予以释放,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研究和掌握犯罪动态研究和掌握犯罪动态,是侦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通过对人犯的讯问,可以了解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和原因,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和目标、手段,以及隐匿、销赃的场所和方法,等等,从中可以分析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掌握犯罪的动态和趋势,发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打击措施,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

(五)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教育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犯罪作斗争历来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罪分子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情节,依法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但是,这种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预防和减少犯罪。讯问人犯,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结合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之认罪服法,不仅能够促使被告人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而且还可以为判刑后投入劳动改造,奠定较好的思想基础。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既要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又要抓住机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和思想根源,并决心弃旧图新,接受改造。

第二节讯问前的准备

讯问被告人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攻心斗智的战斗。被告人被捕以后,时刻都在琢磨对付讯问的办法,力图从讯问人员的态度,一言一行中窥测方向,摸到底细,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对抗。讯问人员如果事先不做好充分准备,不了解敌情,就盲目上阵,讯问没有计划,东打西敲,政策教育泛泛而谈,没有针对性,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暴露讯问意图,使被告人摸到底细,给工作造成困难。可见,有无准备,直接关系到讯问的成败。为了使讯问工作顺利进行,必须认真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人员配备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被告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力量的配备,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两个侦查员(一个预审员和一个书记员)进行讯问。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应配备较多的讯问力量,必要时,应有预审部门的领导参加。如果讯问聋哑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二、熟悉案情和研究被告人的特点

熟悉案情和掌握被告人的特点,这是决定讯问方法和策略的必要前提。“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案件的情况和讯问对象的经历、性格等各有不同,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我们斗争的策略和方法,以求克敌制胜,达到讯问工作预期的目的。通常应注意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1.熟悉被告人犯有哪些罪行以及所犯罪行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危害后

果等具体情况。

2.熟悉侦查部门移交来的各种证据材料。弄清案件中已经有了哪些证据;它们的可靠程度如何;能够证明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缺少证据;哪些证据可以在讯问中使用,哪些证据材料不能在讯问中使用。

3.研究被告人的身份。弄清被告人的姓名、籍贯、社会经历,以及是偶犯还是惯犯,被拘捕之前是否受过打击处理等。有些老奸巨猾的惯犯、流窜犯,常常以改名换姓、伪造历史、假冒身份的手法,隐瞒其罪恶,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打击。因此,只有搞清被告人的身份,才能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有效地揭露被告人的全部罪行。

4.研究被告人的特点。掌握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性格、习性、嗜好及被拘捕前后的思想动态等,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

5.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社会关系,弄清被告人是单人作案还是与他人合伙作案。对于集团案件,不仅要了解同伙之间的共同罪行,而且还要弄清同案犯各自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他们相互之间有过哪些矛盾和争斗,以便在讯问中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的基本方法就是仔细地审阅案件材料。讯问人员对卷内所列罪行的全部证据材料都要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其中包括: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坦白交待材料以及卷内所有的文书报告、法律手续,等等。在审阅过程中,要注意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证据与口供之间有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供、证俱全,哪些问题有证无供或有供无证,以便在讯问和调查中加以澄清。在阅卷的同时,讯问人员还应请案件的侦破人员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如果案件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必要时应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人员介绍情况,这也是熟悉案情的一种重要方法。此外,还应查阅各种通报材料,注意分析被告人在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地区等方面,和那些尚未侦破的案件有无相似之处.了解这一情况,有利于挤清余罪,破销积案。为了掌握被告人被拘捕以后的思想动态,讯问人员还应同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密切配合,及时交流和分析被告人的思想情况。对于被告人思想上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顾虑,讯问中可能出现些什么情况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

三、制定讯问计划

讯问人员在熟悉案件情况和掌握被告人的特点之后,应当以此为依据,制定切

实可行的讯问计划,以保证讯问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讯问计划,是指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讯问所要采取的步骤、方法和策略等的安排。重大案件应当制订详细的书面计划,一般案件也要有所考虑和安排。书面讯问计划应包括:简要案情;通过讯问所要查明的主要问题;对被告人思想动态和个性特点的分析;讯问的步骤、方法和策略;如何保护秘密侦查手段和检举人;如何处理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讯问人员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补充、修改,灵活掌握。因为犯罪分子对抗讯问的手法很多,讯问进程的变化很快,这在制订计划时是难以完全预料到的。只有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灵活地执行计划,不断修改、补充,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此外,对案件进行讯问只有总的计划安排还是不够的。在每次讯问之前,还应根据总的计划安排,作出具体计划。这主要是明确每次讯问的重点,从什么地方问起,如何提问,被告人可能怎样回答,进一步怎样问法,是否使用证据材料,以及怎样使用,等等,并应列出简单的讯问提纲,以保证讯问工作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节讯问的策略方法

被告人在讯问前和讯问中的心理活动是很复杂的,这是由他们在案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尤其是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告人,一般都存在着畏罪心理,并且由此而派生出恐慌、抵触、绝望、侥幸心理,等等。在这些错综复杂心理的驱使下,他们一般不肯轻易交待自己的罪行。有的在被拘留、逮捕之前已做好了思想准备,策划了一套对付讯问的办法;有些结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相互之间还订立攻守同盟,他们相互包庇,竭力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拒不招供。犯罪分子对抗讯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或者沉默不语,对任何问题不作回答;或者大吵大闹,喊冤叫屈;或者避重就轻,谈小不谈大,谈远不谈近,谈原则不谈具体;或者用暴露的部分掩盖尚未暴露的部分;或者篡改问题的性质,把犯罪谈成是缺点错误或一般违法乱纪行为;或者只承认犯罪事实,不交待真正的作案目的、动机;或者故意编造假口供,企图以假乱真;或者嫁祸于人进行欺骗;或者供了又翻,几供几翻;或者装疯卖傻,扰乱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也有的在讯问中公然行凶、自杀或进行反革命宣传,等等。由此可见,讯问被告人这是一场十分尖锐复杂的斗争,是针锋相对的战斗。所以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及认罪态度,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在实践中常用的策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及时做好初审

初审,就是指讯问人员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12条规定: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对于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抓紧进行讯问,不得拖延,否则就是违法。法律对初审时间所作的上述规定,不仅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迅速澄清案情,搞好讯问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策略上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

