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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

5.产品属地市场监管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市场监管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市场监管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

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6-07-04 00:00 点击率:6388 字体大小:字号: 小| 中| 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 (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

(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 (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

(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 (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 (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五)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负责: (一)接受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因此商标信誉对于吸引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上使用商标已成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向市场谋匾跫?/P>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逐步学会利用商标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县富民白鹅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在31类活家禽上申请注册了“蜀源”商标,此后积极实施商标战略,逐步建立了商标信誉,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了周边农户致富。2002年,该公司发展种鹅养殖户4,000余户,实现纯收入996万元,户均增加纯收入2,500元以上;发展商品鹅养殖户4万余户,实现纯收入4,032万元,户均实现纯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底,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第29、30、31类中14个小类上的商品。其中注册量居前5位的商品类别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农产品商标约占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8% 。这些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开拓农产品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认识推进农产品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事实证明农产品使用和注册商标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农产品使用商标可以有助于建立产品信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又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又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推进农产品使用商标完全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标的农产品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与城市相比,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农村仍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如何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

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 山东省著名品牌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培育范围及条件 (一)培育范围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的会员单位及区域性知名企业。 (二)基本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名优企业,拥有国内商标;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4)有较先进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5)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6)近三年无不合格产品出厂,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7)售后服务健全,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 8)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信誉良好; (三)培育时间 重点培育的“山东省著名品牌”不搞终身制,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满延续培育者需重新申报。 第二条、提供资料要求 1)填写《重点培育“山东省著名品牌”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注册商标复印件: 4)企业概况及产品介绍(图片、说明); 5)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证书复印件); 6)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7)产品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8)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9)地市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10)产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证明或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培育目标 重点扶持创新型品牌、成长型品牌、民族特色型品牌等。依据我国实施名牌战略方针,逐渐培育出名牌企业群体,努力培育出具有高知名度、美誉度的山东名牌。 第四条、基本程序及实施方案 (一)申报流程: 企业自愿申报-相关部门推荐-初审(科学公开公正评价)-媒体公告公示-正式批复-咨询-培育-发布成果-跟踪服务 (二)实施方案 1)参加重点培育“山东省著名品牌”的企业,须是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的会员单位;

(整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

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山东年度名牌产品名单(doc 28页)

山东年度名牌产品名单(doc 28页)

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鲁质监质发〔2011〕283号 关于公布2011年山东名牌产品名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07]40号)的要求,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11年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市推荐、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公示、资格审查、专家网络评价、评价软件自动评分、现场审查、预选名单公示、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等评审程序,确认657家企业的718个产品为2011年山东名牌产品。现予公告。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真正体现山东制造水平的名牌产品,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团,对于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我省转方式调结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竞争力,实现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总体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珍惜荣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广大企业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创新,坚持质量第一,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1年山东名牌产品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山东名牌名单通知 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印 发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永登县玫瑰协会: 本企业(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于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围,产品符合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和《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等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复印件);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永登县玫瑰协会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使用,维护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办法》和《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围 (一)乙方可以在自身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要求自行印制。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要求进行印刷,印刷费用自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手册》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 (一)甲方权责 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 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二)乙方权责 1、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2、自觉接受甲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汇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汇报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把产品保护工作列入我区重点工作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紧紧依靠市、区质检局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为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牛奶葡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三项国家殊荣,填补了张家口市品牌建设多年来的空白。 一、做好**牛奶葡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是牛奶葡萄的古老产区,其栽培历史已有1300多年。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造就了**牛奶葡萄甘甜味美的特性,堪称果中之珍品,曾于1909年获得巴拿马万国物产博览会荣誉奖,建国后作为我省三大土特产之一出口港澳国际市场。1996年注册了“春光牌”商标以来,在1997年河北省首届农展会上被评为名牌产品,1999年又获昆明世博会铜奖。2016年**牛奶葡萄先后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双地标”的取得,我们一直在细致的做一些工作,从申报到成功再到推广和具体落实保护工作都花费了很大的精力,目的是要真正的实现**牛奶葡萄的双地标的涵义,做到品牌产品有系列的保护措施和宣传手段,不仅在**知名,在张家口知名,更要把我们

