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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养老称为致仕、致事或者致政,意思是交还官职,“还禄位于君”。西周时已有致仕养老的制度,“大夫七十致仕,老于乡里”。卿大夫致仕称“国老”,士致仕称“庶老”······

【关键字】退休条件年龄待遇作用

我国古代也有退休制度,但仅限于官吏,它是我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称谓有“致仕”、“致事”、“致政”。《春秋公羊传》载“退而致仕”,书中注释说“致仕,还禄位于君”,意即交换权利于君王。

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发轫雨何时难以考察,但到周代,随着奴隶制官僚制度的完善,与之配套的各级官吏的退休年龄和善后问题已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退休制度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汉朝时期,发展与唐朝时期,完善于宋、元、明、清时期。

退休制度的内容

一、“退休”一词的来源

“退休”一词始见于唐宋文集,唐代散文家韩愈《复志赋序》中说到“退休于居,作《复志赋》”,《宋史·韩贽传》中有“退休十五年,谢绝人事,读书赋诗以自娱”词句。何谓“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辞官于朝,退闲于家。二、“退休”条件

首先,古代官吏退休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条件。《礼记·曲礼》说:“大夫七十而致事。”《尚书大传》也说:“大夫七十而致事,老于乡里。”也就是说退休的年龄为七十岁。

为何规定退休年龄为七十?《白虎通义·致仕》作了解释:“臣七十悬车致仕者,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阳道极,耳目不聪明,跂踦之属,是以退老去避贤者,所以长廉耻远也。”一句话,人至七十,老而衰,不便在官场趋走办事了。后来的汉、唐、宋、元等朝代基本实行七十而致仕的规定,但是到了明清两朝,则规定“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

其次,有一些官吏未到退休年龄,却可以提前退休,这是因为个人的身体状况和任职效能。如唐朝规定“老病不堪厘务者,与致仕”,意即若身染疾病或受伤者,虽未到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请俸;明朝亦有规定,老疾不能任事者,或软弱无效能的官吏,可随时勒令退休。由此可见,提前退休是容许的。

三、“退休”后的待遇

退休制度的另一个要件就是退休后的待遇,这关系到退休官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尊的大问题,历朝历代对此都比较重视。

首先是政治上的待遇,据《礼记》记载:卿大夫致仕称“国老”,一般官吏致仕称“庶老”,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对老臣的尊重。到了唐朝,对致仕官吏要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与现在发一个“光荣退休”的证书,虽然形式不同,但意思是一样的,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家大事。明朝的致仕官员在礼仪上依然受到尊重,在参加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原有职级的礼遇。

其次是经济上的待遇,退休后官吏会被优厚对待。汉代规定,年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吏,则干脆委任一个“顾问”之类的闲职,供养起来;唐代,五品以上致仕者给

半俸,功臣元勋经皇帝特批,退休后可保留全薪(可见唐朝的国富民强)。如名相房玄龄、宰相宋璟致仕时,皇上特批均赐全禄。六品以下的官员退休则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两宋时期对退休官员的安置和优待,可以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尤其是宋神宗以后,允许带职退休。官员致仕时,皆晋升一级。致仕后,仍可加衔晋级,参与朝政。与在职官员致仕少了一点实权。

明朝初期规定,三品以上官员按现职退休,四品以下,任现职满三年且无大过者,可升一级致仕。明中叶改为业绩突出者可升两级致仕。退休金方面,明初曾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予以取消。后来有规定退休官员一般清情况下不发放退休金,但不会让你喝西北风的,若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清朝基本上也按照明朝的退休制度执行。(看来明清两朝品级较低的官员退休后生活比较惨,这也不难理解,贪官会那么多了和他们在职加紧搜刮民脂民膏了)

四、“退休”的原因

一是回避政治权力斗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和《史记·货殖列传》中均有记载的春秋战国时越国的大夫范蠡。范蠡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和谋略家。在越国被吴国灭亡后,范蠡殚精竭虑辅佐越王勾践,“十年生聚,十年教训”,在经过二十余年卧薪尝胆之后,勾践击败吴王夫差,兴邦复国。作为大功臣的范蠡被勾践封为上将军,此时范蠡达到了为人臣者的最高境界。但此时的范蠡深谙“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的道理,于是告老辞官,携西施遁入“五湖”,可谓极具聪明之举。

