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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小工具巴法络wzr-hp-g450h从dd-wrt刷回官方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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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小工具巴法络wzr-hp-g450h从dd-wrt刷回官方固件

买了个巴法络wzr-hp-g450h路由,卖家帮刷好了官方合作版DD,万能中继不太好用,手欠一冲动下了DD-wrt最新版的固件升级,刷后中继无法使用,想刷回官方固件,试了N次都不成功,问了店主说无法再刷回官方的了。昨日在无线论坛发现个小东西ddwrt2factory,一试居然成功刷回了官方DD,那个高兴。不用拆机,不用TFTP的复杂命令,分享给大家。

下图为ddwrt2factory操作界面

路由ip:填写路由器的默认ip地址,一般为192.168.1.1

Password:不用填

固件:选择固件地址,点后面的“…”按钮进行选择。

开始操作

一:固定本地连接的ip地址

在网络邻居-查看连接-本地连接-右键“属性”-tcp/ip-选择“使用下面的ip地址”

ip地址:192.168.1.100

子网掩码:255.255.255.0

默认网关:192.168.1.1

点确定保存,然后插上路由器电源,用网线与电脑连接。

二:ping192.168.1.1-t看状态

在“电脑桌面”点开始-所有程序-附件-命令提示符。

输入ping192.168.1.1-t看状态。(一般是ping不通,请耐心看下面操作,不要关闭窗口。)

三:打开TFTP开始设置

路由ip:192.168.1.1

Password:不用填

固件:这里选择机器的原厂固件(1:也可向店主索取2:也可自己在路由器官方网站下载。)四:很重要,请仔细看。

一切工作准备就绪。(指前面3项操作完成)

⑴拔了路由器的电源。(如果路由器未插电源,可无视!)

⑵按住路由器的复位键。(Reset键,一般在路由器的WAN口或者LAN口旁边的小洞里面)

⑶插上电源,注意看路由器灯的变化。

⑷当所有指示灯的全灭的同时,放开复位键(Reset键),点ddwrt2factory程序的“升级”键。

⑸操作成功,则ddwrt2factory软件界面,“升级”键呈现灰色显示,此时不要动路由器和ddwrt2factory软件,请静静的等待几分钟,让路由器自动操作完成,显示传送完成。当ping的值又重新出现,而且ttl=64的时候,则表示路由器刷机成功!此时,可通过浏览器进入路由器的操作界面对其进行设置。

简简单单就刷回官方合作DD-wrt ,然后也可通过升级刷回官方加密固件。

帕尔斯岛国际法案例分析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荷兰一美国常设仲裁法院,独任仲裁人:胡伯,1928年 帕尔马斯岛,或称“棉加斯岛,是一个单独的小岛,离菲律宾棉兰老圣阿古斯丁岬约48海里,离荷属东印度最北的纳努萨岛约 51海里,约在两地的中间。据说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的司令官李昂纳德·伍德将军在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美国政府便与荷兰交涉,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因谈判无效,美国与荷兰于1925年1月23日签定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任仲裁人。胡伯在1928年4同4日作出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是有关确立领土主权的著名案例,是对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最好的说明。“先占”是传统国际法的所谓“五种取得领土方式”之一。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在本案中,仲裁人胡伯对这个理论作了详细的解释。首先,胡伯认为,“无主地”就是没有居民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方。国际法院在1974年作的《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并补充说:“凡有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克是无主地。”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无主地已经基本上是没有了,但在发生领土、特别是岛屿的主权争端时,为了论证主权的归属,这个观点仍然是非常有用的。所谓“有效占领”,按照胡伯所一再强调的,就是“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发现”一块土地,只产生“初步权利”,必须通过以后相当长时间的“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产生主权。这个观点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了。“持续和平稳”的标准是什么?胡伯认为,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只能以“关键时刻”的状态作为标准;平稳是指占领有没有受到反对;就是说是否取得他国(特别是反对国)的承认。这个补充非常重要,“持续和平稳”的标准必须具体分析,要在远离大陆而又居民稀少的小岛上不断地行使国家权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例如我国的钓鱼岛以及南海诸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在那些岛屿存在着大量我国行使主权的证据,特别是在历史上的所有关键时刻,我国都明确地表明了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事实已为全世界所公认。胡伯的观点正可以作为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的注释。 其次,胡伯认定:西班牙对帕尔马斯岛没有主权,就无权把这个岛划在其割让的范围,美国也无权以《巴黎公约》的这条规定作为取得权利的根据,因为这条规定本身是非法的,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个论点对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非常重要,一个地方,只要证明是某国领土构成部分,任何国家无权侵犯,也无权把它划在什么条约规定的范围。第三,“邻近性”不能作为要求主权的根据。胡伯肯定说国际法上从来没有以靠近而取得主权的规则。岛屿的主权决定于法律关系而不受地理远近的影响。国家对靠近其海岸的外国岛屿,无权以历史或地理上的理由而主张主权。当然,地理上的邻近,可能造成某些有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摘要] 全球变暖使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埋下了隐患。俄罗斯等国对于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 [关键词] 北极;国际法;北极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7 年8 月2 日,俄罗斯“和平1 号”深海潜水器在4261 米深的北冰洋底罗蒙诺索夫海岭插上俄罗斯国旗,此后,国际社会对北极的关注不断升温。其实,“冰冷”的北极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热点并非偶然。简言之,该地区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断凸显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确定性的持续存在, 使其早已成为有关国家明争暗斗的对象。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 北极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抉择关口:它既可能随着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新的“火药桶”,也可能通过合理协调国家间利益, 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独特的国际法问题。长期以来, 学界对于北极问题的讨论, 主要是着眼于国际关系和双(多) 边外交对该问题的缘起和影响加以分析,

