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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理论与制度构建

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理论与制度构建

张永泉 *

【摘要】内容摘要: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7(004)004

【总页数】14

【关键词】参与分配;普通债权;优先权;异议救济

一、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含义

关于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含义,就学者们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理解以及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制度看,在不同语境下使用“参与分配”这一概念,其含义是不同的。有时候把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理解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以外的普通债权人要求参与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平均受偿。有时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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