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江苏警官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江苏警官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江苏警官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苏警院〔2007〕122号,

2016年9月学院规章制度清建修订后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警官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警官学院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江苏警官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篡改、捏造事实: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学院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江苏警官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科研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江苏警官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交由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有关研究生、本科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需要对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行政

处分的,交由研究生教育部或学生处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章处理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发生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予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院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和本科生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

第十条以江苏警官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6日印发的《江苏警官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苏警院〔2007〕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