而对其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却涉猎不多,如:北极地区目前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 有关国家关于北极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对北极法律地位有何影响? 等等。本文的目的, 首先在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回答, 探索如何运用国际法妥善解决北极地位问题, 即是否可能通过某种国际法机制的设计和适用, 在国家间弥合分歧、促成合作。由此出发, 本文还试图就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提出一些作者的思考。 一、北极地区地理概况及其法律地位 北极地区是指以北极点为中心、北极圈( 北纬66°33′) 以内的广阔地区,包括极区北冰洋、边缘陆地及岛屿、北极苔原带和泰加林带, 总面积为2100 万平方公里,约占地球总面积的1/ 25 。北极地区的陆地面积近800 万平方公里,有居民700 多万。〔1〕 北极地区气候寒冷, 环境恶劣。北冰洋冰盖面积占总面积的2/ 3 左右, 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东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不过,近年来,全球环境变化和气候变暖的趋势在北极也得到了明显的反映。根据300 多名科学家组成的国际工作队对北极为期四年科学研究的结果,北极的气候正在迅速变暖, 过去20 多年中其速度差不多是世界上其他区域的两倍, 出现了冰川和海冰大面积融化、永冻层解冻、雪季缩短的现象。据预测,北极的夏季海冰至少有一半会在本世纪末溶化,到2100 年该区域的气温将上升4 ℃- 7 ℃。〔2〕在此背景下,北极地区的经济、交通和战略意义正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认知。 首先,北极是地球上极少数未开发的自然资源“宝库”之一, 蕴藏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

浅析XX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XX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 ___带来的关于南海争端的法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 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

