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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企改制与债务承担

论国企改制与债务承担
论国企改制与债务承担

论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实行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努力方向。这几年来企业改制工作正全面有序展开,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随着企业改制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因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确

定债务承担主体资格?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再度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的简要回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是债权模式阶段,就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扩权增收”。从1978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进行了两次利改税的配套改革,使企业既扩权又增收,对激励企业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未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忽视市场规律作用的状态。第二是股东模式阶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1984年至1992年这期间理论界对两权分离十分推崇,企业界亦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家政策及法规给予充分的肯

定和引导。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条例》等,提出将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对国营企业的承包、租赁进行了规范,界定了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同时进行了股份制企业试点改革。第三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应体制的配套改革。党的十五大在确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目标的同时,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不同模式和途径。国企股份制改造盛行,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成为改革的热点。

在国企改制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法律形式有所不同,现在进行的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企业公司制改造。其二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三是企业分立。其四是债权转股。其五是企业出售。其六是企业兼并。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遗漏、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

因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缺乏公开透明度,改制工作缺乏机制制约等原因,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逃债、漏债现象,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转移优质资产,留下债务。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到清偿。

(二)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

(三)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四)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以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与企业资产相抵消,这种做法表面上公平合理,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法,意使原企业财产责任灭失。

(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原企业的陈年老帐在企业改制中未进行清理,对于到底是否有

债权人不认真核实的情况,一味地将企业的债务抵顶,达到脱壳经营,以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六)在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中,因无须特殊的审批程序,是否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实践中,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时有发生,债务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故意隐瞒企业资产,二是虚列企业资产,债务人不如实报告企业资产,给债权人造成假象,误导债权人作出错误的决定,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在前面我们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中遗漏、逃债行为的种种表现,但是其核心问题是债务人借企业改制之机,采取种种手段来对付债权人,达到非法减轻或者免除债务人责任的目的。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国有企业改制债务,如何确定这些债务的主体和承担,直接关系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这些问题应当坚持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和债务随资产走的三大原则。

(一)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衡量企业法人有无财产责任能力的标准。企业法人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也是企业法人对

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支配、转移和抽逃。借企业改制逃债,是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相违背的。

(二)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在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基础上,当事人对债务承担可以自主约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企业改制中,在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问题上,还存在着双方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因素,也即客观存在着债权人的意志。当事人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自身,而是取决于债权人的认可。因为企业改制给企业资产带来的变化,必然牵涉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就企业改制合同当事人作出的债务承担的约定行使异议权,以阻止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发生。假如无视和剥夺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仅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受到债权人意志的制约。当事人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债权人不认可当事人有关债务承担约定的,按照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处理。

(三)债务随资产走原则。1998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

意的几个问题》讲话中谈到认真处理好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时说:对于仅对被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企业债务的,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企业改制前的民事责任。2000年10月28日,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到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时又强调:要坚持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也是处理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问题应当坚持的原则。

四、国有企业改制债务的认定与承担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债务问题。这里包括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全部资产全部投放到国有独资公司,原国有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国有企业的延续。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是一种承继关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改制后的公司中。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的,其债务承担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对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认为有效。按约定由新公司承担。对债权人不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与新公司无关。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原企业改制后,无能力清偿债务时,适用该原则。新公司应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主要反映在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的形式当中。企业部分改造为公司,是在企业分立基础上进行的。当企业将其优质财产转移出去,留下企业债务时,就构成了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分离。企业财产是企业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和物质基础,如果原企业因优质财产被转移,留下一身债务,而从根本上丧失企业法人的财产能力。这种恶意逃债行为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相悖。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包含企业债务,企业资产包含企业债务。优质资产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占居重要地位、起决定作用的财产。因此,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并不矛盾。因为企业改制给企业资产带来的变化,必然牵涉到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对企业改制合同当事人作出的债务承担约定行使异议权,以阻止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发生。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问题。我国并存着两种债权转股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虽然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作为国务院解决企业银行债务问题,而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采取一项特别措施,必须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并在国务院统一的安排下进行。而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则无须特殊的审批程序,是否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一旦债权人发现债权转股协议是债务人采取的欺诈手段骗签的,即可根据合

