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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想要合法收养孩子有多难

在中国想要合法收养孩子有多难
在中国想要合法收养孩子有多难

在中国想要合法收养孩子有多难导语

近日,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家发生火灾,导致其收养孤残儿7死1伤。事后,当地民政局表示袁厉害不具备收养资格,而且根据此前河南省民政厅的定性,她的行为属于"非法收养"。…[详细]

"爱心妈妈"是否"非法收养"事实还需进一步明晰。在此之前,不妨先了解下在中国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到底有多难,之后再重审"非法收养",应该可以对事件有更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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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国孤儿多且福利体系不健全,使得大量孤儿需被收养

一方面是中国孤儿数量庞大,且孤残儿童多

中国存在着庞大数量的孤儿。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这71.2万人里面有多少是孤残儿童呢?没有找到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比例肯定不低。

因为第一,中国的残疾儿童数量本就多,据统计,0-17 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共计504.3万,其中0-14 岁的残疾儿童有386.78 万,截止2010 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为14.5万人。第二,残疾儿童容易被抛弃,这是常识。第三,据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介绍,福利院里收养的儿童大部分是残疾儿童,有的比例占到90%,甚至达到95%、98%。…[详细]

需要补充的是,民政部门的统计人数并不全面,因为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并没有纳入统计。实际上,真实的孤儿人数恐怕远超71.2万这个数字。

另一方面是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

还是来自民政部的数据,在这纳入统计的71.2万人中,其中也只有9万名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62.2万名孤儿散居在社会。

在这组数据背后的则是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严重缺位。根据2011年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共同撰写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目前在中国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发展严重不足。在儿童福利的各个方面,现存的儿童福利政策虽然项目、规范(或标准)较多,但相对分散和混乱,未能形成全国统一、自成体系、目标明确的国家儿童福利系统。

在立法层面也是同样,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已建立了针对儿童福利的立法,英国1946年就通过了《家庭补助法》,为多子女家庭提供津贴,1948年还出台了专门的《儿童法案》,并不断修订;日本1947年就通过了《儿童福利法》;瑞典1960通过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挪威1992年通过了《儿童福利法》。我国香港地区则于1951

年开始实行《保护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和《儿童及少年条例》;台湾地区1973年即通过了专门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详细]

02

与大量孤儿急需被收养矛盾的是在中国收养困难重重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

中国虽然孤儿多,但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也不少。来自WHO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在全球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对于在某些环境污染严重地区,概率还要高于这个平均值。以10%左右的不孕不育率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仅据此保守计算,在中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

不过,在中国想要收养孩子还有几条硬性指标和一些“潜规则”,必须满足了才能收养。根据1991年颁布的,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这几项指标本意是使收养家庭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

律师杨支柱就曾记录了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中年夫妇从医院抱养一名弃婴的事件。根据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更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就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

而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详细]

宝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顾问张志伟更认为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了合法收养举步维艰。

此外,不少机构选择收养对象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甚至难参与其中

美国前驻华大使洪博培就曾

在扬州领养了一个中国孩子

虽然在表面上看中国国内收养的数量其实一直高于国际收养。根据统计,即使是在国际收养最高的2005年,也只占总收养人数(包括通过福利机构和不通过两类)的不到30%。而在2011年,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757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仅占了3845件。

但实际上,国际收养和国内收养所受的待遇却相差甚远。根据《环球时报》的《中国人在中国孤儿院不受欢迎》报道:“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中国父母)提供服务。”

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

而对涉外收养,根据中国收养中心曾在2006年12月8日作出、并于次年7月1日执行的政策,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要采取“优先办理”。…[详细]

孤残儿童更有特殊的收养难问题

如果说健康孤儿的收养难问题主要是民政部门克拿卡要的话,孤残儿童的收养难则首先是“少人问津”。2008年汶川地震后,许多人都一腔热血表示要收养地震孤儿,但是不少已经付诸行动的人得知需要他们收养的是孤残儿童时,纷纷打道回府。2010年全国总共29618件收养中,收养残疾儿童只占2692件。而且这些残疾儿童很可能多被外国人收养,据民政部消息,我国已有10万余孤残儿童被外国人收养。