成。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 ___、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 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清代《大清一统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 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作业 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发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2、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A 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1)C国拒绝引渡甲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4)C国派遣特种部队解决人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 5)被抓获的C国特种部队人员是否享有战俘地位? 3、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一A国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问题 对于国际法在打击海盗问题上有哪些规定,各国的护航行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关系到能否打好组合拳的关键问题。因此立足于国际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确认打击行动的台法性,为实现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体系下的协调合作,促进海洋和谐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日益猖獗的海盗行径使得索马里海盗问题成为当今国际政治焦点之一。 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就在各国领导人忙于采取措施应付经济下滑的同时,非洲索马里的海盗问题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打击海盗行动的法律性质分析 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惩治与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对于“海盗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两部公约,“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依据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盗行为属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属于国际法确认的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为了维护公海上的航行安全和公海上的正常秩序,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危害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可以行使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因此,上述两公约也要求:“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也就是说,根据公约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国家对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行使,是要以罪犯已在该国境内或者罪犯并不在其他国家的领域之内为条件。否则,盲目地主张普遍管辖权,可能造成涉及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不但影响权利的行使,而且还会招致侵犯主权之嫌。同,时,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诸如“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的劫掠活动是否属于海盗行径”、“海盗在公海上作案后逃入该国领海,而该国暂无合法政府存在或合法政府崩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人其领海缉拿海盗”等问题上陷入盲区,导致索马里的海盗们钻法律的空子,在公海上干完“活”后就往索马里领海跑,然后在那坐等赎金。 可见,国际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一是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国际合作,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二是协助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对其境内的武装劫船行为行使国家管辖权。 二、打击海盗行动的法律权限分析 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军事行动,涉及到各国派什么船只打击海盗,根据1982年公约规定:军用舰队或具有清楚的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有权登临或扣押涉嫌海盗的船只。但由于执法船与军舰相比防卫能力弱、续航时间短,不适于远航从事打击海盗。因此,各国均派出军舰打击海盗。而关于各国军舰、战机在索马里附近公海海域、空域巡逻和护航,对海盗船、机使用武力;在索马里领海、领空以及登陆索马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过程中,如何依法行使权利,是关系到能否加大海盗打击力度,切实履行海军护航任务的重要问题。

国际公法4案例分析

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一、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 二、主要知识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巴以冲突症结分析(作者:马明良)

(作者:马明良教授) 每当我们翻翻报纸或打开电视关注国际新闻的时候,总有一个问题几乎天天出现,似乎成了一条永恒的新闻,即巴勒斯坦问题:一方开着飞机、坦克,狂轰滥炸,横冲直撞,一方不是举着标语游行示威,就是向对方坦克投掷石块,偶有所谓“自杀性爆炸事件”发生——面对强敌,巴人青年身怀炸弹与对方以死相拼,同归于尽。这就是巴以冲突的一幅典型场景。为了解决巴以冲突,国际社会出台了谁也数不清的方案,包括美国等四方提出的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但都无济于事,问题依旧,冲突不断。有人说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政策是冲突的根源,也有人说巴勒斯坦人的暴力抵抗活动是冲突的真正内因,还有人说美国扶以抑阿的中东政策才是问题久拖不决的深层原因。那末,人们不禁要问:巴勒斯坦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巴以流血冲突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笔者观察中东问题多年,想就此换一种视角谈谈个人的浅见,并由此看看中国穆斯林能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一、巴勒斯坦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巴勒斯坦问题源于犹太复国主义,而犹太复国主义源于犹太民族的特殊历史。 公元前1800年(距今约4000年)前,犹太人在其首领、古代先知伊布拉欣(亚伯拉罕)的率领下从两河流域移居巴勒斯坦。后因天灾等原因前往埃及生活。先知穆萨(摩西)由于不堪忍受埃及法老的迫害,率领族人(犹太人)过红海经西奈半岛回巴勒斯坦。公元前11世纪,犹太人建立了统一的希伯来王国,先知达吾德(大卫)和苏莱曼(所罗门)当国王的时代是该王国最辉煌的时期。 然而,到了公元前586年,两河流域新崛起的新巴比伦帝国灭了犹太王国,并将数万名犹太人押回巴比伦城,史称“巴比伦之囚”,开始了犹太人第一次大离散的时代。 公元前332年,希腊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横扫亚非欧,迫使犹太人背井离乡,流落到南欧、北非和中亚各地,这是犹太人的第二次大流散。 公元135年,罗马皇帝哈德良残酷迫害并镇压犹太起义者,幸存的犹太人几乎全部逃离巴勒斯坦,从此结束了犹太民族主体在巴勒斯坦的生存历史,开始了第三次大流散时代。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1.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管辖权、国际习惯、国际法基本原则、自卫 〖案情〗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双方主张及理由〗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及其依据〗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以《国际法院规约》法文本第36条第5款中“现仍未过期失效”为准,解释英文本中该款使用的“现仍有效”一词的含义,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判决首先回顾了本案涉及的事实后着重审查了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法院考虑到美国1946年主张的“多边条约保留”,决定不适用多边条约而适用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其他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于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习惯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二是国家的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而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有必要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寻找证据。法院认为,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各国由“法律确信”确立了如下习惯国际法规则: (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自卫权 法院指出,这一原则的法律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尤其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也就表达了它们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联合国宪章之类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法规则的“法律确信”。这项公认的习惯法规则的例外是自卫权利。自卫是否合法,取决于自卫行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无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都只能是对武装攻击的反应。自卫必须由受武装攻击的国家进行和宣布,集体自卫也不能改变这个条件,亦即集体自卫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提出请求时才可行使。对于尚未构成武装攻击的行为,现行国际法不允许采取集体对抗措施。 (2)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而处理其事务的权利,各国在无数文件中表达了对该原则的“法律确信”。该原则的具体要素为:禁止干涉所针对的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例如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尤其是武力,而不论是以军事行动这种直接方式,还是以支持在他国的颠覆活动或恐怖活动的间接方式。关于该原则的国家实践,近年来曾发生一些外国支持一国内部反政府武装的实例,但各国都不承认存在这样的干涉权,美国和尼加拉瓜也是如此。 (3)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 此外,法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均适用于本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评析〗