同法的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撤销权,企业债权转股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企业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对债务人原享有的债权即转为股权,债权人由此成为债务人的新股东,与债务人的利益梆在一起,当其它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债权时,作新股东的原债人与其它债权人并处于同一清偿顺序,无权阻止其它债权向债务人追偿。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

(三)企业出售中的债务问题。国有企业出售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股权整体转让,二是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由于企业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转让,不发生企业主体变更,对债权人行使债权没有什么影响。国有企业出售是指国有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属于企业产权转让性质。企业产权转让,引起企业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的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

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将原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因买受人承接了所购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即构成企业资产的承继关系。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买受人应当承担所购企业的原有债务。被出售的企业的原有债务由买受人承担是企业出售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2、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原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是指买受人将所购的企业资产作为自身资产出资入股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的

情况。因买受人是以所购企业净资产出资入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被出售企业的原有债务既然已被买受人吸纳,企业出售前债务应由买受

人承担,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的新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四)企业兼并中的债务问题。“兼并”一词虽然近年来在有关学术论著及新闻报刊中频繁出现,但还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企业兼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有偿合并,企业兼并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新设合并和企业收购等。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企业整体被吸收纳入另一企业。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兼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丧失,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相互兼并共同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被注销,被兼并各方的债务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出资购买另一企业份额较多的股份,达到对该企业的控股地位,实现企业兼并。这种方式,出资购买他人企业股权的一方成为被控企业的大股东,可是被控股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仍具有财产责任能力,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如果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是由于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和行为所造成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应当由控股企业承担。

(五)企业改制中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权中的债务问题。企业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使得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企业的资产总量不会减少。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职工工资、集资转为在新设企业中股权,然后用部分资产抵顶,投入到新企业去。这种情况

原企业存有恶意,借企业改制,剥离资产,逃废债务。因此,新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会出现债务分担或追偿问题,对此应按照约定或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七)企业股份制改造债务承担的问题。这种情况企业的法人实体资格没有消灭,企业法人的财产仍然继续原有状态,在相对性原则下不发生转移,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股份制企业承担。如出现评估不实降低购买股权成本或漏债的,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之后,其应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的权利。在企业股份制实施改造前,在做出改造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如债权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企业申报了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改制后的企业主张权利,改制后的企业有权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未申报的,则其丧失对改制后企业的权利,其只能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权利。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2

从管理咨询顾问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国有企业改革是倍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心课题。但是,现在各方面研究的主要环节是外部激励问题,如公司化、停止财政补贴、建立竞争环境等;对于内部激励问题,则研究的很不够,对于市场导向的管理体制的研究与分析较少。正如世界银行中国蒙古局局长尼古拉斯?C?霍普先生所言,“我们在建议用市场方式来改善不良管理方面还不太成功,这种改善在具有成熟的资本市场的经济里是自动发生的。”我们认为,在建立外部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内部激励机制问题,建立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向市场导向型的管理体制转变的基本理论框架,这就是:完成企业组织各项基本管理职能的转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特点,建立战略管理体制。 一、关于国企改革与管理的几个认识问题 1、目前中国企业的管理评估 从目前中国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成功的管理模式:一是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二是民营企业管理模式,三是跨国公司的管理模式。这三类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应该相互学习,但其中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管理问题更突出。 国有企业的优点是生产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组织较成熟、较完整,制度较健全,与政府、与社会关系较密切;缺点是市场导向较差,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运行机制不灵活,战略管理刚刚起步,水平较低,尤其是对管理模式的转变不适应,各种管理都处于转型期的混乱状态。 民营企业的优点,是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了解较深,战略管理水平较高,运行机制较灵活,对市场适应性较强,但管理组织、制度、监控、计划都还很粗放,管理与发展形成尖锐的矛盾,往往管理跟不上发展。