的真产品和好产品推出去,在河北省知名让全国乃至世界认可,为**牛奶葡萄的种植和销售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先后获得了“河北名牌产品”的称号和“第二、第三届河北省品牌节重点推荐产品”奖。相继又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2016第三届中国品牌节“共和国60华诞60商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具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商标”奖。2016—2016两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 大家知道,荣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认可,受世界贸易规则的保护,国际贸易中可以享受“普惠制”优惠政策,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低三分之一。因此,我们要倍加珍惜**牛奶葡萄品种资源,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它,获得地理标志不是最终目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无形价值才是重要。**牛奶葡萄“双地标”申报成功,对提高区域优质品种知名度,打造精品葡萄,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打造“**牛奶葡萄”品牌,以及推进我市品牌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品牌是无形的资产和有形的效益,一个品牌能够带动一个产业,形成显形和隐形同在产业链条;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讲,品牌是名片,软实力,更是市场竞争天平上的重量级砝码。我们举全力为**牛奶葡萄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为留住**‘历史的根’保护历史文化、积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附件四: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试行) 申请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地理标志全称: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 电话:0 传真:0 电话:0(地理标志处) 网址:(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填写时应实事求是,术语规范、印章清晰。 2.申请书栏目不得空缺,空缺须说明原因。 3.申请书无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效。 4.申请书填报内容一律用A4纸打印,涂改后无确认章无效。 5.申请书中选择性栏目,申请人可在相应的“□”内打“√”。 6.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7.申请书一式3份,附报材料一式2份。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登记类型 三、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基本情况

四、申请书附件 五、随本申请书需提交的附报文件资料清单 六、审核意见

附件1:申请人承诺书 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承诺如下: 1.认真地阅读和学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 2.保证申请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成份,应负法律 责任。 3.支持检查员的工作,保证不影响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合法性。 4.保证愿意在检查和登记得到肯定结果时支付本申请所需的所有费用。 5.保证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检查员提出的合理整改要求改进工 作。 6.保证允许检查员进入所有与登记相关区域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 7.保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规范》的要求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 安全中心公共标识授权规定,严格授权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正确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共标识。 8.完全清楚登记以及后续监管责任和义务,能够确保划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和 经营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规范要求。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2020年山东知名品牌认定资料清单

2020年山东知名品牌认定资料 一、标准化 (一)标准化建设 1.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情况 是(标良等级) 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等承担情况 是) 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3. 承担国家及省级标准化试点情况 国家级省级无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标准水平 1. 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情况 是( 国家标准个数 行业标准个数 地方标准个数 团体标准个数 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2. 获得标准领跑者产品情况 是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3. 标准自我声明情况 是( 声明企标个数) 否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4. 执行标准水平 省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二、质量 (一)质量安全 1.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及防控机制

是否 2. 简单描述组织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及防控机制(不超过100字) (二)质量文化 1. 组织质量文化 是否 2. 简单描述组织的质量文化(不超过100字) 3. 质量激励机制 是否 4. 简单描述激励内容和形式(不超过100字) (三)质量管理 1. 质量及品牌管理机构 是( 具体的名称) 否 2. 质量管理制度及模式 是( 具体的名称) 否 (四)计量 1. 计量管理制度及人员 是(具体的名称) 否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2.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上传证书) AAA AA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五)质量认证 1.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及服务、产品认证情况(上传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CCC 产品合格认证服务认证上传相关证明材料2. 获得国家及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情况(上传证书) 国家级省级市级上传相关证明材料3. 实验室认可情况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28页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 本条目所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北京市(5项) 天津市(5项) 河北省(24项) 山西省(12项) 内蒙古自治区(5项) 辽宁省(28项) 吉林省(25项) 黑龙江省(28项) 上海市(5项) 江苏省(27项) 浙江省(43项) 安徽省(25项) 福建省(47项) 江西省(26项) 山东省(39项) 河南省(41项) 湖北省(49项) 湖南省(21项) 广东省(64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21项)