1.及时进行初审,可以尽快地发现冤错案件,立即释放被错拘、错捕的人,使无罪的人免遭长期囚禁,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2.及时进行初审,可以利用人犯刚被拘捕,思想处于惊慌混乱之中,还来不及考虑如何对抗讯问的有利时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促使被告人老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在一般情况下,人犯刚被拘捕,失去了自由,同外界隔绝,受到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必然会使他心情恐慌不安,来不及深思熟虑地考虑对付讯问的方法,即使被捕前有了对付讯问的思想准备,也会由于被捕后情况的突然变化,而措手不及,很难按照他事先准备的一套来应付讯问。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抓紧讯问,往往能够迅速突开缺口,促使罪犯在主要问题上作出交待,为最后查清全部案情打下良好基础。

3.搞好初审,有利于我们及时获取新的犯罪证据和犯罪线索,经过查证核实,迅速采取措施查缉同案犯,扩大战果。一些集团犯罪,同案中一旦有人被拘捕,其他同案犯发觉后就会潜逃、匿藏、销毁赃证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因此,抓紧时间进行讯问,当被告人供出同案犯以后,立即采取查缉措施,就可以将同案犯一网打尽。初审,是讯问人员同被告人交锋的第一个回合。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个机会观察讯问人员的举止态度和问话语气,察颜观色,试图摸底。所以对第一次讯问要特别慎重,力争首战告捷。实践证明,第一次讯问搞得好,有力地揭露了被告人对抗讯问的手法,动摇了他们的反动立场和侥幸心理,就会迫使他们低头认罪,不敢轻易施展阴谋诡计,这就有利于以后顺利进行讯问。如果初审没有搞好,被告人自以为得计,觉得讯问人员无能,好对付,或者认为我们没有掌握过硬的证据,其气焰便会更加嚣张,增加以后讯问的困难。因此,应当严肃对待初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尤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特点,注意选择好突破口,

以便攻得策略,斗得艺术,争取初审接战的最大成效。初审的一般方法,首先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问起,要问清被告人的姓名、别名、绰号、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务、民族、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社会经历以及有无前科犯罪,等等。然后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并使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接着即应按照既定的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他提出问题。要抓住第一次讯问这个有利时机,把问题和材料准备好,重点突破,使被告人能够在主要问题上做出交待。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做出交待以后,讯问人员要进一步提出具体问题,指令被告人做详细交待,力求把主要罪行和犯罪活动的重要情节问出来,以加速案件讯问的进度。同时,还要结合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认真研究被告人坦白交待的思想动机,判明口供的真伪,以免被假象所迷惑。在初审中,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应特别注意。如果他讲的有理有据,讯问人员应立即查证核实,一旦发现错拘、错捕,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加以纠正,决不能一听到被告人申辩无罪或推翻原来的交待,就指责其态度不老实。即使被告人的辩解全是谎言,也要让他把话说完,然后选择时机,有理有据地进行批驳。总之,在初审过程中,讯问人员不但要认真听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也要耐心听取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第一次讯问也是一次面对面的调查。讯问人员要通过初审,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了解被告人的社会经历、智力条件、心理状况、个性特点,摸清被告人的思想动态,以及对其罪行所抱的态度,以便适时地修改、补充讯问计划,使所确定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更有利于迅速查清全部案情。

二、政策、法律教育

讯问中的政策、法律教育,主要是指讯问人员根据被告人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宣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及其他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晓以利害,指明前途,促使被告人彻底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一种讯问方法。政策、法律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是讯问被告人经常运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策略。即通常所说的“政策攻心”。

政策攻心必须攻在心上,击中要害,才能发挥作用。这就是说,宣讲政策,必须结合被告人的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不能泛泛而谈。在讯问中,被告人的思想活动是各种各样的。诸如:有的思想反动,敌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被拘捕以后,对抗讯问,气焰嚣张,决心继续同我们较量;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行动诡密,攻守同盟牢固可靠,公安机关抓不到证据,无

法定案;有的畏罪思想严重,害怕受到惩罚,尤其是一些罪行严重或曾经受过打击处理的罪犯,更害怕受到从严惩处;有的顾虑判刑劳改后,家属无法生活,爱人离婚,或担心连累家属子女;有的害怕交待了,遭到同伙报复,等等。总之,由于被告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罪行轻重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他们在讯问中的思想情况是十分复杂的,而且在讯问过程的不同阶段中,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被告人的思想动态,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教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包括宽、严两个方面。即有宽有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我国《刑法》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作了一系列区别对待的规定。其中包括:从犯从宽,主犯从严;自首立功从宽,抗拒从严;偶犯、未成年犯从宽,累犯、惯犯从严,等等。讯问人员向被告人宣传政策时,一定要讲得全面,并且要注意分寸,不能言过其实,违背政策精神,脱离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要留有余地,不要给被告人“许愿”、“打保票”,不准利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去搞诱供、骗供和逼供。比如,论其罪行不够判死刑,而说什么“不交待就枪毙!”这是虚声恫吓,不会发生作用,只能使被告人觉得讯问人员无能。论其罪行不能释放的,而说什么“只要坦白了就没事,可以立即释放回家。”实际上办不到,就形成诱供。这样容易造成假案,即使被告人真正坦白交待了,也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此外,要把政策教育同法制教育、形势前途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还可以从已经处理的案件中,选择一些切合被告人实际情况的从宽从严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给被告人指明出路。应该指出,进行政策教育时,必须正确区分抗拒和正当辩护的界限。对于被告人有理有据地提出反证,申辩自己无罪或罪轻,讯问人员应耐心听取,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视为“抗拒”而横加指责。

三、发现矛盾,利用矛盾

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就是利用被告人口供中的矛盾,结合我们所掌握的材料,适时地予以揭露和批驳,以动摇和瓦解其反动思想和顽固态度,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供认罪行。这是讯问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方法。罪犯掩盖罪行,推卸罪责,抗拒讯问,一般惯用的手段就是虚构情况,编造谎言以假乱真。他们或者无中生有,完全胡说一气,或者既讲一些真的,又讲一些假的,真假混杂。但是,谎言不是事实,无论怎样精心编造,说得天花乱坠,不可避免地要露出破绽,它与案件事实之间,与各种证据材料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矛盾,无法解决,而且在口供本身的前后供述