所以收养孤残儿童不仅需要收养孩子的意愿,更需要额外的爱心、善心。但是仅有额外的爱心和善心还不够,抚养孤残儿童需要经济实力做后盾,因为一旦收养关系确立,政府的福利机构就不再出钱,抚养负担几乎全部落在收养家庭头上。既有爱心又有经济实力的家庭也有,冯小刚夫妇就收养了一个患有斜视疾病的孤残儿童。但一者很多孤残儿童的病患不像斜视这样轻;二者像冯小刚夫妇这样既有经济能力又愿意照顾残疾儿童的毕竟是少数。所以谁来收养孤残儿童就成了问题。

幸运的是,这个社会上就有那么一些特别有爱心和善心的人,他们愿意把生命的价值体现在照顾孤残儿童上面,因此不但愿意收养一个孤残儿童,甚至愿意收养很多孤残儿童,就像袁厉害这样。但这样的人只是愿意含辛茹苦一些来拉扯孤残儿童,却未必有足够强的经济实力,比如袁厉害就属于“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收养弃婴,也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收养”。…[详细]

03

收养高门槛以及国家亲权缺失,不少孤儿只能靠草根慈善

中国孤儿数量连年上升,但收养数量却在缓慢下降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虽然近年来中国孤儿的数量不断上升,可收养数量其实却在下降。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从2005年的57.4万上升至2010年的71.2万,五年

间增长约24%。而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家庭儿童收养件数近年来呈现一个缓慢下降的态势。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比前一年下降9%。

国家亲权缺失,社会收养受阻,最终让孤儿只能依靠草根慈善苟活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大法庭就规定“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都处于国王保护之中”。国家亲权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古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发展到现代的“国家亲权”的含义则是“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与欧美法律体系长达几百年的“国家亲权”的传统不同,直到2010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后,中国的现代儿童福利体系才开始起步。

袁厉害和她收养的孤残儿童

国家亲权的缺失,社会收养受阻,就使得类似的民间“非法收养”弃婴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兰考,2012年10月份的“环卫工收养两名兔唇弃婴,为省钱每天吃1顿饭”也成了一时的热门新闻,除此之外,其它民间爱心人士大量收养弃婴的新闻,也时常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不少被“非法收养”的孩子同样面临疾病、营养不良、无人看管的窘境。但即便如此,这些地方也成了很多孤儿唯一的去处。…[详细]

结语

收养门槛高,政府救济的力度不够,使得孤儿们既不能享受"家庭亲权"也不能享受"国家亲权"。这种情况下,孤儿们不依靠袁厉害又还能依靠谁呢?

收养儿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儿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您推荐】江城区律师龙湾区律师黄州区律师鄱阳县律师玉山县律师兖州市律师会理县律师蕉城区律师 有一些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打算到孤儿院收养小孩,让自己的家庭得到圆满。但出于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利益的考虑,我国严格规定了收养儿童的条件。那么对于公民来讲,究竟收养儿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现在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养儿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很多无子夫妻都想要收养孩子,一方面自己有了后代,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社会分担了压力。但是很多人对于收养孩子的相关问题不是很了解,比如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吗?是所有想要收养孩子的人都可以收养吗?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收养孩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

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二、收养孩子需要到哪些地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因此,如果想收养孩子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当然也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中不仅对收养儿童作出了条件限制,同时也对被收养人也就是被收养的儿童,送养人作出了条件规定。只有在三方都满足了规定条件之后,才有可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要是各位还不清楚