巴以冲突

巴以冲突的历史及现状,分析难以遏止的原因 中东,地处亚、非、欧三大洲的结合部,是世界水、路、空交通的枢纽,不仅战略地位及其重要,而且蕴藏着十分丰富的石油资源。这里的矛盾错综复杂,不仅有列强与中东地区国家和人民的矛盾,而最为核心的就是巴以冲突,在阿拉伯民族和犹太民族之间,以及阿拉伯国家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斗争。 一、巴以冲突的历史渊源 巴勒斯坦位于亚洲西部地中海沿岸,是中东地区的心脏地带,包括现在的以色列、加沙、约旦河西岸和约旦。这里总面积虽然只有2.7万平方公里,但是由于它是东西方之间重要的交通枢纽,自古以来就是多个民族与其部落迁徙、冲突、融合和分化的地方,其中心城市耶路撒冷还是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徒向往和顶礼膜拜的地方。所以,这里历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 历史上,犹太人和阿拉伯人都曾在此居住过。公元前20世纪前后,闪米特族的迦南人定居在巴勒斯坦的沿海和平原地区,成为巴勒斯坦最早的居民。后来,爱琴海沿岸的腓尼基人来到巴勒斯坦的沿海一带,建立了腓尼基国家——“腓尼西亚”。“巴勒斯坦”这个名称在希腊语中就是“腓尼基人的土地”的意思。接着犹太人的祖先迁入巴勒斯坦,从游牧民族开始定居下来,并不断跟他们作战。公元前11世纪,犹太人在这里建立起强大的希伯莱王国,定都耶路撒冷,后来分为以色列王国和犹太王国。公元前722年和前586年,以色列王国和犹太王国先后被灭。公元1世纪前后,罗马帝国侵占巴勒斯坦地区,犹太人流散到世界各地。到了公元7世纪时,阿拉伯帝国兴起,巴勒斯坦成为阿拉伯帝国的一部分,阿拉伯人不断移入,并和当地的土著居民融合,逐渐形成了现代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从那以后,巴勒斯坦地区既是犹太人的祖居地,后来又成了阿拉伯人长期繁衍生息的土地,这是造成巴以冲突的历史渊源。 巴以问题是长期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殖民统治造成的恶果。19世纪末,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在世界各地兴起,各地的犹太人大批移入巴勒斯坦。而英国为了控制苏伊士运河以及相亚洲进行侵略扩张,镇压阿拉伯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积极支持“犹太复国运动”,鼓励犹太人从世界各地重返巴勒斯坦地区,建立“犹太国家”。这为犹太民族和阿拉伯民族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军占领了巴勒斯坦并取得统治权,此后,大批犹太人迁居巴勒斯坦,而原来居住在这里的阿拉伯人则被大批赶出家园,阿拉伯和犹太人的冲突与流血事件不断发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开始在巴基斯坦取代英国的地位,成为犹太复国主义的主要支持者,后来联合国通过的“分治决议”不仅进一步肢解了巴勒斯坦,而且对阿拉伯人是极不公正的。当时人数不多的犹太人得到了53%的地区,而且多是肥沃的地区,而人数众多的阿拉伯人却只得到了47%的地方,而且多是土地贫瘠的地方。这个决议引起了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和阿拉伯国家的抗议。1948年5月14日在美国的扶植下,以色列国正式宣告成立。以色列建国后,阿以之间爆发了5次大规模战争以色列通过战争占领了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大量的巴勒斯坦领土,数百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被逐出家园,沦为难民。 以色列国的建立,标志着巴勒斯坦人和整个阿拉伯民族同犹太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对抗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恢复民族权利,重返家园,巴勒斯坦人开始了武装斗争,而以色列又不以复国满足,进而推行一条以领土扩张为中心的“大以色列”计划,致使阿以矛盾不断升级,中东局势长期动荡不安。自此,中东问题成为全世界瞩目的地区热点。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的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的分析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 本无争议的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为何会出现一些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沙进行侵犯,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各方争夺南海有多种复杂的因素。 (一)南海拥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国际航道。南海北部的台湾海峡和西南端的马六甲海峡是极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 要道。南海作为海上运输通道,国际上一直有观点认为,谁控制了南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相关合集:国际法论文 相关热搜:国际法国际法学 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2.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上讲,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行国际法的义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问题有许多,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能抽象地、无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 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 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 争端问题。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 1.南海问题的由来 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 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 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 (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 (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 (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 3.