之间,也会出现漏洞,发生矛盾。认真分析口供,发现其中的矛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正确地加以利用,就能有力地揭露罪犯的反动立场和态度,迫使其低头认罪。罪犯本来要用谎言筑成一道对抗讯问的防线,结果会同其愿望相反,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成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实践证明,我们善于抓住这条绳索,好好加以利用,就会争取斗争的主动地位,使罪犯陷入困境。罪犯编造谎言,说得越多,越容易出漏洞,矛盾就暴露得越多,更有利于我们利用。所以在讯问中要让被告人多讲。有时明知他说的是谎言,也要让他把话说完。如果发现口供中的某些矛盾可供利用,但暴露的尚不够明显,还应有策略地发问,使他重复谎言,明确起来,以便作茧自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地批驳,以免引起被告人警觉,另编谎言,影响矛盾的暴露。使用这种讯问方法,要注意把矛盾抓准。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和被告人各次口供。在讯问时要边听边分析,要弄清供述中哪些情况不合情理,哪些情况与证据材料有出入,哪些情况在前后的供述中不一致。对于发现的矛盾,必须探究原因,为什么出现了这些矛盾,是被告人编造虚假情况产生的,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造成的。被告人说谎话产生了矛盾,是出于什么思想顾虑,为了掩盖什么具体问题。只有认真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才能把矛盾的问题搞准确,找出能够击中被告人要害的矛盾。掌握了矛盾以后,还要善于利用这些矛盾去揭露罪犯。要求讯问人员具有坚强的毅力和决心,掌握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什么时机利用矛盾进行揭露,运用哪些矛盾进行揭露,是抓住被告人供述中的一系列矛盾由小及大,由浅入深,一个接一个连续揭露,步步紧逼,深追细问,使他不能自圆其说,还是选准要害问题,给以突如其来的袭击,使其立即面临绝境,这都要从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出发,慎重研究决定。同时,每一次发问,还要估计到被告人可能做出怎样回答,以及我们如何进一步发问。必要时还可以适时地使用一点证据,把被告人的狡辩彻底驳倒。当被告人经过揭露和批驳,已经理屈词穷,无法辩解,发生动摇时,要适时进行政策教育,指明出路。一方面,要狠批其反动立场和顽固态度,严肃指出说假话,搞欺骗,这是抗拒的表现,是决不能得逞的,如果执迷不悟,必将受到严厉惩罚,使其受到强大思想压力。另一方面,又要向他指出现在悔悟,转变态度,仍然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促其迅速交待罪行。对于集团案件,我们还可以利用同案犯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相互不信任,进行分化瓦解,重点突破。如果同案犯之间有攻守同盟,则应在分别讯问的情况下,抓住相互之间口供的矛盾和漏洞,适

时予以揭露,各个击破。

四、迂回包抄和重点突破

迂回包抄和重点突破,是两种常用的讯问方式。对被告人的讯问,究竟采用哪种方式,这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我们掌握的证据材料的多寡。有的案件情况复杂而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又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采取迂回包抄的方式进行讯问。在讯问时,有意识地绕过主要问题,而从具体问题入手,由远而近,由浅入深地向被告人提出一些与案件关系较小的问题,借以麻痹被告人,使他很容易回答,精神不致过分紧张,也摸不到讯问人员的意图,从而无意中谈出对案件有重要价值的情况,或者暴露一些可供利用的破绽,这就为最后追问主要问题创造条件。运用迂回包抄的方法,事先一定要做好准备。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提问。既要避免暴露讯问意图,又要使被告人的供述不离开问题的中心。发问要具体,逻辑性要强,使被告人只能做正面回答,而没有更多思考的余地。当把与主要问题有关连的一些具体问题逐个问清楚之后,再选择适当时机集中力量攻主要问题,就会使被告人陷入既无法回缩,又推脱不了的困境,只好束手就擒,老实交待罪行。有些案件或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如果我们已经掌握了确凿有力的证据材料,也可以采用单刀直入,重点突破的方法。在讯问中,直接点出主要问题,令被告人做出交待。这样,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臵被告人于措手不及的境地,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采用这种方法,要求讯问人员,事前一定要摸清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并且要把问题和材料都组织好,同时还要同政策攻心相结合。

五、正确地使用证据

正确地使用证据,是揭露被告人的顽固态度,瓦解其侥幸心理,迫使其老实交待的一种有效方法。在讯问中,有些被告人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侦查机关搞不到证据;或者迷信与同伙订立的攻守同盟牢固可靠,犯罪情况不会泄露出去,因而态度顽固,拒不供认。在这种情况下,正确地使用某些证据,去揭穿被告人的谎言和假供,瓦解其侥幸心理,往往能够起到攻破一点,打开局面,攻下全案的作用。在预审阶段,案件的证据情况是各不相同的。有些案件掌握的证据多,有些案件掌握的证据少;有些案件仅掌握了罪犯某一罪行的证据,不掌握罪犯其他罪行的证据;有些案件只有间接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有的案件已掌握的证据,只能说明被告人有犯罪的重大嫌疑,缺乏证实被告人有罪的有力证据。因此,如何使用证据,使用哪些证据,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证据,事先都必须认真研究,注意斗争

策略,讲究斗争艺术。千万不能让被告人摸到掌握证据的底细。因此,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对准备出示的证据材料,必须认真查证,仔细鉴别,慎重选择。只有查证核实、确凿可靠的证据,才能使用。如果使用的证据不可靠,不仅达不到使用证据的目的,反而使被告人觉得没有掌握他的真凭实据,更加助长侥幸心理,给以后的工作造成困难。

2.必须注意选择时机,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说来,以下几种情况使用证据效果比较好。

(1)被告人存在严重侥幸心理,因而态度顽抗,气焰嚣张,拒不供认的时候,乘其思想毫无准备之际,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材料,使之陷入被动,迫使他在铁证面前,不得不老实交待罪行。