二是无心于官场。官员无心于官场,向往能够回到家乡,于是“告老还乡”。此种情形下的任何小事都有可能引起“告老还乡”提前退休的想法,如人们熟知的晋朝彭泽县令陶渊明就是向往田园生活,主动请辞“告老还乡”。

又据《世说新语·识鉴》记载:“张季鹰辟齐王东曹掾,在洛,见秋风起,因思吴中菰菜、莼羹、鲈鱼脍,曰:人生贵得适意尔,何能羁宦数千里,以要名爵?遂命驾便归。”张翰晋朝是大司马,字季鹰,由于一日,秋风乍起,触景生情思念起家乡吴地(浙江)的特产菰菜、莼羹、鲈鱼脍来了,突然领悟:人生在世最重要的是图个快快乐乐,又何必要为了个官名而别乡数千里,还要备受羁绊呢?于是“告老还乡”。

三是客观条件,体弱多病,难当重任。如在唐太宗时,官吏退休年龄是七十岁,对朝廷有大贡献者还可延缓退休年龄。但开国元勋李靖,因自感伤病碍身,遂在六十四岁时“告病还乡”。

四是年限已到。也就是任职官员的年龄到了七十岁后,自动退休。

五、“退休制度”的作用

退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官吏终身制,保持了统治阶级的生气。官吏退休后,国家为保证其特权,令其按级领取俸禄,使退职者老有所养,老有所安,又使在职者无后顾之忧,它有利于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不同时期的“退休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退休制度

西周已形成了官吏退休养老制度。《礼记·王制》说,卿大夫“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注谓“致政,还君事”。官吏七十岁岁致仕退休后,“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痒。虞痒在国之西郊”。例如,周公致政后,周成王使居洛邑,

享受最高待遇。

春秋时期各国还对官吏建立了退休制度。官吏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自动请求退休,称为“请老”、“告老”或“老”。退休后的官吏被称为“国老”,受到国人尊重,有专门的活动场所。退休的年龄为70岁,即所谓“七十致仕”。

二、秦汉时期的退休制度。

秦汉时期,尤其是两汉时期的致仕与优恤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致仕即退休,条件是年老或有病(告老告病皆卑称“乞骸骨”)。退休后,根据不同的官阶享受优恤待遇。两汉公卿大臣老病退休后的待遇,一般由皇帝下诏书决定,情况差别很大。有的享受全俸,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大多数人享受原俸的三分之一(《汉书》卷12《平帝纪》,元始元年正月,“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以此可供参考)。还有的享受一次性赏赐的钱、谷、黄金、房舍、和车马等。政治上地方官按时派人“存问”,有些德高望重的老臣还可依时朝见皇帝。

官员死后,朝典还有一种抚恤制度。主要内容是根据官员们身份地位的不同给予不同等级的赠赙(财物)、赠印绶、赠谥、赠冢地、赠各种葬具和明器等。如官吏系因公死亡,则厚加赏赐,并荫其后代。实行这些制度,目的显然是使官吏免除后顾之忧,更加兢兢业业地位封建王朝服务。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退休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规定有退休制度。一般沿袭先秦古制,以七十岁为退休年龄,“七十悬车”似乎已经成为惯例。即使朝廷没有命令退休,在职官员也多自以年老请求辞职,因为当时认为年老致仕是光荣的事情。退休养老的官号,多加特进、光禄大夫、太中大夫、中散大夫等官号,以示优崇。这些官员并无职事,是作为领取俸禄、享受礼遇的依据。此外,赐钱帛谷物,赐衣茶,赐床帷被褥、几杖、安车驷马等,也是优崇退休功勋重臣的礼制。一般官位越高,致仕后的待遇越优崇。

四、唐代的退休制度

唐朝的退休制度,随着阶级基础的扩大,退休制度作为官僚制度的一部分,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特点如下:第一,致仕年龄教灵活。“诸职事官七十听致仕。······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若精力旺盛,胜任职守,亦可缓退。“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第二、致仕手续简便,只要造册上报即可。“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由省奏闻。”第三,对致仕官员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很有人情味。“开元五年十月敕,致仕应请物令所有送至宅。”第四,致仕官享受优厚待遇。首先在政治上,三品以上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事决策。其次在经济上,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受皇帝特恩,可给全薪退休。六品以下,则赐口分田养老。另外,高官致仕,允留一子领薪侍养。“致仕官子弟无京官者,其在外者,听一人停官侍养。”总之,唐王朝在退休制度上,其政策规定较汉要完备得多。

