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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5〕5号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答案】C

【考点】专门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恒定制度

【解析】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利案件的日益增多,如将所有专利案件的审级仍规定在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加重中院的案件负担,而且有可能降低专利案件的审理水平。因此,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可以适当减轻中院负担,以平衡法院的案件负担。

A项,《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B项,《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

D项,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3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据此,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专属管辖。

【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

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A.知识产权法院

B.所有的中级法院

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答案】ACD

【考点】专利纠纷案的管辖

【解析】《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上海与广州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其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台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

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 序号名称(版本/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地区备注一、宪法及基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2004.3.142004.3.14全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型法(摘录)1997.3.141997.10.1全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12.261989.12.26全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2002.6.29全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2003.9.1全国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1998.1.1全国 二、水污染防治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1996.05.151996.5.15全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2000.3.20全国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88)1996.10.41998.1.1全国 10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DB4426-2001)2001.8.202002.1.01广东省 11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5.1.192005.3.1深圳市 12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1.10.172001.10.17深圳市 13深圳市污水处理费用征收使用管理方法2006.6.12006.6.1深圳市 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2000.9.1全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5.241991.7.1全国 1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6.4.121997.1.1全国 17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001.8.202002.1.1广东省 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993.7.191994.1.15全国 19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6.10221996.10.22深圳市 20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标准(GB14761.5-93)1993.11.81994.5.1全国 21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1998.4.281998.4.28广东省 2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996.1.181996.10.1全国 2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1993.11.81994.5.1全国 24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2006.1.152006.1.15深圳市 25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2004.7.292004.7.29广东省 四、噪声污染防治类: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1997.3.1全国 27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1993.9.71994.3.1全国

适用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

适用法规符合性评 价报告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符合性评价报告 编制:安全环保部 批准: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7月

自公司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体系以来,能够基本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公司对体系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梳理、更新,对这些法律法规均进行了适用性评价,将适用条款的相关规定编写进了体系文件中。在年度内部审核时对公司各部门法规符合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法规符合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获取 相关法律法规的获取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清单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对法律法规的收集、清理、获取工作,对新识别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类整理。,共计更新法律法规237项,更新完毕的法律法规清单已上传至公司内网安全环保部二级网站,各管理层、部门、班组均能够在网上阅读、下载。 环境方面共识别法律法规75项:综合类17项、水污染防治9项、大气污染防治8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2项、噪声污染防治5项、能源资源5项、建设项目管理4项、危险化学品管理7项、消防和其它环境问题8项。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共识别法律法规162项:综合法律法规19项、建设项目管理7项、教育培训3项、化学危险品7项、工伤职业病及事故调查处理11项、职业卫生34项、涂装6项、作业环境10项、劳动防护用品2项、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6项、消防安全6项、工会监督6项、设备设施41项、道路交通和车辆3项、其它1项。 二、相关法律法规识别控制

在安全环保部组织下,在法律法规的识别、确认、登记、更新上能够按照程序要求执行,经过国家环保部官网、安监局管网等权威网站以及电视、订阅的报纸报刊等方式获取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提倡节约、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预防杜绝事故、职业病和各类环境问题的发生。经过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规定,制定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保证体系文件的权威性,提高员工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认知,并能够自觉的遵守本岗位有关的程序和法律法规要求。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与实施 公司将识别的法律法规融入相关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之中,并对影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因素进行管控,使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内。 四、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改进建议 (一)存在的薄弱环节 1、公司各阶层人员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识参差不齐,个别单位领导和人员对体系运行目的认识不够清晰,执行力不足,重视程度稍有欠缺。 2、部分人员对标准要求和程序文件没有很好地进行学习,对标准、程序文件的理解不深,导致部分运行要素出现偏差。 3、由于存在怕麻烦、获取途径不通畅等原因,大部分单位对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收集、评价及学习工作存在明显不足。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和学习有待强化。 4、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岗位人员对过程方法还没有完全掌握,不能随生产阶段、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等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9]6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 干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二、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 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 四、需要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属于侦查、控诉工作的延续。对于赃款赃物没有查扣随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款赃物作出判决;确需对赃款赃物先行作出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由侦办机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 五、发还被害人、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赃款赃物,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 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执行。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 综合法律、 法规序号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10.26.42.43.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全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全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1.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2.4.12.14.21.23.24.25.2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8.9.10.11.12.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1、3、4、7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全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全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1.4.6章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全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5、9、11、13、19、20、3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第14、16、30、31、33、40、55、63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7、13、14、25、28、29、30、33、34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14、16、、31、33、40、55、6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19条 2223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 准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业病报告办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工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评价记录表.docx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执行情况记录表 评价时间 2013 年 1月 5日 评价人员组成:标准化小组成员(列出姓名)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摘要执行情况合规性评价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文共九章,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公司建立了各级安全责任制,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法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监督管理、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差处并取得了安全资格证书,公司每年对职工安全培训, 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特种工持证上岗,依国家标准职工配发劳保用品,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编者了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从业人员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发 现隐患,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十公司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新改扩建项目都做了职符合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三条工作场所应该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五条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严 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公司各有毒有害岗位都设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立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并为每个职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二条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 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用人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重大事故隐患管全文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和附则,评估和公司未发生重大事故符合要求理规定报告、组织管理、整改、奖励和处罚等 4国务院关于特大第十三条符合要求安全事故行政责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SSMS- 文件版本:A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7-10发布 2010-7-10实施泰兴市隆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建立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遵守适用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评价工作,并对不符合的行为进行纠正,保持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以确保本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运作能满足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 范围 本公司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工作。 3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4)《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4 定义 1)安全标准化: 为安全生产活动活动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2)关键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重点部位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 职责 安全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和符合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公司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公司运行控制不能满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时的沟通处理;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称颁布部门实施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2002.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3号2009.02.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 1995.10.3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 号2008.5.1 10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人大常委会2006.6.1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2004.2.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440号2005.9.1 1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2005.11.1 14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省政府{2007} 54号2007.8.16 15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财政部2007.1.1