(2)经过政策攻心,被告人的思想开始动摇,但还在犹豫不决的时候,及时出示证据,可以打掉他的幻想,加速其动摇转化过程,决心走坦白交待的道路。

(3)当被告人已开始交待罪行,但由于畏罪思想严重又准备往后缩的时候,适时出示证据,向他表明,我们早已掌握了全部罪证,不交待是滑不过去的。这就有利于促使被告人下决心彻底坦白交待,而不会因为交待了部分问题又感到后悔翻供。使用证据要根据被告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或者开门见山,或者暗中点破,或者直指要害,或者由小及大,连续使用,一追到底。

3.必须注意留有余地。要力争以较少的证据,获得比较大的战果。在讯问中,只能向被告人出示个别的证据或证据的某一部分,不能把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全盘端出来。同时,对证据材料中的具体细节也不能全部暴露,某些带有关键性的情节,应予以保留,以便据此检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可靠,态度是否老实。

六、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制作讯问笔录,将讯问人员的提问和被告人的回答如实地记录下来。讯问笔录是以文字记录为主,但在讯问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可以辅之以声像记录。讯问笔录是讯问被告人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和客观反映,它对于了解讯问的过程和内容,检查办案质量,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以下事项:

1.讯问时,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要有专人负责作记录,不准许一个讯问人员自审自记。这不仅对于保证讯问质量和记录质量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保障讯问人

员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2.记录员事前必须全面熟悉案件情况,包括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单位、专用名词、术语等;此外还要熟悉整个讯问计划和每次讯问的重点、意图,以便与讯问人员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3.必须如实反映讯问情况。对讯问人员的提问和被告人的陈述,应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不失原意地记录下来。同时,又要注意抓住重点。对于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情节,要一字不差地记录原话。特别是当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时,要把他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过程、后果、动机、目的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事和人等记录得清清楚楚。如果被告人讲得太快,记不下来,讯问人员要让被告人讲得慢一些,在关键的地方可以让他再重复一遍。此外,对于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和外部表情,如哭笑、吵闹、低头不语、冒汗、发抖等,也要在讯问笔录上如实地加以反映。

4.笔录要做到语句通顺、字迹清晰。要防止影响原意的错别字和不应有的省略。对被告人供词中的方言土语和事物名称的简称,要加以注明。

5.每次讯问结束后,要令被告人阅读讯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然后在笔录的最后一页写明“以上给我看(或念)过,记录正确无误“

,让被告人签名或捺手印,并写上日期。拒绝签名(盖章)或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应当允许被告人补充或者更正,并令其在补充或涂改的地方捺手印。如果不是记录有误,而是被告人要借机更改口供,或统一前后供词的矛盾,则不予修改,可令被告人在笔录的末页上加以说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以及翻译人员要分别在讯问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讯问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四节讯问应当注意的问题

为了保证讯问工作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讯问人员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应当耐心听取,认真研究。对被告人提供的反证,要认真查对,辨明真伪。决不能把被告人的辩解一律视为狡辩抵赖或抗拒讯问,轻率地予以指责或批驳。

2.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法律赋予被告人

这项权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清案情,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防止侦查人员讯问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个人阴私等问题,以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无权拒绝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作虚伪陈述。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提出的问题虽与本案无关,但与其他犯罪案件有关,被告人也应如实回答。

3.有要求阅读或向其宣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认为笔录的记载有错误或遗漏,有要求改正或者补充的权利。

4.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权利。

5.对非法讯问及刑讯逼供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对被告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讯问人员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二、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口供,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即承认自己犯有某种罪行所做的交待)和辩解(即否认自己犯有某种罪行和反驳指控等所做的申辩和解释)两个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属实后,也是一种证据。讯问被告人是一种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是要被告人自己供述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因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某种犯罪活动,以及如何进行犯罪,最为清楚。他的口供无论是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是辩解,总要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过查证核实,就可以据此了解案件事实,因而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根据。特别是,在强奸、诈骗、扒窃等类案件中,口供对查明案情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口供可以对其他证据进行鉴别和印证,并且还可以发现新的证据和线索,有利于追清新的罪行,揭发新的犯罪分子。另外,通过口供还能够具体衡量和评断罪犯坦白认罪态度,有利于正确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使是被告人狡辩抵赖或胡编乱造、以假乱真的口供,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疑点和矛盾,加以利用,进行揭露。所以,在讯问过程中,应当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尽量取得被告人的口供,如果被告人什么都不讲,则势必会给定案处理增加困难。被告人是受审查的对象,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特殊的诉讼地位,便决定了被告人口供的复杂性。有的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逃避惩罚,而故意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避重就轻,狡辩抵赖,嫁祸于人,很难轻易据实供述。有的由于感到自己的罪行已经败露,推脱不了,或者经过政策教育后有了悔悟,愿意争取得到从宽处理,而供述自己犯罪活动的真实情况。有的本来未有进行犯罪,但基于某

种原因而承认不是自己所干的犯罪活动。因此,对于被告人的口供,无论是辩解,或是承认罪行,或是检举揭发别人,都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决不能盲目轻信,更不能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实践证明,在办案中轻信被告人的口供,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轻信被告人否认犯罪的辩解,就容易放纵犯罪分子,如果轻信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或检举他人犯罪的供述,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伤害无辜。而且轻信口供,不适当地夸大口供的作用,必然会导致忽视全面收取和认真分析研究其他证据,而只在口供上花精力下功夫,就容易犯诱供、逼供的错误。一旦有了口供,又往往忽视必要的查证核实工作,不审慎地搞清其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就轻率地把它当做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之相反,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虽然已经取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又会认为无口供而不能定案。显然,这对于准确、及时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十分有害的。应该指出,我们说,不轻信口供,并不是说对口供完全不能相信,更不是说不要口供。经过查证符合客观实际的口供,当然应当相信,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根据。总之,口供可以信,但决不可轻信。口供能不能信,取决于是否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我们在讯问过程中,既要积极采用有效措施获取被告人的真实口供材料,又要特别重视对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运用,并使口供和各种证据紧密配合,相互印证,以保证准确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严禁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历代反动统治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一切法西斯主义者用来镇压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最野蛮、最残暴的手段。它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是根本不相容的,是我们党历来所坚决反对的。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在《论政策》一文中强调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①建国以后,毛泽东又多次指出:“共产党不能搞车轮战,逼、供、信,要让人家睡好觉再审讯”。周恩来也曾严肃指出,审理案件不能单纯凭口供,要有证据,有物证、人证、旁证,不能用逼供信的办法,也不能指供诱供,这样都会犯错误,冤枉人。实践一再证明,刑讯逼供这种主观唯心主义的讯问方式对于党的事业危害极大。它不仅不能帮助我们查清案情,战胜敌人,正确处理案件,相反,它常常会把一些案件搞得真假难分,更加复杂化,甚至发生扩大化的错误,造成错关、错①《毛泽东选集》(一卷本)判、错杀的严重后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总结了长期以来