五、两宋时期的退休制度

两宋时期,退休制度又有新的规定。宋制,文官年满七十为致仕之期,武臣可延长十岁。若自愿亦可提前致仕。但少数元老大臣,不在此限。

两宋对退休官员的安置和待遇,优厚备至,无以复加。其特点:第一,宋神宗前,官员致仕皆解除原任官职,神宗以后允许带职致仕。官员致仕后,仍可加衔晋级,参与朝政,实处“半退”状态。第二,宋官致仕时,皆升转一官。第三,

依据退休官的品级,其子孙可“荫补”一定的官职。但中级官员如荫补子弟,即不能转官,称“守本官致仕”。宋朝开创了老子退休、儿子顶职的先河。第四,从宋真宗起,职事官致仕后,食半俸,立有战功者,部分食全俸。第五,有些官吏名义上退休,实际上又安排了其它名誉职务,令领职务俸禄(全俸)。此种“退居第二线”的官,称“祠禄官”。有些官吏告退后,安置于台阁,令写碑修书,撰国史,“卒老于文字之间”。有些官吏致仕后,因工作需要,朝廷又特命复出任职,时称“落致仕”赵宋王朝政府机构庞杂,冗员遍布,其症结何在?我们从其退休制度上即可窥见一斑。

六、元朝的退休制度

元朝实行官员致仕始于至元二十二年(1291年),规定致仕的年龄是70岁。大德七年(1303年)规定,三品以下致仕官员加散官一等。九年(1305年)规定,致仕官员子幼家贫者给半俸终其身。后来,在“加散官一等”外,“职事”也升一等,也就是说授予与加授散官等级相当的职事,当然是虚的,所以称为“遥授职事”(《元史》卷84《选举志四》:《元典章》卷11《吏都五·致仕》)。但是,翰林、太史司天官“虽年过七十,不致仕”。这是从郭守敬开始的。郭守敬是一位具有多方面杰出成就的科学家,在天文、历法、水利等方面都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大德七年(1303年),元朝政府全面推行七十致仕制度,“独守敬不许所请”。从此,翰林国史院和太史院的一些专门人才,不再首致仕年龄限制(《元史》卷194《郭守敬传》。按:元代的太史院掌天文历数之事)。

七、明清时期的退休制度

明清之际,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退休制度十分重视。

关于退休年龄,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凡内外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弘治四年(1491年),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清朝文官,六十岁令致仕。武官则不然,副将以下,年满六十,概予罢。低级武官,退休更早,参将五十四,游击五十一,都司守备四十八,千总、把总四十五。(一句话,武官官职愈低,退休愈早。)明清以后,破除古制,将退休年龄提前10年以上,且带有强制性,这是是明清两代高度集权政治所致,客观上也比较合乎实际。故六十岁退休,相沿至今。

【参考书目】《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词典》主编:周发增陈隆涛齐吉祥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纲要》李明晨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政治制度史》主编:白刚天津人民出版社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课程论文

(2011-2012学年第1学期)

中国古代官吏的退休制度

所在院系: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所在班级:2008级文史哲基地

学生学号:00803004

学生姓名:孙肖梅

课程教师:孟淑芳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内容摘要: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我国就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就是随着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的人事制度的否定逐步产生的,也就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在这种权力运行的方式下,家族内部为权力而争斗,成为当时众多战乱的根源,且影响皇权的稳定。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就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就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与“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

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就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她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如东汉官员史弼,她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就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与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它就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与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与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 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注:“大功”“缌麻”就是五服中所列的两种孝服,表明不同的亲疏关系)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与姻