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修订 中国气象局 2005.04.01 1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建设部 1989.6.1 1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90 质监局1990.6.1 1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工部1991.4.14 20 《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原化工部1987.10.8 21 《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工部1994.10.8 2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09.01 2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01.13 24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总局2004.03.26 25 《安全标志》GB2894-1996 原化工部1996.3.6 26 《安全色》GB2893-2001 原化工部2001.2.1 27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部1990.9.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0.1 2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2.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法规收集及评价程序-五百强企业-

法律法规收集及评价程序 1目的 为明确收集范围和获取途径,确定适用的质量、环境、OHS 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对其符合性作出评价,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质量、环境及OHS 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管理。 3权责 3.1 生产部负责法律法规的收集与评价工作归口管理: A 组织相关部门收集、识别、更新及补充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并组织传达。 B 组织相关部门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含义作解释。 C 负责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登记、保存及符合性评价。 3.2 各部门负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并配合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流程图 4.2 收集范围 A 宪法; B 国际公约及我国参加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C 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D 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 E 其他相关要求。 4.3 获取途径和方法

4.3.1 获取途径 A 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 B 市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安监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行业部委的管理部门; C 出版机构及公共图书馆; D 报纸杂志; E 各类环保和安全网; F 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4.3.2 获取方法 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通过电话、走访、信函、传真、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跟踪获取、补充和更新法律法规,各部门收集内容如下: A 生产部收集 1)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B 管理部收集 1)有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职称、岗位资格及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3)有关合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C 质量部收集 1)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D 工程设备部收集 1)有关设备管理、材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4.3.3 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识别和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 生产组织各部门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加以识别,确认其适用性,筛选适合本公司各部门生产活动的质量、环境及OHS 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形成《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放各部门。同时对其符合性进行适当的评价,形成《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识别表》,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放各部门。 4.4 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传达与保存 4.4.1 各部门按《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妥善保存下发文件,必要时对重要信息进行摘编,并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传达至下层员工或相关方。 4.4.2 按生产部的布署,各部门应确定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并跟踪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当上述文件更新时,应及时将更新的信息进行确认、更换。 4.4.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传递应按《信息沟通与交流控制程序》执行。

ISO14001:2015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2019年最新)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 (EMS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编号:序号:1 类别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相关条款适用性 评价 对应环境因素 识别表序 国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12.4 1982.12.4 全国人大9.10.22.26. 适用全部因素 国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13.19.25.26.27.31. 32.33.38.39.41 适用全部因素 国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 1996.5.15 全国人大5.11.13.14.15.22.24 32.33.47.50. 适用 17.18.19.21.22.52.54 .56 国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 1995.8.29 全国人大4.10.11.12.15.16.33 35.37.38 适用7.8.13.1426.31.33.53 国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23 1983.3.1 全国人大18.24.38. 参照 国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1997.3.1 全国人大13.15.16.17.22.23.24.25. 31.33.34.35.37.39.47 适用10.16.27.32.43.50 国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3.14 2005.4.1 全国人大12.13.15.16.19.29.30.3 2. 41. 适用 4.11.12.20.24.25.30.38. 40.41.45.46.47.55 国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全国人大19.27. 基本适用19.22.31.54 国家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1998.1.1 全国人大17.18.30.37.38.39.40. 基本适用 1.2.3.5.6.9.17.18.21.28. 34.35.36.51.52.53.56 国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2003.1.1 全国人大全部条款基本适用全部因素 国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2003.9.1 全国人大全部条款基本适用15.19.25.2735.45.49.52. 国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国家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参照17.18.19.21.22.52.54 .56 国家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5.8 1991.7.1 国务院 6.22.24. 适用7.8.13.1426.31.33.53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2015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一、法律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名称最新生效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号 公司各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83号 公司各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六十五号 公司各部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13号 公司各部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47号 公司各部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号 公司各部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52号 公司各部门 8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4号) 2014.1.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4号 公司各部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9号 公司各部门 保存部门:办公室保存期限: 1年