海南省(6项) 重庆市(8项) 四川省(69项) 贵州省(20项) 云南省(7项) 西藏自治区(1.5项) 陕西省(38项) 甘肃省(22项) 青海省(5.5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项) 境外(2项)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北京市(5项) 平谷大桃(2019年4月16日) 昌平苹果(2019年10月24日) 房山磨盘柿(2019年12月28日) 大兴西瓜(2019年3月7日) 燕山板栗(2019年3月14日) 天津市(5项) 独流老醋(2019年12月2日) 七里海河蟹(2019年12月22日) 茶淀玫瑰香葡萄(2019年12月10日) 盘山磨盘柿(2019年12月31日) 天津板栗(天津产区)(2019年2月24日) 河北省(24项) 黄骅冬枣(2019年6月12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由省市场监管局提供) 总章程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申请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永登县玫瑰协会: 本企业(人)生产的产品来源于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和《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永登县玫瑰协会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自身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苦水玫瑰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自行印制。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进行印刷,印刷费用自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 (一)甲方权责 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 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 (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 (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 (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 (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 (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 (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程序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 一.申报 准备 阶段相关申请机构及 产品所在地质量 技术监督局[县 (区)以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 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 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 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 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 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 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 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 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机构及 产品所在辖区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1)(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 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 请,组织申报材料 1.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 申报主体的函》 二.初审 阶段省级质检机构(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 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 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 过30个工作日。 (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 交初审意见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三.受理 阶段总局管理机构和 专家委员会 (7)形式要件不合格 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 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 见通知书; (8)形式要件合格的, 进入受理程序。 (9)发布受理公告 (10)受理异议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四.审核 批准 阶段省级质检机构 申报机构 (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 准备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 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建议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建议: 1、将地标工作作为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专门成立地标工作办公室。 2、将地理标志工作制度化、长效化,编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手册》,把地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跟踪督察、定期通报、奖惩分明。给予申报组织者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各市县局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3、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特色优势产品进行全面普查、筛选,获得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地方资源库,把地方名优产品列入地理标志保护培育的梯队 4、相关标准化工作齐头并进,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建立标准化示范区。 5、以特色龙头企业为依托,借助其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启动引擎,推动和促进地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注重科技创新,为发展提供动力。大力实施科技兴业战略,与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合作,在新材料、新工艺、新包装等方面进行科研攻关,为科技创新提供理论指导,全力推动高新化、高端化。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设立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6、地理标志使用认证按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边实行边总结的工作方法开展工作,以期逐步建立起地理标志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可追溯,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对申请地理标志

使用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选择生产规模大、管理条件好、业主积极性高的企业签订使用协议。 7、倡导行业自律,是产业持续发展的保障。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建立主产区行业自律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合作会议,就行业管理、产品质量、科技创新、贸易交流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促进行业自律。成立了产业协会,吸纳生产、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制制假贩假行为,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8、助推文化品牌,塑造文化品牌,注重品牌的宣传推广,设立品牌推广与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 9、强化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建立完善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保护体系,落实具体监管措施,严格质量要求。一是加强对地标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规范地标产品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管严市场准入,确保地标产品质量安全。对地标产品保护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地标产品品质。二是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对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加强行政指导,宣传品牌优势,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加入,进行产业化生产和专业化市场营销。三是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规范使用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不定期开展普查和清理,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混入市场,有力地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芷江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地保护芷江鸭地理标志产品,保证芷江鸭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芷江鸭指采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当地麻鸭。 第三条凡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芷江鸭生产加工、制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均可申请使用芷江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芷江鸭专用标志)。 第四条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鸭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以下简称申报办)负责受理芷江鸭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芷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芷江鸭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申报办申请使用芷江鸭专用标志。 (一)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芷江鸭,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二)芷江鸭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要求; (三)建立了从芷江鸭进厂到芷江鸭出厂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HACCP)优先考虑); (四)具备芷江鸭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且运行良好的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产品质量符合《芷江鸭》标准要求,并建立有年度芷江鸭质量档案; (六)具有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车间、仓库、场地;

(七)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各年度芷江鸭堆放整齐,界限清晰,数量准确,有产品合格检验单,有健全的仓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八)“三废”治理达到环保部门规定要求。 第六条生产者需要使用芷江鸭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县申报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芷江鸭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者简介; (四)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图; (五)管理人员、工艺人员和检验人员情况表; (六)二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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