跨国公司的管理优点是组织、制度都十分完善,市场化水平亦较高,但其本土化水平较差,面对中国市场的战略管理水平不高,机制亦不灵活。 2、改革和管理的关系 这是现在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也有理论界人士强烈呼吁:不能以改革代替管理,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对此,我们的看法是,改革和管理的关系有两层:一是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以界定企业与政府、与社会、与投资者(股东)、与员工的关系,奠定企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带来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这是企业现代管理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的产权界界不清晰,外部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内部管理改革取得突破,也是不能持久的;二是企业管理体制(或组织结构)的改革,以带来管理模式的市场化,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以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基本完成以后,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任务更艰巨,对企业的竞争力、经营绩效的影响更直接。这两种改革是并行的、相互促进的,都直接与企业管理相关。就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珠管理现状来说,必须通过改革来加强和深化管理。一方面,,通过企业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奠定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导向型的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向现代企业的组织转型,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否则,光是希冀于加强管理,采取的主要手段还是加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制度的方法,是无济于事的。改革,必须改变企业的组织结构,改革企业的管理模式。中国的国有企业,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走出来,市场化导向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众多的企业从“外型”到“内核”都甚至上是工厂制企业;有些企业,组织形式虽然由工厂变成了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但实际上只有一个现代公司的外壳,组织结构和管理形态还完全是工厂化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对现有组织的完善和加强管理来完成市场化的变革,必须通过改革来改变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使之成为一个法人意志明确的、能够贯彻企业战略意图的、进行科学的计划和合理的控制的真正的现代公司。 从企业改革的历程来看,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多年来的国有企业改

论国企改制与债务

论国企改制与债务承

论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实行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努力方向。这几年来企业改制工作正全面有序展开,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随着企业改制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因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确定债务承担主体资格?这些问题均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再度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的简要回顾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是债权模式阶段,就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扩权增收”。从1978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进行了两次利改税的配套改革,使企业既扩权又增收,对激励企业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作用。但未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忽视市场规律作用的状态。第二是股东模式阶段,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1984年至1992年这期间理论界对两权分离十分推崇,企业界亦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家政策及法规给予充分的肯

(一)转移优质资产,留下债务。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到清偿。 (二)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 (三)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四)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以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与企业资产相抵消,这种做法表面上公平合理,实质上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法,意使原企业财产责任灭失。 (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及追偿方 式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的追偿方式 《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具体的追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

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律师承办国企改制工作流程

律师承办国企改制项目工作围及流程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围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围: (一)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二)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三)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编制各类规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本;(五)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六)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七)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 (一)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业务流程之一——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1、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3)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2、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3、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1)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不可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之外,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事情也不可避免的会对我国产生影响,有其是现代国际竞争如此激烈,包括合伙企业之间的竞争,借鉴国外的合伙立法,检讨和调整我国现行的合伙制度,已成为我们对当务之急。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题要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应该由相应的负责人来承担,常见的就是公司注销后,未经公告清算,由股东来承担相应对的债权债务,并且在档案中明确规定出企业债权债务责任人。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

[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合伙债务负担协议

[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合伙债务负担协议合伙人债务承担协议 合伙人1: 合伙人2: 合伙人3: 第一条协议目的 根据《个人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经过协商,对承担年月日至年月日个人合伙债务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 合伙人1: 性别: __号: 家庭住址: __: 合伙人2: 性别: __号: 家庭住址: __: 合伙人3: 性别: __号: 家庭住址: __: 第三条个人合伙的基本情况

本合伙是由合伙人、和共同出资,以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 的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年。合伙已经在工 商部门完成登记,个体工商字号为,经营场所为 ,由作为合伙 负责人按照授权处理日常合伙事务。 第四条个人合伙盈利情况 在以个人合伙资产进行偿付后,仍然需要由各合伙人负担债务数 额为元。 第五条个人合伙分配的基本原则 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中所占份额为标准进 行债务负担,各合伙人所应付债务比例如下: 第六条争议解决 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 __提起诉讼。第七条其它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 __法律。 3.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合伙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律师提示】:本合同的目的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所有条款均可由合伙人之间自行协商并更改。 内容仅供参考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示范协议)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示范协议)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示范协议)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xx控股编号:2013-036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出席董事11人(其中苏x、何x董事委托洪x董事出席并表决),列席监事4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题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研究后,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其中8位董事同意,0位董事反对,3位董事弃权(分别是苏x、洪x、何x董事),通过决议如下: 经审议,同意公司关于与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团”)、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药业”)签订《处理债权债务协议》的议案,包括在上海*集团承接公司对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担保余额的前提下,同步放弃对B药业人民币