南海问题的原因 (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 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有资源,有权益,一个 国家才能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 间。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南极探 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 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 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 (3)战略原囡 (4)主观原因 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二,从目际法角度具体分析我同南海问题 1.对“时际法”的分析 何谓“时际法”? 在1975年国家法学会威斯巴登年会上通过的一项决议,就曾对此作了权威性解释。法律不溯既往是时际 法的精髓。 十分明显,时际法以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也是用以解释我国对南海诸岛的固有主权的一个锐利武 器。 根据时际法,话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如发现和先占,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德,而不是按照争 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西、英、法、荷等国的外交文件表明,从15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末这些国家认为, 发现连同象征性占有是对北荚洲无主地的法律权利的足够依据。由此可见,有效占领是否成立,应根据时际法 的原则来确定。 2.发现、象征性行为、私人占有导致其所在国的领土权是否成立 (1)发现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无主地可【:上是杳无人迹之地,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之地,也 可是虽曾一度属于一国而后来被先前的占有人所抛弃的土地。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他的莺 要性不容抹煞。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完全的权利”。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之 前,这种权利,用霍尔的一句名言,“有暂时阻止他国家加以占领的作用”。 (2)象征性行为,形形色色,各不相同。在一些情况下,登陆队鸣枪致敬,悬挂国旗,并以国家名义宣布 占有。在1865年阿维斯岛一案中,西班牙女王就根据该岛无入居住或不能居住这一事实,由西班牙人通过发 现和象征性占用加以合并。 (3)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私人占有不导致其所在国的领土权”是否成立。常设国际法院法官穆尔指出:“英 国政府所采取的立场是,对私人在私人事业的进行中所作的发现不赋予任何权利是不能容许的。”奥康奈尔在 谈到这一问题时,直率的说,“私人行为本身不足以构成先占,但没有私人行为就不可能有先占。”1953年国 际法院在曼基埃——埃克里霍斯一棠中,也公开宣称“一国国民的私人的存在可能意味着或涉及该国的先占。” 对位于两国边界的土地,“这种私人行为尤为重要”。 毫无疑义,“私人占有不导致其所在国的领土权”怪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3.禁止反言原则 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在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领导人讲话提 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20世纪60、70年代以后,越南一反过去立场,1975年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这是违反有关“禁止 反言”国际法原则的。驰名世界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禁止反言”解释为“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 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从而这样行事。当法律禁止一个人言行不一致时,就发生禁 止反言。”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在谈到“禁止反言”时,断言“这项原则为国际法所接受,现在肯定毫无疑义”。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 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 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 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 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 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 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 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 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 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 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7.国际税收公约 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实际上早在1992年3月21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就表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赔偿问题已经解决,一部分中国被害者与日本的当事者接触,我们不干涉。”1995年3月钱其琛外长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赔偿,但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 但其实问题的关键并非国家是否放弃赔偿的请求,而匆匆断言外国法院的解释的非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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