司法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法》第136条)由此可见,搞刑讯逼供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并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认真审查判断

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比,有着更大的虚假性,这是由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所以,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审查判断被告人口供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

1.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对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判断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合情理。如果发现矛盾,则应进一步调查、核对。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同样也要审查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2.审查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实践表明,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是复杂多样的。由于动机不同,供述或辩解的真实程度也就明显不同。所以,查清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是甄别被告人口供真伪的一个重要方法。

3.审查被告人是在什么条件下作出供述或辩解的。即查清被告人是否受到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或诱供、骗供,是否受到同案犯的威胁、引诱,以及外界的其他不良影响。这对于正确判断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4.审查被告人的口供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一致。首先要审查被告人前后多次口供以及与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则应分析研究存在矛盾的原因;如果同案犯之间口供完全一致,还应查清他们之间是否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相互串供。然后,将被告人的口供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使之相互印证,看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协调一致,鉴别其真伪。

调查询问笔录样本1

附件2-5:(调查询问笔录示例——涉嫌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案由: 询问人:执法证号:记录人:执法证号: 环境执法单位: 被询问人: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职务:电话:邮编:与本案关系: 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其它参加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问: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我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单位及职务) 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 问:被调查单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户主)姓名?生产经营范围? 答:(写明全称,有营业执照的同营业执照) 问:被调查单位建设项目概况? 答:写明性质、规模、产量、主要生产设备、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信息) 问:被调查单位建设项目何时开工建设?何时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何时经哪个环保部门批准?批复要求有哪些? 答:(时间写明××××年××月××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于××××年××月××日经×××环保局批准同意,批准文号××,具体批复要求是……)。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第页共页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摘要:预审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在预审过程中,侦查 人员利用审讯谋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同违法犯罪人员斗智斗勇。预审人员通过 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细致的研究发现犯罪线索,同时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和个性特 征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特征和不同情境下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剖析了不同犯 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质,并阐述了如何运用政策攻心策略来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讯问;侦查谋略;政策攻心 一、预审学中关于心理学的描述 心理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应,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人格。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人们在活动的时候,通过各种感官认识外部世界事物,通过头脑的活动思考着事物的因果关系,并伴随着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等。这折射着一系列心理现象的整个过程就是指心理过程。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进行讯问要求侦查人员通晓心理学原理,以便识别被告人、嫌疑人和伪证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选择有助于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消除有碍于受讯问人供述真情的各种因素的策略手段;确定对待受讯问人的最佳行动方式。 预审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同时也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利用唇枪舌剑同犯罪分子进行的短兵相接的说理斗争。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采取各种隐蔽方式和诡秘手段,妄图逃避侦查。当他们被逮捕后,基于他们原来的犯罪立场和特殊的心理状态,绝不会轻易的缴械投降。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竭力摆脱罪责,往往用拒供或者伪供等手段对付审讯。因此在预审中要想取得犯罪分子的真实口供,全面收集证据,势必会遇到很多障碍。在这场激烈复杂的斗争中,如何根据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正确的运用审讯策略,使犯罪分子彻底交代罪行,保证预审顺利进行,则是预审过程中必须研究的课题。 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有密切联系,它是各种审讯方法的综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的运用,要根据被审讯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以及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机动灵

讯问笔录范文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侦查讯问提纲

侦查讯问提纲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及职责) 1、开场白:某某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示证)。 2、你个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和职级,政治面貌,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址,联系电话,前科情况) 3、你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4、其它亲属的基本情况?(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岳父母、王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亲家及女婿,养子女) 5、你的工作经历? 6、你的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受贿情况) 1、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双规”措施的? 2、你在“双规”过程中向组织交待的情况是否属实? 3、你把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情况说一遍?(每个行贿人的事实讲完后发问) (1)、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什么? (2)、你是否帮过忙或提供帮助? (3)、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是不是人情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 (4)、你刚才讲的他送给你的钱,你有没有退给他或是上交给

纪委等有关部门? (5)、你刚才所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第三部分:财产情况) 1、你们家的财产管理模式? 2、你的家庭财产情况? (1)、银行存款(2)、不动产(3)、股票(4)、债权(5)、保险(6)、暂放款 3、你的家庭开支情况? (1)、瞿璐留学费用? (2)、人情开支? (3)、购房开支? (4)、婚、丧开支(喝茶)? (5)、日常开支? (6)、给情妇的钱款? 4、你的家庭收入情况? (1)、工资、奖金 (2)、租金 (3)、社会活动,如剪彩 (4)、讲课、稿费 (5)、红包礼金 (6)、烟酒处理 (7)、受贿犯罪收入

(8)、入股分红、投资、彩票 (第四部分:反调查情况) 1、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组织上在对你进行调查的? 2、你进行了哪些反调查活动? 3、你都找了哪些行贿人进行了串供? 4、你都进行了哪些财产转移活动?