二、行政法规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名称最新生效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适用部门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2001.4.21 国务院国务院第302号令公司各部门 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国务院国务院第352号令公司各部门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 国务院国务院第445号令公司各部门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 国务院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司各部门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 国务院国务院第549号令公司各部门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2011.12.1 国务院国务院第591号令公司各部门 7 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国务院国务院第586号令公司各部门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2010.7.19 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公司各部门 保存部门:办公室保存期限: 1 年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怎样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

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我们经常引用法律条文,对“条”的引用不存在争议,但涉及款、项、目的引用时则出现一些混乱,很容易使人误解,影响了引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 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 《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 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 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程序

编号:SM-ZD-5688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更新及合 规性评价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0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于建设及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和服务中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0 职责 3.1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2建设及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3各级管理者负责向单位员工及相关方传达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相关信息。 4.0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4.1.1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等。 4.1.2其他要求 a) 国家和行业技术、安全规范、标准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等。 b) 行业规章、政府部门的协定、非法律指南、集团的制度条例、方针和本单位的目标及相关方的合理要求等。 4.2获取的渠道与方法 4.2.1获取上述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和渠道和方法有: a) 通过报纸、杂志、书藉、电子媒介等获取; b) 网上查询; c) 与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等部门建立联系; d) 与图书馆、出版社建立联系; e) 与有关单位交流等。

公司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使用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公司认识、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各部门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职责 3.1安全管理办公室 3.1.1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1.3负责向各部门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1.4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5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3.2各部门 3.2.1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管理办公室。 3.2.2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3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4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安全管理办公室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总经理办公室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公报等。 4.1.3各单位、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X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编制: 批准 年月日

X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1 评价目的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符合性评价结果是一项系统、全面、深入的评价活动,是验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途径,是确认企业自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低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为了客观、系统、深入地进行法规及要求符合性评价结果,我公司在推进安全标准化过程中组织专门力量,在对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识别和确认的基础上,开展了该项工作。 2 评价小组 为了做好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工作,我公司成立了评价小组。 组长: 成员: 3 评价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4 工作步骤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应按照准备依据、确定内容、逐项比对、提出结论、问题汇总、风险确认、问题整改的步骤进行开展。

1.1准备依据 开展符合性评价,首先应明确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 (2)标准规程; (3)政策行政文件; (4)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要求; (5)我公司的管理文件; (6)方针目标等。 1.2确定内容 为系统、全面地进行评价,结合传统安全管理习惯,对评价内容进行以下归类。按照类别,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要求。内容一般包括: (1)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2)安全责任制;(3)规章制度;(4)安全培训;(5)安全检查;(6)现场安全监测监控;(7)安全警示标志;(8)消防设施与器材;(9)特种设备管理;(10)安全特性检测检验;(11)电气安全;(12)隐患管理;(13)重大危险源管理;(14)应急救援体系;(15)劳动保护;(16)职业健康等方面。 1.3逐项比对 根据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内容和条款,按照步骤二中的类别进行逐项比对。 1.4提出结论 根据比对的结果,明确企业的符合性表现,清楚地描述符合程度,得出符合、不符合和基本符合的结论。 1.5问题汇总 对比对分析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和分析,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类、企业要求类进行,也可以结合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如严重、一般、轻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序 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强制 执行 参照 执行 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1999年03月15全国人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997年03月14全国人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07月15全国人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06月29全国人大√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劳动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全国人大√ 7.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96年05月25国务院√ 8.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国务院√ 9.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国家经贸委√ 1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国家计划委员会√ 11.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200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 局 √ 12.关于开展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1999国家经贸委√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国家经贸委√ 1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国家经贸委√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200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 局 √ 16.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劳动部√ 17.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96劳动部√ 1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劳动部√ 19.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1998劳动部√ 20.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0414化工部√ 2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1008化工部√ 22.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全国人大√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0403全国人大√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0904全国人大√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0221全国人大√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全国人大√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全国人大√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 1、目的 确定本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安全因素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渠道,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确认及更新管理。 3、管理职责 3.1办公室是法律、法规获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汇总更新与本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件资料,负责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确认、宣贯、组织实施以及跟踪工作。 3.2安环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3质检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4其它部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4、工作程序: 4.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范围如下: 4.1.1国际公约; 4.1.2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4.1.3浙江省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4台州市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5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可包括:与官方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如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规定、通知、标准、医药行业设计规范,及相关方有关安全的要求等。 4.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安环部应经常与省、地市、县市级安全部门保持联系,以便获取国家及地方最新版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原件交办公室存档保存,复印件留存到安环部。 4.2.2办公室应通过医药行业协会、化工行业协会、报刊杂志、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及各类媒体传播工具等渠道获得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补充,由安环部填写获取记录。 4.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 安环部对所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再根据医药化工行业特点、产品特性、环境因素调查表确认适用本厂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编制《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记录》。 4.4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更新 安环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变更,及时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各类清单进行补充;当厂内安全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安环部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重新评价,并确认后填写相关变更记录,变更程序参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5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传达工作具体由安环部与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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