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史常识:古代官吏选拔制度演变选拔官吏,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统治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我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大约开始于周朝。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霸图强,纷纷打破原来官爵世袭的制度,按照“选贤任能”“论功赏爵”原则来选拔官吏。汉代在选拔官吏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形成明确的选拔官吏制度,即“察举征召”制度。所谓“察举”,是丞相、列侯、刺史等推举的人才经过朝廷考核后,任以官职。所谓“征召”,就是朝廷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才,由皇帝召见,确有才能,即授予官职。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其办法是:州、郡、县的中正官负责考察本籍士人,评定出品级,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九品”,是根据德才和门第,将士人分成九个等级,从一品至九品。由于中正官全由士族控制,则形成评定士人品级重门第、不重视真才实学的情况,九品中正制成了士族地主垄断选举的工具。 隋唐时期,科举考试的出现为庶族地主进入仕途提供了条件。但此时,科举考试及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被授予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和选拔。唐代选拔官吏是通过铨选制度来实现的。所谓“铨选”,就是通过朝廷主管部门的选拔,授予科举出身、勋官出身、胥吏出身等人担任官职。唐代铨选种类很多,有“吏部选”、“兵部选”、“小选”、“南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吏部选”。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四才”和“三实”两方面的考察。所谓“四才”,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宏词辩证”;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所谓“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工作才能;“劳效”指在任职期间的考课等级。唐代以后,选拔官吏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来实现的,也就是科举考试一旦通过,便可按名次授予官职。

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

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 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养老金、退休金,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除了家庭的“色样”,还有各类的养老机构,以及各种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照顾。 北魏时期,政府为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其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刘芳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一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犯人。 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各自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侯照料下,安享晚年。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孤独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人群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称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的时候,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做“惠民和剂局”,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山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政府公办的养老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有所目标,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午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3卷第3期 J OURNAL O F Q I NGHA I NAT I ONAL IT I ES I NST ITUTE VOL.33 NO.3 2007年7月 (soci a l sci ences) July .2007 收稿日期:2006-09-26 作者简介:吕建中(1952-),男,土族,青海民和人,青海民族学院经管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吕建中 (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创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其基本内容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研究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合理有用的因素,古为今用,对完善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回避制度;积极意义 中图分类号:D 6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47(2007)03-0066-03 人事回避,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任职的官员及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所作的特定限制。中国历史上的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据史料考证,它最早创立于汉武帝时期,经唐宋明清,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澄清吏治,减少腐败方面,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内容有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等。 (一)亲族回避。指嫡系亲属 与祖父、父亲、儿孙有关的亲属,外姻亲属 与母亲、妻子、女儿有关的亲属以及整个宗族间的回避。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大封刘姓宗室为诸侯王,其初衷是想通过这些诸侯王作为屏障,维护中央权威,巩固刘氏政权长治久安。但这种任人唯亲的政策,不仅难以保证统治人员的质量,而且还会招致宗室结党,外戚专权之祸患,遂导致七国之乱。血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任人唯亲的做法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汉武帝时明文规定: 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京师!任职。[1] 限制诸侯国人员到首都任官,以防其觊觎帝位,首开亲族回避之先河。东汉灵帝时规定 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2] 的 三互 法!。所谓 三互!,即指 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 临乙州,且不能监临甲州;又若有为甲州刺史而婚于乙州之女,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皆所以防止相互庇护也。! [3] 三互法!是我国颁行的第一 部官吏任用回避法。 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三代以内的亲族都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当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中央机关)任职。宋代规定,亲属不得在同一系统和职责相关的部门任职。官员被任命时,不但自己要填一份 射阙状!(表格),声明自己在所任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部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相关机构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同时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 保官状!证明。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真情,一旦发现查实,要受惩处。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又规定内外官避亲法,划分亲属等级为:(1)本族同居五服以上亲;(2)本族异居袒免以上亲;(3)亲姑、姐妹、侄女、孙女之夫;(4)女婿、媳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之亲姐妹之夫,姨之子,亲外孙,外甥女之夫;(5)母在世时,母之本服大功亲。以上亲属均需回避。而避亲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与他人对换差遣;二是调换出京;三是解职罢官。通常是职位低者回避高者,改换的新职原则上与旧职相应。宋代路、州、县的地方官员也禁止相互接任,如子替父位,侄承叔职都在禁止之类。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宋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审理案件的成员不 66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成熟、定型 班级:09 文本⑴班姓名: 蒋旭学号:2009022011 内容摘要: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 从雏形到完善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成熟、定型的过程。选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经过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本文将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形成进行简单论述,同时也对古代选官制度对今天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公务员 引言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一、世官制时期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在秦统一前后至察举制出现的这段时间里,选官制度是复杂而多样的。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军功即为按军功授爵;吏道即由“吏”(“吏”,这里专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 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二、察举制时期期 楚汉之争后,刘邦建立汉王朝,国家得到统一。想要幅员辽阔, 强大统一的帝国国祚长久, 必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庞大的官员数量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古代先后实行了一系列的选官制度。其中比较有影响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世袭制、军功授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1、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对后世政权的好处: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对祖国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作用;②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军功授爵制 军功爵制是在春秋战国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渐产生和确立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军政制度。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中规定:按军功的大小授爵和赐给田宅。可见,军功的大小是用人的标准,军功大的授给的爵位就高。奴隶主贵族没有军功就没有爵位。因此这种制度摧毁了奴隶制的上层建筑,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但豪强地主由此产生,经西汉的恢复,到东汉发展到高峰,成为东汉的显著政治特点。豪强地主势力的恶性发展导致三国鼎立局面的出现和士族制度的形成,使封建政治更加腐败、黑暗。 3、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4、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职官制度