人民警察询问笔录模板

到案方式为口头传唤/投案/移送/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填写以下内容: 到案时间 2011年 11月07日11时00分违法嫌疑人签名: 离开时间 2011年 11月07日时分违法嫌疑人签名: 询问笔录 第 1 次共页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询问地点湛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室 询问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出生日期 1967 年02月07 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9241**********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无 联系方式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否 是否具备阅、听、说汉语能力具备 翻译人/监护人(签名) ----- 现住址 ---------- 通知家属情况:年月日时分已通过电话通知 其。被传唤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你因涉 嫌 ,依据第条规定,依法口头传 唤你到**派出所,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 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你有权对有关情 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 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听明白,有何要求? 被询问人:第 1 页

答:明白了,没什么要求。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罚?答: 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 答: 问:讲一下事情的经过? 答: 问:还有其他情况补充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样? 答: 被询问人:执法人员: 第 2 页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d5950179.html,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作者:刘申时 来源:《知识文库》2014年第09期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一个从拒不交代罪行到如实供述的过程,这种转变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侦查讯问人员艰苦、细致的工作下形成,依赖于我们的智慧、技巧、策略和经验,最能体现一名侦查讯问人员能力的高低。 1侦查讯问策略概述 讯问策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实现一定的讯问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讯问条件,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所制定的最有效的讯问方式。 1.1侦查讯问策略的主体 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就是能够掌握和运用讯问技巧的侦查人员。该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作为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应该具备能够胜任侦查讯问的工作能力,这个能力不单单是指制定讯问策略的能力,还包括具体实施策略的能力。除此以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1.2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 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拥有法定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且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二是已经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是准备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侦查讯问策略的内容 侦查讯问策略的具体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方法、时机、手段以及审讯时讯问人员的态度、言行举止等。在设计和运用侦查讯问策略的过程中,讯问策略主体要充分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反讯问伎俩的情况,预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准备采取及如何使用这些手段的情况,从而制定出最有效、最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 2制定侦查讯问策略的技巧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要想制服犯罪嫌疑人,获得真实供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所获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结构、社会背景、犯罪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发现其心理规律和对抗讯问的手段,制定出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侦查讯问策略。

论侦查讯问中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

摘要 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和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最终查明案件的真实真相,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说如何使用讯问发问技巧,是每个侦查专业人士关注的重点。实践证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环节中讯问人员不能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而需要以各种语言情景上的技巧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出现矛盾点,并从这点切入进而掌握到事情的真相,而这其中对于发问和应答的技巧的学习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但同时我们也在看到,无论是课本上的还是书面研究上的技巧都存在一部分不实际的内容,我们需要以实践来对各种理论进行验证,本文正是试图将理论联系到实际运用中,以实践上的各种实例来对这个课题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应答技巧

目录 1.讯问语言概述 (4)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4)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5)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5)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5) 1.2.3 讯问语言的合作性 (6) 1.2.4 讯问语言的跳跃性 (6) 2. 侦查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的相关理论 (6) 2.1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技巧的主要内容 (6) 2.1.1侦查讯问的发问技巧的基本内容 (7) 2.1.2侦查询问中应答技巧的基本内容 (8) 2.2 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的作用 (8) 2.2.1侦查讯问中发问的作用 (9) 2.2.2侦查讯问中应答的作用 (9) 3.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0) 3.1发问目的不明确 (10) 3.2发问的方式过于模板化缺乏技巧 (10) 3.3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讯问对象的讯问策略 (11) 3.4在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时过于公式化 (11) 3.5讯问中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缺乏技巧 (12) 4.应对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问题的策略 (12) 4.1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发问目的 (12) 4.2在侦查目标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发问方式 (13) 4.3总结经验,针对不同讯问对象采取针对化的讯问策略 (13) 4.4应更为注重对于应答技巧的掌握 (14) 4.5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应当改进 (14) 5.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一节侦查讯问策略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侦查讯问的计策和谋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 二.特征 (一)全局性(二)合法性 (三)计谋性(四)综合性 三.侦查讯问策略的制定 (一)做好目标分析 1.分清目标主次 ⑴总体性目标 ⑵阶段性目标 ⑶局部性目标 ⑷适应性目标 2.做好目标分解 (二).对主客观条件的分析 1、充分 2、正确估计 (三).周密设计、妥善施策 1、调动积极因素 2、寻找弱点和矛盾 3、选择最佳方案

(四).讯问策略原则 1、依法 2、有据 3、有理 4、有利 (五).不断校正、完善讯问策略 侦查讯问中的逻辑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按照逻辑规律控制讯问的发展。 因为只有遵守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事物的规律,论证有说服力。 1.自由陈述 (1).自由陈述与回答问题 (2).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 2.详细讯问 (1).细微末节问题 (2).造成假象 3.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的价值,正确估价它的作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逐步增加其揭发力。用证据的综合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得出必须如实供述的结论。 4.提问的逻辑性 (1).要有针对性 (2).合理的提出问题 (3).问题应有鲜明的逻辑结构 (4).问题应当不偏不倚 (5).提问有一定的顺序 ①从一般到个别 ②问题的顺序应该是有利于回忆 ③突然提问 ④问题由轻到重、由重到轻 第二节侦查讯问常用的谋略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谋略是主体从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出发,针对被作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通过思维运筹而形成的行动意图.它由施谋主体、施谋对象、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所构成 (二)、侦查讯问谋略的作用 1.可以制约、指导侦查讯问方法和配合侦查讯问的相应措施及手段 2.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的积极性 3.可以驾驭犯罪嫌疑人,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二、常用的侦查讯问谋略 (一)、攻心型 1.政治攻心 2.思想攻心 ①情攻心②理攻心 ③势攻心④谋攻心 3.法律政策攻心 (二) .震慑型讯问策略 1.敲山震虎 2.先发制人 3.攻其无备 4.引而不发 (三).迷惑型讯问策略 1.声东击西 2.攻城打援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6水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模板)

水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第1页共三页案由:×××涉嫌在小石河×××镇×××村河段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下河采砂 被询问人:×××职务(业)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询问时间:2015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执法证号: 记录人:执法证号: 问:我们是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就你涉嫌在小石河×××镇×××村河段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采砂活动一事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这是我的执法证,请你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 问:你的具体情况? 答:我是货车驾驶员。 问:2015年×××月×××日×××点你在干什么? (可续页)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记录人签名:

第2页共三页答:我在小石河×××镇×××村河段装运砂石料。 问:你所开运输车的型号? 答:是一辆×××运输车。 问:你什么时间开始在此河段装运砂石的? 答:我是×××左右装运的。 问:你一共装运了多少方砂石料?准备运到哪里去? 答:我当天装×××车,×××立方米。 问:当天开采砂石使用了什么机具? 答:有一台×××装载机。 问:装载机是谁的?他们去哪了? 答:装载机是谁的我不知道,我装满后给了钱给装载机就走了。问:你装运时河里大约有多少货车和装载机? 答:有一辆装载机和一辆货车。 问:你装一车给装载机多少钱? 答:300元一车。 (可续页)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记录人签名: 第3页共三页问:你在该河段开采砂石有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答:没有。 问:你知不知道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下河采砂是违法的?答:我不知道,现经你们宣传我知道了。 问:你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答:我是准备去拉炒油料,路过时被一个装机驾驶员拦住问我装不装连砂,我想顺便就装了一车。我以前从来没下河盗采过连砂石。问: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是否侵犯过你的合法权益? 答:没有。 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记录人签名: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突出。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审讯的影响很大,带来巨大的挑战,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的应用研究也将在调查和审讯实践理论的深远影响。心理战强调讯问中的共同作战策略有情感感化心理战、震慑加压心理战、说服诱导心理战、造势用势心理战。 关键词:侦查讯问;心理战;方法;策略 Methods And Saidtrategies For The And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Witharfare In In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bstract: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is the psychological contest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the antagonism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psychological spa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t present,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will have great impact on interrogation and bring great challenges. Interrogation strategy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research hotspot, and the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psychological warfare interrogation center will also have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theor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actice. Psychological warfare emphasizes the common tactics in interrogation, such as emotional emotion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deterring pressure psychological warfare, persuading and inducing psychological warfare, and making potenti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Key words: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sychological warfare; Methods; Strategies 前言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本研究详细介绍了侦查讯问中心理战、成功和心理战的主要问题,对侦查讯问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激烈。目前,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侦查讯问的影响很大,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设施的增加,到审讯沉默权制度和律师监督侦查讯问,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应用研究将在理论和实践的调查和审讯有深远的影响。。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及特点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随着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加强,对侦查讯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口供难以得到真实的承认。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Syllabus of Interrogation 花涛主编 (54学时) (本科侦查学专业)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二〇〇六年六月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是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本科院校侦查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教学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侦查讯问学》课程的教学,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使学生理解侦查讯问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明确侦查讯问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初步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技能;具备讯问的能力和制作相关文书、讯问笔录的能力。 二、教学对象:适用于本科侦查学专业。 三、课程类别:本科专业课程。 四、教学原则和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课堂讲授与组织学生动手操作的关系,并结合讲授内容组织学生模拟审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精讲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和知识面,精选讲授内容,对实践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与侦查讯问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规范要讲深讲透,对那些学生通过自学就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则应采取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并有目的地指定精选的参考材料,使学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多种形式教学的原则。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应选用讲授、实验、讨论、模拟演练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达到教学目的。 (四)注重能力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更应加强案例教学、模拟审讯等实训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缩短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时间。 (五)注重理论前瞻性的原则。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理论应超越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已经成熟或基本成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 (六)科学性、合法性和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性是一门学科的生命,教学中要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正确。由于《侦查讯问学》具有明显的法律性,教学过程中传授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教学中要既教书、又育人,注意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服务人民的崇高思想品德。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

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

询问笔录模板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性别年龄民族 工作单位、职务 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与出险驾驶员关系 问:我们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人员,现依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就本次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希望您能理解和配合,回答情况要属实,不能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问:事发车辆的车牌号是多少?是什么车型?车辆所有人是何人?本次事故的驾驶员名字、联系电话?报案人的名字、联系电话? 问:事发车辆何时购买的?是新车还是二手车?有无转让协议?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双方情况(姓名、地址、电话)

问:请说明您和被保险人以及您与行车证车主的关系?被保险人和行车证车主的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后是否与被保险人或行车证车主进行电话联系? 问:如被保险人与行车证车主不同,请您说明原因?被保险车辆平时由谁使用?何种用途? 问:请说明出险时您车上(包括您在内)共有几个人?分别坐在车内的位置?以及其姓名、联系电话,与您的关系?本次事故有没有人员受伤?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方其他人员,对伤员采取了哪些措施?有无第三方财物受损,是否需要赔付? 问:请您说明此次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天气状况?出险

后有没有人目睹现场? 问:请您说明此次事故发生时,您驾车是何时从何处出发,具体的行车路线,所要去的目的地为何处,以及此次驾车出行的原因? 问:请您说明此次出险时,您驾车的行驶方向,车辆行驶所在的车道,当时您的行驶车速?事发两个小时前您在做什么? 问:事发车辆车况如何?在本次事故前有无大事故或经过大的维修?问:事发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所载货物?货物重量多少?运载货物有无超过、超宽、超重?有无货单? 问:事故车辆有无施救?采取了什么样的施救方式?施救距离有多远?施救的起点和终点?

调查询问笔录格式及注意事项

调查询问笔录格式及注意事项 1、被调查询问人的自然情况、联系电话、要写清楚; 2、询问开始要首先说明(顶格写):我们是“********”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现在就事故的有关问题向你进行调查和询问,你要如实讲,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你清楚不?(回答):清楚。是否申请回避?回答不申请回避。 3、提问用“?”,回答用“:”,提问和回答均独立成自然段。 4、询问完成后,要让被询问人自己读一遍询问笔录,有不同意见的补充和改正,在原位置写不下时,在末尾重新写。无误时,让被询问人写上,“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名。签名后又有新问题,接着做笔录,并重新签名,或者重新做笔录。 5、每一页下端的被询问人签字一栏都要签字,“共多少页,第几页”都要写清楚。 6、按手印。在被询问人的名字处、有勾抹处都要按手印,同时在被询问人此次笔录所有页的右侧按顺序排列好后按 手印,要全部覆盖所有页。 伤亡事故调查问题 询问时要求事故单位提供一至二名联络人员,随时协助调

查。 应该询问的人员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事故有关的工段(队)长、班组长,伤亡人员的同班组人员、和受伤亡人员一起工作的其他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和知情人员。 要对被询问人调查询问下列有关问题:(不是对每个被询问人都提出所有的问题,作调查询问笔录必须及时,事故发生后越快越好) 一、公共问题: 1、询问清楚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或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与事故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持有本工种或职务所需证件情况; 3、持有本工种或职务证件是在何时何地接受的何种培训和教育? 4、接受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何时何地接受何人培训、多长时间、怎么进行的考试) 5、简单叙述一下你知道的事故经过? 6、出事当天,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势动作(或位置); 7、本岗位的工作职责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 8、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侦查讯问章节案例实训设计