12600万元的债权。同时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上海*集团、B药业签订并具体实施相关协议。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与上海*集团签订了《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协议三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系在中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xx路x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531.6931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安。上海*集团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5,872万元,法定代表人:周x成。 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中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浦东江xx路x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59.4628万元,法定 代表人:唐x。 二、协议的有关内容

[实用参考]国有企业典型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典型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分析 20RR-7-28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重大危机接二连三地发生,整体来看,突出有三类重大风险: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撇开生产安全事故不说,前两类风险具有明显的两大特点:一是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动辄就会使企业“伤筋动骨”;二是同类事故在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发生。鉴于此,我们称此两类风险为大型国有企业典型的高风险业务。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对此两类重大风险做深入分析。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但是,20RR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曾在债务风波发生后对外表示,“你们(银行)都给我钱,使我头脑发热,我盲目上项目。”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负债。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合伙经营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

一、合伙经营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是指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退伙了还要承担对合伙债务吗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以实

国企改革经典案例

完全退出:家化 2011年,上海家化公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1月7日发布家化集团100%股权转让竞价结果通知,平安信托旗下公司平浦投资为家化集团100%股权受让人。 上海家化作为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拥有六神、美加净、佰草集等众多国人知名的日化品牌,被称为是国内日化行业中少有的能与跨国公司开展全方位竞争的本土企业。 作为试点,近5年来已经两次进行股权激励,员工覆盖面达到40%左右。 2010年,我国日化亏损企业77家,亏损额5.12亿元。我国4000家化妆品企业仅仅控制着中国10%的市场,90%的中国市场都被外资控制。 即通过股权制度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进而能够制定符合市场规则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机制和公司发展战略,最终使上海家化成为一家综合时尚产业集团。 2008年9月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明确国资战略调整方向”一节明确提出:“推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资的调整退出。” 部分退出即员工持股:海螺 2014年2月,海螺集团改制完成。

改制后,海螺集团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保持国有控股地位。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作为安徽省省属国有资产出资人,占51%;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占49%。海创是海螺集团及旗下子公司、孙子公司的8名高管和7750名职工通过四家工会投资设立。 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海螺型材(000619)和海螺水泥,集团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和工资结余占了转让价款的一半左右。 51与49这个比例,既实现了高管和职工持股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国有控股地位不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就不需要经过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 部分退出即引入战略投资:古井 2009年5月,上海浦创受让古井集团40%股权性质上完成国有到民营的转变,保障了公司决策和运营效率的根本改变。 公司09年已引入战略投资者-浦创投资,迈出其改制的关键一步,为今后实现国退民进,管理层、技术骨干、投资伙伴和经销商持股打下基础。公司已于去年实现职工身份转变-工龄买断,管理层通过集团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充分激发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浦创投资有进一步增持集团股权的强烈意愿,如果成功将有效地促进集团改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原债务处理的几种方式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前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朋信国资律师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触发企业债务转移的几种改制方式 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对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可促使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能使企业通过建立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制改造所具有的优点,使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首选和普遍采用的形式。 2、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购买式企业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 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5、控股式企业兼并。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

二、企业改制前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债务转移的形式,即原有企业债务的承担形式,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企业改组为公司,如果是整体改组,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应全部承受原企业的债务;如果原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应全部承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改组为公司,既不是原企业的变更,也不是原企业的分离或者合并,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重组的企业,与原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把原企业债务带入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种观点也称之为出资人承担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企业的债务是以原企业的资产作为清偿基础的,即该资产是一种有负担的资产,企业改组为公司,要转移分流企业资产,那么,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转移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二)企业兼并式改造 企业兼并式改造主要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权式以及控股企业兼并。