中国古代职官制度 一、概述 1.谈古代官制,先从“官”字说起 官,作为一个整体,历来有多种称呼和解释。“官”字在商朝的甲骨文中已经出现。西周时又称“寮”,亦作“僚”。《诗.大雅.板》中有“及尔同僚”一语,“寮”被解释为”官”《说文解字》释为“事君也”,官是为君主效命,为君主服务的。君、臣、民三者间,凡称“臣”者都可视为“官”,或已具备了做官资格的人。 祁隽藻(1793-1866),清代著名文人,结合自己的为官经历,在不同场合下,对“官”字作出了自己的理解:“官”者“管”也。古语说“尧舜官天下”,这个“官”字是“公有”的意思,是说尧舜的天下是天下万民的,是天下万民共有的官长。“管”是在“官”字上面加“竹”字头,是说尧舜在治理天下的时候,茅檐不翦,土阶不修,住的是草屋,门前的台阶是土砌的,日子和老百姓完全一样。只有这样,这个“官”才能变成“管”,才能够代替上天管理天下万民。 2.学习官制的重要性 (一)官制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传说从夏朝开始,就有了职官的设置。至少从商朝起,就有了确切有关职官的记载。《左传.定公五年》“职官五年正”,即以“职官”泛指众官。大 约产生于战国时代的《周官》(即《周礼》),表述了“惟王建国,辨方正 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的一套宏大的职官体系。 (二)官制是史学研究的基础 “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 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三)官制是治史的钥匙,入门的途径 3.古代官制的基本特征 (一)官是替君治民的 官为君治民,即官为君而设,这是古代官制最本质的特征。可以说,效忠 皇帝、俯首帖耳、惟命是从,是古代官僚的真实写照。 “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成为为官者的不变信条; “贞观之治”时代,唐太宗接纳谏诤以“忠君”为前提。 因此,皇帝个人的政治素养以及个性、涵养、兴趣等,对于官僚群体便有 着决定性的影响。 (二)严密的管理机制 1.君主控制官员的选任 从乡举里选,到推荐、保举、征召、察举、九品中正,乃至科举制的推行,这其中体现了君权在选拔官员中的作用越来越强化; 2.君权控制下的管理制度 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要官员牢记忠君,为君效力。如实行官员品级、俸禄制,旨在使为官者随时想到“食君之禄,死君之事”,不忘为君效忠。而考课、监察、回避、致仕等制度,则包含了君对臣严密控制的一面。 3.错综复杂的牵制关系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举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

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

我国的退休制度

我国的退休制度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06年),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工龄条件: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还是因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身体状况提前退休,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才符合退休条件,对干部和工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所不同的是,干部是参加工作年限,工人是连续工龄。身体条件: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公残条件:因公致残,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工人除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公务条件: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个条件主要是对工人做出的规定,但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这些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的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骨干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事业的发展,在1990年前,对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中等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事业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的批准,可将其退休年龄延长1~5岁,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男最多不超过65周岁,女最多不超过60周岁。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 《册府元龟·宪官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担“风宪”之职的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 疾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唐时“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明代朱元璋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年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清代,虽然通过捐纳获得官职之风甚盛,但对于科道官职的授与却一向把守甚严,康熙时就明确规定:“凡捐纳岁贡,不准作正途考选科道。”康熙年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 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之贿财于门外,尝以“酒、色、财”“三不惑”自许。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般的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