第一章侦查讯问导论 [案例导入]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牵出了系列瞠目结舌的盗车案。2xxx 年8月1日正午,南昌至九江的高速公路东线新棋周服务区道口旁,40岁的水电维修工胡某在等候往北的客车时,被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撞伤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肇事司机是一位着警服的男子,肇事后下落不明。经查证,此车是被盗的赣A-13xxx轿车。 经多方侦查,确定特警支队勤务处副处长刁x有重大盗窃和交通肇事逃逸嫌疑,遂对其采取了措施,当场缴获了他随身携带的2张伪造的本田轿车行车证。审讯中,刁x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盗窃车辆一事,经多次审讯未取得进展。侦查讯问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案情反复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刁x盗窃车辆嫌疑非常大,需进一步加强工作、扩大战果。 据此,专案组准备了几套方案,正面攻不下,就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一是通过对其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同案嫌疑人;二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查获了一部分赃车和其他物证;三是针对刁x这样的嫌疑人,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方案。 刁x一直从事公安工作,曾干过刑警,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侦查讯问人员在审讯前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研究了刁x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明确了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讯问策略和方法,并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由于外围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审讯方法得当,刁x在人证、物证面前,心理防线发生了动摇,加之审讯人员在施以强大的政策攻势的同时,在生活上给他热忱的关心照顾,致使刁x十分感动,最后,痛哭流涕地开口交待了他盗窃系列高档轿车的作案经过。根据刁x的口供,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刁x 等八人(民警三人)在南昌市区盗窃本田等高档轿车29辆及销往北京、杭州、山东等地的犯罪事实。 该案的成功侦破,既是各项侦查措施综合运用的结果,同时也说明了侦查讯问在查清全案事实、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和线索、扩大战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补充阅读] 观念与制度缺陷催生冤案

侦查讯问学习心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侦查讯问学习心得 篇一:刑侦实习个人总结 黄石市刑事侦查支队实习个人总结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大半,时值大三寒假,我给自己安排了一个月左右时间的社会实践学习。我于20XX年1月15日联系到黄石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实习一个月,至20XX年2月15日结束,主要学习有关刑事侦查的工作经验。实习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大学生获取经验、体验社会生活、检验所学知识和掌握技能的重要途径,应该受到大学生的重视,以下就是我寒假实习的六点收获。 第一,实习期间,我在协助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熟悉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流程,受益匪浅。在对各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摸索总结规律,学会了如何运用刑侦的两大基本方法即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法来分析侦查案件。在调查访问中,掌握访问的方法和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访问对象灵活运用不同的访问方法和选择不同的访问

途径。在访问事主、被害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的过程中,熟悉了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访问的方法和技巧,从而得已掌握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和各类案件的侦破方法。在审讯中如果要运用证据法进行审讯,就要掌握运用证据的时机和方法,不要急于求成,把所有的证据一下子都抛出来,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来个死活不开口,审讯工作就进入僵局。在案件的审讯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掌握并及时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畏罪、侥幸心理,寻求最佳的讯问突破口,打破其的畏罪、侥幸心理,从而获得案件的最后胜利。 第二,长期以来,社会对于公安队伍有“说不过,打不过,跑不过”即“三不过”的说法,归根结底就是一些基本功的欠缺。一个案件必须得访问做到位,材料做到位,否则看似简单的案件就可能成为死案。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应该掌握过硬的基本功,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和案件。这就更要求我们作为预备警官更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实习之后,我最大的感受还是觉得自己所学的知识不够,深深体会到专业知识一定要学好。我们面对的犯罪分子大多数经验丰富、老谋深算,如何从他们嘴里挖掘出他们的罪恶,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第三,我也看到了人民警察的工作越来越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

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Q鲤生筮!塑堕!.!!Q鲤』!望望堂!!g垫i翌塑!里!!乜!!:!堕坠!堡曼!!坚至垃堕望i!!望i!!璺箜!Q竺塑墨坠里!Q竺 侦查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 毕惜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讯问策略是利用对方的劣势和弱点进行的心战智斗。在法律允许范围具有正当性,但是又天然地具有危险性。如何在讯问中既充分发挥策略的作用,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以法制原则透视讯问策略运用,明确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建立讯问策略应有的法律保障体系,将讯问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对此笔者提出了讯问策略运用的比例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防止虚假证据原则。 【关键词】讯问策略;运用;法律界限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140(2004)03—0098—05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的有关问题尤为引人关注。诸如讯问中的沉默权问题、律师在场问题、刑讯逼供问题等都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是刑事诉讼改革的热点问题,而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则是其中的难点之一。侦查讯问是带有对抗性的活动,较量的双方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手段,要取胜必须“棋高一招”,这种思维的对抗性又称“博奕性”,取胜的关键在于策略。应当承认,策略都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坏人用策略往往被认为是欺骗,好人用欺骗被认为是策略,这是语言的艺术,而使用策略一词使人感觉“名正言顺”。但如果策略运用不当,不仅仅是涉及讯问是否成功的问题,还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败坏国家形象,损害社会善良风俗,损害司法效益(可能获得的是短期效果而失去长期效益),造成司法环境的污染。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对讯问策略运用的法律界限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讯问中策略使用的正当性 与危险性分析 在讯问中,法律决定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对立关系,一方想方设法打击犯罪,另一方则千方百计企图逃避法律打击。可以说,讯问的过程就是双方较量的过程。这种较量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证据的较量,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案件;而有证据,即使没有口供是可以认定的,可见证据的重要性。在讯问中,如果有证据,那么侦查人员就掌握了讯问的主动权。但是,侦查中,尤其是侦查初期,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往往是有限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不会完全诚恳地、发自内心地承认犯罪事实。即使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刑事科学技术也没有发展到能在哪怕是大多数案件中仅通过物证提供破案并定罪的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1](P2)而此时,双方的较量就是策略的较量、心理的较量。著名法理学家波斯纳说:“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一定的小的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预先战术设计,都是许可的。”[2]因此,如果在讯问中完全禁止使用一切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那么讯问则不具有作为一种侦查手段的意义。 【作者简介】毕惜茜(1963一),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授。?98?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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