(案例)对国企改制典型案例的剖析 陈文科 湖北省社科院

对国企改制典型案例的剖析陈文科湖北省社 科院 国企产权改革变形是转轨期我国改革变形的一种主要形式。实践证明,我国国企以明晰产权 关系为中心的股份制改革,有待于深化和完善,前些年大批进行的国企改制任务远未完成,与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几起典型案例警醒人们,国企改制仍是改革的难点,而治理“改制”和“产权变更”名义下的改革变形,更是我国现阶段改革的难点。 关键词: 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政府职能 一、四起国企产权改革变形典型案例的共性特征分析 四起国有企业 “改制”后国有资产流失案例分别是: (1)《武汉冠生园国有资产流失调查》 (2)《“首家改制国企”股权变更造成国有资产大流失》②;(3)《河南镇平县企业改制怪现象——领导别墅成林,九成国企搞垮》③;(4)《国有资产缩水之谜——净资产3200多万元的长葛市发电厂,仅以1500多万元的底价成交》④。在上述国企“改制”变形即产权改革变形典型案例中,既有大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又有县域经济中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既有一般竞争性行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又有政策垄断领域的电力企业;既有产品缺乏市场,历史包袱沉重,扭亏无望,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也有原先产品有市场,因经营不善而陷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又有改制前是一个地方的主要盈利企业;既有面上的改制企业,又有各类“试点”企业(参见表1)。以上四例,无疑均是国企产权改革中的一种扭典和变形,是背离国企股份制改革初衷和目标,并与违纪、违法等腐败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改革变形。其共同特征有三:一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暗箱操作“改制”规则、程序,对广大职工信息不公开,或出售,或股权变更,或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均违规、违法。如武汉冠生园变卖的暗箱操作在民营企业与原厂长和区政府职能部门(体改委、企业办)之间进行;河南长葛市发电 厂“改制”的暗箱操作在原厂长和政府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办)之间进行,原厂长等企业管理人员甚至直接参与了资产评估机构改制项目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276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标准 版本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xx控 股编号:2013-036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xx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出席董事11人(其中苏x、何x董事委托洪x董事出席并表决),列席监事4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题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研究后,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其中8位董事同意,0位董事反

对,3位董事弃权(分别是苏x、洪x、何x董事),通过决议如下: 经审议,同意公司关于与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团”)、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药业”)签订《处理债权债务协议》的议案,包括在上海*集团承接公司对上海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担保余额的前提下,同步放弃对B药业人民币12600万元的债权。同时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上海*集团、B药业签订并具体实施相关协议。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于20xx年10月20日与上海*集团签订了《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协议三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系在中国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上市股份有限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 一、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分析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使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 产实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 划分为:投资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国有企业不良债权 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 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不 良债权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是 债权持有人一次性变现不良债权,牺牲债权收益提升处置速度,处置 的主要方式包括申请对债务企业破产清算、不良债权的拍卖、招标出售、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阶段性处置是指通过盘活不良债权,改 善不良债权回收的现金流质量,提升不良债权价值,它能够成为终极 处置的过渡方式,也能够成为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本运营策略,其方 式主要包括发起企业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债权分包、托 管等方式。 河北省于2006年成立了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 公司”),负责集中处置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从查阅的参考资料 和河北省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对于国有企业 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主要采用债转股、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资本运 营的方式。 二、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评估 结合河北省国控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探讨债转股、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三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下的价值评估问题。 (一)债转股情况下的不良股权价值评估 1.企业实施债权股的条件。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为了保证 其健康发展,也为了保证绝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 防止债务企业把债转股作为国家对债权的豁免,在债转股企业的选择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doc

2018年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2018年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一、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二、合伙债务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 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立合伙组织实体或设立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当产生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或起诉。此时,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 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这殊无疑义。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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