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 国祚长久, 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 选士制度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的制度之一,选士制度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汉代以前的玄关制度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二、汉代察举制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自上而下考察、发现人才,“举”是自下而上推荐人才。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一)察孝廉 汉代由孝廉一科选举的人才最多,而且孝廉也是汉代察举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科目,所谓孝廉,是“孝子”和“廉吏”的简称,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汉代统治者认为,孝是“百行之冠,众善之始”,廉则是官之根本,民之表率,因此对孝廉的考察和荐举十分重视。 察孝廉是以儒家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而设立。“孝”和“廉”在实际的操作难度较大,标准不易掌握;非有实际德行者不能举,又不能谬举,因此荐举者的责任重大。在西汉,举孝廉无须考试,既可委任,且每岁皆举。在东汉,孝廉这科在东汉原有的内容上有了较大变化,其主要体现在:(1)坚持按人口比例岁举孝廉,优待边郡。这有利于边远地区的人才选拔,促进边远地区文化的发展。(2)举孝廉要后要考试——试经,并且有年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只荐不试的滥举弊端。(3)中央朝廷官员依照职位高低举孝廉。 (二)举贤良 举贤良是汉代选拔高级人才的主要形式。所谓举贤良,一般以“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为察举名目,但往往都另外附加一些条件,如可亲民者、文学士、能指朕过失者等。对高级人才的要求既强调了个人的道德品质,又重视通经达变、博学多术、甚至某些特异功能。 汉文帝在文帝二年和十五年两次下诏举贤良;到汉武帝时,举贤良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过渡,通过高级官吏荐举人才,并用对策的方式加以选拔的形式成为定例。其后的皇帝在诏举贤良时,对策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对策者对军国大事全面深入了解,而且在对策中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东汉基本沿用西汉举贤良的旧制,但不如西汉盛行。 从察孝廉和举贤良这两个方面来看,两汉时期的察举制是在不断的完善和发

中国现行的退休制度

中国现行的退休制度 21世纪的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有人说在这个世界经济全球化、社会知识化、信息网络化的时代,经济的竞争主要在于人才的竞争,人才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生老病死是整个自然界的生存法则,即使是最为高端的人才也会面临老化的问题,为此我国及其世界的其他国家都有一套退休制度,以保障人才在老年的生活利益。 目前我国实行的退休政策规定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提前放宽五年期限,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发展状 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在当今人口日趋老化的世界,这种强行退休的制度,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有人说这有利于解决当今的大学生或是其他待就业的问题,这种说法肯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比如说,对一个毕业参加劳动力供给大军的待就业者而言,多一个退休的空缺,企业就多了一个职位空缺,多了一份人才需求,当然也就意味着他们就多了一份希望。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这种说法也肯定是很有缺陷的。 首先,这是对仍有工作能力的人才的一种浪费。由于现行的退休制度是基于建国初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平均寿命拟定的,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发展,无论是人们的生活水品还是医疗技术都有很大的提高的,所以人们的平均寿命大有提高,也就是说现在人才虽然生理上到了60岁,但是从他人生的期限来说还处在上升的时期,他的

劳动精力、生产力以及创造力是处在上升的时候,这时候他需要的就不是退休以颐养天年,而是可以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奋斗。如果实行强行退休政策只是对人才的一种浪费,浪费了经过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能力型人才,即使他的经验可以传授给下一班人,但是所得到的效用价值肯定会小于原班人的价值。 其次,这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一个人在企业的几十年的发展这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职业规划与努力及个人的人生价值体现,还涉及到企业的投入问题。企业引进人才,即是需要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光靠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企业还得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对员工进行培训、能力提升训练等培养计划,一个人的经验与能力的提升是日积月累的,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得来。当员工的边际效用很大、企业的投入正 在获取丰厚的回报的时候,该员工却必须得要强行退休,这样人才流失,员工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企业的发展也失去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再次,强行退休政策可能会间接性的造成一部分人才的失业。由于强行退休政策的实行,使一那些退休人才不能达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虽然有退休金以保证其退休以后的生活,这使他们生活无忧,但从退休者自身来讲,他们是可以创造更高的价值的,所以他们不会选择只是领取退休金,而会选择加入寻找工作的失业大军,但是由于他们相对于其他劳动供给者来说,经验更丰富,工作能力更强,所以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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