收养子女的一般程序

收养子女的一般程序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协议(范本) 甲方(收养人):XXX(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XXX(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XXX(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XXX是XX单位的XX(职务),现年XX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X市X区(县)XX街XX号 第三条收养人XXX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XXX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到XX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进行公证)。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对协议的生效条件,附件,应完全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否则,有可能对收养的过程带来麻烦。起草协议的过程,也是审查相关文件、证件、证明是否齐备的过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都要详尽审查。 重庆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7e6427521.html,/chongqing 成都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7e6427521.html,/chengdu

关于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关于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发布文号: [1990]民他字第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90>25号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37年王青芸两岁时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许秀英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了20年,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王青芸于1957年将户口从王在起处迁出到其单位落户,后又迁入其生母处,但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公开解除收养关系。而且,王在起生前与王青芸有书信来往,并以父女相称,王青芸对王在起夫妇也尽有一些义务。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以认定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的收养关系事实上未解除为妥。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

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送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

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综上所述,对于收养人,送养人都有一定的规定,送养人如果在一定情况下没有注意的那么是可能会构成遗弃罪的,而收养人必须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不然是不能进行收养的,一般有了健康的子女那么就不会被允许再收养了。

收养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30)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3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3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一、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国家对夫妻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你可以到单位出具你们在职的证明)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必须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夫妻两人到医院做一个体检,主要是能说明你们没有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两个人写一个自愿领养小孩的申请,两个人分开写更好,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签上你们的名字,最好可以用食指在自己的名字上按手印,如果存在各自单独拥有的财产问题一定要理一份夫妻双方收养意见一致并说明各自财产问题在这个领养问题上处理的自己意愿,到公证处做一个有法律效益的公正比较有法律效应和说服力。双方在上面签字,按手印。) (5)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如果领养的小孩满了10周岁的,需要小孩写一个意愿书,也就是自愿被你们领养的证明,)(领养机构也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

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5、他们收养的证明) (6)、无子女证明;(这个可以在你们居住的或是户籍地去出具你们的婚育和生育证明(两份,各自分开出具),证明你们是无子女的,证明中说清楚你们各自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结婚的时间,登记单位的名称,所属婚姻类别{例如: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有无违法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有无抱养小孩的证明,盖上社区公章。婚姻证明也可以到当地的民政局出具你们的婚姻情况证明,也最好说明你们出具证明的用意以便她们针对性的出具证明。) (7)、无为法犯罪记录(当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你们各自的居民信息证明,主要针对有无犯罪记录不良记录等,你可以直接跟派出所人员说明证明的用途以便他们有针对性的出具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先去你要领养小孩的合法机关建立成功领养关系的登记;(也就是带上你们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上面写的那些需要你们夫妻提供的证明原件到有关部门去领养一个你们共同满意的小孩,做一个和那个机关的领养关系程序,证实你们之间已经成功自愿形成领养和被领养的关系有效证明。) (2)、然后要你去领养的那个机关提供我上面说明的相关资料;(证实他们的合法性,小孩的所有情况,以及你们成功形成领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

收养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北京允许收养独生子女入户放宽未成年人审批 解答: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松青律师 网友:你好,请问:根据现在的《收养法》规定,1.离婚后的单身女性,年满三十周岁,可以领养婴儿吗? 2.如果再婚,双方都无子女,那要过几年可以领养小孩?3.别人那抱来的小孩,可以先养一年,然后到民政局登记吗?要提供什么材料?到当地镇民政局办公室还是到上一级区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呢?5.民政局收养的小孩一部分有父母的名字和地址,(既然知道父母,为什么民政局还要收养?)另一部分是孤儿,是吗? 请逐一回答好吗?谢谢! 回答:1、年满30周岁的单身女性可以领养婴儿;2、再婚无子女没有时间限制;3、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先办理登记;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网友: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先办理登记;是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吗? 回答:县级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 网友:可是我问过当地民政局,他说如果我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就说是捡来的,然后再去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他们说错了吗? 回答:没错,因为你抱来的孩子还没确定是什么身份,要领养也需要先确定孩子的身份。 网友: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和到民政局领养是一样的吗? 回答:一样的,福利机构是民政局下设一个机构 网友:1.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之后,要过多久才能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要带什么材料去? 2.到民政局办理之后,又要过多久才全部办好可以在家安心养孩子了?

回答:是否批准要看当地民政部门。因为有可能很多人申请,可能会把孩子先给条件比你好的人抚养 网友:也就是说如果我先从别人处抱来孩子,私自养了一年后,再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再把孩子送到县民政局,等待民政局的批准,排队等候,这孩子不一定就由我领养是吗?那么之前一年就白养了,是吗? 回答:是的。 网友:《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请问以上两条什么意思啊?是不是有子女的人都可以再领养弃婴呀? 回答: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但是为了鼓励对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减轻国家的压力,允许有子女的人对孤儿或弃婴进行收养。有子女的人如果有抚养能力,是可以领养弃婴的。 网友:“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必须要把私自收养的小孩送到民政局福利院吗?2. 你与我说过:是否批准要看当地民政部门。因为有可能很多人申请,可能会把孩子先给条件比你好的人抚养,我之前私自抚养就算白养了,这种情况多吗?我们那里好几个私自领养一年再办手续的人最终领养的小孩就是他们之前私自领养的那个孩子,是不是他们运气好,没有人和他们争领小孩啊?{他们的经济条件并不好) 回答:你在登记之前已经抚养了1年的话,如果最终找不到这个婴儿的亲生父母,确定属于弃婴或者孤儿,由于你已经抚养了一年,对孩子也有感情了,只要你符合条件,民政部门根据你的申请一般会优先让你领养这个孩子的。

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许多朋友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那就是私自抱养的孩子办理收养手续的流程。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下面的文章,相信你就能够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有: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准备好以上相关的材料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民政部门的相关程序办理即可。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办理收养手续流程之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时,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对签订的收养协议去公证处公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及办理收养手续的流程,但各家各户的收养情况不同,这就需要咨询当地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用专业的实务能力给您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律伴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7e6427521.html,/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于2000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司发通〔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新收养法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 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 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收养的条件及程序

收养的条件及程序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孩子的程序是: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的收养行为逐步规范,但由于一些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在《收养法》实施前后仍有一些收养行为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办理公证、登记,尤其是在1992年《收养法》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何时成立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5年,甲、乙夫妻二人无子女且均已年满35周岁,甲、乙二人与丙的亲生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乙二人收养5周岁的丙,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丙跟随甲、乙共同生活至16岁便辍学外出打工,后丙与甲、乙关系恶化,双方不再往来。甲、乙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并要求丙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万元。另,甲与丙的亲生母亲系兄妹关系。 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乙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其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对丙的收养行为开始时,1999年《收养法》并未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收养法》第十五条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依照修正前的即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根据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本案显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故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收养行为发生时,1999年《收养法》尚未实施,故应依照1992年《收养法》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92年《收养法》并未确立“登记成立主义”这一原则,在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界定 关于事实收养,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收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曾在司法解释中认可“事实收养关系”这一概念。如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收养亲戚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收养亲戚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有些因为身体状况导致结婚多年无子女的夫妻,达到法定收养条件,想让亲戚过继给自已一个小孩子,那么,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为了给您解答相关的疑惑,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收养亲戚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一、你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你想让亲戚过继给自已一个小孩子,只符合以下2种收养的办理手续中的1种: ㈠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③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④如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单方送养,应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者由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裁定书。

⑤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 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送养人双方,如一方身份不明,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一方身份不 明的证明; ⑦如被送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由监护人送养的,应 提交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并应征得有抚养人义务的人同意,提交其同意送 养的书面意见。 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③送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经过 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收养亲戚小孩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知 识。若是您有收养小孩的想法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事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律伴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7e6427521.html,/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二、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二)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

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三)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 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 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 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 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 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 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 (一)申请人登记备案。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二)评估通知。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 (三)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

子女收养协议(通用版)

子女收养协议(通用版)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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